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是什么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是什么?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分歧探讨——关于展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共有超过100家法人机构,并有数万家的分布于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截至2010年年末,保险营销员的数量为278.31万人。对于这部分营销员取得的代理佣金收入,相同收入的营销员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可能有差异,这主要是源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中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理解有分歧。同时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没有对劳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做计算验证,导致了上述差异。继而对近十家保险公司的调查,发现这些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两种公式,并且每一种方式都有数量不等、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用,所以有必要对这两种方式进行分析,揭示其选择方式的理解逻辑。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其取得代理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法规和条款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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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施工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从现场生产施工型企业向管理型企业转变,由原来施工任务主要由单位内部作业人员完成向分项分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转变,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核算要求越来越严格和规范,对于总承包人把承接的工程部分分包给施工企业后,涉及到营业税分包抵税的账务处理问题,本文就分包过程中涉及的分包抵税的账务处理方法做详细阐述: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现在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来看,各地税务机关都是从税收税源控制的角度考虑,让总承包人缴纳某项工程造价的所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于分包人应承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务处理,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操作方法:1、总承包人拿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的完税凭证,到开具该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给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分包人承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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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的《建造合同》准则颁布,新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总的来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以来,在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不少实际问题,文章就新准则中有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提与现行营业税法发生纳税义务之间差异的核算作一些探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有3种: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例如,有些项目经中介决算审核,但建设方就是不给施工方审核报告,或者虽给审核报告,但却以工程质量、工期等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不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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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公路网化进程的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及市政道路大规模扩建、改造,道路等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工程施工企业如雨后春笋,并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所形成的营业税及附加也日益成为地方财政增收的一个重点、亮点。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加大综合治税的力度,切实加强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及时堵塞税收跑、冒、滴、漏、欠行为,是确保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税及附加及时得到足额征收的有力保证。一、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市场的自身特点,在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征管中存在许多盲点和薄弱环节,再加上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在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税及附加征管工作中缺乏有效措施,导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建设单位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二是税款拖欠严重,日常征管和处罚执行难度较大。三是道路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四是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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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某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制药有限公司 200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提成 140 万元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业”服务发票出账,公司按“服务业——代理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将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7.56万元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
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成药加工与制造,并无兼营项目,也没有涉及其他业务范围。同时,该公司以“代理业”应税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在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并无相关收入的记载和反映。根据这一异常情况,稽查人员采取询问谈话的方式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财务人员最后道出原委。原来公司下设一个经销部,专门负责向全国各地推销药品,为了鼓励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和扩大公司业务,年初制定了业绩考核方案,即企业按照营销收入的一定 比例为营销人员和代理商提取销售兑现奖,并凭统一代开的发票以费用列支,按代理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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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以下简称“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以下简称“实际毛利额”),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开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后,是否能扣除房屋预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下简称“预售的税金及附加”)?如果可以,则开发产品完工后是否需要对原先预售的税金及附加进行纳税调整呢?对此,税企双方以及税务人员内部均产生了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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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成本怎样从证券经纪人佣金中减除
来源:段文涛&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发布后,受到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普遍欢迎。但在相关后续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误读,如有的报道标题是《10月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需缴个税》,极易让人误认为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以前不缴税,10月起才对其新开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有些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项个人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及应缴税款计算还不甚了解,对新规定执行时间也认识不一。为此,笔者试就相关问题和税款计算作如下解析。   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构成和性质   45号公告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该证券公司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该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返佣),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公司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45号公告首次确认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并规定以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号公告的意义与执行时间的把握   45号公告的出台,并非表示证券经纪人从10月1日起才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取得的返佣收入,以往一直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能扣除展业成本,按取得的佣金减去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证券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一样,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保险营销经纪人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可否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为了公平税负,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45号公告,明确证券经纪人按取得的返佣扣除40%的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证券经纪人的税负。对证券经纪人是一个重大利好,整体减轻的税负在40%以上。堪称结构性减税的又一利民举措。   对于执行时间,应以佣金实际发放的时间而非所属时间来划分是否适用新政策。45号公告从日起开始执行,证券公司在10月1日以后向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时,应按新政策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佣金已于9月发放,仅在10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扣除展业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外,其他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作为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没有雇佣劳动关系,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证券经纪业务,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劳务,即个人从事服务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因此,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应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佣金收入的5.6%左右。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及步骤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项目的计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在区别,就在于是否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所得,即是否独立提供劳务,证券经纪人与支付所得的公司没有雇佣关系且提供的是独立劳务,因此,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证券公司的员工因任职或受雇于该证券公司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补贴等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证券经纪人以1个月内取得的返佣收入为一次收入,即在证劵公司计发佣金的当月内,经纪人不论分几次取得佣金收入,都合并为一次收入征税。其应税所得的计算分为三步: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返佣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第二步,再减去展业成本,得出劳务报酬应税所得。   计算展业成本应注意计算基数,45号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返佣收入额的40%。因此,要以应取得的未减除营业税及附加的初始佣金收入为基数,乘以40%后的积为展业成本。   第三步,以前述应税所得减去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注意:以返佣收入减除税金和展业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再以此确定费用扣除金额。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月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   (三)应缴税款的计算。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是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应缴税款加征五成(即实际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实际税率为40%)。   相关事项说明   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均应计入应税佣金返佣收入。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证券公司按应支付给经纪人的返佣金额的5%~1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在公司,这部分暂存的风险准备金,已经从费用中计提并在前作了扣除,账务上作为应付款也已计入各经纪人名下,待半年或一年后再发放给经纪人。因此,所留存的风险准备金应分别计入各经纪人当月的返佣收入中一并计税,而不应待到发放时再计入该月的返佣收入计税。这样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可避免造成发放月份的收入畸高而增加税负。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支付佣金的证券公司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佣金时应依法代扣证券经纪人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应按规定在次月15日以前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司所有证券经纪人(不论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同时解缴所代扣的税款。   特别提示:虽然证券经纪人每月取得的返佣收入已经由证券公司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每年取得的返佣收入(扣除展业成本但不减除费用),与当年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合计在1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应当依法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税款计算实例:某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甲,9月和10月分别应得返佣收入20000元(暂存风险准备金2000元,当月实发18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每月应缴营业税及附加均为:%=1120(元)。   9月,按原计税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1-20%)&20%=3020.8(元)。   10月,按45号公告新规计算个人所得税:(-20000&40%)&(1-20%)&20%=1740.8(元)。   某证券公司在计发返佣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元):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经纪人&&甲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风险准备金&&甲 2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5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40.80   银行存款 15139.20。【】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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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
原标题:咨询台1.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否有调整?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从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业。2.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依据《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保险代理公司必须是由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二是保险营销人员必须是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3.个人车主到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要求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此要求是否合法?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另外,《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七)款明确,除按规定的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因此,保险公司在车主购买交强险时要求申报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是履行法定的义务,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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