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加工,由谁开农产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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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两位农民向农业专家打听棉花价格行情,..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两位农民向农业专家打听棉花价格行情,农业专家把国内外棉花供大于求的信息告诉了他们,下面是两位农民听后的反应和认识:农民甲:农产品价格涨跌与其市场销售以及质量状况有直接关系,棉花收购价格下降是正常的。农民乙:我不该投资上千元,一下子扩种了10亩棉花,总以为去年种棉花赚钱今年还能赚,明年干脆不种棉花,改种蔬菜得了。(1)运用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对两位农民的认识进行评价。(14分)(2)结合(1)中的结论,说说农民应如何面对农产品价格的涨跌。(12分)
题型:论述题难度:中档来源:不详
(1)①价格的变化受供求关系的影响,由于国内外市场棉花供大于求,所以棉花的价格会下降。(6分)②农民甲坦然面对价格的下跌,把这种现象与市场销售和质量状况联系起来,符合价值规律,所以是正确的。(4分)农民乙对价格涨跌沉不住气,一味跟风而动,没有认识到价格与供求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缺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观点是错误的。(4分)(2)①面对农产品价格涨跌,农民要遵循价值规律,要注意进行市场调查和种植结构调整。(6分)②在价格上涨的时候要预见价格的下跌,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在价格下跌时,要注意将要出现的价格上涨,合理调整种植结构。(6分)解答第(1)问一定要结合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从价格与供求的关系这一角度作答;第(2)问,应对价格涨跌可从遵循价值规律的角度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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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两位农民向农业专家打听棉花价格行情,..”主要考查你对&&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卖方市场、买方市场),价格变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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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影响价格(卖方市场、买方市场)价格变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价值决定价格:
(1)价值决定价格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越大,价格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价格越低。(2)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 ①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同样生产条件下生产同类商品的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时间。 ②商品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个别劳动时间无关。(3)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个别劳动生产率 ①如果生产某种商品的生产者普遍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就会导致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从而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降低。 ②若其他因素不变,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无关。 价值决定价格:
(1)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与价值量成正比。(2)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个别劳动时间无直接关系。 价值决定价格:
价格与哪些因素有关系:
(1)价格由价值决定。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与价值成正比。 (2)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高于价值,价格上涨,反之则反。 (3)价格受纸币发行量的制约,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就会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反之则反。 (4)国家的宏观调控、消费者的购买力、生产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商品流通不畅、市场管理不善等因素也会引起价格的变化。 买方市场含义:
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商品过剩,卖方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处理他们过剩的存货,于是出现货多不值钱的现象,形成买方市场。
卖方市场含义:
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商品短缺,买方不得不接受较高的价格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于是出现物以稀为贵的现象,形成卖方市场。 供求关系决定商品的价格
价值决定价格,供求关系影响价格,不能认为供求关系决定商品的价格。 供求影响价格:
在商品的使用高峰期过后再去购买,消费者往往能在价格上获得实惠。为什么?
供求关系的变化是影响价格的直接因素。在商品的使用高峰期过后,商品往往供过于求。当供过于求时,商品过剩,销售者竞相出售,购买者持币待购,这时价格较低。因此,消费者往往能在价格上获得实惠。 &案例分析:俗话说:“物以稀为贵”、“货多不值钱。” (1)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供不应求时,商品短缺,出现“物以稀为贵”的现象。供过于求时,商品过剩,出现“货多不值钱”。反思升华:供求影响价格,价格的变动反过来亦影响供求,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2)决定“货”的价格的因素:决定因素:价值。同样大。反思升华:供求和价值都对价格产生影响,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价值对价格是决定作用,是基础性的影响。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作用是常见的、多变的,不是基础性的影响。供求虽然不能决定价格但能决定价格涨跌幅度的大小。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无关。
价格与哪些因素有关系:(1)价格由价值决定。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与价值成正比。(2)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高于价值,价格上涨,反之则反。(3)价格受纸币发行量的制约,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就会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反之则反。(4)国家的宏观调控、消费者的购买力、生产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商品流通不畅、市场管理不善等因素也会引起价格的变化。 价格变动影响人们生活:(1)价格变动会引起需求量的变化。一般说来,价格上升,购买减少;价格下降,购买增加。(2)价格变动对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小,对高档耐用消费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大。(3)互补商品和替代商品 ①如果两种商品的功用相同或相近,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同一需要,这两种商品就互为替代品。如:火车——飞机;空调—风扇。 ②如果两种商品必须组合在一起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这两种商品就是互补商品。如:乒乓球拍—乒乓球;汽车—汽油。 ③在替代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导致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增加。在互补品中,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升,会使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减少。 对互为替代品和互补商品的价格变动影响可归纳为:升减替代升,升减互补减。互补商品和互为替代品对商品需求量的影响相同吗?
