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矿产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税费征收/统...

煤炭企业开征资源税后,还征收矿产补费吗_百度知道
煤炭企业开征资源税后,还征收矿产补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不同。前者是国土部门征收管理,资源税是税务部门资源税定义为:“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也就是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这一定位十分明确。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就要有经济权益的体现。两者会计处理不一样:资源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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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煤炭及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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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煤炭及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3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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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煤炭及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20xx年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计划
20xx年统征工作由以基数核定征收为主的征收方式改为以验票及电子监控为主、基数核定为辅的产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采取“源头控管、站点验票、信息对比、查定征收、稽查查补、基数核定、无票处罚”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煤炭及矿产品的管理,理顺煤炭及矿产品税费征收工作,使各项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切实减少煤炭及矿产品税费流失,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促进煤炭及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财政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顺利开展,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素质在年初,为保证煤炭及矿产品税费应收尽收,防止税费流失,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决定在各主要路口及火车站货场入口处设立验票服务站。在设站之初,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统征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围绕目标,突出重点,抓好环节,实现煤炭税费应收尽收&&& 今年按照“改革征管方式,增加科技手段,合理设置站点,公平企业税费,循序规范管理,实现应收尽收。”的原则,围绕全年实现煤炭税费1亿元以上的奋斗目标,突出监管生产和流通两个重点,落实电子监控、站点查验、稽查补查三个环节,全力推动工作开展。&&& (一)、在各主要路口设立验票服务站&&& 1月2日全区煤炭清理整治及税费征收会议召开后,统征办及时贯彻会议精神,在产煤乡镇办事处,区公安、工商、煤工、国、地税、交警等相关部门支持下,抽调88人组建了6个验票服务站及稽查大队。从1月11日起,对我区煤炭生产环节及所有出境矿产品全面实行验票管理。&&& 1、思想统一,行动迅速:从会议确定到上路查检,仅8天时间,人员抽调、站点选择、场所租借、设备配置、业务培训及规章制度等工作一应就绪。&&& 2、以身作则,作风优良:来自8个乡镇办事处,6个部门的88个同志,特别是站点负责人,在工作初始阶段不分白昼,夜以继日连续工作在一线,以个人代表他来自的部门,以站点代表政府执法形象的理念开展工作。&&& 3、克服困难,精神可佳:在冰天雪地、尘土飞扬、强行冲关、无电无水等工作环境条件中,做到不仅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还边验票、边宣传,边解释、边收税费。&&& 4、加强教育,强化培训,经过三次会议三次培训,着力解决 “一个廉洁自律,二个认识不清,三个不到位,四个落实不够”等问题。&&& 5、突出重点,适度调整:88人的队伍和6个验票站点设置,针对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部份人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我办据实多次精减人员,以确保各验票站人员素质整体提高。后又根据工作需要新设立两个验票服务站。&&& (二)、对所有经营企业纳入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xx年统征工作把在##区境内有合法手续的经营企业纳入税费统征管理,专为经营企业印制《云南省昭通市##区煤炭及矿产品过验凭证单》,以各经营企业所开具的过验凭证单为依据征收该企业应缴纳的规费。为防止各企业出现开票不规范等现象,统征办专制定了票据管理及结算办法,具体要求各企业必须由专人负责领购、缴销票据。并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在规定时间内到统征办进行票据核算及税费的缴纳。&&& (三)、在全区所有产煤企业井口建立电子监控系统&&& 在本年年初,区委、区政府为防止税费流失,决定在各产煤企业井口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并成立电子监控系统招标、安装工作组,为确保电子监控系统质量的可靠性,由政府采购中心、区监察、审计、煤工、安监、统征办一行8人组成考察组,对3家电子监控专业厂商进行了实地考察,经多次会议确定为重庆大唐公司。该设备经大唐公司对我区矿区进行采点设计,历经三月时间的安装调试,4月25日由考察组成员单位及产煤乡(镇)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所有设备进行验收并移交产煤企业管理。全区无烟煤生产企业31户(其中3户未生产),安装28户33套称重系统, 通光缆 18户,达到即时监控,其余 10户采用终端提取数据处理。监控系统近几月运行情况,设备准确率高,给煤炭生产企业税费缴纳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在区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的努力,煤炭税费入库额通过征收方式的改革有望在质和量上实现历史性跨越,实现1个亿以上的收入,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得到现实的体现,财力增长也变成现实和可能。&&& (四)、煤炭税费征收情况&&&& 截止10月底,全区煤炭税费入库8,727.17 万元,其中:国税征收6,100 万元,地税征收700万元,统征办征收1,927.17万元,其中:税130.32万元,费1,411.95万元,保证金384.9万元。&&& 三、20xx年工作计划&&& xx年是煤炭税费征收方式改革的第二年,统征工作继续在区委、区政府及财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并在xx年税费征收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更好地做好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提高煤炭及矿产品规费征收标准,制定规费调标工作方案。&&& (二)、在全区开征沙石料等非煤矿产品规费,并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及征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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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辰溪县门户网站 www.
