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会考试时间关于住房的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下报表审计应关注的涉税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08期
企业所得税法下报表审计应关注的涉税问题
【摘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已一年多了,由于新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诸多涉税因素的变化,如何确认年度报表中涉税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成为注册会计师年度报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谈些个人见解。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39.4【正文快照】:
业的条件要素进行对号入座。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确定企业是否是微利企业。若有一项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作为微利企业申报。二、期初余额的审核以及跨期事项的认定注册会计师着手进行报表账户审计时,首先要对期初余额进行审核确认。期初余额是被审计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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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涉税会计论文:石油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基础巩固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涉税会计:石油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石油企业的主体产品是原油,国家从石油企业获得的税收也主要来自于原油。在对原油这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前,对其征收的是产品税,主要根据各企业的产量等指标确定不同的税率。在此期间,国家对石油行业采取的是积极扶持的政策,在税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照顾。在增值税试点期间,因为当时的增值税并不对原油征收,而只对石油企业的其他部分产品征收,因此,直至1993年底,对原油仍征收产品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新的增值税对油气产品全部征收,这对石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应纳税额约占集团公司全部纳税总额的50%以上,成为现在石油企业税制体系中最主要的税种。主要原因是,取消了原来的产品税,对原油直接征收增值税,并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其他货物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使税基扩大了。同时税率也由原来产品税时的12%提高到现在的17%(按价内税计算为14.5%)。这样,税改后石油企业的综合税负由税改前的6.9%猛增至13.8%,原油产品的增值税负超过10%。
另外,根据原油价格增幅与吨油增值税税负增幅之比可以看出,其比值均远小于1,这说明油价的增幅小于吨油增值税税负增幅,石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加了。增值税税负的增加,给陆上石油企业带来极大的影响,其结果与国家提出的总体税负水平基本保持不变的原则相矛盾,尽管这一原则是针对全国各个行业总体来说的,但对于一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增加过高也是不适宜的,必定要给这一行业带来许多困难,对其发展不利。
1 石油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剖析
增值税解决了因对商品的重复征税而造成的税负不公问题,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重视并积极采纳,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税种。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时间比较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税收能够更好地起到调节经济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作用,使增值税的征收适合我国的国情和促进经济发展,针对石油企业增值税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如下四个问题。
1.1 生产型增值税对石油企业的适用程度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这是基于全国各行业的总体水平考虑的。作为基础产业的石油工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国家十分鼓励石油工业的发展。十五大报告中也提到,1998年投资的重点是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但目前石油行业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其自身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遏制。
(1)对石油勘探开发的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具有投资高、风险大的特点,风险勘探的成功率较低。据统计,亚洲地区的勘探成功率在10%左右,欧洲地区在25%左右,只有中东地区成功率较高。我国一般地区勘探成功率在25%~30%,也就是说,有70%~75%的投入由于风险而沉没,这是其他行业所不存在的特殊问题。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石油勘探风险损失没有免税规定,这样,不仅沉淀的资本无法收回,还要交纳这块损失17%的增值税。石油企业既要独立承担勘探风险,还要交纳风险损失部分的增值税,这极大地损伤了石油企业的勘探投资积极性,同时也违背了国家优先发展能源工业的产业政策。
(2)进项税抵扣范围小。石油企业属于采掘业,与一般加工企业的货物生产方式存在很大差异。石油企业生产是集地质勘探、油气开发和集运输于一体的连续作业过程。作为油气生产不可分割整体的油田开发本身也就是企业的基本建设过程,并且形成大量的固定资产。从油田生产的全过程看,大量投入,特别是材料物资的消耗,绝大部分集中在油气井投产以前的施工建设阶段,油气井投产后,所用辅助材料只占很小比例。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勘探开发投资不能抵扣进项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只有采油用的很小比例的材料可抵扣进项税。这样抵扣范围非常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比例极为有限,石油企业承担了大比例的进项税。
