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皮入的合作医疗,在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人民医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河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索 引 号:15-04250
卫生、体育
名 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运政办字〔2015〕13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政府有关部门:
《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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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3月4日
运河区2015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指导意见及我区实际,特制订《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领导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于弘扬十八大精神,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1、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2015年全区农民参合人口为73861,参合率94.8%。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农民就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医疗条件,加大政府投入。
3、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搞好培训,严格业务考核,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让农民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农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本着既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以收定支,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方便就医、规范管理原则: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在方便农民就诊的基础上,择优而用,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组织与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发动、调度、协调、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即报处,实行微机联网,即使报销,专人负责,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本区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
(二)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质疑。
(三)义务: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限如数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参加期限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五、基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
中央、市、区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380元,农民个人筹资110元。
(二)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为农民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交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期限:2014年11月25日-12月25日。农民个人缴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2、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在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到位后,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由市、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筹资水平及筹资总额
我区有77907农业人口,2015年参合人口73861人,中央、市、区三级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纳110元,共计490元,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3619万元。
六、基金分配与费用补偿
(一)分配
为体现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精神,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问题,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3619万元,其中门诊统筹金369万元,占基金总额的10.2%;按每参合农民提取25元计算,共提取一般诊疗费184.7万元,占基金总额的5.1%;需提取大病保险基金221.6万元,占基金总额的6.1%;风险基金需要再提取79万元,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问题,占基金总额的2.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生透支时,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动用风险金,仍不能平衡的,由区财政解决;住院统筹基金2764.7万元,占基金总额的76.4%。
(二)补偿方案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基金两部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筹使用。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继续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实行以&基金总额控制&为主,辅以控制&次均住院/门诊费用、住院/门诊补偿人次和实际补偿比&的支付改革模式。基金总额控制是以本年度内可支配基金总额为基数,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数据进行测算,科学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的门诊补偿费用总额、大病补偿费用总额。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门诊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计划内生育的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按每住院分娩孕产妇补助500元的标准执行)。
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因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而增加的次均费用及补偿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初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适当增加其年度内次均费用及补偿总费用。
癌症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治疗参照住院标准补偿,扣同级医院的首次起付线,其补偿费用和大病救治费用纳入医院补偿总费用核定范围内。计划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总费用核定范围内,每月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补偿人次予以追加拨付补偿金。
2、根据《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要求,今年继续开展两项商业保险合作项目。一是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补偿服务,保费按每参合农民30元提取,从新农合基金中划转,市级统筹;二是继续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保费由运河区财政出资。
3、门诊统筹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村级、乡级均为50%,每人每年门诊统筹金按50元提取,100元封顶。
药品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药物目录)中规定的乡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执行;医疗服务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执行。
4、一般诊疗费按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25元的标准提取。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每月核算、年终结算&的办法,储存在新农合专户上,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一般诊疗费基金。
具体补偿方案依据《2015年运河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实施办法》执行。
5、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小王庄、南陈屯卫生院;
区1级定点医疗机构:沧州御河中医骨病医院、中心医院大化分院、和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沧棉医院、运河区医院;
区2级定点医疗机构:华美妇产医院、二医院,沧州眼科医院;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医院、传染病医院、沧州安定医院、沧州新协和医院、沧州京顺医院;
6、支付封顶线为每年累计120000元: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不受年封顶线限制。大病保险补偿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偿费用根据具体补偿规定或协议执行。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不累计计算起付点(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时,在同一级别的医院只扣一次起付线)。
住院补偿列表说明:&&&&&&&&& &&&&&&&&&&&&&&&&单位:元