在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商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会导致对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增加;在有互补关系的商品中,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升,不仅使该商品的需求量减少,也会使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减少。
互为替代品与互补商品:
(1)含义不同。如果两种商品的功用相同或相近,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同一需要.这两种商品就是互为替代品。如两种商品共同满足人们的一种需要,这两种商品就是互补商品。 (2)关系不同。在互为替代的两种商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将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导致对另一种商品需求量增加;反之亦然。在有互补关系的商品中,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升,不仅使该商品的需求量减少,同时也使另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减少;反之亦然。&&价格变动的影响:
(1)价值是价格的决定因素,供求关系和其他因素是影响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供求与价格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但不能相互决定。(2)对互为替代品和互补商品的价格变动影响可归纳为:升减替代升,升减互补减。(3)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的三条内容实际上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三种表现形式。调节生产规模是从“增加或减少产量”上来说的;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从“降低成本”上来说的;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则是从“提高质量”上讲的。
价格变动对生活的影响:
(1)一般说来,价格上升购买减少;价格下降,购买增加。(需求一般法则)& (2)价格变动对生活必需品影响较小;对高档耐用品影响较大。(需求价格弹性)(3)消费者对既定商品的需求还受相关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需求交叉弹性)
注意商品需求的弹性:
“需求有弹性”,弹性有大小,需求量对不同商品价格变动的反应是不同的 弹性小的商品(比如生活必需品),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很小;反之,所受影响相对较大
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变动影响消费选择:
互为替代品价格变动而引起的需求量的变化是反方向的,互补商品的价格变动而引起的需求量的变化是正方向的。注意:商品“需求定理”和“供给定理”●“需求定理”:价格高,需求则少;反之,则高 ●“供给定理”:供给量随着商品价格的上升而增加,反之,则下降 价格变动会引起需求量的变化:&
影响商品需求量的因素:
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对需求量的影响:
价格与供求的函数关系:
即使供过于求,空调的价格也不会比普通电扇便宜。为什么?