(3)加剧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石油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而国家作为所有者直接投资的比例越来越小,基本上靠企业举债和自筹,这必然要求企业增加资金筹措能力。石油企业的勘探开发以及老油田调改工程等投入,80%左右形成固定资产。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这样,大量的流动资金被增值税占用,削弱了企业自筹资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只有大量增加举债,这又使企业贷款利息增加,导致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偿债能力下降,企业资金周转处于恶性循环。
1.2 陆上石油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国内外水平
(1)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设置了增值税(至1996年底已达196个国家和地区),且大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样,中间环节的生产加工企业不负担任何增值税,实际增值税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了。因此,增值税的税率无论高低都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给企业造成负担。同时,一些国家出于鼓励石油行业发展的目的,对石油勘探和生产企业不征收增值税,而是采用定金、地租、矿区使用费等征费形式,以减轻石油企业负担。另外,英国等一些国家规定对向石油工业上游领域提供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中外合作油气田等实行税收优惠
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起,全国陆上油气田统一适用于17%的增值税,而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自营油田等实行了5%的增值税,和原5%的工商统一税税率相同,税负没有增加。对购买方来说,买增值税5%的原油比买增值税为17%的原油减少了12%的资金占用(主要是购买方进项税额的资金占用)。另外,在出口方面,由于实行原油、天然气出口不退税政策,合作油气田和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原油、天然气出口具有竞争优势。
(3)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
石油是国家的重要能源,石油工业同煤炭、电力工业等一起构成我国的能源工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增强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为能源工业,石油工业同其他能源工业的待遇却不同。国家明确规定,对煤炭和电力产品统一适用13%的低税率。而石油产品没有这个优惠。
由此我们看出,我国的陆上石油企业税负过重。它既不同于国外的石油行业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也不同于中外合作油气田等的5%的增值税,又不同于煤炭、电力等能源工业的13%的低税率,造成税收政策上的不平等,影响了石油行业的积极性,与国家优先发展能源工业的产业政策不符。
1.3 储量有偿使用费和油田维护费的抵扣标准不一致
国家为了扶持石油工业的发展,规定从成本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储量有偿使用费和油田维护费用于弥补储量不足和维护油田简单再生产。以上两项资金的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生产性支出,也是收益性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因为,一是资金来源是原油成本负担;二是为了维持油田简单再生产;三是国家规定储量有偿使用费只能用于地质勘探,不形成资产,油田维护费项目完成的实物工作量不转增资产,也不提取折旧费。这也是根据油田生产特点给予的特殊政策。目前,全国石油系统已有部分油田经过同当地税务机关磋商,对这两项支出所购进的材料物资实行进项抵扣,但还有一些油田没有实行,造成税负过高,同时也造成了石油系统内部的不平等竞争,影响了这部分油田的生产积极性。
1.4 石油企业不适合实行预征率
目前,部分税务部门对所管辖的石油企业采取预征率的办法征收增值税,其好处是便于征收和管理,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但同时,也暴露出此办法的一些弊端。因为预征率不是适用税率,在制定上有很大的弹性。如果预征率高,则出现年末超缴税款问题,影响本年的现金流动和本年利润。因为现在有些石油企业正处于困境,流动资金相当短缺,再把有限的资金用来超缴税收,造成资金更加短缺,显然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如果预征率低,同样也存在很多弊端。因为,平时每月上交的税收较少,而处于高负债情况下的企业要利用极有限的资金去进行更新改造,维持油田的生产,不会有多余的资金留到年底以抵交税款,造成年末欠税较多,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以吉林石油集团公司为例,现在的预征率为10%,远远超过其他许多油田,致使上交税负过重,有些靠举债支付,严重制约了资金的流动,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另外,针对增值税的税收理论及运作情况,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征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加值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其营业额进行征税。在某种情况下,营业额包含了增值税应纳税额,造成重复征税。例如:房屋等不动产销售,因为其原材料购进都要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而这部分税金作为成本要在营业额内体现,营业额又要全额交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对已交纳的增值税没有扣除,而且对这部分增值税又征收了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与所得税的重复征收
所得税是按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所得额部分扣除了成本、费用及税金等项,而税金是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税金。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其税金部分已经作为一项支出发生,如果对这部分不扣除,那么就相当于对这部分税金又征收了所得税,是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2 石油企业增值税的发展建议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并且国家对石油行业又提出&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方针。所有这些,都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2.1 降低增值税税率,将现行的陆上石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3%
