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 部门查封综合商店的原因有几种?

工商局有权因顾客一个投诉电话就到店查封商品吗?而且把店内与之不相前的商品也带走?我想问下合法吗?_百度知道
工商局有权因顾客一个投诉电话就到店查封商品吗?而且把店内与之不相前的商品也带走?我想问下合法吗?
没有给我原因,我们店一直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容店员解释,工商局说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只说投诉的人没有说规格前两天一个顾客到店买一瓶洗发水,店员很有信心,还有其他的商品也带走,认为有问题,结果工商局到店就把顾客投诉的商品不同的规格都带走,那我想知道如果我的商品没有问题谁来保护商家的权益,到店态度恶劣,但顾客讲到工商局投诉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为了防止你把涉嫌的产品转移,那我告诉你几个要注意的点吧?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类的。1,和物品清单、处罚决定书等、工商部门拿走你的产品带走没有任何问题,会返还。投诉的人如果没说规格、如果认定是假的之后,那你店里的很多产品自然都涉嫌是假的,要给你开具听证告知。但是看你说的比较笼统,要求你签字的东西要看好了再签,有没有开具相关手续。如果上面两点他们没做到,然后开始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你完全可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诉他们的行为,带走是为了交给厂家做认定,这个过程一般是用“先行登记保存”,在厂家认定之后,如果是假的,如果认定是真的。2,转为“强制措施(扣押)“
其他类似问题
工商局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工商总局:“商品已拆封”不能成为拒退货理由
  &消费者已拆封,影响了商品完好&,今后,电商要是再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将被视为无理拒绝受到处罚。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公告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自3月15日起施行,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针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处罚办法》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针对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纠纷,《处罚办法》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针对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规定了处罚。如规定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消法》第56条
  对违法经营者将根据情节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滨)
欢迎关注联商网,扫一扫关注【联商网微信订阅号】我们只为您推送最真实,最有价值的行业资讯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新闻关注榜
联商网版权所有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LOFTER精选
阅读(1848)|
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历史上的今天
在LOFTER的更多文章
loftPermalink:'',
id:'fks_087074',
blogTitle:'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blogAbstract:'今天,按照市局的安排,由我来给全局系统法制人员讲一下《当前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当前随着工商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行政执法案件逐渐增多,从核审的案件来看,行政处罚案件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质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所以,我们执法人员,尤其是案件核审人员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今天我就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我们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由于能力水平有限,再加上准备时间比较仓促,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有不对之处请大家指正。\r\n&&&&一、当前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r\n',
blogTag:'',
blogUrl:'blog/static/',
isPublished:1,
istop:false,
modifyTime:0,
publishTime:6,
permalink:'blog/static/',
commentCount:2,
mainCommentCount:2,
recommendCount:1,
bsrk:-100,
publisherId:0,
recomBlogHome:false,
currentRecomBlog:false,
attachmentsFileIds:[],
groupInfo:{},
friendstatus:'none',
followstatus:'unFollow',
pubSucc:'',
visitorProvince:'',
visitorCity:'',
visitorNewUser:false,
postAddInfo:{},
mset:'000',
remindgoodnightblog:false,
isBlackVisitor:false,
isShowYodaoAd:true,
hostIntro:'',
hmcon:'1',
selfRecomBlogCount:'0',
lofter_single:''
{list a as x}
{if x.moveFrom=='wap'}
{elseif x.moveFrom=='iphone'}
{elseif x.moveFrom=='android'}
{elseif x.moveFrom=='mobile'}
${a.selfIntro|escape}{if great260}${suplement}{/if}
{list a as x}
推荐过这篇日志的人:
{list a as x}
{if !!b&&b.length>0}
他们还推荐了:
{list b as y}
转载记录:
{list d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if x_index>4}{break}{/if}
${fn2(x.publishTime,'yyyy-MM-dd HH:mm:ss')}
{list a as x}
{if !!(blogDetail.preBlogPermalink)}
{if !!(blogDetail.nextBlogPermalink)}
{list a as x}
{if defined('newslist')&&newslist.length>0}
{list newslist as x}
{if x_index>7}{break}{/if}
{list a as x}
{var first_option =}
{list x.voteDetailList as voteToOption}
{if voteToOption==1}
{if first_option==false},{/if}&&“${b[voteToOption_index]}”&&
{if (x.role!="-1") },“我是${c[x.role]}”&&{/if}
&&&&&&&&${fn1(x.voteTime)}
{if x.userName==''}{/if}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list x.l as y}
{if defined('wl')}
{list wl as x}{/list}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研究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治理商业贿赂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治理,为遏制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如不切实对待,就会严重妨碍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论文网 /2/view-633480.htm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一)严重阻碍经济良好发展的趋势   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致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而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破坏国内投资环境,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干扰市场配置资源的合理性   商业贿赂的存在,使潜规则盛行,真正有效的经济规则和经济制度被抛到脑后,破坏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潜规则的示范效应下,大量的交易主体纷纷效之,市场道德大面积“塌方”。在一些大型商场和酒店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行规”,商品要进入其卖场就必须缴纳“进场费”、“赞助费”等所谓的通道费用。