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经营超过180天的税务外管证证,还办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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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80天的外管证,能延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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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税收征管法规定超过180天需要在提供劳务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与外管证有何关系?
超过180天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再办理《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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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沙发 haihan235 的帖子
再请教:超过180天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能否可认为是按分支机构管理?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对于劳务地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管理?
[ 本帖最后由 ttxx1234 于
18:49 编辑 ]
1、《外管证》——唯一好处是不带征个人所得税
2、临时税务登记——是一般非法人机构使用的。
3、税务登记——是法人机构使用的。
他们与税款征收管辖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为了管理方便。
回复 板凳 haihan235 的帖子
超过180天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再办理《外管证》。按照规定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在机构所得地还是劳务发生地交??
原帖由 ttxx1234 于
10:14 发表
超过180天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再办理《外管证》。按照规定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那么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在机构所得地还是劳务发生地交??
它们与税款征收管辖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为了管理方便。现在有新规定要在地方缴纳一点0.5%。再总机构汇算。
具体的,论坛里有帖子。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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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 ...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l开业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登记时间及核发的证件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⑵住所、经营地点;⑶登记类型;⑷核算方式;⑸生产经营方式;⑹生产经营范围;⑺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⑻生产经营期限;⑼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开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其他资料、证件。
⑾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有: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8、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改变×××、增减×××;
3、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⑵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⑷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5、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l停业、复业登记
1、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6、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l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管证》核发原则:一地一证。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发票的概念
1、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发票既是经济责任证书,又是法律责任证书,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5、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申请。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7、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⑴会计核算不健全者;⑵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⑶有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⑷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3、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
普通发票: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
专业发票:国有×××。
发票的开具要求
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或4%。
3、发票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填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如发生错开,应将发票各联完整保留,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以及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5、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7、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7、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0、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1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1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4、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6、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1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19、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4、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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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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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临时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应到《外管证》注明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
&&&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
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三)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
报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
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使用帮助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官方论坛企业跨地区经营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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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地区经营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索引号:-3
产生日期:
承办部门: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
第23期(总第41期)
杭州市国税局纳税指南编委会编& &&&&&&&&&&&&&&&&&&&日
编者按:企业跨地区经营经常会碰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税款缴纳等涉税问题,为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指引,特编写本期宣传资料。
企业跨地区经营相关涉税问题解答
问: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当向哪个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上述公告于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上述公告,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问:企业外出经营开具的《外管证》应如何使用?《外管证》有时效要求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问:企业外出经营超过半年时,应当申请开具《外管证》还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 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可见,如果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超过180天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问:杭州某建筑企业,在上海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业务,需要开具《外管证》,应当向国税机关还是向地税机关申请?
答:该企业外出从事的建筑业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应向杭州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工程结算时,凭《外管证》到上海当地的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问:杭州某贸易公司,到广州参加展销会,应当如何办理开具《外管证》的申请手续?
答:该公司外出参加展销会发生的货物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向杭州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主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的销售结算货物,需提供租仓协议的复印件;
5、移送货物清单。
问:某企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主营业务范围是暖通设备销售,兼营业务范围是暖通设备的安装,该企业在外地承接一项业务,销售并安装暖通设备,签订合同时,将暖通设备价款和安装劳务价款分别列明,会计上也分别进行核算,该企业应当向国税机关还是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答:应当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该企业承接的上述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现行税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该企业以销售外购暖通设备为主营业务,从其主体的性质来看,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应该到杭州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如果该企业销售的是自产的暖通设备,根据现行税法,应该在分别核算暖通设备销售额和安装营业额的前提下,依据暖通设备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安装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过,就该企业的主体性质面言,仍然应该到杭州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问:杭州某建筑企业在外地承接了一项业务,除了提供施工劳务外,还为对方提供黄沙、水泥等建筑材料,应当向国税机关还是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答: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该企业承接的上述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企业是一家建筑企业,按照现行税法,上述业务应视为建筑业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应该到杭州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问:外埠纳税人持《外管证》到杭州经营,可以申请使用杭州市的发票吗?申请手续怎么办理?
答:可以申请使用杭州市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外埠纳税人应在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后,持以下资料向杭州市的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地发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表)2份;
2、《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主表)2份;
3、购票员身份证明;
4、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6、发票专用章印模;
7、《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问:纳税人持《外管证》到外地生产、经营并申请使用当地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问:外埠纳税人持《外管证》到杭州经营,可以到杭州市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吗?申请手续怎么办理?
答:可以到杭州市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因此,外埠纳税人可以持以下资料向杭州市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 浙江省代开发票申请表》(主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农民办税方便卡》或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农民申请开具销售免税农产品申请开票的需提供);
5、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问: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结束后,需要缴销《外管证》吗?缴销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 答:需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纳税人可以持以下资料向杭州市的税务机关申请缴销《外管证》: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表)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
、开具发票的复印件。
问:杭州某工业企业,在嘉兴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占45%股权),该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在杭州汇总缴纳?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只有连锁经营企业符合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才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企业设在嘉兴的分支机构,不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条件,应向嘉兴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某公司是一家总公司设在杭州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市内各区以及省内绍兴、丽水等地设有多家门店,所有门店都由总部全资直营,已经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该公司的各个门店是否可以合并到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且核算、管理、经营方式符合连锁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要求,可以申请由公司向杭州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公司的门店分布在省内跨市(地),杭州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公司的申请后,需转报省国税局审批。
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门店经营管理情况;
3、门店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情况;
4、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公司各门店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店根据公司认定情况确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及各门店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由公司向杭州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开具和抵扣的发票抬头使用公司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公司与所属各门店及各门店之间调拨商品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销售发票。
问:杭州一家企业,在省内金华等地设立了多家二级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规定,自日起,除该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本刊注:针对特定企业)外,省内跨市县(含宁波)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该企业应根据所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性质,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确定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问:上海某公司2011年在杭州设立的一家分公司,当年是否不在杭州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的规定,杭州分公司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或报送(1)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2)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杭州分公司2011年是否不在杭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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