虽然价格的变动受供求关系影响,但价格最终是由价值决定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越大,价格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价格越低。空调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比普通电扇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商品价值量要大,价格当然也就不会比普通电扇便宜。 &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面对商品价格变动,生产者一般会: 1、调节生产规模(扩大或缩小规模) 2、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个别劳动时间) 3、促使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价格变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的三条内容实际上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三种表现形式。调节生产规模是从“增加或减少产量”上来说的;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从“降低成本”上来说的;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则是从“提高质量”上讲的。价格变动影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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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30289328263216273427252389230773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收购农产品在税法上讲是要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做法: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然后用发票上的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货物的成本进行入账,具体会计处理:借:原材料等
发票注明金额x(1-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票注明金额x13%贷:银行存款
发票注明金额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经纪人为农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这些农民经纪人肯定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在购销活动中只是组织者,概念上应该属于民法上的受托人。因此如果生硬地照搬政策,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就无法与这些农民经纪人形成委托关系,这不仅影响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也会对农民经纪人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农民经纪人的出现是农村经济集约化的结果,是一种进步,像税收政策上规定的那种一家一户的收购办法目前根本行不通,只能制约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是由企业自开自抵,且缺乏相应的认证制度约束,所以作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同等抵扣税款效力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很多情况下,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产品开具发票时,由于对方很少索取发票,所以收购企业在自行填开收购票入账时,很容易虚开收购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以票控税成了一句空话。由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少,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税款多,为了多抵扣税款,有的收购企业甚至拒绝上游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自己填开收购发票。由于收购企业的收购业务量大、进货渠道分散,税务机关很难对其业务进行监控,导致增值税链条在这一环节彻底断开。其结果,一方面变相地限制了守法企业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又为投机取巧者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建议改革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发文时间:日文号:粤国税发[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我省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精神,现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建立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收购对象养殖情况备案核查制度(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鼓励从事水产品养殖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产品养殖户”)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水产品养殖户,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二)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收购免税自产水产品,应将其收购水产品养殖户的基本情况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养殖户名称、养殖地点、面积、品种、年产量等。备案时应填写《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供与养殖户签订的水产品供货协议、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养殖户自产证明、养殖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商检部门的出口水产品备案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水产品收购对象发生增减变化,或备案内容(如养殖面积、年产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新增或变更的收购对象备案资料信息按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进行归集,填写《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二),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转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组织核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企业水产品收购数量的监控,发现企业备案产能和实际收购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予以证明。(四)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负责组织对本地水产品养殖户基本情况的核查工作,有关核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结束填写《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并逐级上报,由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反馈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核查办法。各地要加强对水产品养殖户的巡查,发现养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反馈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对广东省境外的水产品养殖户的备案信息暂不进行核查。二、严格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一)企业购进免税自产水产品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水产品养殖户购进水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其自行开具或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的普通发票。(二)企业每次收购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收购业务实地查验制度。三、加强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一)企业购进水产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查询收购对象是否已备案核查,没有备案核查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监控,引导企业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结算收购款项。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向水产品养殖企业或单位购进水产品在现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应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结算;向养殖户个人收购水产品通过现金支付货款的,每次支付款项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提现的同时委托所在银行直接将货款转入水产品养殖户在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并将付款回执留存备查。没有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结算,且支付款项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在确认其交易真实性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未付款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三)规范企业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1.