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财务及税务的相关规定依据?

平销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解析
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达到偷税的目的。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造成了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本文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1.商场的财税处理。
2009年11月末,商场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2009年11月30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实物返利。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含税价值为11.7万元的实物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应的,供应商的实物返利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在开具发票方面,也会涉及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1.商场的财税处理
2009年11月30日,经计算返利11.7万元,商场取得供应商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票1”),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下简称“票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主营业务成本&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票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作抵扣进项税额申报。
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2009年11月30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返利折让引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上述票1),同时开具返利实物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蓝字发票(对应上述票2):
借: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票1)
贷:库存商品&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票2)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及相应成本10万元。
那么,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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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实践中,部分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达到偷税的目的。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造成了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企业的平销返利行为,国家先后出台若干政策进行约束。本文以实例形式就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两类平销返利,即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的财税问题进行解析。 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平销返利活动中,商场从供应商手里收取上述返还资金,其实并不是销售收入,而是对进销差价损失的补偿,也可以理解为对购进成本价的让步,自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1.商场的财税处理。 2009年11月末,商场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例: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实物返利。2009年11月,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含税价值为11.7万元的实物返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应的,供应商的实物返利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现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前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在开具发票方面,也会涉及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1.商场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返利11.7万元,商场取得供应商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票1”),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返利实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下简称“票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行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票2)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票1) 票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1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作抵扣进项税额申报。 2.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供应商开具返利折让引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上述票1),同时开具返利实物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蓝字发票(对应上述票2):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1)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2)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及相应成本10万元。 那么,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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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称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
平销返利 -
平销返利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相关增值税处理方法如下: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销项税:100/(1+17%)×17%=14.53元
  商场每台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14.53-10/(1+17%)×17%=13.08元
  商场每台商品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13.08=1.45元
  由此可知,实际上商场平销返利行为实际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返利部分冲减的进项税金,遇到相关计算时,可以适当的简化计算。
平销返利 -
  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平销返利 -
会计处理的分歧
  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但因为平销返利并非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无偿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就更不应该了;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营业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而返利又不属营业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那么是否可以如咨询人员所述,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呢?
  实际上,“其他业务收入”和“”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其差别主要在于业务的主次之分而已,在不同企业,这种主次之分又是相对的。与“主营业务收入”一样,“其他业务收入”也应有相应的成本结转,只不过不是通过“”而是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核算的。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其次,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并无相应的成本结转,只是转出进项税额。所以咨询人员认为应将收到的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
  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影响的。下面分别举例说明:
  例题剖析
  【例1】2006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2906)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假设甲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则应视乙企业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不同处理:
  【例2】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例3】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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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呃,谁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忙讲解一下冲减的过程,实在理解不了书上晦涩的文字。。。不胜感激
提问者采纳
也就是说,你购了供应商的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或者金额,供应商会给你返利.而你则要冲减你的进项税.假如你1月份购了100的产品,二月份供应商给你返回10元你就做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8.3缉怠光干叱妨癸施含渐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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