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源地助学贷款款由学校哪个部门管理

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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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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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助学贷款 点亮学子梦想
  经历了十余载寒窗苦读,7-8月里,许多学子们都开始收到了各高校的录取通知书。但,此时也有许多家庭贫困的考生因“大学学费”在开心的背后难掩内心的忧愁。不过,从号开始,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为这些寒窗学子带来了希望。十余年间,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了无数的学子圆了大学梦,点亮了他们的成才之路。
那么,助学贷款有哪些种类?助学贷款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证明文件?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是多少?利息怎么收?贷款何时偿还?这些是许多准大学生和家长们迫切关心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一一解答: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
  &&&助学贷款分两类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类,分别是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申请表下载
  &&&两种助学贷款对比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学生及其家长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有效资产抵押、信用户评定等证明。
信用的方式
贫困证明、录取通知书、学校交费通知单、交费卡,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还要提供担保人或有效资产抵押、信用户评定等证明。
申请贷款时需准备贫困证明、两个高校见证老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身份证复印件(老生还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助学贷款相关政策介绍
  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解读
  &&&两种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介绍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准备齐全证明材料、邮储银行存折后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学校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贷款行对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相应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核定给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量。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学校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代理结算行根据区资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助学贷款最新政策动态
  各地助学贷款政策动态
  &&&其他形式助学
详细情况介绍
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包括出国路费)支出的贷款。
当前有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 ,国家助学金 2000元/人?年 ,还有一些各高校的院校奖学金及企事业单位在高校设置的助学金等。
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工赚取报酬,主要集中在家教、兼职、零工等几种类型。一般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部分也可由学校统筹安排,缓解一定的经济压力。
贫困新生没有办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你问我答
 1: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录取通知书和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无不良信用行为;一年不还,贷款人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2:借款学生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后果?
 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曝光……[]
 3:助学贷款可否提前还款?
 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还款的本金和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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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所有【公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公告_贫困大学生资助_学生_办事指南_景东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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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公告
景东县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公告
&&& 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助学贷款工作,现将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对象、条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政策》的相关规定,否则,不予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助学贷款资格申请
教育局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下达我县的新生贷款指标和各高中学校高考上线人数情况,将新生贷款指标下达各高中学校,由各高中学校向教育局推荐审核上报2014年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人员名单。学生持正规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材料到本人就读的高中学校进行贷款资格申请,高中学校根据学生就学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于2014年8月10日以后持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提交的资料到教育局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
(2)在校生
学生持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提交的材料到教育局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7月25日(名额报满为止,逾期不予办理),预报名结束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预报名学生就学情况、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再根据统一安排的日程表逐一到教育局办理2014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
(二)、助学贷款网上申请
1、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且不超过6000元,整数。
(二)贷款期限:不短于5年(60个月),不超过14年,且毕业后年限不超过10年。
(三)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做生活费。
(四)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年龄在25-60岁之间。
2、首次贷款学生
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n)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2)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信息后,可以导出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并到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盖章。
3)携带申请材料,学生本人与共同借款人到县教育局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证明。
4)高校报到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https://)。
5)签订合同3-5天后,登录支付宝账户,修改密码,激活账户(具体操作参见《支付宝使用说明》),修改密码后,请牢记!
3、再次贷款学生
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系统会自动记录有关登录信息)。
2)提交申请信息后,导出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
3)携带申请材料,学生本人或由共同借款人持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县教育局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证明。
4)高校报到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https://)。
4、回执录入截止时间
自2014年起,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统一为10月10日。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三)助学贷款资金划付
学生贷款申请信息经高校经办人、县教育局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统一上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经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复核后,于11月中旬左右,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统一划付到学生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再由支付宝公司将学生欠缴学校的费用统一支付给学校,剩余金额学生可申请提取现金用作生活费。助学贷款资金具体划付情况,学生可登录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查看。
三、申请材料种类及数量
县教育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公室电话:6221612,教育局办公楼已搬迁至银生中学大门口电教教研中心大楼。以下所有材料均用A4纸。
(一) 首次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原件(高校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如遇到《学生证》原件丢失的,可以由高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代替);
3、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1、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一份(需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2、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特别说明:新生及在校生首次贷款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现场签订合同。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若发现代替签订合同情况,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当年及后续年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现在所就读的学校。
(二)再次贷款所需材料
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
现场办理前,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系统会自动记录有关登录信息)。对于坚决不维护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可以谢绝。
特别说明:在校生再次贷款可由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到现场签订合同,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到场一方本人签订《借款合同》,若发现代替签订合同情况,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当年及后续年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现在所就读的学校。
四、注意事项
1、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用户及填写贷款申请时,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因学生填写的信息错误,而导致贷款无法发放、发放错误或未能按时毕业等一切后果,学生自负。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用户后,一定要牢记用户名和密码!
2、贷款合同签订后,请务必于3―5天后登录支付宝网站(http://)进行支付宝账户认证,认证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学生仅可对支付宝账户进行充值、实名认证及提现操作。支付宝初始密码由系统自动随机生成,并打印在合同受理证明上,为保障支付宝账户的安全,首次登陆后必须修改密码,密码修改后,一定要牢记!