有些商场、酒店甚至不将“进场费”、“赞助费”明示入账,使企业无心靠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胜出,而是靠贿赂取得竞争优势,成为主导市场活动的潜规则,而这种贿赂费用最终会作为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三)麻痹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意识的追求   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往往披着“正当”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因而麻痹了民众对公平竞争意识的追求,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和秩序,使许多人对商业贿赂采取宽容的态度。认为,通过行贿来谋求不平等交易机会的行为。是该受处罚的:但为了获得平等交易机会或者减少麻烦而“行贿”,这种花钱摆平事情的做法属于行业惯例,还是值得同情的。这种认识对遏制商业贿赂带来许多负面影响。首先,我们很难在是否是为谋取平等商业机会之间划出清晰界限,而为了获得“平等机会”去行贿,或许就是在剥夺他人的平等机会,这在本质上就是在创造新的不平等。其次,在某种意义上,政府的管制就是一种约束和“麻烦”。为了缓解政府管制而行贿,同样是在创造不平等机会和待遇,还会引发更严重的后续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行贿者确实是为减少麻烦或者换取更宽松的生存环境,甚至不排除个别违法者索贿。但他人滥用权力,并不能成为自己行贿的正当理由。在法治社会,即使当权者滥用权力,受害者也完全可以借助正当渠道解决问题,而不能通过买通当权者或者打通关节来保护自己利益。      二、工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商业贿赂的手段和表现形式纷繁多样,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工商机关因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和困扰。往往是“开始易、深入难”。“处罚易、根除难”。严重影响了商业贿赂的治理和查处。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给工商执法带来困难   商业贿赂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作为专门术语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亮相。目前,我国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建筑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政府采购法》、《商业银行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活动中不同环节发生的贿赂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并不完善,还存在法律体系内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相冲突;处理、处罚规定不完善:对一些概念规定的不明确等问题。   1.现有法律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概念规定不够明确,给实践中的案件查处造成了很大困难。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是《反法》第8条及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等规定,在法律规范上,尽管对回扣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与合法折扣形式也作了区分。但过于原则,不够明晰。据此较难与商业活动中一些正常的促销、奖励或者赠与相区分,这在执法实践中有时直接反映为行为认定表象化问题。同时,现有法律对商业贿赂违法所得计算等操作性问题规定不细、不全面,给有效查处带来困难。   2.执法主体多元,妨碍了有效执法。作为一般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惩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主体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由工商部门查处,而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等主体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处分;《保险法》第139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这种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面对实际案件时,就会产生揽权或推诿职责等现象,造成工商执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无法一查到底。   3.法律赋予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手段不足。行政制裁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常用手段,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却往往处于手段不足的尴尬境地,如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另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涉案企业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4.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难以对商业贿赂形成有效打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很难对商业贿赂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相比之下,国外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非常严厉。如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被认为是当今惩治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行贿者面临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公司商誉的损害以及巨额罚款,还有大大提高的运营成本。同时,《海外反腐败法》不仅要求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按此法行事,还规定企业有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会计体系的义务,即使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独立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母公司也要为自己的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商业贿赂形式复杂,获取
违法信息渠道少,发现案件线索难   商业贿赂从巧立名目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形式给付现金或者报销各种费用。到提供汽车、家用电器等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同时,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贿、受贿双方存在着利益一致性,手段比较隐蔽,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道内情。目前,工商部门主要通过4种途径获取案源信息,即上级交办、举报投诉、部门移转和日常检查。就举报投诉而言,在实践中,除非是当事双方自己透露,或其亲信员工翻脸举报,否则一般情况下执法部门不可能知晓。如此违法信息都难以获得,我们就更不用妄谈查处了。      (三)证据获取比较困难,影响案件查处   由于商业贿赂往往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专业性、跨地域性和扇形放射性等特点,且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具有共同利益,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蔽性较强,书面证据和知情人较少。另外,商业贿赂的证据,除了具有一般违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案件证据的单一性、案件证据的互证性、案件证据不稳定、直接证据缺乏等特点。如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词以及账册凭证、会议记录等,这些证据既容易灭失又容易更改,调查和固定违法证据的难度大、专业化要求高。这些情况使得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商业贿赂的关键证据往往很难突破,给商业贿赂工作的查处带来许多困难。      (四)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也是制约商业贿赂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治理商业贿赂涉及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对执法者执法水平和知识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而目前工商执法队伍的综合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在总体上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一段差距。