我国的石油工业由于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的基础相当薄弱,同时在其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并步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又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开采难度加大,综合含水率不断上升,老井自然递减加速。二是接替资源不足,新发现的整装油田越来越少。三是社会包袱沉重,每年需要接收大批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办社会包袱沉重。四是原油成本剧增,由于国内生产资料和动力价格的逐步放开,以及进口石油专用管材涨价等,使油气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五是资金严重短缺。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了石油工业的发展,因此,石油行业强烈要求降低增值税税率,以减缓前进中的阻力。另外,原油不仅是重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而且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产品。国家把石油、煤炭等能源工业列为1998年重点投资的基础产业之一,因此对石油工业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率已由17%降为13%,而石油行业却仍然执行17%的税率。基于石油行业所处的困境以及和其他能源工业的对比,我们提出将陆上石油行业现行的增值税率由17%降为13%。
另外,由于石油行业的特殊性,前期勘探开发都要形成固定资产,如果不允许固定资产全额抵扣进项税,势必造成行业差别过大,因此,建议明确固定资产的界限,对于石油行业而言,固定资产应界定为非安装设备,即油水井等设备不应属于固定资产范围。
2.2 在陆上石油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
生产型增值税对石油企业的适用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为了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界接轨,必须对现行的增值税进行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国情的需要。再者,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在实践中是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但原油是一种初级产品,是实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最初环节,也就是说,原油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而税法规定,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要征收增值税,即对原油产品要征增值税。这样,原油产品要交增值税,但又不能实行进项抵扣,其税负要明显高于下游的加工行业的税负。如果要使税负公平,就要对原油产品实行进项抵扣,即对其前期勘探开发等生产性投入部分的材料物资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也就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因此,我们建议在石油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财政收入将不断增加,这些条件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所在其课题报告中也提到,在工业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边远地区先试点。根据国家&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方针,建议在西部石油企业先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行。
另外,在陆上石油企业增值税逐步完善的同时,要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取消对陆上石油企业实行预征率
目前,税务机关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办公,为石油行业设计的财务软件、纳税软件基本上都已应用,今后的税务部门在工作量上会比以前大大降低,并且准确性、及时性会大大提高。因此,可以取消对石油企业实现预征率的作法,按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收缴税款,使已纳税款与应纳税款相一致,以利于石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资金,安排生产,利于企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只是那些不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才&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而油田是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因此,不论是从实际运行中,还是从税法的角度,预征率均应取消,以满足合理合法的要求。
(2)对于一些既成事实的做法,国家应行文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应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年11月和1997年8月先后在新疆等地联合召开会议,针对石油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就油气田增值税征收管理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两次会议分别拟订通过了关于《油气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第三次全国石油行业国税征管交流会议纪要》。两个文件均同意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所用物资,应视同生产应税产品的物耗准予扣除。对油田直接从成本中提取的,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油田维护费和储量有偿使用费中消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也于1994年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油气田企业的地质勘探、油气开发建设、油田维护费和储量有偿使用费项目成本均为不含税成本,由这些方面的支出所购入的材料物资均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以上这些文件、纪要精神完全符合石油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与税法也没有抵触,并且取得了税务部门的认同,在一些油田气企业已经施行,但有些油气田企业尚未能够按此办理,造成陆上石油企业之间的进项税抵扣范围不一致。既然已经是既成事实的做法,国家税务部门又予以承认,而且许多油田均已按文件的要求实施,税务机关就应该从法律或行政的角度对这些既成事实的做法加以确认,以利于陆上石油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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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编辑注:根据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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