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公司怎么开 。和典当行的道理一...

广西利民富典当有限公司诉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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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利民富典当有限公司诉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西利民富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朱文华。原告广西利民富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富公司)诉被告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桂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敏、人民陪审员黄长娣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闭德白、谢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文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民富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 年4 月24 日持本人身份证、桂林市象山区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桂房改国用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原告公司办理典当抵押借款100,000元,约定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41%,当期30天。在当期内,被告于日归还了借款,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2009 年9 月8 日,被告在广东惠州与原告取得联系,请求按照原来的借款条件再次办理典当抵押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传真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本人在广东无法赶回桂林,由于生意上急需现金,现委托广西利民富典当有限公司,到我父亲处取房产证(证号象山区字第XX号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桂房改用XX字第XX号一本),作为抵押向贵公司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 元),本借条原件留在本人手中,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据,借款人:朱文华 日”。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在其父亲处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于当日按照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给被告95,000元和5,000元,共计100,000元。期满30天后,原告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诉来法院诉请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支付综合费16,020元及利息2,432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备案证明,证明原告居间代理业务范围;3、典当管理办法,证明原告收费标准合法;4、借条和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借款100,000元给被告;5、房产证、土地证,证明被告将其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6、当票,证明被告用房屋作为当物抵押借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被告借款未付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日通过传真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借款合同,原告已按约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未能履约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借款协议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诉请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原告追索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综合费的诉请,因为被告未在当票上签字确认,因此,该笔借款不能按《典当管理办法》支付典当综合费,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华应归还原告广西利民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本案受理费2,669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朱文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开户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桂 宁&&&&&&&&&&&&&&&&&&&&&&&&&&&&&&&&&&&&&&&&&&&&&&&&&&审&&判&&员&& 肖&&&&敏&&&&&&&&&&&&&&&&&&&&&&&&&&&&&&&&&&&&&&&&&&&&&&&&&&人民陪审员&& 黄 长 娣&&&&&&&&&&&&&&&&&&&&&&&&&&&&&&&&&&&&&&&&&&&&&&&&&&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林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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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究竟上有什么区别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金镜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 海南汇富典当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 & &备案号:&琼ICP备号-1论道互联网金融:P2P公司本质是一个中介平台
