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汕头社保网交社保满十五年后可否在汕...

你好,我工作在广东省社保局交了十三年的社保,后在广州交了两年,户口在汕头,现在没有工作单位,要再交_百度知道
你好,我工作在广东省社保局交了十三年的社保,后在广州交了两年,户口在汕头,现在没有工作单位,要再交
现在没有工作单位你好,我工作在广东省社保局交了十三年的社保,后在广州交了两年,户口在汕头,能否交个人的,要再交社保应该在哪里交
提问者采纳
从你的叙述中,你已交满了15年,就不用再交了社保一共交15年届满
有人说不再交的话以后的退休金很少的,交的年数太少了,是不是真的?
没有的事。
男55岁,女50岁时就可领退休金。
不是男60,女55吗
那是在职的干部。
你一定要保管好交社保的发票,到时要到原交款单位办手续。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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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交了4年的社保,现在要转回汕头市的话,需要什么证件?
社保卡.去社保局窗口打印社保缴纳凭证交到汕头社保局窗口就行了.社保要在停交中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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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深圳最后参保所属的社保局或管理站 即可办理、社保卡 原件 2、身份证:1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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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汕头交社保满十五年后可否在汕头领取养老金?月养老金怎么计算?
我是以个人自由职业参保的,以后将长期在汕头定居
提问者采纳
如果你退休年龄到时还在汕头参保,可以在汕头退休;养老金的计算跟你的缴费年限、每月的缴费金额、当地每年的社会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你的年龄等有关,有点复杂,而且谁也无法预计未来的事情,但可以肯定的是,交满15年只是最低要求,以后养哗弗糕煌蕹号革铜宫扩老金肯定不高。
那我个人参保很不划算??是不是买商业保险好点??
不知道在汕头,自由职业者交的有哪些保险?上海这边是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险。划不划算,很难精确考量。比如,同样领退休金,有的人可以活到80几岁,那他就赚了,有的人只活到60几岁,那他就亏了;同样交医保,有的人很少生病,那他亏了,有的人经常生病甚至住院,那他肯定赚了。至于商业保险,不知道具体缴费如何?收益如何?个人认为,应该是国家的社保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毕竟在中国,政府的力量还是比公司强大,更有保障。
提问者评价
谢谢,不过我还是想先买商业医疗和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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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汕头交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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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汕府办〔2014〕110号
关于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规范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结算管理,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将艾滋病、结核病(活动期)、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本市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参保人经鉴定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确诊为艾滋病、结核病(活动期)、耐多药肺结核并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待遇。办理相应病种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有效期如下:  艾滋病: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以下病种有效期起始日期计算方法同此),不超过36个月;结核病(活动期):不超过12个月;耐多药肺结核:不超过24个月。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需重新办理鉴定和备案手续。  二、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医保待遇。提高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两个病种医疗费用申报限额、报销比例(详见附件2)。  三、调整门诊特定病种备案程序  (一)市社保局在医保系统中建立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资格医师数据库,并在市社保局网站上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鉴定资格医师及各鉴定医师可鉴定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备案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备案。  (二)具备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医院)要将具备鉴定资格医师(以下简称鉴定医师)的相关资料(含医师专业、职称及负责鉴定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等)送市社保局备案。每位医师可负责鉴定病种项目不超过3种(精神类疾病4个、脑血管类疾病6个等均视为1种病种项目)。鉴定医师为参保人鉴定负责项目以外的病种无效。  (三)建立门诊特定病种网上备案制度。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经鉴定医院病种鉴定后,由医院指定专职负责部门将相关资料录入医保系统,并传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参保人提交资料的5个工作日后可凭《社会保障卡》到医院指定窗口查询其门诊特定病种备案结果。参保人备案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已办理常驻异地的参保人按原规定持本人选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种认定相关资料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四)已办妥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出具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接诊医生刷卡为参保人开具电子处方,并将处方提交到医保信息系统。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接诊医生未能开具电子处方的,由医院指定专职负责部门将医生处方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参保职工可在本市的定点零售药店凭电子处方刷卡购药,处方中按规定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零售药店记账。  (五)鉴定医院要为该院鉴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建立病种鉴定档案。要成立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小组,加强对本院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期对鉴定医师的鉴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  四、实施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管理试点制度  (一)结合门诊特定病种的特点,将部分门诊特定病种纳入定点就医管理试点项目。首批纳入试点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艾滋病、结核病(活动期)、耐多药肺结核,试点病种的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当月有效,不累计,不结转。  (二)作为试点的病种参保人在公布的治疗机构中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未在公布的治疗机构中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已办理常驻异地参保人可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治疗。除纳入试点管理的病种外,参保人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仍可按其他病种限额及报销比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纳入试点管理病种的治疗机构应参照住院病历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参保人个人门诊特定病种病历档案,对参保人每次诊治及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记录,保存治疗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结算单据须由参保人签字确认)。