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生补助申请书职工一年补助多少钱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
沪劳资发(87)127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工会:
&&& 为了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区和郊县的孤老、孤儿等民政救济对象,这部分人员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救济),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按职工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其中评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死亡职工遗属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但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 三、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
&&& 四、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单位核实情况,按规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 五、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项目中列支。
&&&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包括合同劳保)后死亡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也可从规定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过去的不补发。
&&&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本办法,可由上缴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 为了做好对全民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遗属(即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工(86)总生字第33号文规定的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 其标准为: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为26元至30元,家属居郊县农村的可低2元至3元,家属居外地城镇和农村的,一般可再低一些。以后如遇定期补助标准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原企业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并入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支付单位。
&&& 三、原工商业者在企业公私合营后死亡的,其遗属可从《暂行办法》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 四、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人员转为国营企业的,在集体单位"大合作"(统一经营,集体分配,以工资作为分配形式的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等,但不包括合作小组)之后死亡的职工(含小业主),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从《暂行办法》执行之日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仍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包括独生子女)不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 六、1967年1月以后进单位的临时工和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的人员,不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 七、原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处分的职工,经复查后作了平反决定,在平反之前死亡的,其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从《暂行办法》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 八、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对死亡职工遗属仅按规定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项,不负担其它任何费用。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如符合做家属劳保条件的,可在其他直系亲属名下享受半费医疗劳保待遇。
&&& 九、死亡职工配偶是职工的,其"固定收入"包括标准工资(含企业自费浮动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不包括奖金和各种补贴。
&&& 十、死亡职工的配偶是农民,在职工死亡当时其年老(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必须具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的配偶及符合供养条件的子女,均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配偶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子女一般也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十一、死亡职工配偶或父母在农村按月享受养老生活待遇的其养老生活待遇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部分,可由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 十二、死亡职工配偶是个体户的,可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其收入情况可与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联系。
&&& 十三、退休职工在退休后合法结婚,其配偶确系退休职工生前供养的,可以从退休职工死亡后下一个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如配偶是男的,需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如不能享受职工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也不享受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等。
&&& 十四、死亡职工退休前直系亲属不符合供养条件,而退休后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死亡当时其直系亲属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十五、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死亡后,因职工本人在法律上丧失了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家属也不能享受劳保待遇,所以,本人死亡后,家属也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 十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配偶再婚后,从其再婚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 十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丧失被供养条件后,从其丧失被供养条件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 十八、对于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可采用《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卡》等形式。
&&& 十九、各企业单位对过去死亡职工的遗属,如单位中有资料可查的,应积极主动认真弄清情况,对一些确实无现成资料可查的对象,在他们主动来企业联系时,应热情接待,并通过调查核实(如查找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死亡职工档案材料等),以尽快做好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支付工作。对于1988年底以前弄清情况的对象,其生活困难补助费一般可以从规定执行之月起计发,日以后查明情况的,从查明情况之月起计发。
&&& 二十、从外省市退休回本市居住,并已办理了移地支付手续的,他们的退休费由本市企业发给,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 二十一、外省市退休职工回到本市居住,退休费是外地单位发给的或由本市代发的,不实行本市的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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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最新培训与会展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法宝网
编&&&&号:82964
颁发部门: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下同),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集团、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范围确定: ㈠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日前年满45周岁,自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㈣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㈥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㈦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㈧失地失业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三、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㈠补贴申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报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五市三区的,报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一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4.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7.招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8.招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开出的低保证明; 9.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残疾人证》; 10.招用失地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出的失地证明;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㈡审核拨付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内四区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记录,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核对无误并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2、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五市三区的,由五市三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网络审核就业困难人员记录、核对资料和信息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四、工作要求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审批表,及时提报有关资料。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核,对申领单位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特别对关联企业、改制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的身份要严格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申报户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缴资金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用人单位已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仍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47号)执行。&&&&西安“4050”社保补贴开始发放 补贴款全部拨付到位   从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获悉,凡日至日期间在该中心申请办理“4050”社保补贴人员(以受理卡标注时间为准),社保补贴款已全部拨付到位。即日起,可以在西安银行领取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4050社保补贴?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4050社保补贴?4050社保补贴如何办理?4050社保补贴标准是多少,能享受多长时间?   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就业
&&&&康巴什讯 我市2014年的“4050”社保补贴工作申报程序已经截止,目前已进入初审阶段,但仍有市民给市就业局打电话询问,这个补贴到底如何领取,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社保补贴,已经领取三年补贴是否还可以继续领取等。 据了解,“4050”人员社保补贴从
