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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宝 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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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FUZHOU
PARIS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3 号 D 座 5 层 邮编:2100365F/Block D,303#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电话/Tel: (+86)(25)
传真/Fax: (+86)(21) 网址/Website: .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致: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前述三份备忘录合称“《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红宝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做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已履行的程序1、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方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2、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日。首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461名调整为449名,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983.40万股,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83%,授予价格为2.88元。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工作,授予对象356人,授予数量751.15万股,授予价格2.88元/股。日,公司办理完成了注册资本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53,646.1688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4,397.3188万元人民币。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郭秋宁、张兵兵、陈靖、黄欢、刘祖厚、岳平初等六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该6人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0,800股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减资事宜出具“天衡验字(号”《验资报告》。回购以后,公司注册资本由54,397.3188万元减至54,383.2388万元。公司于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后尚有350名激励对象持有公司授予的限制性激励股票737.07万股。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及祝元龙、李明明、周国庆、龚惠林、水建华、邢光斌、芮伟、葛兰明、赵春菊、陈燕萍、王水香、杨衍军、程刚等13名离职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1.974万股,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1.974万股。7、日,公司公告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回购注销减资事宜出具“天衡验字(号”《验资报告》。回购以后,公司注册资本由54,383.2388万元减至54,141.2648 万元。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根据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3年业绩条件未能满足公司限制性激励股票计划第一解锁期的目标要求,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部分即212.184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同时,公司已获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员工中,祝元龙、李明明、周国庆、龚惠林、水建华、邢光斌、芮伟、葛兰明、赵春菊、陈燕萍、王水香、杨衍军、程刚已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十二、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 2、解雇或辞职:激励对象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之规定,公司决定将上述十三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79万股予以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41.974万股。由于公司于日实施了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以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88元/股减去每股派息额0.08元等于2.80元/股。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三、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此页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马国强
李文君经办律师:戴文东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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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可转换公司债作为质押券回购交易
  深交所昨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债券市场基础制度,简化债券回购模式,提高市场吸引力,拟实施“统一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和“允许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进行回购交易”两项措施。
  在统一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方面,深交所表示,深市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品种统一后的债券回购(下称“新债券回购”)品种按期限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9个品种。新债券回购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继续沿用原国债回购的代码和简称。新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深交所《交易规则》、《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债券回购质押券方面,深交所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质押库后,深市债券可用于回购的品种为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转债。一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作为质押券期间,已申报为质押券部分不可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10个交易日停止提交入质押库;三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需符合的资质标准及标准券折算率的确定方式另行通知。
  深交所表示,以上两项措施拟与提高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效率等项目同时实施,实施日期另行通知。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将于8月上旬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欣华
06/29 01:3706/27 07:4506/27 00:2206/26 01:0006/25 09:3806/21 01:3006/20 02:0006/1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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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令公司高管着迷的制度安排
[ 陈峥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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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份重新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藏股”保留,这就为公司高管的股票期权激励创造了条件
  文/ 陈峥嵘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项重大制度突破和金融创新,对于已持续四年深幅调整、大量公司股价已接近甚至跌破每股净资产、投资者信心急待积聚和提振的沪深两市来说无疑具有特殊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
  从公司资本运营的方式来看,主要有资本扩张与资本收缩两种方式。收购、兼并和增发新股等属于资本扩张范畴,而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一样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所谓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者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对抗其它公司的敌意收购。作为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它和杠杆收购一样是一种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变更类型的公司重组形式。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份重新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藏股”保留,库藏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例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理财的核心目标。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而言,其财富的多少体现在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市价上。股票价格决定于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和资本市场因素。资本市场因素是上市公司的不可控因素,股票内在投资价值是未来单位股份每年可给股东带来的现金股利量,按照上市公司相对应的资本成本率折算的现值,因此是上市公司的可控因素。可见,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提升股东财富。