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需要。  (四)参保人在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属参保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人收取。  五、其他规定  (一)已按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项目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不能同时享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  (三)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网上备案、鉴定医院建档及鉴定医师备案具体办法由市社保局另行制定。鉴定医院及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病种鉴定、诊疗服务及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鉴定医师备案等具体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及参保人记账费用的检查、审核、监督,重点加强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记账等行为的核查,发现定点服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暂停协议并提请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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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社会保险信息网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汕社保函〔2012〕73号
关于实施汕人社发〔2012〕14号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为贯彻实施《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汕人社发〔201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的经办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家庭病床备案程序及待遇标准
(一)备案程序
1.备案资料
参保人申请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限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编号为448-517号药品进行规范化疗的)、骨折卧床治疗或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家庭病床的,须持以下资料:⑴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的《汕头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见附表一),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保办、家床科)审核盖章;⑵有关病情诊断书;⑶检查报告单;⑷医嘱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备案归属
参保人持上述资料,属市直单位的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属区级单位的到社保分局医疗待遇核发股办理备案手续,经二级审核后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参保人自办理备案手续次日起,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家庭病床待遇。
(二)待遇标准
参保人家庭病床待遇标准详见附表二。
二、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备案程序及待遇标准
(一)指定鉴定医院
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肿瘤医院、汕头市中医医院、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人)、汕大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病人)、濠江区人民医院、澄海区人民医院、澄海区中医医院、潮阳区人民医院、潮阳区中医医院、潮阳区大峰医院、潮南民生医院、潮南区人民医院、南澳县人民医院。
(二)备案程序
1.备案资料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的,须到上述指定鉴定机构,由其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院公章。
2.备案归属
参保人于每月25日前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属市直单位的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属区级单位的到社保分局医疗待遇核发股办理备案手续。所属社保局(分局)二级审核后,于当月月底前将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备案的参保人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和出具《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证》交参保人。
参保人从申请备案的次月1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记账。
3.备案期限
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后,其享受待遇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期满后参保人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012年7月1日前已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可按《办法》规定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直至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必须依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待遇。其中,2012年7月1日前鉴定的患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参保人,可终身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再重新办理备案,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
(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门诊特定病种就医购药程序
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可持医保IC卡(没有医保IC卡的,可持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在本市已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就医购药时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结算,个人结算时优先使用IC卡个帐支付,IC卡个帐金额不够支付时,使用现金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记账。
四、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起付标准以上至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以内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及超过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支付。
起付标准及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当月未扣除或使用的,可以结转下月扣除、使用,但起付标准、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累计、结转至每年12月31日止,不跨年度结转。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次月15日前持以下资料与市社保局结算:
1.《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定病种月结算表(一)》、《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月结算表(一)》;
2.《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定病种月汇总表(二)》、《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月汇总表(二)》;
3.申报家庭病床参保人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市社保局医保待遇核发部门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对未被核准的费用,由医保待遇核发部门通知医院或药店,提供有关依据后再重新审核。
五、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表一《汕头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表二《家庭病床待遇简明表》
表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简明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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