4、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务必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n)更改,以便联系。如因联系方式变更,而又没有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改,致使县资助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生自负。
5、为方便你们毕业以后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和本金,及时了解和掌握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特建立了景东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QQ群(QQ群名称:景东县生源地助学贷款 ,QQ群号码:),请已经办理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学及时加入此群(申请加入群时,请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以便核实身份)。办理及偿还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均通过QQ群发布,请各位同学一定要加入此群,敬请相互转告!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属信誉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经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审批后生效。一经审批生效,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将直接进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借款学生的“第二身份证”。贷款学生毕业后,若未按签订协议还本付息,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将减少我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名额,违约严重的,将取消景东县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到时候景东县的所有贫困大学生均办不到贷款,为了不影响自己和他人,敬请办理贷款的各位同学,珍惜自己的信誉,按时还款!
景东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4年6月24日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100字以内)爱心公告:爱心人士严*先生资助我市巴州区第四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张玉春(1000元),巴州区南阳小学贺欣荣(1000元)和张浩(1000元),巴州区南阳初级中学张雷(1000元),通江县田家炳中学苟曦文(1000元);成都东风先生资助平昌县江口第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杜林(1000元),巴州区鼎山镇康民村小学谯阳军(1000元),巴州区果敢小学谯亚洋(1000元),通江县澌波乡中心小学熊辉(1000元);湖北毛和*先生资助我市巴州区团包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吴登鑫(600元)。汇款方式:银行转帐至我会对公帐户转交学生。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集中在县级联社(农合行,下同)营业部或个人客户部(或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社”)办理。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⒈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⒉孤儿及残疾家庭;
  ⒊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⒋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⒌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⒍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⒎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⒏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⒐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会计核算
  第十条 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助学贷款”科目下核算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之前,县级联社应与县级教育局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附件1),并为县级教育局开立“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其向各级请领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借款人应还利息和管理中心应划拨给经办社的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
  (二)贷款贴息程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年计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结息日。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法及执行的利率,于每年约定付息日的前40日试算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并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其申报贴息资金,并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贴息资金全部请领拨入其在县级联社开立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
经办社于每个约定付息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当地管理中心于次日将应付贷款贴息资金从其专户中划转给经办社,用于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或经办社依据合作协议约定于次日在其贴息资金专户内扣划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
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能按合作协议约定的结息日归还借款人当年应还利息的,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并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
  (一)补偿资金来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
  (二)风险补偿程序。县级联社与县级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计算,实际损失大于风险补偿的部分,由县级教育局协调县级财政分担。经办社应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并按照当地管理中心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其申报风险补偿金,并督促其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划拨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部请领拨入“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内,并于每年的12月21日前将风险补偿金全部划拨给经办社。
  (三)风险补偿金的会计核算。农村信用社应在负债类中设立“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风险补偿资金。经办社收到风险补偿金,应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再列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社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社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五章  贷款程序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社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人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就读高中学校或在读的普通高校)领取《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川教〔2009〕38号),填写个人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将申请表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送就读普通高校或高中学校初评后,交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后,将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经办社。
  ⒈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
  ⑴申请表;
  ⑵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⑸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⑹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⑺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⒉在读普通高校学生
  ⑴《申请表》;
  ⑵借款申请人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就读高校对学生的鉴定材料,内容至少包括学生所在院系、学习和思想品德表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
  ⑷普通高校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和高校的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
  ⑹借款申请人在经办社申请蜀信卡(无折卡,下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⑺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⑻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经办社在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贷款调查人员要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系统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的“统计标准”栏目或通过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资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及审批。属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不属于城镇居民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审批,并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2)。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向申请人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社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附件3)。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确认。学生持《助学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附件4)到普通高校报到注册,并将普通高校盖章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确认函》回执,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否则不予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就读高校盖章确认的回执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附件5)。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和汇款
  (一)经办社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发放贷款(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按照《助学借款合同》的授权约定,由其共同申请人办理)。
  (二)经办社根据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经办社转账付款的授权约定,将贷款先转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后,再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汇入《助学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中注明“××院××系××专业××学费__元,住宿费__元”字样,以备普通高校核实,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备案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社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县级联社应按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送交有关备案资料,作为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贴息及风险补偿、本息归还、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贷后检查。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后,经办社应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学生所在普通高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动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确保能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贴息和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本息归还
  ⒈利息归还。学生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财政贴息资金按规定计收复利,并按照  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责偿还。
  ⒉还款方式。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柜面还款、委托扣款、其他方式中的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⒊还款方法。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以下任一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⑴等额本息还款法;
  ⑵等额本金还款法;
  ⑶按月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在1年及以内);
  ⑷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还款方法。
  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须申请,可以任意提前还款。
  ⒌借款人在学生毕业前和毕业后一年内(含)需变更还款方式的,应向经办社提出申请,并与经办社签订《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附件6)。
  (四)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因学生继续就读而需展期的,应先征得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其还本付息方法按在校生对待,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原因的贷款展期。
  (五)风险管理
  1.不良贷款管理执行《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可采取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形、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等惩戒措施;
  2.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六)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联社应积极争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与当地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经办县级联社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普通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机制,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体系。
经办社应动态了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也可会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道提前了解当地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情况,建立支持对象名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联社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社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5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已生效的助学借款合同,继续按原办法规定办理续贷、贴息和免税等相关事宜,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沿用该试行办法的规定签订新的助学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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