注: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可补偿费用在15000元以上部分在本级补偿比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7、对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8、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年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中途不得更换。补偿时必须提交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不列入意外伤害保险范畴。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1)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2)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10、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根据运河区特殊慢性病种的患病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设定十八种特殊慢性病病种:高血压肾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尿毒症肾透析、糖尿病(合并白内障、冠心病、肾病、视网膜病变、肢体感染溃烂)、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关节畸形伴功能障碍、脑溢血伴严重功能障碍、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肺心病心功能不全、陈旧性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新申请特殊病种的病人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上一年度本辖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辖区以外三甲非营利医院)有明确第一诊断的住院病例。经区合管中心鉴定确认,纳入特殊病种病人名录,享受慢性病待遇,期限三年。
特殊病种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因所鉴定特殊病看病、取药、治疗需携带相关证件,符合《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新农合医疗补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按80%补偿比由乡镇卫生院或新农合中心报销,起付点为50元/年,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每病种累计800元。
(1)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可以异地门诊检查、取药,且不受特殊病封顶线限制,纳入全年封顶线管理。
(2)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服用格列卫的)、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特殊病种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11、大病保险补偿
实行市级统筹,具体补偿办法依据大病保险补偿方案执行。
12、意外伤害保险补偿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鞭炮炸伤、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和气管异物等情形。意外伤害并发症及其后期治疗(含取内固定治疗等)的住院医药费用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范围。
13、外出务工、学习因病住院的参合农民,三日内到合管中心登记;参加人在异地(仅限沧州地区)长期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每地限一家公办、二级甲以上。如:青县人民医院、南皮县人民医院等)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区2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补偿;参合农民港、澳、台以及国外住院治疗的一律不予报销。
14、二次补偿
年底前,原则上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15%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根据结余情况,制定具体的&二次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补偿办法
1、补偿范围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范围、标准补偿。
(2)计划内生育的正常产分娩住院不列入疾病的补偿范围,凭《生育证》及《出生医学证明》每人次补助500元;计划内生育的病理性剖腹产患者按疾病标准予以补偿,不再享受正常产的500元补助。
(3)符合我省白内障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计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区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补偿比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5)医疗费用(除去药品费用以外的费用)依据《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医疗费用补偿仅限于乡级以上(含乡级)医疗机构。
2、不予补偿范围
(1)《河北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以外的医药费用;非国产的医用材料及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不符合河北省收费标准的医用材料及药品。
(2)自然疾病以外的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和后期治疗。
(3)自然流产、死胎、死产以及保胎治疗等;计划外孕产妇(无准生证的)住院分娩、围产期心肌病以及由于分娩所引发的一切疾病;本年度内计划外出生的新生儿门诊、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4)自购药品、出院带药及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药费用。
(5)到区外医院住院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违规就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医药费用。
(7)入院后不足24小时(以实际在院时间为准)或单纯做检查发生的医药费用(因病情需要转院或患者死亡发生的费用除外)。
(8)发票遗失复印后的医疗凭证费用。
(9)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10)非本轮实施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
具体补偿范围和不予补偿范围依据当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及《运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参合农民的就医及转诊规定
1、门诊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在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补偿金额由医疗机构为就诊病人垫付,剩余部分由患者自付。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就医患者开具处方,为输液患者填写《输液观察记录》,并填写《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乡级医疗机构《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95%以上,村级医疗机构《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100%。
2、定点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区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住院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当天把住院患者基本情况上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
3、非定点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需区外或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医院,并且该医院必须有微机收费系统,可以提供电脑打印的医药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患者住院3日内必须由家属持合作医疗证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登记,否则不予报销。
(五)报销程序
1、门诊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 乡村医生每月将门诊报销情况汇总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审核后连同本院门诊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情况按规定于本月25日前一并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于15日内拨付补偿基金,因审核把关不严产生的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2、定点住院:住院患者痊愈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村委会证明、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核,将本月报销情况汇总,按规定于本月25日前报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5日内,将统筹基金支付的补偿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3、非定点住院: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病例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印章)、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4、根据卫农卫发【2011】52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严格票据审核,必须使用就诊票据原件报销&。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要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报销,然后为商业保险部门提供相关复印件。
5、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时间补偿。新参加或未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跨年度住院时,只按补偿比例报销有效年度内扣除起付点后发生的费用。
七、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指定的国有商业性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帐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报财政部门复核,提交国有商业性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监督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会同人大、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实施。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日清月结、每月报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分别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3、建立公示制度,将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通过政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中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4、区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5、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从处方、病历、收费单据、报销手续等方面全面审核。