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按省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第四条规定需报送的资料外,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产成品投入产出情况明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2.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按规定通过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录入收购发票明细,生成《收购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每月随同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利用清单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四)强化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1.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要结合本地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实际制订水产品行业评估办法,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以投入产出比、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为主要内容的评估指标参数,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2.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通过《纳税评估指标分析表》(参考格式见附表四)计算分析评估指标是否在正常范围内,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企业要进一步分析和处理,对超出监控值范围的,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有关评估工作程序按《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号)进行。3.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应在每年结束后的1月底前将本地的按产品类别划分的投入产出比及行业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等评估监控指标上报省局(报送地址: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水产品行业管理/XX年度),省局拟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定期发布并供各地参考(2006年全年及2007年上半年有关评估指标预警值见附件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省局制订的预警值范围内根据本地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实际确定本地的预警监控指标。四、本通知所称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具体范围参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称“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是指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不包括纯内销企业。五、各地对2008年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收购对象和水产品养殖户基本情况的备案及核查工作最迟应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在此之前企业购进水产品还未完成备案核查的仍可抵扣进项税额。自日起,企业购进水产品若没有进行备案核查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应在2008年3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2007年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于2008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有关备案核查情况及开展2007年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纳税评估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地址: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水产品行业管理/执行情况总结)。六、本通知自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附件:1.水产品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备案表2.养殖场(户)基本情况调查表3.产成品投入产出情况明细表4.纳税评估指标分析表5.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指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七年十月十七日法规库由《纳税服务网》整理  公司领导许晶所长与市国税局杨剑局长、水产协会陈汉副会长共同启动水晶球日,湛江市水产品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在湛江国税局十六楼视频会议室举行上线启动仪式,出席启动仪式的主要领导有市国税局杨剑局长、湛江市水产协会陈汉副会长,湛江软件研究所许晶所长等。3位领导在同一时间起动水晶球的按钮,水产品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起动。  湛江市水产品加工行业信息管理系统12日上线 18:08:19 出处:12日从市国税局获悉,历经6年时间的实践和摸索,我市水产品加工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昨日正式上线。这对我市加强水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探索破解税收征管难题之途径、促进税企双方和谐共进、营造经济社会和谐共赢的良好局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据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是农业和海洋大市,近年来水产品养殖、收购、流通、加工业发展较快,初具规模。作为我市农产品深加工的主要行业,水产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及其税收政策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则是湛江国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自2004年起,该局根据形势的要求,历经5年多的实践和探索,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情况备案、收购发票开具对象备案、收购发票淡旺季区别供应、收购对象定期回访和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年审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并联合市水产进出口企业协会、市软件研究所等相关部门,经过1年多的酝酿和开发,终于成功研发“湛江市水产品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对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服务,通过备案数据库的实时比对,实现网络远程控票、远程数据备案和远程税务监控,构建起税企信息化、网络化的合作沟通平台。不仅能为各级税务机关实时有效的开展税务监管和纳税评估提供了有效的工作平台,还方便了加工企业进行水产品收购,规范了加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业务,更好的服务企业,切实为企业减负。据悉,系统的上线运行,实现了便商利民和税企共赢,将极大地促进和推动湛江水产品加工行业实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是税收管理、科学技术、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的成果,标志着湛江市水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来源:湛江晚报 记者 罗磊 林杰明)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来源:日期: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7、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国税局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发票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②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且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身份证号码;③农民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开具收购发票,可只填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一般情况是,发票不能跨省区或市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有讲究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文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还是取得的普通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进项税的抵扣比例由10%提高到13%,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相同。税收筹划点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提高后,一方面,企业比原来多抵扣3%的进项税;另一方面,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提取比例与销货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相同,使纳税人的农产品进货渠道比原来拓宽了。