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中的城镇投资包括...

改革试点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和抽样调查系统收集各类调查对象非金融资产投资财务支出数据。
(二)调查范围
包括“一套表”法人单位、小微样本企业和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非一套表法人单位。
(三)调查对象
本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包括三类:“一套表”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小微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单位、小微建筑业企业);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包括:各类有1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新成立企业;各类有1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机构等)。
(四)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与非金融资产投资有关的财务指标,设立了4张报表。
1. 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
2. 亿元以上在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 小微企业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
4. 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报送频率及时间
“一套表”法人单位、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和亿元以上项目报表为月报;小微企业为年报。
1.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IV501表)由规模以上工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填报,开网时间为月后1日0:00(9月份为9月28日0:00),填报截止时间为月后18日18:00。省级统计局验收、上报时间为月后22日12:00前。
2.亿元以上在建项目基本情况表(IV502表)由具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填报,开网时间为月后1日0:00(9月份为9月28日0:00),填报截止时间2、5、10月月后5日,6、7月月后6日,3、4、8、11、12月月后7日,9月月后9日12:00。省级统计局验收、上报时间为2、5、10月月后7日,6、7月月后8日,3、4、8、11、12月月后9日,9月月后11日18:00。
3.小微企业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IV503表)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小微建筑业企业样本单位填报,调查单位上报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18:00,调查总队在2016年1月22日18:00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4.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IV504表)由调查单位于每月月后10日前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确认后纳入投资统计试点范围。各调查单位试点期间本表只上报1次即可。
(六)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非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是指除投资性融资工具(如股票、债券)和货币(包括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非金融资产投资:指调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建造、购置非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支出。非金融资产投资包含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财务支出法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建造、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支出。
(一)法人单位调查表式中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在建工程:指调查单位在基建、更新改造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该指标由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安装设备投资、待摊费用三部分构成。&
“在建工程”为会计一级科目,该指标可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填报年初余额、本年借方发生额、本年贷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本年借方发生额-本年贷方发生额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基建账簿中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情况(用于体现经发改委、财政部立项的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另一部分为行政事业账簿中调查单位行政事业类投资的支出。根据这两个部分的会计特点,规定:
这类调查单位“在建工程”数据来源于基建账簿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如果调查单位的一些项目支出体现在行政事业类报表中(没有建立基建账),这部分支出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中。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其中: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这部分工程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多数企业在“在建工程”下设置了“建筑安装工程”二级科目,该指标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填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中未设置“建筑安装工程”二级科目,可根据定义通过“在建工程”相关会计分录分析计算填列。
在安装设备:
设备指各种生产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等。在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汽锅炉、变压器、塔、换热器、各种泵、机床等。有的设备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如生产用电铲、塔吊、门吊、皮带运输机等也作为需要安装的设备统计。
根据财务规定,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因此该指标根据会计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调查单位会计核算中未设置“在安装设备”二级科目,可根据定义通过“在建工程”中相关会计分录数据分析计算填列。
根据财务规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填报中“在安装设备”指标时不应包含不需安装的设备支出。
对融资租入的需要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该指标。
待摊费用: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符合联合试车费等。
多数调查单位在“在建工程”下设置了“待摊费用”二级科目,该指标可根据“待摊费用”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调查单位会计核算中未设置“待摊费用”二级科目,可根据定义通过“在建工程”中相关会计分录数据分析计算填列。
调查单位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在“待摊费用”中,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调查单位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金额。
“固定资产”为会计一级科目,调查单位可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填报年初余额、本年借方发生额、本年贷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本年借方发生额-本年贷方发生额
固定资产原价=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不需安装的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叉车、汽车、机车、飞机、船舶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压延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该指标用以反映调查单位在本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中,该指标可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或有关会计分录分析计算填列。
对于财务账上不能明确计算“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的单位,可用以下公式计算“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固定资产原价-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指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的贷方转入“固定资产”借方的发生额。根据在建工程本年贷方发生额相关数据填报。
如果建设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部分“待摊费用”未转入固定资产而转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时,在填报时应用“在建工程本年贷方发生额”减去未进入“固定资产”的待摊费用。
其他固定资产:包括调查单位在购置房屋、构筑物的支出以及通过置换、捐赠、无偿调入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该指标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或有关会计分录分析计算填列。
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指调查单位从外单位(或个人)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支出。
根据“固定资产”相关明细科目或有关会计分录分析计算填列。
无形资产:指调查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该指标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填报。应填报无形资产原价。
土地使用权:指调查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1)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2)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
(3)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 该指标反映调查单位在本年发生的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调查单位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拍卖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在“无形资产”下的“土地使用权”中。
该指标应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中“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填报。
调查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会计核算时体现在“在建工程”中,在指标填报中应将这部分支出在“在建工程”剔出,填报在“无形资产”下的“土地使用权”中。
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指调查单位在研发和购买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的支出。该指标根据会计 “无形资产”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或会计分录分析填报。
研究与开发:指调查单位自行开发、研究并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该指标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或会计分录分析填报。
其他资产:其他资产主要包括资源类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资源类资产指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其他资源类行业在开采过程中等形成的资产;石油开采企业根据“油气资源”下相关数据填报,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没有资源类资产的企业无需填报。生产性生物资产指为产出农作物、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指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畜农产品或长期役用的资产。
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一定数量的房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反映房地产与开发投资相关的费用支出。