(三)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2、辖区内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参合者的利益。
3、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治疗原则。认真执行《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85%以上;严格执行《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规定》内辅助检查使用率达到85%以上。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禁开大方和不必要的贵重药品以及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
4、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统一复式专用处方、专用票据、表册,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召开有患者、家属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对合作医疗工作、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7、严明奖惩。各定点医疗机构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扣拨补偿款。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信息管理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并将录入情况传输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要把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作&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广泛深入宣传
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教育工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活动,在全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好处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部门协调联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要发动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带着感情做工作,真心实意办好事,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完成好辖区农户统筹基金的收缴工作;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探索更加适宜的模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职责:
1、各乡镇主要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负责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信息采集及登记发证工作;参合农民补偿公示;接待参合农民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咨询;完成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2、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培训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发动;研究制定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指导全区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
3、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所需人员、办公经费的落实,负责收费票据的落实,本级财政所需承担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排落实,并及时申请市补助资金按时到位。承担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筹集资金解决全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的困难,确保其参合率达到100%。
4、民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提供已由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的五保户、低保户详细资料。
5、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农村人口户口所在地、住址、身份的核实及死亡人口的注销登记。
6、物价部门: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加强监督与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要定期份析、研究、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经办机构认真落实《运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标准、口径和规定,对管理制度、报免程序、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补偿比例等向社会公开,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委员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全区上下努力,确保基金筹集到位、管理规范到位、监督有效、运行规范正常,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15-04250
卫生、体育
名 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运政办字〔2015〕13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政府有关部门:
《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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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宋_GB2312;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年3月4日
运河区2015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指导意见及我区实际,特制订《运河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领导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于弘扬十八大精神,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1、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2015年全区农民参合人口为73861,参合率94.8%。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农民就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医疗条件,加大政府投入。
3、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搞好培训,严格业务考核,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让农民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农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本着既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以收定支,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方便就医、规范管理原则: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在方便农民就诊的基础上,择优而用,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组织与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发动、调度、协调、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即报处,实行微机联网,即使报销,专人负责,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本区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
(二)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质疑。
(三)义务: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限如数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参加期限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五、基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
中央、市、区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380元,农民个人筹资110元。
(二)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为农民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交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期限:2014年11月25日-12月25日。农民个人缴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2、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在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到位后,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由市、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筹资水平及筹资总额
我区有77907农业人口,2015年参合人口73861人,中央、市、区三级财政补助380元,个人缴纳110元,共计490元,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3619万元。
六、基金分配与费用补偿
(一)分配
为体现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精神,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问题,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3619万元,其中门诊统筹金369万元,占基金总额的10.2%;按每参合农民提取25元计算,共提取一般诊疗费184.7万元,占基金总额的5.1%;需提取大病保险基金221.6万元,占基金总额的6.1%;风险基金需要再提取79万元,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问题,占基金总额的2.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发生透支时,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动用风险金,仍不能平衡的,由区财政解决;住院统筹基金2764.7万元,占基金总额的76.4%。