&&&&广州市用人单位招聘“4050”失业人员将享受由市财政厅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购买社保给于补贴。 一、“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广州市户口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手续及具体流程: 1、失业人员必须到所在户口劳动局办理失业证,将失
&&&&4050社保补贴政策是什么?“4050”社保补贴多少钱?社保局专家介绍,一般而言,我们现在说的“4050社保补贴”是指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4050是指截止至号前,达到4050标准(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没有单位给
&&&&新疆哈密地区积极建立统筹城乡就业援助制度,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制度保障,特别是他们新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政策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解决了“4050”就业困难人员三年补贴期满后再就业更难的问题。 哈密市石油新城
&&&&请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4050人员缴社保的补贴政策?如符合条件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4050人员缴社保的补贴政策:(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男日前出生,女日前出生,以档案年龄为准。(2)在200
&&&&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下同)全面开展“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工作。符合条件人员将享受每人每年2500元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2006年起到现在,我市已为“4050”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11856万元。    据介绍,补贴申
&&&&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申请表》只需填写一至七栏,贴照片。缴费票号、缴费
&&&&符合条件的已认定的“4050”人员2014社保年度仍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养老保险按60%给予财政补贴,“4050”人员直接缴纳个人负担的40%部分即可。“4050”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则给予全额补贴。目前我市共有2.5万余名“4050”人员可享受到这两项补贴。
&&&&记者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度“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自7月1日起全面展开,至8月31日结束。 7月1日至8月31日申请期限内,“4050”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须本人携带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年度缴纳社会
&&&&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有什么条件,享受补贴的年限以及补贴标准是怎样的?请看本文的政策说明。   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
&&&&黄州区人社局、财政局于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正式启动对已实现灵活就业“4050”及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补贴。  据统计,今年内符合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的有1500余人。   为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4050”及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
&&&&来源 徐州夜新闻 12月16号徐州市人保局发布公告,下半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开始发放,消息一出立马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不少市民给我们打来电话询问,这个补贴到底如何领取,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社保补贴,帮问记者今天就帮大家问问这件
&&&&来源:东北新闻网  “4050”人员不用再到所属社区办理补贴手续,医疗保险补贴将直接打入“4050”人员的相关银行卡内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获悉,我市已认定的“4050”人员医疗保险补贴实现直接支付,“4050”人员不用再到所属社区办
&&&&市直企业下岗4050人员,曾经申请过社保、医保补贴,现在再次申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本年度何时开始办理?谢谢! 第一:到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就业困难对象认定。 第二医保补贴:到医保中心领取医保补贴申请表,然后根据要求将表格填写完整并
&&&&“4050”人员创业有没有优惠扶持政策?   城镇“4050”和农村失地农民“4050”人员在政府投资的商贸市场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场开发服务机构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经营
&&&&根据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已经开始,为了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社区工作人员在龙会社区180个单元楼梯口以及桥东经济合作社办公室前张贴“4050”社保补贴申报通知,希望符合条件的居
&&&&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钱爱武   越秀社区全面开始办理“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工作。这项惠民政策涉及面宽、受益面广,社区工作人员在楼群每一个单元张贴“4050”社保补贴申报通知,上面详细写明办理补贴所需的各类材料,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灵活就业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材料,当场予以办理,建立详细的档案信息,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全面做好此次社保补贴申报工作。
&&&&高峰时一天缴费3000余人次   “今年的服务比去年强多了。去年我们老两口一大早从东河过来排队,到下午4点多才交完费,用了整整一天时间。今年两个窗口合并在一起,系统速度又快,我用了两个小时就办完了所有的手续。”4月2日上午,刚办完社保缴费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李伟 通讯员 姜玲)4月1日,2012年度“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工作全面展开,符合条件的人员月底前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办劳动保障部门领表申报。据统计,此次符合申领条件的约有2000人。 4月2日上午,记者在文登市劳动就
&&&&我叔叔今年47岁,一直没参加工作,灵活就业,至今离异,儿子判给女方,没有工作收入,这种人补办社险有什么政策? 尊敬的网友:   您好!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低保家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记者 周艳涛)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社保补贴了。   凡档案在西安市职介中心托管,日至日期间在该中心申请“4050”社保补贴的人员(以受理卡标注时间为准),即日起可以在西安   银行领取补贴款。2012年非首
&&&&2012年,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以就业工作规范化信息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进程,积极做好“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理念,通过委托中国银行代收“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
&&&&兰溪新闻网 兰溪市民何女士来电咨询:她今年刚满40周岁,属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和医疗保险,听说像她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社保和医保补贴,不知具体如何申报?补贴标准如何? 兰溪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工作人员答复: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
&&皖ICP备号&&关于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513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减轻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本市居民收入增长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1号)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罹患重大疾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
(四)I型糖尿病;
(五)先天性心脏病;
(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3.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重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1.受理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见附件2)。
2.对审核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填写救助意见,与其它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救助的审批工作。
1.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与其它材料一并退回原报送机关。
2.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对于未被批准享受救助的,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退还本人,其他材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同时将《不予救助决定书》(见附件3)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见附件4)上签字。
3.对于同时申请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规定及时做好审核及出证工作。
(四)救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数据统计工作。
1.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月编制《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见附件5)和《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请示》(见附件6)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2.根据区县民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批复》(见附件7),为申请人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
五、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1.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其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按《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2.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救助比例及金额,及时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办理治疗费用结算手续。
3.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经过重大疾病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救助。
(二)与按病种付费及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1.凡申请人所患疾病符合《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医保或新农合限定费用70%的补偿后,对于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2.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含低保)人员,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重大疾病救助。
六、资金保障
实施重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七、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切实缓解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医疗负担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解决特困家庭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有效方法,对于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市重点医改任务,组织各学科专家开展重大疾病类型及救治范围的研究工作,同时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做好特困人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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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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