房屋开发成本包含建筑工程安装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其他费用。
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填报年初余额、本年借方发生额、本年贷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年初余额+本年借方发生额-本年贷方发生额。
建筑工程安装费: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账目中未设置该明细科目,请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下相关明细和有关名录分析计算填报。
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查、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费用。
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中的“前期工程费”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账目中未设置该明细科目,请根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下相关明细和有关名录分析计算填报。
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账目中未设置该明细科目,请根据 “房地产开发成本”下相关明细和有关名录分析计算填报。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账目中未设置该明细科目,请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下相关明细和有关名录分析计算填报。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应税费、拆迁补偿费、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账目中未设置该明细科目,请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下相关明细和有关名录分析计算填报。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中的“开发间接费”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账目中未设置该明细科目,请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下相关明细和有关名录分析计算填报。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该指标根据会计“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中的“借款费用”明细科目填报。
如果企业会计账目中未设置该明细科目,请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下相关明细和有关名录分析计算填报。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的其他费用。
(二)《亿元以上在建项目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在建工程建设情况,反映在报告期末尚未建成投产,处于建设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服务业企业、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要求填报计划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填报计划投资在亿元以上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公司自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建设项目既包括本期新开工建设的工程,也包括以前年度施过工结转到本期尚未完工的建设工程。
项目名称:根据立项批复的在建工程名称填写,没有立项的可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填写。房地产开发的在建工程名称指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立项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称,按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文件上的名称填写。
项目代码:是建设项目的唯一标识码,共12位。前9位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后面三位为顺序码,一般从“001”起。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是指建设工程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相应的区划代码。其中,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建设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区划代码指工程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共12位,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行业代码:应根据在建工程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不能根据建设单位本身的行业类别来划分。如果项目投产后有几种产品,应根据主要产品来确定行业类别。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业、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工业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技术改造投资包括对现有设备、工业条件及生产服务的改建、扩建、迁建、恢复。
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文件,按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
项目建成投产时间: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BT项目:指管理模式为公私合作关系的建设项目。公私合作关系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私营调查单位、国营公司、特定专业领域的调查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的住房。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计划总投资: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安装批复文件或设计文件填报,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分别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
规划施工房屋总面积:指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拟建设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取自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文件。
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是指法人单位单位经国家依法确认具有使用权利的、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面积,包括开发权、收益权、处置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一般取自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建工程:参照《法人单位调查表》中的指标解释。
土地使用权:参照《法人单位调查表》中的指标解释。
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本制度规定,各单位只填报自己建造的住宅,不包含购置住宅所发生的支出。该指标根据会计 “在建工程”或“房屋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相关明细科目填报。
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该指标根据会计 “在建工程”或“房屋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相关明细科目填报。
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该指标根据会计 “在建工程”或“房屋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相关明细科目填报。
国家预算资金:国家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各类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全部作为国家预算资金填报,其中一般预算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包括基建投资、车购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和其他财政投资。各级政府债券也应归入国家预算资金。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
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确定的收支范围,目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主要包括:农网还贷资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港口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江苏省地方教育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住房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收支、彩票公益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体育部门收费、司法部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费、长江口航道维护费、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资金、铁路资产变现资金、其他政府性基金。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金融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所、其他金融辅助机构。
投资项目单位从上级部门、总公司或公司股东处取得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来源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部分,应归入国内贷款。
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筹集的资金,如果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为国内贷款统计。
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以报告期实际发生额计算。
自筹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由各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从其他单位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从各类金融机借入资金和国外资金。自筹资金中不含有财政资金。
其他资金: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债券、境外资金投入、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应付工程款: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即指拖欠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税务部门、职工个人等与工程相关的投资款。该指标填报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即当年因建造固定资产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不包括以前年度累计的应付款。
(三)《其他有亿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 第二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所在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 第二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单位注册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营业状态: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机构类型: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形式: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1.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或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
2.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3.连锁门店:在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称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是指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加盟店是指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4.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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