(二)补偿方案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基金两部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筹使用。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继续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实行以&基金总额控制&为主,辅以控制&次均住院/门诊费用、住院/门诊补偿人次和实际补偿比&的支付改革模式。基金总额控制是以本年度内可支配基金总额为基数,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数据进行测算,科学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的门诊补偿费用总额、大病补偿费用总额。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门诊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计划内生育的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按每住院分娩孕产妇补助500元的标准执行)。
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因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而增加的次均费用及补偿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初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适当增加其年度内次均费用及补偿总费用。
癌症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治疗参照住院标准补偿,扣同级医院的首次起付线,其补偿费用和大病救治费用纳入医院补偿总费用核定范围内。计划内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总费用核定范围内,每月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补偿人次予以追加拨付补偿金。
2、根据《河北省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要求,今年继续开展两项商业保险合作项目。一是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补偿服务,保费按每参合农民30元提取,从新农合基金中划转,市级统筹;二是继续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保费由运河区财政出资。
3、门诊统筹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村级、乡级均为50%,每人每年门诊统筹金按50元提取,100元封顶。
药品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药物目录)中规定的乡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执行;医疗服务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执行。
4、一般诊疗费按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25元的标准提取。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每月核算、年终结算&的办法,储存在新农合专户上,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一般诊疗费基金。
具体补偿方案依据《2015年运河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实施办法》执行。
5、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小王庄、南陈屯卫生院;
区1级定点医疗机构:沧州御河中医骨病医院、中心医院大化分院、和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沧棉医院、运河区医院;
区2级定点医疗机构:华美妇产医院、二医院,沧州眼科医院;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医院、传染病医院、沧州安定医院、沧州新协和医院、沧州京顺医院;
6、支付封顶线为每年累计120000元: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不受年封顶线限制。大病保险补偿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偿费用根据具体补偿规定或协议执行。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不累计计算起付点(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时,在同一级别的医院只扣一次起付线)。
住院补偿列表说明:&&&&&&&&& &&&&&&&&&&&&&&&&单位:元
注: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可补偿费用在15000元以上部分在本级补偿比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7、对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8、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年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中途不得更换。补偿时必须提交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不列入意外伤害保险范畴。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1)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2)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10、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根据运河区特殊慢性病种的患病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设定十八种特殊慢性病病种:高血压肾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尿毒症肾透析、糖尿病(合并白内障、冠心病、肾病、视网膜病变、肢体感染溃烂)、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关节畸形伴功能障碍、脑溢血伴严重功能障碍、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肺心病心功能不全、陈旧性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新申请特殊病种的病人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上一年度本辖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辖区以外三甲非营利医院)有明确第一诊断的住院病例。经区合管中心鉴定确认,纳入特殊病种病人名录,享受慢性病待遇,期限三年。
特殊病种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因所鉴定特殊病看病、取药、治疗需携带相关证件,符合《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新农合医疗补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按80%补偿比由乡镇卫生院或新农合中心报销,起付点为50元/年,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每病种累计800元。
(1)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可以异地门诊检查、取药,且不受特殊病封顶线限制,纳入全年封顶线管理。
(2)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服用格列卫的)、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特殊病种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11、大病保险补偿
实行市级统筹,具体补偿办法依据大病保险补偿方案执行。
12、意外伤害保险补偿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主要包括车祸、中毒、锐(钝)器伤、灼烫、冻伤、雷击、触电、酸碱等液体伤害、野兽或家禽袭击(注射疫苗除外)、鞭炮炸伤、碰撞伤、撞击伤、跌倒、坠落伤、坍塌、淹溺、火灾、辐射、爆炸和气管异物等情形。意外伤害并发症及其后期治疗(含取内固定治疗等)的住院医药费用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范围。
13、外出务工、学习因病住院的参合农民,三日内到合管中心登记;参加人在异地(仅限沧州地区)长期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每地限一家公办、二级甲以上。如:青县人民医院、南皮县人民医院等)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区2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补偿;参合农民港、澳、台以及国外住院治疗的一律不予报销。
14、二次补偿
年底前,原则上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超过15%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根据结余情况,制定具体的&二次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补偿办法
1、补偿范围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范围、标准补偿。
(2)计划内生育的正常产分娩住院不列入疾病的补偿范围,凭《生育证》及《出生医学证明》每人次补助500元;计划内生育的病理性剖腹产患者按疾病标准予以补偿,不再享受正常产的500元补助。
(3)符合我省白内障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计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住院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区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补偿比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5)医疗费用(除去药品费用以外的费用)依据《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医疗费用补偿仅限于乡级以上(含乡级)医疗机构。
2、不予补偿范围
(1)《河北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以外的医药费用;非国产的医用材料及药品;医疗机构使用的不符合河北省收费标准的医用材料及药品。
(2)自然疾病以外的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和后期治疗。
(3)自然流产、死胎、死产以及保胎治疗等;计划外孕产妇(无准生证的)住院分娩、围产期心肌病以及由于分娩所引发的一切疾病;本年度内计划外出生的新生儿门诊、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4)自购药品、出院带药及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药费用。
(5)到区外医院住院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违规就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医药费用。
(7)入院后不足24小时(以实际在院时间为准)或单纯做检查发生的医药费用(因病情需要转院或患者死亡发生的费用除外)。
(8)发票遗失复印后的医疗凭证费用。
(9)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10)非本轮实施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
