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柳疃镇市柳疃镇门八村的盐场,有谁哪...

昌邑市柳疃镇门八东丝织厂
昌邑市柳疃镇门八东丝织厂主要经营:织布等产品。作为经营织布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公司是在潍坊市,如果有潍坊市的朋友欢迎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具体的地址是:门八街村委会。&&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的话,也可以直接在线提交采购信息我们会及时跟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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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柳疃镇门八村村民委员会与孙继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昌邑市柳疃镇门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世松,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忠。被告孙继武。原告昌邑市柳疃镇门八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继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忠到庭、被告孙继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间11间、办公室3间和车库2间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租赁费按每年4000元计算,一年交一次。原告按约定将所租财产交付给了被告。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财产,包括车间11间、办公室3间和车库2间,支付原告2013年的租赁费4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已缴纳2013年年度的租赁费,被告要求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孙继武租赁使用原告所有的11间车间、3间办公室、2间车库。日,原、被告就被告所租赁的房屋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11间车间、3间办公室、2间车库,租赁费为每年4000元,租赁期间为日至日。现租赁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租赁的11间车间、3间办公室、2间车库并支付2013年度的租赁费4000元。被告提供日原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单一份,其中载明,交款单位为孙继武,收款项目为收2011年-2012年承包费,金额为8000元。被告称,该8000元应为2012年-2013年的租赁费,现金收入单上的记载属于笔误。原告质证称,被告在2011年使用原告房屋时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日被告缴纳的8000元租赁费是2011年-2012年两年的租赁费。2013年度的租赁费被告没有交纳。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承包费缴纳单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间11间、办公室3间和车库2间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供的现金收入单载明被告缴纳了2011年及2012年的租赁费8000元,被告没有举证证明2013年租赁费的交纳情况,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度租赁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继武返还原告昌邑市柳疃镇门八村村民委员会车间11间、办公室3间和车库2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二、被告孙继武偿付原告昌邑市柳疃镇门八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度房屋租赁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继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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