因此,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的筹划欲望更强了。直接开具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比从个体户和企业集中进货更划算,一是成本低,幅度(理论值)至少等于税法规定10%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二是进项税额扣除率相同。所以,多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己收购和向企业或个体户批量采购的预选方案中,选择了自己收购的方案。因从企业购进取得普通发票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按价税合计的13%提取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不含税价计算提取进项税,两者计算的结果不同,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如:购进玉米价税合计同样是5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按总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6.5万元(50×13%=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7522.12元([500000÷(1+13%)]×13%=57522.12元),比取得普通发票少提进项税7477.88元,比例为取得普通发票已抵税款的11.50%((6.12)÷6%)。这样,如果一个企业年消耗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5000万元,就可以多抵扣税款、少交纳增值税575万元(%=575万元)。所以,一些一般纳税人在向企业购进农产品时,一律索取普通发票。存在的风险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和企业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购销)农产品要缴纳4%的增值税,但经营农产品的实际差价率都很低,有的4%的增值税税率要比差价率(已考虑不含税价因素)还高,所以,经营农产品小规模企业和个人只要价格合适,希望或愿意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结果,使收购企业往往不顾销售者身份如何,只要价格相当就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容易出现虚假的出售者姓名、住址或身份证号,造成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存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承担发票违章罚款1万元、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罚款、不准许抵扣进项税和不准许列支成本的风险。因此,一般纳税人在从一般纳税购进货物时,应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不问销货方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索取普通发票,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要承担发票罚款1万元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风险。防范措施综上所述,造成农产品购进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出售者身份不清,所以防范措施就是弄清出售者的身份,之后属于农业生产者直接出售的,开具收购发票;属于个体经营者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的,索取普通发票。如果索要普通发票时,出现出售者为了不交税,要到能开收购发票的企业去买,这时为了不影响生意,货源紧张时可适当提高收购价,宁可变相替经营者交一部分税,也要求他们出具销售发票。  解读财税[2012]38号:农产品进项税额试点核定抵扣 15:22:00&&&文章来源:张伟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明确从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结合文件相关规定,笔者学习体会如下: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虚开偷税、骗税,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对真假混杂的农产品虚开行为进行检查,存在很多困难:1、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检查时,主要依靠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外调证据。即:询问农产品收购凭证中注明的农产品销售人,是否真实销售货物,或者对其身份证明进行比对。但是,这种证据看似效力很强,实则有其内在脆弱性,农产品销售人出具书面证明否认出售农产品,不一定是实情,造成书面证据与实际情况脱节。2、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能开具给自产农产品个人,但实践中,农产品销售人往往是“二道贩子”。例如: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某超市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显示,某农民销售给超市巨额的农产品,为了证明此农产品收购凭证记载的经济事项虚假,检查组到农民居住地核查,其究竟有几亩菜地,有多少产量,以此证明业务虚假。从“二道贩子”购买农产品,虽然不符合现行政策,但几乎成为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仅仅以此就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也很不公平。3、农产品收购凭证一般只允许在本地开具,对于跨地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程序、管理方法比较繁琐,进一步增大了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难度。4、其实,在“凭票扣税”政策下,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也应当关注企业的投入产出、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但由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主要还是依靠扣税凭证,导致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关注度不够。而抵扣制度的改变,就是将工作重心完全放在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上。这是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发票税制问题屡查屡出大案的情况下,来换一种思路的重大税政变革。5、在核定扣除政策环境下,税务机关应当非常注重企业生产产品数量、销售产品数量的真实性,否则依然会出现虚开发票现象。例如,经过核定扣除计算,某农产加工企业1元的销项可以抵扣0.95元的进项,则该企业可能以收取8%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以赚取3%的差价。三、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例如:某企业本年度购进1亿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亿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万元。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万元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亿元×60%×17%÷(1+17)=871(万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5000×60%×17%/(1+17)=435.5(万元)。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四、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例如: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销项税额=1100万÷(1+13%)×13%=126.55(万元)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在购进农产品与销售产品税率相同,或者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情形下,就有可能出现进项税倒挂情形。而38号文件规定,直接购进农产品销售情形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套用到上例,则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均为0,解决了农产品进项倒挂现象。五、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方法38号文件给出了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心方法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计算出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例如:某公司日—12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3%/(1+13%)=462.94(万元)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0万×70%×13%/(1+13%)=483.19(万元)由于这里的农产品耗用率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该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六、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例如,2012年6月,M公司购进农产品10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购进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0万元(为说明问题,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七、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或销售成本对应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如果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应做账:借:原材料—原乳87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做账: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假设2012年10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小编推荐: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1:20 李改兰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款。