具体补偿范围和不予补偿范围依据当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及《运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参合农民的就医及转诊规定
1、门诊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在村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补偿金额由医疗机构为就诊病人垫付,剩余部分由患者自付。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就医患者开具处方,为输液患者填写《输液观察记录》,并填写《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乡级医疗机构《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95%以上,村级医疗机构《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100%。
2、定点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区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住院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当天把住院患者基本情况上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
3、非定点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需区外或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医院,并且该医院必须有微机收费系统,可以提供电脑打印的医药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患者住院3日内必须由家属持合作医疗证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登记,否则不予报销。
(五)报销程序
1、门诊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
&& 乡村医生每月将门诊报销情况汇总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审核后连同本院门诊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情况按规定于本月25日前一并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于15日内拨付补偿基金,因审核把关不严产生的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2、定点住院:住院患者痊愈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村委会证明、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核,将本月报销情况汇总,按规定于本月25日前报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5日内,将统筹基金支付的补偿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3、非定点住院: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病例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印章)、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4、根据卫农卫发【2011】52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严格票据审核,必须使用就诊票据原件报销&。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要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报销,然后为商业保险部门提供相关复印件。
5、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时间补偿。新参加或未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跨年度住院时,只按补偿比例报销有效年度内扣除起付点后发生的费用。
七、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指定的国有商业性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帐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报财政部门复核,提交国有商业性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监督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会同人大、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实施。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日清月结、每月报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分别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3、建立公示制度,将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通过政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中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4、区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5、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从处方、病历、收费单据、报销手续等方面全面审核。
(三)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2、辖区内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参合者的利益。
3、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治疗原则。认真执行《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85%以上;严格执行《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规定》内辅助检查使用率达到85%以上。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禁开大方和不必要的贵重药品以及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
4、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统一复式专用处方、专用票据、表册,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召开有患者、家属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对合作医疗工作、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7、严明奖惩。各定点医疗机构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扣拨补偿款。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信息管理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并将录入情况传输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要把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作&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广泛深入宣传
进一步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教育工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活动,在全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好处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部门协调联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要发动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带着感情做工作,真心实意办好事,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完成好辖区农户统筹基金的收缴工作;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探索更加适宜的模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职责:
1、各乡镇主要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负责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信息采集及登记发证工作;参合农民补偿公示;接待参合农民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咨询;完成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2、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培训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发动;研究制定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指导全区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
3、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所需人员、办公经费的落实,负责收费票据的落实,本级财政所需承担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排落实,并及时申请市补助资金按时到位。承担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筹集资金解决全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的困难,确保其参合率达到100%。
4、民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提供已由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的五保户、低保户详细资料。
5、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农村人口户口所在地、住址、身份的核实及死亡人口的注销登记。
6、物价部门: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加强监督与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要定期份析、研究、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经办机构认真落实《运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标准、口径和规定,对管理制度、报免程序、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补偿比例等向社会公开,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委员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全区上下努力,确保基金筹集到位、管理规范到位、监督有效、运行规范正常,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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