&&&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此次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
  而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由于业多年发展所积累下来的对于中小企业的歧视、对于弱势群体的歧视以及审批过程的繁杂、审批时间长的问题,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在中国的中小城市或者农村出现;而伴随着消费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公司大行其道;而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基于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和&P2P&公司也应运而生。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依靠其长年积累的&大数据&,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信息透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对于传统商业来说,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兴起可能会对传统金融营销方式造成冲击,但是应该持开放的态度接受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借助互联网的技术、平台,创新金融营销模式,实现自身的超越。
  基于以上背景,本刊邀请相关方面的监管者、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企业家以及相关学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合规性、风险管理以及监管方式进行探讨。本期摘登了各位专家的发言摘要,以飨读者。
  高广春:P2P如何对称2&P&间的信息
  对P2P,我最近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这样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和渠道的金融创新产品,如何有效解决此&P&即借款人和彼&P&即贷款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问题?我们知道,信息对称是市场实现有效率交易的基本条件之一,信息非对称会导致所谓的诸如&次品车&、&劣币驱逐良币&等市场失灵问题。在发达国家,P2P所面临的信息非对称问题是通过专业化的信息交易市场实现的。如在,除了享誉全球的三大著名信用调查公司即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意外,还有大大小小的300多家信用调查机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更新速度也很快,最短的一天就会更新一次。这些信息都是可以通过规范的信息交易市场包括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的,P2P非常容易地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相关人的信用情况,并有效率促成2&P&间的资金融通交易。而在我国,专业化、商业化的信用调查机构非常少且品牌信誉度不佳,很难扮演所谓&市场传递信号&的角色。官方信用调查机构即征信局虽拥有一些有价值的信用信息但到目前为止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与P2P实现对接。在这样的条件下,P2P很难在线上解决2&P&间的信息非对称问题。有观点认为,中国有线上解决P2P中信息非对称问题的样板,那就是阿里金融,诚然阿里依靠其高达5亿元至6亿元的淘宝注册用户和近8000万的注册小企业用户所积累的所谓大数据库可以有效化解信息非对称难题,但到目前为止阿里金融尚未涉足P2P业务,其阿里小贷是用自己的注册资金和不超过0.5倍的杠杆资金对小微企业直接放贷。近日跟(,)合作而成的直销银行所涉足的也不是P与P之间的借贷业务,而是B(银行)与P之间的借贷业务,不妨说是B2P业务。由此将阿里金融作为线上解决P2P之信息非对称问题的典型案例,至少到目前为止是不太符合事实的。依本人所掌握的资料,在实务中,中国的P2P解决2&P&间的信息非对称问题的主流方式是&线上基本资料认证+线下信用调查+线上或线下信用担保&。所谓线上基本资料认证主要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明等信息的认证,身份证明一般要求将影印件正反面上传并经3~5天的确认。所谓线下信用调查则是与诸如小贷公司、()代理机构、村委会(居委会),甚至是自然人个人等合作获取客户的相关信用信息。线上担保一般是P2P机构承诺,一旦2&P&中的贷款人出现损失则在一定期限内将客户损失额线上划入贷款人账户中。如人人贷承诺,当贷款人的借款发生逾期30天后,人人贷将动用其专项的风险备用金账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应赔付金额自动充入贷款人在人人贷的账户中。当然,P2P的线上担保一般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如拍拍贷给出的条件包括:(1)通过身份认证;(2)成功投资50个以上借款列表(同一列表的多次投标视为一次);(3)每笔借款的成功借出金额小于5000元且小于列表借入金额的1/3。线下担保则是借用传统银行做小贷的风险控制方法,其中多采用让借款人之间互相担保的方法。如e联贷在实操中除了承诺线上担保外,还在部分客户中使用三户联保的做法。
  由此,中国的P2P在解决2&P&间的信息非对称问题上,更多的是依靠了线下的渠道,这一点同西方发达国家主要诉诸线上渠道的方式有显著不同,由此而言,中国的P2P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信贷,而是互联网信贷和传统信贷的混合体。还有,中国的P2P直接承担投资人的损失担保人的角色,这一点在发达国家的P2P中也是没有的。中国P2P所具有的此种担保功能,实际上是对投资人的固定收益的一种承诺,那么如何对这样的承诺定性?是否将其理解为一种本质上的&吸存&,因而是一种变种的银行业务?显然,如此等等的问题无论是对经济理论研究还是政策监管都将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 厉彦池:P2P公司的本质是一个中介平台