&&&&&&&&&&&&&&&&&&&&&&&&&&&&&&&&&&&&&&&&&&&&&&&&&&&&&&&&&&&&CXDR-
&&&&&&&&&&&&&&&&&&&&&&&&&&&&&&&&&&&&&
辰政办发〔2013〕10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辰各单位,各煤矿企业:
《辰溪县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st1:chsdate day="8"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4" w:st="on" year="年4月8日
辰溪县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实现科技治税、治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是指充分运用高科技网络信息技术,将先进的管理方法、计算机应用技术融入矿山行业综合管理,提高矿山行业综合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煤炭税费应收尽收。
第三条& 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由企业源头税费实时征收管理、检查站称重复核补征管理、移动稽查管理及县域中心集中监控四大子系统集成,在全县建设统一的监管监控平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平台数据资源,实现对矿山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成立辰溪县煤炭税费信息化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顾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煤炭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县人大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协联系财税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纪委(监察局)、矿征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局、环保局、县水利局、物价局、非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产煤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以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为主,负责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业务工作的监管,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与指导,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煤炭税费征管
第七条& 煤炭税费实行&信息程控管理,税费源头征收,路面稽查监管、站点复查补征&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煤炭税费全部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实行&核定标准,据实计征;集中征收,分项结算;专户统管,统征分拨&的征管方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煤炭税费征收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上级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制订并予以公布。当前煤炭税费按照《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辰政办发〔2012〕15号)有关规定的征收项目和标准进行征收。江口煤系煤炭征收标准为38元/吨,辰溪煤系煤炭70元/吨。征收重量标准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即10公斤制,通过过磅称重确定征收重量,依据重量核算应征税费,执行据实征收。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和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签订税费征收信息化征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矿山计量器及其参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批准。
第十二条& 对矿山企业(仅指煤矿和煤坪,下同)实行&企业信息管理卡&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卡&是给矿山企业发放的电子身份标识卡。矿山企业必须凭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矿长资格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到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办理&企业信息管理卡&。
第十三条& 对运货车辆实行&车辆准运卡&和&电子标签&双重管理。&车辆准运卡&是给运货车辆发放的电子身份标识卡,储存有车辆皮重、车箱长宽高、车辆最大载重量等车辆信息。&电子标签&信息与&车辆准运卡&信息一致,&电子标签&张贴在货车挡风玻璃上。
第十四条& 对&企业信息管理卡&和&车辆准运卡&实行年检年审制度。矿山企业或运货车辆信息发生变动、丢失时,应及时更新、补办 &企业信息管理卡&或&车辆准运卡&。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不得对无&车辆准运卡&的货车出售煤炭。运煤车辆必须办理&车辆准运卡&,安装&电子标签&,不得到没有&企业信息管理卡&的矿山企业承运煤炭。
第十六条& 煤炭税费征缴采取购买&电子票&,刷&企业信息管理卡&和&准运卡&等形式进行源头扣税,煤炭税费检查站点比对复核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煤炭税费实行日清月结,及时缴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各煤炭税费验票总站每天对各站点进行结报。月底,县非税局联合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进行煤炭税费结算,编制相关报表。
第十八条& 运货车辆经过煤炭税费检查站时,检查站核实的载货重量与源头载货重量误差为150公斤,超出150公斤按实际补征税费。检查站核实的载货重量少于源头载货重量的,不办理税费退付。
第十九条& 煤矸石外运实行&事前申报、事中监督、核准通行&制度。矿山企业在向外运输煤矸石前,必须向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事前申报,经核实后由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监督运输,过站查验。如未申报煤与煤矸石混装混运的,按照销售同类煤炭标准征收税费。
第二十条&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因改组、合并、破产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三十日内持其&企业信息管理卡&到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并按规定申请退回多缴的煤炭税费。
第三章& 系统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县级国有资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严禁损坏和破坏。?