然而,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而是以不要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并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从而使这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这是经营农产品企业比较普遍的现象。(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国家规定(财税[2002]12号文件)从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如收购农业生产者100元的粮食,开具收购凭证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00×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把收购的100元粮食以113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需缴销项税[113/(1+13%)]×13%=13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四)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逃骗税提供可乘之机。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便先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凭证,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这也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税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还有些企业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达到偷税目的,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税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五)尽管有关农产品收购的管理管理办法很多,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多,如:山西省国税局晋国税发(号印发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吕梁市国税局针对办法又做了明确,规定“收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向异地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金农产品,按照规定取得普通发票抵扣,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核查后方可抵扣;”“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下列购进业务必须通过等金融机构结算货款: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购进的农产品;2、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者单笔购进额在3000元以上的”。上述办法规定相当细,但在实际执行中,一是税务机关人员不足,很难保证及时查验大额收购,事后查验也就失去了查验的客观真实性。二是现行的金融、现金流量等制度制约不规范,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纳税人为符合实际又符合政策,采取“大票划小”的办法开具,反而增加了用票数量,但并起不到制约作用。并且纳税人对此规定也反应难以执行。二、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问题成因分析(一)购销双方无任何制约关系。农产品收购凭证由购货方自已开具,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工作难以解决的漏洞。(二)无法对购销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收购凭证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向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同时,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接受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这又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同时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三)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建议(一)从税制角度出发,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根据目前很少有企业是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而是从中间商手中大量、成批收购,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的实际,采取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的措施。这样,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抵扣,从而使那些中间商,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代开普通发票。同时,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凭证用还可以有效防止过去企业自己领取农产品收购凭证,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甚至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的行为。(二)改变目前的抵扣方法,即改“购进扣”为“实耗扣税法”甚至为“销售实耗扣税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实际耗用时按耗用数量配比抵扣。甚至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三)改变农产品收购发票版式,限制使用。目前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普遍使用万元版,有的甚至是十万元版,为了降低税收风险,建议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版面采取千元、万元两种版面,取消十万元版面。对使用对象要区别对待,只有零星收购业务的单位限其购买千元版,每月购买的数量作一定的限制;收购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才能允许其购买万元版的发票。  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可行性分析 16:21 来源:法律教育网  【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少缴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现行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实行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解决了农业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但是这却给部分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税务管理对此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处于被动、尴尬境地。因此,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势在必行。政策出台的理论依据不足、抵扣率测算不准确。抵扣率的确定应该基于生产农业产品所耗用的物质消耗所负担的税金。据测算,农业产品中所含的税金全国平均达不到10%,而目前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率为13%.相关的税务管理规定不明确,不规范,各地执行不统一。青岛市国税局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历来非常重视,从1995年到2002年的7年间,先后制定了一整套比较完整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且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实行层层审批、年审、评估、稽查等控管办法,但从目前的管理情况来看,收购发票的管理、使用仍然存在漏洞,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等违章现象大量存在,有些规定对纳税人来说形同虚设,如规定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纳税人到外省收购农业产品,就说是对方送货上门的也是合情合理,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份发票都跨省进行调查。对违规处罚缺少依据。收购发票的违规处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力度不大,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定义来认定,似乎只是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比较相近,但从法理上理解,这一条应该理解为通过这种手段造成少缴所得税的后果,如果理解为少缴增值税则有些牵强。二、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不便于税收管理第一,收购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设计、印刷,无任何防伪标记。由于开具、使用和收购对象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不可能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严格管理。