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不少执法人员对商业贿赂、回扣、折扣以及佣金等概念的内涵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甚至混淆:许多执法人员还存在不会查账等问题:在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中还缺乏全局性,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案件的查办。      (五)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商业贿赂难以得到有效查办   地方保护主义对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外部干预,给商业贿赂的查办增添了一定的难度,这也是造成商业贿赂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识,过多地看重地方局部利益,认为禁止商业贿赂会影响本地区经济发展,从而对商业贿赂行为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二是一些干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不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发,而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不闻不问,不清查,不处理:三是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存在的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情况,使不同监管部门有了“客观”理由“或争或推”,协同作战如同一句空话,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问题较难处理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实践中多有冲突,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与工商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对法律规定有不同理解,主要体现在对“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的把握:另外。尽管我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上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国家的立法活动并没有彻底解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问题。同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具有司法监督权。这种情况往往使得行政机关的处罚难以得到执行,甚至工商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就当前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多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治理,为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法律保障   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的内涵,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扩大商业贿赂适用的范围,使其包含一切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而不限于商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在行政处罚措施种类上可以考虑增加警告、通报和禁止某些市场准入等措施:在罚款数额方面尚应依不同情节进行等级划分,相应增加行政处罚的数额。四是在立案、侦察、处罚等办案程序上按照主管统一,职权明确,措施有效,程序正当的原则设计、规定反商业贿赂行政监查程序规则。      (二)提高认识,将治理商业贿赂与落实“四个统一”相结合   工商机关应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也是落实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四个统一”的要求。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就是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是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的水平:就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就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三)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监管机制   首先,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县以上登记机关和工商所属地监管双轨制,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位于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经营动向,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其次,继续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充分运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加大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第三,落实问责制度,确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责任归属问题。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   商业贿赂涉及领域甚广,要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执法队伍。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一是针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二是在治理商业贿赂过程中,培养工商执法人员的“全局”意识和“战略”眼光,把握和处理好严厉惩治与有效预防、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集中治理与长抓不懈、治理商业贿赂与依法执政等几个方面的重要关系。三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和加强自身建设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支持和促进。四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加强对各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业务指导。      (五)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树立根除商业贿赂的信心   治理商业贿赂单靠法制规范是不够的,需要德法兼治。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加深社会公众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商业贿赂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危害,从思想上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其次,加强对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思想教育,执法纪律教育,提高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保障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第三,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艰巨性。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变革的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完善,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基础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强化打击合力,加强监督,是有效遏止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查处。二是建立专门的商业贿赂举报制度。由于商业贿赂比较隐蔽、取证困难,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建议创新举报奖励制度,如推行悬赏举报制度等,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三是形成国家纪检检察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企业自检机构、人民群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体系,对商业贿赂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商部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