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中铁二十一局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样本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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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一公司待遇怎样?如果到项目部工作,公司是不是都按项目部当地的劳动合同法发工资?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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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电话和地址是多少?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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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站后384号电话:应聘地点及地址: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邮编730000,邮箱,联系电话:(7、4928817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75号,邮编830011,邮箱: ,联系电话:(2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邮编730000,邮箱,联系电话:(7、4922627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陕西省咸阳市迎宾路,邮编712000,邮箱,联系电话:(029)784907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青海省西安市火车站后384号,邮编810006,邮箱,联系电话:(4、7193564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南路189号,邮编730000,邮箱,联系电话:(8、4958151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甘肃省兰州市红山根东路148号,联系电话:(6、4923766,邮编:730000,邮箱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铺架工程公司公司劳动人事部:西安市南二环东段236号金桂苑大厦6楼,联系电话:029-邮编:71005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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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国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424843
周建国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1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杨平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龙海,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阳。
  上诉人周建国及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周建国1987年参加工作,2005年企业改制后到中铁公司工作,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周建国的岗位从事工程师工作,甲方(中铁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周建国)的工作岗位。当月中铁公司以周建国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应急性调配为由,给周建国发放了内部待岗通知书,决定在周建国待岗期间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周建国在通知上签了名,并予以认可。日中铁公司给周建国下达上岗通知书,要求日到公司云南澜沧江沿江公路表大段项目部报到,并按照项目部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若逾期不到,依据公司《员工管理办法》第128、129条处理。该通知书中铁公司当天送达给了周建国,周建国在通知书上签了名。日云南澜沧江沿江公路表大段项目部向中铁公司劳动人事部写报告称,周建国至今两个月未到项目部报到,已影响到项目部的正常工作,经项目部研究,将周建国退回到公司,要求重新派其他人员。因此,中铁公司日以周建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47天为由,根据《》第、公司《员工管理办法》第129条、《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解除了劳动关系。对周建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上公司工会签署了同意意见。中铁公司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周建国时,周建国拒绝签收后,留置送达给本人,并有留置送达人员的签名。另查明,中铁公司在2008年《》颁布实施后,依据《》制定了《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员工管理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了劳动合同的附件。
  原审法院认为,周建国在待岗期间中铁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周建国上班履行劳动合同是中铁公司的权利,周建国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周建国不服从中铁公司的工作安排,连续旷工47天,中铁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周建国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给周建国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对周建国打击报复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周建国要求中铁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第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周建国在待岗期间,中铁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费,致使周建国不服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根据新劳仲庭字(2010)第135号仲裁裁决书,中铁公司也存在过错责任,中铁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周建国自日起一直处于待岗状态,中铁公司只给周建国发放待岗生活费156元/月,因此,中铁公司应当依照乌鲁木齐市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550元向周建国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依据《》第之规定,判决:一、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周建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75元(550元/月×2.5个月);二、驳回周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周建国上诉称,中铁公司于2008年12月起即拖欠我的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我在申请仲裁时为证明中铁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事实,需中铁公司开具证明到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保部门调取缴费账单,中铁公司乘此机会要求我在到云南澜沧江项目部报到上岗通知书上签名,中铁公司在未与我协商一致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故意安排我到云南澜沧江项目部报到,双方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中铁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另外,双方劳动合同于日订立,中铁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管理办理》和《员工管理办法》是后来补订的,我不知道上述两份管理办法是合同附件,不清楚其中内容,一审认定中铁公司依据以上两管理办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不当。据此,中铁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支付双倍赔偿金15940.50元,并从周建国参加工作起算14.5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105.25元。
  上诉人中铁公司针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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