请问现行购入进口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为免税?

出售免税进口的固定资产_百度知道
出售免税进口的固定资产
我没做过请问一下?海关?会涉及到哪些,而且该设备是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进来的,2006年底进口设备,当遇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国税、工商需怎么处理,我司现要出售一台使用过的免税进口固定资产
提问者采纳
经济法上叫非正常抽回投资,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注册资本的,因是免税进口固定资产属于海关监管设备,也不能随便出售,如非要出售需要给海关打报告批准后补交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等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进来的应当是不能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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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政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政策
问题1:2009年1月1日前,销售(或抵账)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小汽车),如何征税?(财税[2002]29号)
思考:为什么财税[2002]29号文件,做这样的规定?
启发:2009年1月1日后,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合理猜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政策会如何变化?
基本理念:
①税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
②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
这里注重的是税法规定,而不是实际上是否抵扣。
问题2: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号)
不超原值是否征税?
问题3: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财税[号)
问题4: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小汽车,如何征税?(财税[号)
问题5:2009年1月1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机器设备,如何征税?(财税[号)
问题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 号)
问题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国税函[2009]90号)
文件之一:2002年——2008年12月1日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
什么是免税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免税固定资产的定义)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号
文件之二:2009年1月1日——
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财税[号文件)
文件之三:2009年1月1日——
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
文件之四:2009年1月1日——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月25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月25日发布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出口旧设备税收待遇表(国税发[2008]16号文件)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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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行购入进口固定资产是否为免税?
如果不是,其税金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后出售是否可以减半征收增值税?
提问者采纳
不是免税,而是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和摩托车不能抵扣。出售时,原先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按销售价和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税原先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等)旦虎测臼爻铰诧歇超忙,按4%开具发票,减半征税
请问相关政策文件?以前进口设备和物资不是免税的吗?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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