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利润赠品和商品的销售如何核算利润

厂家给的赠品,账务怎样处理_百度知道
厂家给的赠品,账务怎样处理
“买一赠一”销售赠送一般是商家和厂家的共同行为赠品一般是由厂家随同产品一同出库发往商家,由商家在销售时赠送给消费者。发生此种销售行为时,厂家将正常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入收入,而对于赠品一般都是在结转成本时再做处理,如赠品是本企业的产品,则将赠品的产品成本与正常销售的产品成本一同结转入销售成本;如赠品是外购商品,则将赠品作为当期的销售费用处理。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按正常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开具,而赠品不在发票上反映,而是在商品出库单上单独反映数量,并有购销双方签字。商家在商品入库时有时反映赠品的数量,但入库赠品的金额一般都不作记录。商场在将赠品给消费者时,也只是做库存赠品数量的减少,而不根据赠品的市场售价登记收入和结转成本。不论商家还是厂家都很少有将赠品另行作价作为销售收入来反映的。但如果商家将赠品单独出售,则根据售价计入商品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从税收角度来讲不同的处理方法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例如: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13%)。对此多数商家和厂家将此种销售方式归入降价销售,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缴纳的增值税。帐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时,借:现金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37 贷:库存商品37 只有个别商家和厂家将销售赠送方式理解为无偿赠送,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即: 确认收入时, 借:现金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赠品帐务处理:借:营业费用8.6 贷:库存商品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通过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销项税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要多计提销项税金1.6元。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赠品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零售超市成本核算在会计学的成本核算中认为的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完全平均、移动加..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零售超市成本核算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超市积分送商品缴纳什么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我企业是一超市,我们有会员有集分返商品的活动,即达到一定的积我们就送客户一些我们购入商品,请问我们这种积分送商品缴纳什么税?我们可否按捆绑销售,对于积分兑换的商品不再计提销项税?&积分兑换商品所得税如何处理?&&& 如果是个人用积用兑换商品,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用积分兑换商品如何会计处理?积分如果失效如何处理?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服务或礼品时(以下简称商品),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税额。
  2、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按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算的,&捆绑销售&、&组合销售&是对促销方案规定的商品组合实行的一次性销售,是一次性实现的。而客户以奖励积分兑换商品,是分次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且是否实现兑换是不确定的。因此,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是第二次的商品销售,不可以理解为&以提货单(积分)提货&,而是客户无偿取得商品,不能将因奖励积分而递延的销售收入所包含的销项税额,用于抵减兑换时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奖励客户积分,及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应分别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所得税方面: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精神,在计算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销售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另外,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销售奖励积分在积分兑换商品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税收规定,用积分兑换商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积分兑换商品:&&&
  借:库存现金& (如补现金)&&&&&&
    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此积分失效税收没有明确文件,具体执行进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本信息为收费会员专享内容,此条免费。想获得更多专业答疑或精彩会员内容,请注册为会员或与客服联系申请成为收费会员。
&&&&&&& 详情请致电010- 或400 810 4588!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赠送辅导基金    3.期刊发表论文    4.会员专享期刊
  5.内训直通车    6.财税图书馆     7.专家上门      8.财税法规库&&&
&&&&&&&财税公开课、职务特训班&&&&&&&&&& 新政解读、视频直播课
&&&&&& 财税移动课程、财税手机报实务网络课程
  【】 责任编辑:wcr
相关资讯:
会计主管班
形式:直播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
Copyright & 2000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一、打折销货  这是最传统的一种促销方式。许多大型家电零售连锁企业最喜欢在春节等节假日推出特价空调、特价彩电、特价手机等特价商品。有的新华书店也在春节期间进行全场八五折的销售方式。不论是厂家指定的商品,还是零售商自己确定的特价打折商品,其会计处理一致,均按商品的实际销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二、现金回赠  有的公司在商品销售中,为了促销,直接对客户进行现金回赠。个别财务不规范的公司直接用日常现金收入进行现金回赠,无论收入还是回赠都不入账,虽然实现了促销目的,但是却有悖起码的财务制度。在规范的财务制度下,此部分支出,宜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结合税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由于现金回赠无法在公司的销售发票中注明销售折扣,所发生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返券销售  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如某商场的满99送100的活动,买100送99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连续购物的欲望,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为不少商场所乐于采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规定的稳健原则,在销货的同时依据或有事项的核算原则处理(注意:不是或有负债)。企业可以直接将销货时派发的购物券确认为“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客户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若客户愈期弃用购物券,就将“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对冲。  