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的偷税是指应交预缴税款不定偷税呢 还是指收...

征管法的“偷税”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结果可能都是未缴纳税款,但是违法的后果却有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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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规定,看看附属的东东如何深入理解
小编先要说明一下,目前有效的征管法中仍有“偷税”的用语,但刑法中却用逃避缴纳税款罪代之,这也是征管法的修订方向之一,在此不再啰嗦!
书归正传,且看征管法的两条内容: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这两个的处罚比例一样,都是0.5倍至5倍,还比较个什么劲呢?且慢,看看63条中的刑事责任这几个事,这可不是开开玩笑的,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上述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好,至少说刑法还给了原谅一次的机会。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个啥东东?根据法释(2002)3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是这个东东,(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这里我们明白了一点,如果你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别等着税务机关每月通知纳税了,因为相当于人家一次告知了,应有这个警示才对,哈哈,不然只看文字还真看不出来。
案例发生(摘自网络经小编修改部分)
案情:李某于08年12月将其自有的3间门面出租给王某,共收租金2200000元人民币。在该期间,李某未曾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也未曾通知其申报纳税。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李某应交纳税款110000元。
分歧意见:纳税人以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是否构成偷税罪?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日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该批复已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李某将其门面出租给王某,长期不申报纳税,共计偷税110000元,根据刑法及上述批复的规定,李某应构成偷税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王某虽然少交税款110000元,但税务机关并未书面通知其申报纳税,不符合偷税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偷税罪。
这里第一种意见有一个明显要关注的事项,就是引用的文件,这个国税函(号的文件已经国税发[2006]6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两度被声明作废失效,哈哈,看来非常重视!!故此,我们有理由推出不属于因偷税导致的刑事责任。
注:根据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称谓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要注意前后的不一致!
三只眼的引用及理解
在此小编想引用某地方税务机关的网上资料,比小编理得清楚多了,第六十三条规定说的是“偷税”,第六十四条说的是“不申报纳税”。构成偷税的,必须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同时采取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手段(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偷税四种手段);而“不申报纳税”主观上具有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但没有采取“偷税”所列举的手段。对“偷税”和“不申报纳税”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不同的是,“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申报纳税”就没有此规定。
据此,作为希望在税法学习中的象小编这样的有为青年,无论来自税务机关,还是企业中的人士、中介机构,要更多梳理,偷税是有动机的,而不申报纳税没有列举的动机,这是有区别的。在当前的规定之下,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也是税务机关据此评判的处理方式。
编后语,总局对于新疆地税的一个回复,也具有确认与延伸性,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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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偷税漏税
个体户偷税漏税如何处罚?偷税罪的表现形式,偷税行为的界定标准是怎样的?什么叫逃避追缴欠税罪,哪些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是什么,如何认定抗税罪,抗税罪怎么判?
1 一、偷税罪的表现形式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人,不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2、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就是指行为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低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二、偷税行为的界定标准2 一、什么叫逃避追缴欠税罪 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特征 本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制度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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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就可以&&&&这是税务或者公安部门的事,一般人无调查权限。&&&&你好,可以的。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宋琳为您解答&&&&要具体分析的。看是否构成犯罪。&&&&您好,请详述案情,结合具体情况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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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50万元,为什么该行为是属于偷税呢?_百度知道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50万元,为什么该行为是属于偷税呢?
《征管法》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此说的非常明白,请你根据实际情况做以判断。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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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应缴100万,你少申报50万。如你上述,少缴了50万。那么少缴的50万当然属于偷税漏税了。偷税漏税是个整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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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国税发[号发布日期: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规范电力销售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山西省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管理山西省电力系统收取电费所需普通发票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电力系统自行设计印制的电费收据和其他杂项收据同时废止。
  二、发票式样山西省电力系统收取电费的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力发票)共四种:即“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居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分期付款)”、“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杂项)”、“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非居民)”。各种电力发票的发票联套印红色“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太原供电分公司在发票联左下万套印红色“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电费收款章 ‘,电力发票单独编号,其他供电分公司发票联不套印收款章 ,电力发票全省统一编号(式样详见附件)。
  三、发票发售
  (一)电力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发售,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向所属各供电支公司发放。每半年发售一次,即: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每年6月和12月向各供电分公司发售。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保证按时、足量向各供电分公司发售发票。
  四、其他管理事宜
  (一)各供电分公司应在每年的3月和9月初分别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半年的用票计划,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3月和9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家印制。
  用票单位如需调增印制计划的需按上列程序提前一个月上报用票计划。
  各供电分公司必须保证及时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用量计划,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上报用量计划。
  (二)电力发票的收取标准按工本费收取,即:工本费=(出厂价+运杂费)×(1+损耗率),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准随意提价。
  (三)电力发票由各地、市供电分公司在购领发票时直接和各地、市国有税务局结算,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直接与省局指定的定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结算。
  五、山西省电力销售普通发票,从日起使用,填开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力用户不得重复使用电力销售普通发票。
  附件: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4种)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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