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个税计算

【导语】:宜昌个人所得税征税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宜昌本地宝为您搜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到您!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1、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2、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3、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4、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5、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7、辞职风险金。  8、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教你三招合理避个税
更新时间: 20:20
成都科技8年系统,太航软件成熟强大的功能,ERP系统完善的售后服务,个性化的二次开发,超低价格超高服务,ERP系统,系统,最佳选择!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虽说纳税光荣,但如果能够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避税又何乐而不为呢?税收筹划专家为工薪阶层避个税支出三招。
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1417元;同时规定,单位职工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经批准可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
专家强调,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利用捐赠税前抵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王先生获10000元的劳务报酬,将2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那么,此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根据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捐赠前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捐赠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0%=[10000×(1-20%)-2000]×20%=1200(元)
这样,捐赠前后,王先生就省了400元的个人所得税。
理财选择避税品种
储蓄往往被工薪阶层作为最重要的理财方式,但扣完20%的利息所得税后,本来就不高的利息收益就所剩无几了。
税务专家指出,其实有很多理财方式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说,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工薪阶层选择这些方式理财,不仅可以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
相关产品:
成都太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豪瑞新界A座602
联系电话: 028-您的位置:&&
襄阳宜昌提前征收20%个税 二手房成交先降后升
微信扫一扫
分享给朋友
7:54:58楚天都市报微博作者:陈珂提要:“”公布后,很多人担心,对二手房交易按差额征收20%个税实施后,将拖累二手场陷入低迷。不过,省内、提前推行这一后,并未造成大的影响。
昨日,记者从襄阳、宜昌地税部门获悉,两地将二手房分为4类,其中办证满5年但非唯一住房、未满5年首套住房、未满5年非首套住房,全部按差额的20%征收个税,只有办证满5年且是房主唯一住房的免收个税。无法确认原值的二手房,一般按交易总价1%~3%征收。
据了解,襄阳从2011年10月,宜昌从2007年初开始,即已严格按照上述征收方式操作。从上述两地实施经验看,购房人担心的“新征收方式,将导致多出税费由买方买单”的猜测,并没有出现。
宜昌华乔地产总经理乔晓光称,多出的税费,是买卖双方各付一半、买方全付还是卖方全付,并不确定,主要还是看房子,若房子供不应求,买方肯定要承担一些。襄阳协会相关人士也表示,、装修款等抵扣后,实际征税并没有想象得那么多。
武汉不少房主担心,跟新房相比,今后负较高,可能导致买家转入新房市场。目前,为抢搭“末班车”,武汉已出现部分房主急售二手房现象。不过,从襄阳、宜昌两地看,二手房市场所受影响只是暂时的。
以襄阳为例,2011年11月正式实施后,二手房成交量一度明显下跌,甚至月成交仅百套。但3个月之后,月度成交量又增加到近500套,已恢复正常。
武汉某知名网站研究员认为,在新规实施之初,买卖双方会有僵持,市场供应量或将缩减。但之后,二手房市场的走势,更多将受区域新房、二手房供应情况而变,新规不会起到主导作用。
来源:新浪乐居 &&
无需登陆免打扰,一呼即应找房更简单,赶紧扫码试试
您可能感兴趣的问答
吉屋声明:本文为转载,吉屋网登载本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宜昌近期开盘楼盘
20000元/㎡
最低价51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东湖高新]
40000元/㎡
[东湖高新]
[东湖高新]
提问者:热心网友&&&&
提问者:热心网友&&&&
提问者:热心网友&&&&
提问者:热心网友&&&&
提问者:热心网友&&&&转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4年第26号
发布时间: 日
&&来源: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作者:颜平&点击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印发《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并就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及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对月营业税营业额或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当月营业税营业额与增值税销售额合计数不超过3万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多业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主营项目应为该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额或销售额最大的项目。
  四、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3号公告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财产(除股权外),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确实无法查实原购买价格的,经审核后可按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宜昌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取得所得,按宜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六、按本公告规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适用附征率
  七、各县(市、区)对本地个别行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需进行调整的,报经宜昌市地方税务局批复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全市执行统一附征率。
  八、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9日
--各省地税局--
--北京地税--
--天津地税--
--河北地税--
--山西地税--
--内蒙古地税--
--辽宁地税--
--吉林地税--
--黑龙江地税--
--上海地税--
--江苏地税--
--浙江地税--
--安徽地税--
--福建地税--
--江西地税--
--山东地税--
--河南地税--
--湖北地税--
--湖南地税--
--广东地税--
--广西地税--
--海南地税--
--重庆地税--
--四川地税--
--贵州地税--
--云南地税--
--陕西地税--
--青海地税--
--甘肃地税--
--宁夏地税--
--新疆地税--
--大连地税--
--宁波地税--
--厦门地税--
--青岛地税--
--深圳地税--
--各省国税局--
--北京国税--
--天津国税 --
--河北国税--
--山西国税--
--内蒙古国税--
--辽宁国税 --
--吉林国税--
--黑龙江国税--
--上海国税--
--江苏国税--
--浙江国税--
--安徽国税--
--福建国税--
--江西国税--
--山东国税--
--河南国税--
--湖北国税--
--湖南国税--
--广东国税--
--广西国税--
--海南国税--
--重庆国税--
--四川国税--
--贵州国税--
--云南国税--
--西藏国税--
--陕西国税--
--甘肃国税--
--青海国税--
--宁夏国税--
--新疆国税--
--大连国税--
--宁波国税--
--厦门国税--
--青岛国税--
--深圳国税--
--各省、市政府--
--省直部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林业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文化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审计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湖北省体育局
湖北省统计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旅游局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湖北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移民局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
湖北省测绘局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市州政府--
神农架林区
您好,您是本网页第
<font color="#FF年10月22日20时35分,本门户网站切换到IPv6网络生态
您是网站切换后的第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