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函业务

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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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一、授权你行根据检验检疫局提交的应支付报检费的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直接从存款人账户(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中扣除。并于当日下班前及时将当日收取的检验检疫费汇总划到检验检疫局指定帐户,同时在发生扣款的当日为企业提供方便的帐户余额信息查询服务。
二、本存款人账户同时发生多次费用支付时,授权你行按委托收款人送达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包括检验检疫费和其他委托收款的费用)的先后顺序予以支付。
三、本存款人同意你行对上述帐户按人民银行有关收费办法收费。
四、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收费发票作为本存款人记帐凭证,如仍需银行凭证,可于次工作日至开户银行打印报检的汇总单据。
五、本存款人授权你行根据你行与检验检疫局的合作协议约定,严格按照检验检疫局的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扣划本存款人的检验检疫费,如因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的错误导致扣划错误的,你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上述帐户因被依法冻结、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你行扣款不成功,退回检验检疫局的,你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存款人授权你行为建立检验检疫费委托收款关系而向检验检疫局提供本存款人必要的资料,因此行为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你行无关。
八、本授权必须经本存款人签章后有效,有效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在《代收检验检疫费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有效期一致,如遇《代收检验检疫费业务合作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而提前终止合作的,本委托授权自动取消。
委托付款授权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我行同意接受该存款人委托付款之授权 。
开户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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