例:清江商场日-2月24日进行春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99的购物券,购物券采用电子卡积分形式,积分只能在18日-24日促销期间使用,逾期作废。2月18日,销售商品300万元,实现现金销售收入300万元,经过电脑自动计算,应授予客户的A券总积分为200万元,客户实际使用的销售积分为117万元。2月18日进行处理时(直接收取现金销售的那部分商品的处理省略):  计算当日授予客户A券总积分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200万  贷:预计负债200万  客户使用积分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商品销售成本分录省略):  借:预计负债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促销期满,对客户未使用作废的销售积分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预计负债83万  贷:销售费用83万  四、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的目的一般促销和筹资两方面。前者是为了将大量的积压产品销售出去,以便回收资金转投优势产品,或者是通过扩大销售额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后者则是当企业急需大量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引进新设备或进行新产品开发时,在运用必要的筹资渠道和方式仍不能满足所需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采用还本销售来筹措资金。企业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还本销售,由于已经满足了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商品也无须购回。实践中还本销售的商品往往其还本售价高于其公允价值。  例:清江电机厂生产销售甲电机,单件生产成本15000元,市场上同类商品售价为20000元/件。2007年1月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甲电机400件,售价为25000元/件,5年后全额一次还本,增值税税率为17%。实现销售收入时,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额,但是由于实际销售价格显失公允,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收入,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万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万  贷:库存商品 - 甲电机600万  从2007年起,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每年预提还本支出。如果还本销售以促销为目的,可将还本支出分期计入销售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此处为了简化计算,仍按照直线法进行分摊,年分摊额=200÷5=40万元,每年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可以直接抵减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 还本支出194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40万  贷:其他应付款 - 还本支出234万  如果还本销售以融资为目的,每年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宜直接抵减销售费用,最好冲销各期的财务费用。  借:销售费用 - 还本支出234万  贷:其他应付款 - 还本支出234万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万  贷:财务费用40万  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到期支付还本额时:  借:其他应付款 - 还本支出1170万  贷:银行存款1170万  五、促销赠物  促销赠物往往表现为客户购买某种商品的同时赠送某种实物商品作为礼物。比如买一台微波炉,赠送一套微波专用器皿。买一箱牛奶(24袋包装)赠送4袋牛奶。不少企业都是对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记入销售费用。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销项税额应按照公允价值(正常价格)计算。  例:清江超市为促销,2007年2月推出了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壶6升装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壶1升装花生油。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1升装花生油的进价是42元/壶,销售价是58.5元/壶,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该超市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  借:银行存款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由于相关赠品为厂家提供,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出同进,可以不进行处理。由于赠品为厂家提供,促销活动期满,商家将赠品按一般商品出售,此时应按出售价格登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该收入不用结转成本,因为当初没有登记库存。如果该促销行为由超市自行实施,例题中的清江超市是用自己购入的1升装花生油作为赠品。1升装花生油的进价为7元/壶,销售价是11.7元/壶。当日赠送赠品100壶,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870  贷:库存商品7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在后一种情况下,有些超市采取套装销售的方式,即将正价销售的6升装花生油和作为赠品的1升装花生油组合在一起作为套装销售,实行整体定价,套装销售价也是58.5元/壶,相应的销售成本也合并结转。不少税务筹划人员认为,这样可以节约赠品产生的销项税额,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其实,这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个别税务机关可能会以商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要求商家补税。因此套装销售适宜在赠品和正价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  六、射幸销售  射幸销售就是有奖销售,一般采取购买者购物后凭购物凭证抽奖,奖品为多为实物类赠品,如圆珠笔、牙刷、肥皂、毛巾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如果赠品由厂家提供,赠品若未能赠出亦由厂家自行处理,商家无需进行处理。如果奖品由商家提供,应将赠品的赠出作为一种“销售费用”,在销售商品赠出物品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一般来说,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赠品价值较低,送出时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几乎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在有些射幸销售方式中,赠品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集齐饮料瓶盖或数字、图案等,它会导致赠品的发出属于不确定状态,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对预计将赠出的赠品预计负债处理。具体处理是:将赠品的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当赠品发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当赠品没有发出时,就将“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对冲。  原文转自南京惠永 /view.asp?infono=JPHPFRE0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超市的利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