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采购甲级资质资质?怎么申请?

供应商资质审查如何“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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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质审查如何“打假”
  ■ 实习记者 王童彦
  近日发生的政府采购“山寨”《新华字典》以及此前媒体曝出的“床垮垮”、“伪校服”等事件,都涉及供应商资质的造假问题。那么,实践中,政府采购该通过哪些有效方式识别供应商资质真假?就此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
  标前审核:非法定却是一种责任
  记者了解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采购人来审查,另一种是由专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
  “从法律角度来讲,集采机构无权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但是在评标现场那么短的时间里,仅凭评标专家进行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很难保证投标供应商资质的真实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而,在实践中,为防止一些供应商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伪造资质文件来蒙骗专家和采购人,集采机构往往会在获取采购文件前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初步审核。
  “集采机构审查供应商资质并非法定程序,而是一种责任。”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告诉记者,按照财政部18号令,供应商资质审查应该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集采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必要的实践和探索,比如在发售采购文件时对供应商提供资质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利用网络、电话进行核查等,而更重要的是在对资格设定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慎重设置特殊性资格需求条件。但要切实杜绝资质造假问题,单靠集采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资质审查涉及的方面很多,大体分为身份资质、企业的资信、标的物的证明等,在辨别真伪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利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编号上网核查,但仅限于不熟悉的企业或者评委会提出质疑时,这么多的资质文件全部核查并不现实。另外,采购中心也公布了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惩罚措施,但这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开评标审核:完善“黑名单”制度至关重要
  据记者了解,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一般有两种形式: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一般在邀请招标时采用,由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后审一般是在公开招标时采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由于邀请招标在实际中运用较少,所以资格后审成为主要审查形式。
  “采购中心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主要以资格后审为主,评审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评标前,采购中心会制订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表,以便评审专家对照检查,提高效率。评标委员会往往较注重资格性审核,由于专业能力、地区标准、评标手段等差异,对符合性审核精力较为松散,甄别资质真假也很困难。”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对记者说。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家在评标时要对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财务状况、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履约售后能力、缴纳税收和社保证明、违法记录等条件进行审查。“一般评标时,都会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直接废标。”太原师范学院网络中心主任、IT评标专家董靖葆说,评审专家只能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大型民生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等,会现场上网核查,但投标企业的诚信度参差不齐,尤其是对外地公司,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很难判断真假,需要加强验收环节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至关重要,这将会使专家在判断企业诚信问题上有据可依。
  由于评审时间仓促,评审专家在审核中难免出现疏漏或者审查不细致。“如果专家忽略了对投标文件包装等形式细节的审查,中心此时就会扮演‘监督员’的角色,适时提醒专家注意相关形式问题;如果二次提醒后,专家仍不配合,我们会暂停评标程序15分钟,然后向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相应情况。”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于宙告诉记者。
  标后审核:给投标人制造心理威慑
  实践中,除了标前审核外,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机构还引入了资格复审这种方式,即在评标后、定标前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对预中标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更为细致的实地审查。例如,2011年,江苏省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成功为市城管局进行了3次4个标段的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招标,并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复审。
  “政府采购中有低价中标的原则,但对一些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则更重视供应商的后期履约能力,只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纸上谈兵,很难保证资格审查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江苏省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柏林说,采购人对预中标人进行实地审查,可以增强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信心,但会增加工作量和费用支出,只适用于新颖、重大和复杂的采购项目。资格复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供应商投标时制造了心理威慑,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投标人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心理。
  相关链接
  供应商资质审查的“十八般武艺”
  天津:评审现场复核
  2012年,针对个别供应商虚假应标、个别专家专业性不强和责任心较差的问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预中标结果现场公开复核制。评审完的项目需邀请全部投标供应商进入评审现场,由专家评委会按采购文件内容要求,对第一候选供应商的投标资质情况、商务应答和技术应答情况进行复核,并形成最终确认文件。同时,其他投标供应商也可在现场传阅第一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有异议可当时提请评委会进行现场复核并答复。
  浙江:实行“双审制”
  浙江省财政厅在2009年印发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资格预审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后审制度。首先,采购组织机构要对在采购项目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报名的注册供应商,预提前进行资格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从网上反馈给各报名供应商。其次,政府采购评审小组进行采购项目评审时,不再对已通过报名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而是集中时间和精力直接作符合性审查,审查无误的,可推荐其成为最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山西大同:资格预审 明察暗访
  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都会进行一次面向所有供应商的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在重点工程采购项目开始前,中心人员会先进行市场调研,初步掌握行业内品牌的排名和口碑。同时还会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暗访,为制定招标方案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在保障性住房和市本级重点工程招标中,只有通过年度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获得邀请。
  江苏泰兴:标前审核借力使力
  江苏省泰兴市从2012年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借助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力量,提高政府采购源头治腐、防腐的力度。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需先行申请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在采购活动资格预审时,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凡未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王童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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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文  号:京财采购[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为确保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对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制造商、代理商、销售商、承包商等的入围(简称供应商)资格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申报资格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要按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有效,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须经税务主管部门年审有效。
  3.具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
  4.具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当年的验资报告。
  5.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6.经销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货物,除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外,还要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证明和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京销售许可证明。
  7.从事接待服务行业的必须持有消防安全证明、特种行业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许可证等。
  三、申请程序和方式
  1.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持本规定中所列举的有关材料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资质证明,同时将供应商的资质输入供应商信息库备案。
  2.对于外埠的供应商除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外,也可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登记。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资质证明,同时将供应商的资质输入供应商信息库备案。
  3.凡取得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的资质证明的供应商在参加本市各区县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不再进行资质初审。
  4.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颁发的资质证明是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不作其中标的唯一依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每两年对供应商的资质审验一次,在每年6月底前进行。未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审验的,将视同自动取消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四、参加北京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如经审查核实所填报的情况属虚填谎报的,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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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不得提过高资质和业绩要求
17: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
财库[2012]4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等事项时,必须提供相关预算批复文件。对于年初部门预算下达前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书面申请,国库司根据财政部部门司审核同意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办理。对于已经财政部部门司核准概算的中长期预算项目下不同年度的采购项目,国库司在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核时可按同一采购项目处理。  二、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中央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要编制采购计划并细化到政府采购项目和品目。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采购,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要求编制批量采购计划。  中央单位要加强内部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购置费预算标准审核,对于尚无购置费预算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及历史成交结果进行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配置参考确定采购需求,确因特殊需要且预算金额在财政部规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但不得突破购置费预算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超出预算标准和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中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的,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中央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严禁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其他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对于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采购,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格控制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数量,确保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本年度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中央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支付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严禁出现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  五、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中央单位要继续带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措施,载明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数量较多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复核制度,对所属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严格把关。  中央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统筹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情况。  六、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责任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明确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等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验收采购产品。  财政部将加强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对政府采购(含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财政部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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