第二十二条&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源头端软硬件设备的安装、管理和保护工作,安排专人管理终端系统设备,不得擅自打开、更换设备和连接其它设备;要妥善保护线路,不得人为断电断网、破坏设施设备,如设备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要安排专人对系统相关软硬件设备进行操作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管理及维护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措施。系统电脑设备实行专机专用、专网专用,不得连接外网,确保设备、网络、系统软件正常安全运行。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要成立专门维护队伍,实行全天候二十四小时维护,确保整个系统正常运行。系统软硬件一旦出现故障,必须快速反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商必须保障网络线路通畅,网络一旦出现故障,必须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排除网络线路故障,网络恢复正常。
第二十五条& 系统软件开发商提供技术支持,免费提供升级和软件日常故障维护。硬件供应商对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免费维护。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必须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排除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分级设立系统管理员、操作员,赋予相关权限,不得越级操作,管理员、操作员必须保护好各自密码,定期修改密码,确保操作安全,不得随意将密码告知他人,定期对系统信息和数据进行备份,确保信息系统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煤炭税费征管的数据、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远程视频监控的数据、记录、资料一律存档保存一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系统监控中心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当班值班记录。
第二十九条& 县质监部门要依法对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所涉及的称重设备进行检测和定期校检,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不按要求安装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办理&企业信息管理卡&的,甚至阻碍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综合管理改革的,必须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未实行煤炭税费征收信息化管理的煤场,严格予以整顿或取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故意破坏系统设备行为的,除照价赔偿系统设备外,对造成流失的税费依法补征。补征重量标准按照一年内该煤矿或同类型煤矿最高日销售计算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根据计算出流失的税费对煤矿处1&5倍的罚款。处理结束前冻结该煤矿&企业信息管理卡&和运矿车辆的&车辆信息管理卡&。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人为切断系统运行所需的电源设备,造成系统无法运行,导致税费流失的;?
(二)人为损坏通讯光纤及设备,造成网络无法运行,导致税费流失的;
(三)人为破坏在矿山企业源头安装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各类软硬件设备,造成税费流失的;?
(四)因管理不当,造成在矿山企业源头安装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各类软硬件设备丢失,造成税费流失的;?
(五)擅自改变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税费流失的;?
(六)私自移动企业终端系统设备组件,造成数据失真和无法监控矿山企业生产、销售、税费扣缴情况,导致税费流失的。?&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源头不扣缴税费,或弄虚作假故意不足额扣缴税费的,视为偷逃税费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运货车辆故意冲卡、绕卡或内外勾结放卡,造成无法比对复核货车信息、查补税费的,除按规定补缴税费外,处应补交税费金额的1&5倍罚款,同时冻结&车辆信息管理卡&直至处罚结束,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非运货车辆不得通过称重通道。运货车辆未上磅称重计量或混装混运不上磅称重的,视为偷逃税费,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税费征收工作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对矿山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税费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员的工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操作的,即矿山企业给无&车辆信息管理卡&的货车出售煤炭,运货车辆到没有&企业信息管理卡&的矿山企业承运货物,对矿山车主依法给予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责任编辑:蒲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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