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关于农村办理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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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信息2011年第32期】:职鉴中心赴河北省邢台市验收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9月27日,在刚刚完成对河北石家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验收工作之后,部职鉴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兼标准和竞赛管理部主任孙钰林、部职鉴中心在线和综合管理部副主任宋艳琼组成的验收组在河北省民政厅人事处副处长王瑞利、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王琳陪同下驱车赶到河北省邢台市,对河北民政总医院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筹建情况进行验收。
&&& 河北省民政总医院孙喜潮院长出席验收座谈会,河北民政总医院养护卫生培训学校高慧芳校长介绍了培训基地筹建情况。会后,验收组一行实地考察了河北民政总医院的理论培训教室和实操培训场地。
&经过初步验收,验收组认为河北民政总医院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依托河北民政总医院(三级医院)建立,医疗、理论实操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采取“医教一体“办学模式,抽调一线医护骨干充实加强师资力量,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加大培训投入,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培训质量逐年提高,总的感到,河北民政总医院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的筹建准备工作充分,软硬件条件基本符合要求。
省厅人事处、福利处领导先后表态,将以此次检查验收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培训基地的工作指导和政策倾斜。承建单位表示,将进一步细化完善筹建工作,确保培训基地的建设使用效益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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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申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办法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民政所:
《巨鹿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具有巨鹿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申请办法
申请人要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三份复印件,带即时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填写《高龄补贴申请表》。
1、农业户口高龄老人,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高龄补贴申请表》,提出申请。
2、城镇户口的高龄老人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高龄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申报步骤
1、村(居)委会和单位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照片、申请表),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于12月13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本年度申报,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日。
2、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将受理的《高龄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12月17日把申请人的证件复印件、《高龄补贴申请表》、《高龄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报民政局审批。
四、申报工作在县民政局一楼地名办,联系电话:4328634。
工作邮箱:(巨鹿老龄办公室),
邮箱密码:4328634
附表1、《高龄补贴申请表》
附表2:《高龄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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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失地农民可以领取养老保险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邢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以按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到达领取年龄后,次月就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另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处)负责办理,符合
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前往咨询、入保,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提供一站式服务。
  ●哪些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在邢台市范围内,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不足0.4亩、县(市)不足0.6亩的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0.4亩、县市(区)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相关规定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体系,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人员,在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到达规定年龄按月享受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由谁缴纳?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筹集额度按照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保险金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养老金的筹集比例按照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三者负担的养老基金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次缴清,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养老保险基金将根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账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账户。保险金的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由收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级财政拨付。
  ●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实施意见》中规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时已到领取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金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金水平与缴费额度挂钩,根据各县市不同的生活水平,参照目前邢台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规定被征地人员领取标准分为3个档次:桥东区、桥西区、高开区的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金标准为150元/月,清河县、沙河市为120元/月,其他县市为100元/月。
  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被征地后,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线,生活水平达不到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纳入保障范围。
  ●可与其他养老保险衔接
  参保对象由本地迁往外地,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将个人账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也可以将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进入领取期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后,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个人账户本息全部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本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背景解读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邢台市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迅速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邢台市共有被征地农民17万人,涉及100多个乡、镇(办事处)。被征地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尤其是老年人,成了无土地、无工作的人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就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使失地农民将来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真正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稿件来源:◎2010-村村乐-京ICP备号-1京公网安备40号所在位置: >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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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市政府按照省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我市第一批国家试点为沙河市,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制定。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市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个人帐户。国家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在试点期间暂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市政府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待遇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我市实行与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适时提高管理层次。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三)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出台前已自行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按照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框架和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做到制度并轨、标准统一,缴费水平、待遇水平相衔接。
六、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帐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村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在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使用全省统一开发新农保经办应用软件,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保费和查询本人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实农保经办人员,运用现代服务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七、确定试点的原则和程序
确定新农保试点的主要原则是: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将新农保制度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新农保试点具体办法;能够落实试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基层组织健全,组织发动能力较强;多数农民具有缴费能力,参保积极性高;农保工作基础较好,具有相应的经办能力,已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并完成老农保基金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好老农保基金债务问题。已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的优先安排试点。
申请试点的县(市、区)政府将试点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在各市推荐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由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八、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新农保补贴资金,保障试点县(市、区)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宣传、编办、农办、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化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试点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各试点县(市、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邢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常丽虹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靳建立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文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兰云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李中华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姜玉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绍利 市编委办副主任
&&&&&&&&&&&&张志勋 市农工委纪检书记
&&&&&&&&&&&&王明新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调研员
&&&&&&&&&&&&陈 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滇生 市民政局助理调研员
&&&&&&&&&&&&吉增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助理调研员
&&&&&&&&&&&&吴庆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何献国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献平 市计生委副主任
&&&&&&&&&&&&马悦斌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吉增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科长杨少青同志兼任。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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