  P2P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能是银行业务,其实它就是一个中介平台,只不过是为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提供了一个交流交易信息的平台。
  e联贷公司的立足点是为县城及以下的广大农民农业种植、养殖户的小微企业服务,依靠保险代理公司强大的营销队伍优势,用当地人为当地人服务,用当地老百姓的钱帮助当地老百姓解决问题,但这里面有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问题,按行话说就是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问题,我们要求线下人员对借款人进行严格资质审查,同时要有当地三户联保、推荐人保证,同时还建立了风险资金池,对个别不能按时偿还的款项,会用风险资金池的资金先行偿还,确保投资金的收益不受损失。e联贷为什么会有生命力,因为广大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触角还未全覆盖,老百姓打工的钱、平时积累下来的钱不会理财,也不懂理财,况且金融机构少,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小,有些钱存在银行挣利息,有些钱直接存放在家里,几乎无增值,通过我们的服务,我们可以让老百姓手里的闲钱充分利用起来,换取8%~10%的较高回报。况且在整个业务的流程中,e联贷是不接触资金的,客户的资金全部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款人与投资金在我们的平台上自由撮合。
  我们对借款人有严格的评审标准和三级防风险控制措施。到目前为止,e联贷业务只逾期了不到10笔,金额不到30万元,占比不到0.2&。我们希望有部门来监督我们,也希望这个市场做得规范,不能鱼龙混杂,但我觉得监管不能像监管银行那样来监管我们的P2P业务,需要再创新一种监管模式,因为它的业务的核心点:一是在第三方支付资金的安全性;二是是否有非法集资之说;再一个就是系统安全性的问题。既然要监管,看看国家应该从哪一个角度入手,央行周行长也认为规范和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包容性金融的内容。主席提出了应该遵循金融业务防范风险的固有规律,就是规范分类的问题。我的建议是有关部门对P2P业务制定一个介入门槛,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制定一个标准,既然P2P业务有如此强的生命力,既然老百姓有如此强烈的借贷双方需求,国家应因势利导,让市场来说话。
  e联贷公司做了一年多了,期间当地政府对我们的业务也非常关注,专门召开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联席会议,把我们的业务纳入统一管理,这很好。
  现在P2P业务处于发展期,我们不怕做不大,就怕做大了政府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当然,我们还要对我们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再造,牢牢把借款人的风险点控制住,只要把握好了这一条,我相信,老百姓会是欢迎的,政府也是支持的。
  (作者单位:山东金盟投资公司董事长)
&  :民生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经验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其中又以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匮乏为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发展,必然会以升级或产业集群发展带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同时,随着城镇化新兴社区的发展,也必然会将新兴居民对日常性金融服务、投资理财、消费信贷、自主创业融资等多元化个人金融服务需求,逐步由个体向微小企业、小企业、中小企业转变与发展的综合化金融服务需求转化,对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与创新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民生银行率先行动,制定了&民营企业的银行、小微企业的银行和高端客户的银行&的全新战略目标,并于2009年2月底创新推出&商贷通&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快速融通资金、安全管理资金和高效使用资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受到了小微企业的青睐,客户数和贷款余额均获得快速发展,目前民生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逼近4000亿元、客户数超160万户,使众多小微企业受益,为我国小微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助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民生银行还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小微金融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捷方便的电子银行服务。
  2010年3月,民生银行推出&商贷通&网上申贷服务,突破时空限制,使客户申贷更简易、更轻松、更快捷。2010年6月,民生银行又首家推出&小微金融服务专线&,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支付、理财、、客户关怀、业务提醒等全流程的服务。2011年1月,民生银行根据小微客户结算特点,再次为其量身定制了小微网上银行,独创了公私账户集中管理、伙伴账户汇款优惠、短信付款、E-mail汇款等丰富的支付结算功能,有助于小微客户降低结算运营成本,提高账务管理效率,实现长足发展。
  近两年移动互联网风起云涌,小微企业的移动金融需求快速增长,民生银行应需而动,持续发力移动金融,于2012年12月推出小微手机银行,既具有跨行账户管理、跨行资金归集、网点排号、手机号转账、转账汇款实时到账、投资理财等个人手机银行特色服务,又推出了公私账户集中管理、大额转账、二维码收付款、乐收银账户管理、小微贷款、回单验证等创新功能,为小微客户提供了丰富周到的移动金融服务。