第二,收购发票由收购者自行开具,税务机关对供货方的身份难以确定,收购者从无证经营户中购进或从经营单位中购进农业产品,在价格上大做文章。由于所收购的农业产品涉及全国各地,税务部门要对有疑问的收购发票进行调查很不现实。第三,检查定性困难。由于配套的相关规定不明确,要求收购者提供的证明资料,造假非常简单,例如要求其提供出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都可造假,复印件就更不必说了;另一方面,一些偏远地区找台复印机都很困难,非要求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他们只好造假。据统计,青岛市2001年收购农产品抵扣税款3.42亿元,比2000年抵扣进项税款2.91亿元增长17.76%,而2003年抵扣的税款已占到国内增值税的10%以上。就工业企业来说,青岛市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食品加工业和木材加工业,2001年抵扣的税款占其全部抵扣税款的90%以上,平均税负在1.75%左右,商贸企业为1.55%左右,并且还在逐年下降。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常年经营,根本就没有应缴税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管理弱化问题、政策执行问题、执法依据问题日渐突出,改革现行的管理方式已是势在必行。三、取消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采取定率征收的办法,是解决管理问题的根本办法所谓定率征收的办法,即在农业产品收购和加工的第一道环节,采取核定增值税征收率的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收购和加工后的销售额开出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下一道环节抵扣进项税款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办法。这种办法的最大好处是不使用收购发票,可以简化税务管理程序,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例如,A公司收购花生米销售给B公司,A公司收购农民自产花生米时,使用三联式收购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发票联),购进花生米时,记账联作为支付收购价款、核算材料成本的原始凭证,销售后按照核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假设2%)计算应缴增值税。同时,使用普通发票,开出含税的销售额给B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开出的普通发票按照含税价计算进项税额[销售额÷(1+2%)],予以抵扣。农业产品实行定率征收的可行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方面,不违背增值税实行上环节缴税、下环节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仍然是一个封闭的链条;从实际来看,符合扶持农业生产和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国策。第二,增值税征收率的测定,可以参照全国平均的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的平均利润率来确定,接近或达到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环节的实际税收负担,可以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税负。第三,可以彻底杜绝虚构收购业务、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现象,促进收购和加工环节准确核算购进农业产品成本。第四,普通发票的管理可以纳入金税工程,实行全国比对,以防止出现大头小尾、出借发票等违法现象。第五,由于取消了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行为,使收购企业不必索取农民自产农业产品证明和农民个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减少了农民和收购单位的麻烦,同时也方便了税务部门的管理。第六,从事农业产品贩卖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将不得使用普通发票,以前税务部门区分农民自产和非自产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同时将促使这些人办理税务登记,以求取得普通发票的使用权,从而增加了税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对策时间: 10:31:57&&作者:乐山市国税局&&来源:乐山普法网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吴翔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制度初衷是让农业生产者及其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农业发展,同时考虑到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实际经营以及下游农产品销售和加工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而采取的由购货方“自行收购、自行开票、自行抵扣”的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从客观上为鼓励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制度本身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修复的缺陷,为部分纳税遵从度较低的不法分子受非法利益驱使实施发票违法犯罪创造了客观条件,同时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问题,给税务机关增大了执法风险。笔者就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其管理对策作一初步的探讨。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不规范,虚开现象较普遍。一些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收购凭证上做文章。如有的收购凭证开具不规范,按照规定,企业在收购农产品并开具收购凭证时,需认真填写销售方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农产品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销售方主要是农业生产者个人,在出售农产品时不愿意提供或虚假提供身份证明,而收购单位为了回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故意填写不真实的内容,以达到多抵扣的目的。有的虚开价格、品种和数量,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三自”方式的制度设计,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虚开、假开收购发票的机会和条件。此外,农产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农产品期货的推出,由于人为炒作,农产品现货价格波动较大,使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和准确掌握农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往往会人为高开收购价格,一方面多列进项,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又少计利润,少缴所得税。此外,在收购数量、收购品种、规格等方面也可能存在虚开的现象,目的也是为了多抵税金,少缴税款。(二)现行增值税制下农产品税收监管难度大。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核查难。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具有自行开具、自行入账、自行抵扣等特征,且针对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量大面广,且交易双方大多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等途径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三)农产品出售人身份确定难。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为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农村涌现大批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农业经纪人等,这些组织和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中起到中介桥梁作用。通过这些组织和经纪人购入的农产品比重远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其身份虽不属于政策所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但他们又具有农民的身份,对这些人究竟是视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还是农产品经营者,税务机关也难以定性,从而增加了政策执行的难度,也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四)一些农产品商贸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漏洞大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税款的流失。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异地注册成立农产品商贸公司,大量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手续费,同时利用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大肆虚开以抵减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金,达到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又不缴税的目的,有的企业为避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在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体现了一定的税负并缴纳了一定的税款,从而为自己在一定时期内虚开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创造了条件,其中一些企业也深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实施发票犯罪活动后一定时期内即注销走人,再到其他地方实施同样的犯罪活动。