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交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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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5月7日电 (记者侯雪静、何雨欣)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记者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服务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职工福利支出的情况,那么作为职工是否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就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当前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纳税地?
  纳税服务司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那么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服务司表示,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请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āā???
  (侯雪静 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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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问(全文)
日 08:57: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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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回顾:
&&&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答问,回应最近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
  以下是答问全文:
&&&&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
&&&&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公式如下: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1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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