  今年年初,民生银行又在小微手机银行中新增&自助提款&和&自助还款&两项服务,小微客户获得授信后,通过手机银行即可随时了解不同贷款信息,快捷方便地进行额度下的自助贷款和还款操作,突破时空限制,有效避免逾期还款,高效处理贷款提取和偿还,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创新是民生银行快速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民生银行全新的小微金融商业模式及其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小微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种种成功探索,进一步提升了其小微金融专业化服务水平,更加巩固了该行在小微金融领域的领先优势和行业地位。
  (作者单位:电子银行部)
&&& 周鹏:P2P的本质、发展状况与监管探讨
  P2P本质。银监会的职能监管银行业,有一个机构叫做&非银部&,由此容易联想到P2P平台是不是要归银监会监管的问题;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实际上,银行内部的人喜欢称金融互联网,而银行外的人更偏向于互联网金融。英文中的银行有两个概念,一个动词,一个名词,银行叫bank,银行业务叫做banking。以P2P业务为例,更宽泛的意义上P2P是一种banking,它不是bank,但它是在做banking,银行业务是banking,所以在概念上应该有一个界定。尽管是两个词,但却蕴藏着逻辑关系,所以我们要对概念进行区分,弄清楚逻辑脉路。
  实际上P2P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早就做P2P了,这就是民间借贷。比如我与某某是朋友,我向其借十万块钱并承诺下个月归还,这就是P2P;之所以不选择银行借贷,是因为银行审查流程太过复杂。那么P2P和传统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在于,技术使得单个个体能够向陌生人借贷,我可以通过P2P的平台向不认识的人借钱,技术使得民间借贷扩大化。但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没有变,以前朋友肯借钱给我的原因在于我俩是邻居,有着有形物理社区的联系,现在换到网络社区这个平台来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之所以能够实现就是因为网络社区平台可以提供信息甄别获取信用评级对象,所以本质上没有变,P2P仍旧是一种民间借贷的形式。
  P2P发展的现状。国内P2P平台盈利方式和风险管控方式大同小异,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平台成立之初通过借用低成本网站发布虚假标的,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运营。从国外P2P的实践来看,像美国的lending-club(借贷俱乐部)的业务过程存在从信用评级机构处有偿获取信用数据和资金需求者信用评分的环节,根据信用评级和评分的不同,针对不同的资金需求者有不同的资金要价。这其实就是做banking,它并不是传统认识上的吸存放款的银行业务。P2P的本质就是草根化,就是普惠金融和&金融民主化&。随着市场的不断自我演进,这类事物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有一些制度安排让觉得这类事物是可信的。中国的金融市场得逐步成熟,投资者和非投资者都得逐渐成熟起来。
  P2P的监管的问题。这种&草根化&对于现有金融的监管或者金融的体制确实是一个冲击。另一个现象就是比特币,比特币其实最适合P2P,除了形式的新颖和多元化给监管带来的许多新课题之外,P2P还有很多变种。正如刚刚提到的,部分P2P平台做了&庞氏&的变体,单个标的流动性出现问题,将标的重新包装借新还旧,如果流动性断裂,则会产生许多问题。实际上和银行道理一样,唯一的不同在于,银行在大众心目中有政府的&隐性背书&,而P2P平台没有。 监管需要&行业自律&,成立行业协会让P2P平台做有节制的金融。
  P2P宏观意义在于它与当前政府提出的&存量调整&很有关联。现在,社会大部分闲散资金集中在银行,主要投向大企业。P2P有助于进一步疏导存量资金,就像主动脉到毛细血管一样,将资金传输到最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从这个角度上,P2P是一种银行业务,是banking,就是一种金融。此前的金融综合监管局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P2P应由地方金融部门监管,它破除了目前的尴尬,银监会如果从综合金融角度上看,P2P完全可以监管。但官方不明确出台政策措施,实际上是表明了自身的态度,希望从业者自律,P2P不应该做得很大,规模太大就会有系统风险,分散分布可以起到&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效果。P2P本质还是民间借贷,老张和老王之间的借贷在这个村里面是可以的,到别的地方是不可以的,它的规模应该有一个限制。比如,某个平台在临沂业务开展相当不错,但如果非要将P2P做到青岛和北京那可能就会有点问题,毕竟北京和青岛还是没有临沂那样,市场对平台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认知才可以。
  (作者单位:先锋金融研究所)
&&& 刘鑫: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与机遇
  首先,研究P2P就要研究它的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而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应该是互联网。互联网具有开放、自由、平等、合作、交互、持续、虚拟等特性,其中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开放。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我们借助微信、这些网络社交工具跟朋友联络,这个只能说是借助新的工具和技术减少了沟通成本,增加了沟通机会,而不是真正的互联网。但是如果我们用&摇摇&功能认识了原本陌生的人,这个才算是互联网,也是我们要重点研究的。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未来的空间不在技术层面,而在于互联网构筑的大的&互联世界&。