以上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国家的税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五)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滞后。其表现在农产品收购制度不健全,验收、过磅、开票、入库手续不全,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相应的货物单据、磅码单、入库单、资金结算凭证等与收购发票相配套的原始凭证附入会计凭证备查,给税务机关的查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制度带来的弊端已有目共睹,作为税务部门来说,近年来也在不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推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在三个子行业试点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定耗扣除办法,但在目前情况下,购进农产品仍然采用的是“自开自抵”政策,政策的弊端仍然普遍存在,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来讲,我们要做的工作是在现有税制下努力完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使政策漏洞的弊端变得最小,使不法分子基本无隙可乘。笔者认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配售、填开、农产品经销企业异地收购,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管理,风险指标预警分析等方面着手强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二、管理对策(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通过对农产品收购业务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监管,强力监控农产品收购业务,但不能把农产品收购业务彻底管死,应该承认社会已经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现实,允许农产品收购业务经纪人和中介人的存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收购企业要享受“自开自抵”的特殊政策,必须要严格遵循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要由企业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承担相应的税收风险。(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配售管理。1.对初次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内容应包含经营场所、货物仓储场所、银行账户、注册资金、财务会计核算等关键内容,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不应核准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2.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商业企业应在资格核准方面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新办的农产品购销商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之一必须为注册经营地户籍人员,如果不是注册经营地户籍人员,必须提供有一定资质的本地担保人,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不予核准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3.要求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对单户农业生产者一年内累计收购业务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能出具农业生产者自有(或承包)耕地、园林、养殖场所等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资格。4.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合理控制配售发票的数量。实际操作中,应对发票配售数量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如商业企业发票配售数量应与企业注册资金建立关联设定,并根据纳税人一定时期内资金周转次数设定发票配售上限。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配售数量也可以与纳税人的结算方式挂钩,对主要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纳税人可以适度充足供票,对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配售数量。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具体情况,实行淡旺季区分配票的制度,农产品收购旺季适度增加发票配售数量,而在农产品收购的淡季应减少配票数量。(三)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要求。1.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信息的填开应尽可能的详细,除了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销售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外,还应包含销售者详细地址(村组级)、联系电话等信息。2.委托农产品经纪人或中介人对零散农户进行收购,收购企业必须要与农业经纪人或中介人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经纪人或中介人垫付资金采购农产品后,须向收购企业提供采购农业生产者的明细清单(应包含收购时间、地点,货物名称、单价、数量、金额,销售者姓名、身份证号、村组级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采购企业在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向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并附农产品经纪人或中介人提供的农业生产者明细清单、货物过磅验收入库单、对经农产品销售者亲笔签名并捺指印的收款凭据以及对农业经纪人或中介人的资金结算凭证。3.农产品收购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经销商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不按规定索取发票而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农产品销售发票使用资格。(四)规范农产品经销企业异地(跨省、市)收购管理。1.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异地收购农产品后不将货物运回本地而在异地销售的,不得使用本地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接受收购地税务机关的管理。2.对于异地收购农产品未将货物运回本地在异地销售的行为,凡是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其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并对其已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究法律责任。3.异地收购农产品将货物运回本地的,如果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同时附列农产品收购明细清单、货物运输发票、货物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资料证明所购农产品确实已经运回本地入库的,暂时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资格。(五)充分运用和分析纳税评估风险预警指标。税务机关要依托现有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对收购企业的销售收入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采购农产品平均单价变动率、采购农产品数量变动率、采购金额变动率进行综合分析,从中筛选出指标异常的作为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评估或检查。(六)强化收购业务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管理。1.为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农产品的虚开行为,应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资金运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要求企业设立农产品收购业务银行专用账户,并报税务局备案。同时要求企业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时必须使用农产品收购业务银行专用账户进行结算。单笔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必须通过收购业务专用账户转账或开具现金支票,使用现金付款的,必须要附列收款人亲笔签字并捺指印的收据备查。2.凡是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业务,企业必须附列与之配套的货物运输单据、货物过磅单、入库单、转账凭证、现金付款凭据才能列入进项税金抵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要提供农产品进销(耗)存明细表表。通过对农产品收购业务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监管,并从收购企业资格认定、发票配售、发票填开、异地收购管理以及和农产品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从税收管理上全方位监控企业的农产品收购业务,从管理制度上堵死政策缺陷所带来的弊端,从而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并降低税务机关自身的执法风险。(责任编辑:钟毅)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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