  从理论上讲,同样数量的现金用于发放现金股利与股份回购,股东取得的收益基本相同。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不仅可以减少权益资本,有利于提高负债/股东权益比率即财务杠杆率,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而且可以调整和优化股本结构,有利于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票的内在价值,同时可以降低未来权益资本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后续融资行为进行股本扩张,增强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有利于市场的有序运作
  股份回购是公司实施反收购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规武器,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原因在于:如果向外部股东进行股份回购后,那么外部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重就会降低,原来大股东的持股比重则会相应上升,其控股权自然会得到加强;如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在进行股份回购后可以适当地提高资产负债率,更充分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以增强公司的未来盈利预期,从而提升公司股价,抬高收购的门槛;如果公司现金储备比较充裕,就容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在此情况下公司动用现金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反收购技术中的“焦土战术”;公司可以直接以比市价高出很多的价格公开回购本公司股份,促使股价飚升,以击退其他的收购者,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股份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其原因是:(1)通常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等情况下,股市容易进入低迷状态。此时若允许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将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返还给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1987年10月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灾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收购股份的回购计划,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2)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接近于公司的实际价值(反兼并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从而使虚拟经济和实质经济更有机地结合,以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3)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若股价过高,可能在投机泡沫成分破裂后导致股价持续低迷。此时公司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不允许公司拥有库存股。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
  股份回购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在国外公司中员工持股特别是管理层持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存在“库存股”制度时,公司可以从股东手里购回本公司股份并将其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以奖励公司的管理人员,这有利于增强公司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可行性而言,目前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缺乏可用于这种制度安排的股份的合法来源渠道。国外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回购一部分股份专门用于本公司员工或管理层持股计划。而我国目前法律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也就难以建立。
  股份回购对净资产收益率也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产业的发展前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进步的步伐日趋加快,各产业的生命周期明显缩短。而各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平均盈利预期水平也会受到经济周期和各产业发展前景的影响。资本市场考察和衡量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主要指标就是净资产收益率。当公司所处产业进入衰退期时,产业平均利润率逐步下降,公司若要继续维持原有盈利水平来满足资本市场的预期会有相当大的经营压力。在此情形下,公司就可以考虑运用股份回购来减少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增加每股收益,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减轻公司盈利压力的方法只是暂时的,并且可能是一次性的。上市公司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能运用这种手段。
  有利于形成“双赢”格局
  成功的股份回购,可能形成上市公司和股东双赢的格局,这是因为:
  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1)通过股份回购,可以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 (2)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本结构。公司可以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其市场价值,而股份回购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国外的实践证明股份回购对股价的提升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在10%-20%之间)。(3)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会引起市场对公司产生不利的猜测,一旦派发了现金股利就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而股份回购是一种非常股利政策,因此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4)当股票价值被市场特别是分割的市场严重低估时,实施股份回购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尽管公司投资于自己的股票并不符合逻辑,但单从获取收益的角度来看,当公司股价被市场严重低估且极具投资价值时,投资于自己的股票是一种理性的投资行为。公司宣布回购股票常常会被理解为公司在向市场传递其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会因此作出积极的反应。特别是股票在不同的、被分割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如果存在较大的价差,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实现在不同市场间的套利,从而提高公司市场价值。
  2、对股东而言:(1)若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对于股东来讲是没有选择权的,而有的股东并不希望公司派现,这时采用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使需要公司派现的股东获得现金股利,而不需要现金股利的股东则可继续持有股票,并且通过股份回购派发股利可能得以合法避税。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以派现的名义进行股份回购的。(2)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这种复杂的股权结构为我国所特有,是与国企改革的特定历史背景相呼应的。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最初设定时国家股的比重过高,有的持股比例甚至达到80%以上,远远超过国家控股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流通的瓶颈制约,使得这些股东难以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及时变现。因此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可以收回一部分投资,以增加这些股份的流动性,提高其变现能力。(3)若公司具有大量闲置资金,现金流量比较充裕,不仅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而且不至于在回购股份后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营运资产明显减少等对公司业绩下降有直接影响的不利因素,相反将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可以看到各国对股份回购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表明股份回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即会产生上市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股份回购易造成内幕交易,导致公司操纵股价,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股份回购容易产生误导投资者的现象,造成市场运行秩序紊乱。(3)股份回购使企业净资产减少,其偿债能力也相应降低,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回购的这些负面作用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条件作出严格规定,那么就有可能抑制其负面作用,而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股份发行的逆向操作,股份回购的提议是由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商议后提出的,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容易引起市场波动。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尚未制订出股票回购的信息披露程序,其监控操作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还存在回购后发行新股或配股问题。由于目前并无在回购与发行新股或配股融资之间间隔限制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在回购股份后立刻通过配股进行持续融资,或为了发行新股而回购旧股,将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可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不平衡,扰乱市场,分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系海通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搜狗()搜索:“”,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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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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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还必需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美国,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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