  其次,正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便捷性和低成本,依托互联网而生的电子商务必然会对众多传统行业,特别是零售行业造成冲击。书店的没落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我原来经常去(,)的&第三极&书店,当年也是很火的,但是后来我突然发现他居然关门了。现在估计北京也就只有西单图书大厦还算红火。再看银行,银行属于服务业,银行的零售业务本质上也属于零售行业,因此也会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冲击和挑战。现在阿里巴巴等一些企业都在盯着银行这块大蛋糕,而且之前推出的产品也受到了市场的热捧,这不仅让阿里巴巴更让无数的金融、非金融企业看到互联网金融的无限潜力,那些拥有先进技术以及大数据优势的潜在竞争者已经让我们意识到互联网金融大战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面对目前这种情势,银行必须要把握实质,顺势而为。做银行简单来说,一是获取客户,二是经营客户。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银行物理网点的限制,突破了物理极限,为获取客户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可能性;而就经营客户而言,互联网金融满足了客户对于金融服务便捷、快速、高效等的需求,无疑也将增加客户粘性,留住客户。目前来说,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我国仍算是初级阶段,所以我们必须要把握住这轮大势,胆子更大一点,步子迈的更快一点,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互联网金融的投入和把握将成为决定未来银行排位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作者单位:战略发展部)
&&&经邦: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既竞争又融合
  近期,互联网金融是继&影子银行&之后的又一个最热金融话题,可谓街头巷议,众说纷纭。从目前的情况看,争议比较突出,一方面,以阿里金融等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摇旗呐喊&、&高歌猛进&,似乎战胜甚至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目标指日可待,另一方面,以民生银行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也&积极试水&、&与狼共舞&,吹起传统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号角,但更多的银行和人士,包括有关监管部门还是保持审慎态度,静观其变,谋定后动。正如互联网已经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深刻改变世界发展和人类生活一样,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和改变是必然的,也许每个人都应该保持开放、包容、乐观的心态去接受。现阶段,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顺序不同虽侧重不同,但都是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和金融两大领域的相互交融,不同模式的探索与发展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都会推动两个领域的共同发展。
  从目前国内外情况看,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以及金融服务几类,尽管多为舶来品,具体的运作模式也有很多差异,但在中国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掀起了继当年电商模式之后的又一波热潮。类似企业每天不断诞生,风险投资纷至沓来,短期做大规模的业绩神话四处传播。不过,不管市场如何大浪淘沙,优胜劣汰,这一现象整体还是好事,不少企业已经找到了适合的经营模式,接地气又发展快,由于其大部分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也有利于动用体制外的力量去改善与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但是,这类企业的业务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侵入&到了银行的传统领域,如何看待和处理两者的关系非常重要。关系无外乎竞争和合作,极端点就是&你死我活&还是&和谐共赢&。在当前情况下,合作大于竞争,即使竞争也似乎尚不在一个层面。从合作看,一方面,商业银行在&金融互联网&业务上已有长足进步,把传统业务和服务搬到互联网上去,或者用网络作为载体和工具赋予传统业务以新的内涵和价值,不断提高服务客户的便利性。另一方面,现在大部分银行已经转换思维,积极正面应对来自互联网企业的挑战,不仅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一些业务合作,而且自身也在独立寻找开拓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合理途径,比如招商、民生开始设立相关子公司或专营机构;某些银行甚至试图去国外收购类似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或银行,开展一些P2P等业务。
  从竞争看,尽管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已经触及到传统银行业务领域,并且增长迅猛,从各方面综合来看,未来对银行冲击最大的会是&阿里金融&和&腾讯金融&这类有点综合型的互联网的平台公司。它们凭借&平台+大数据&的模式,在充分发挥便利性、低成本优势的同时,可能依赖&大数定律&和封闭大数据提高其最薄弱的风控环节,从而可能逐渐取得与银行匹敌的能力。尤其在未来金融服务的业态逐渐分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以电子化手段为支持的标准化、大众化、规模化服务,在获取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方面更具优势。
  当然,影响两者竞合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还在于外部监管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几乎不受到监管制约,但业界对于监管的态度也很微妙,&不监管提心吊胆,监管又日子难过&。可以预见,随着规模越来越大,业务模式不断丰富,在修改完善有关法规、推行分类监管方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条件成熟后,互联网金融势必将受到监管的制约。而一旦受到严格监管,互联网金融业界势必遭到一轮洗牌。留下的企业在重重监管约束下,还能否持续发挥灵活、轻便的特点,仍待观察。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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