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转资都是政府主导命令与征服3下转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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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市政府
东城区、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划转的小型国有(集体)企业,原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划转后一律停止执行原办法,应在属地分别纳税。
  二、凡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按现行税款入库级次的有关规定,部分税种要相应调整入库级次,由原市级收入改为区县级收入。
  三、企业在划转工作中,如发生有关税务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及时做变更税务登记处理。
  四、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小型国有企业,应由划入的区县国资局和划出的企业总公司及时到市国资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函[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经委:
  你委《关于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请示([1997]京经区县字第397号)收悉。
  市政府已原则同意《关于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市经委 日)
  意见根据中央提出的“抓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指导方针,为探索本市进一步搞好“抓大放小”的途径,现就开展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从北京工业总体发展战略出发,积极发展区域经济,进一步搞活国有(集体)小企业,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协商自愿,成熟一批,划转一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试点工作的范围
&&& (一)划转的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集体)小型工业企业,经交接双方协商并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包括少数国有(集体)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划转企业)。划转企业的规模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经企[1998]20号)和(国经企[号)的补充规定确定。
  (二)列入试点工作的单位为:北京市二轻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工美集团总公司、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机电工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城区、朝阳区。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 (一)划转企业以其注册地为准,实行属地划转,经交接双方协商并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异地划转。
  (二)划转的企业,其隶属关系全部转由所在区进行管理(包括行政领导、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计划统计等)。
  (三)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按帐面金额划转到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四)划转企业原房产和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房地局核准后,作相应变更。
  (五)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企业一并划转到区县。
  (六)市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划转其所属企业时,对划转企业的投资和债权作为企业资产一并划转;市属非授权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划转其所属企业时,对划转企业的投资和债权原则上转为股权,其股权持有单位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七)对划转企业原各种经济担保,经原上级公司、有关区县和划转企业与债权人商定后,可延续到原担保合同期满,也可重新确定担保关系。
  (八)划转企业实行属地纳税,将应纳税额上缴所在区县,区县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办理。
  (九)划转企业原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原则不变,原生产运行的配套渠道和供销渠道不变,行业归口管理不变。
  (十)划转企业中有关争议和遗留问题,由交接双方签定“移交协议书”或“移交工作备忘录”,并认真履行。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
&&& (一)为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成立北京市划转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经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单位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划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有关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划转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协调,并制定相应的办法,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部分市属小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后,各有关区、县要切实抓紧对划转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工作,特别要做好划转企业人员的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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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文  号:甬政发[2000]3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就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产权转让的程序  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产权转让尽可能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工作可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为主进行,也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但必须有公证机构派员公证。受让人可以是原企业职工,也可以是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无法采用公开竞价的,可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进行议价转让。产权转让之前,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必须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转让条件及转让基价等向社会公告。产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  二、产权转让基价的确定  改制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核销资产清查中各项资产的净损失。对各项提留不再按原政策标准计提,而按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等所需的实际应补偿金额处理。在此基础上,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产权转让基价,产权转让以基价为转让的底价。  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在企业改制后企业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的转让价款优惠10%。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首次付款额度不得少于总价款的60%,在改制后重新取得法人资格前支付;欠交部分在3年内分期交付,用有效资产抵押并按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全额返回给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用于本系统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  四、国有直管公房的处理  国有企业使用的属国有直管公房的厂房、仓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等资产统一划归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管理,由资产营运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转让、收益。  五、改制企业原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积余的处理  改制时原企业的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积余,可以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的职工经济补偿。  六、企业改制的其它政策  (一)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改制,实行负资产挂帐、零资产出售。允许负资产部分在3-5年内用转制企业所得税进行弥补。改制企业年实际分红红利率12%以内免交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实征收。企业用送股形式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改制时资产置换暂免征营业税、契税。在行业性质未改变情况下,改制后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的税收政策。  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70%以上职工,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
劳动合同
的,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在2002年底前可按每安置1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在上交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扣。发给企业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三)改制企业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水电过户、机动车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银行户头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按现行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若超过100元的按100元收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单位是行政机关的免收费用。改制企业在补办房地产等证件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免收费用。  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缓交保证金。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在理顺劳动关系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免交劳动合同签证费。  (四)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  企业转制前所有债权、债务原则上均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接(破产除外),各专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转制后的企业作好债权、债务落实和资产过户工作,防止金融债权悬空,同时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上与原企业同等对待。经金融机构同意,允许企业经营者向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  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时的债务核销。  七、按甬政发〔号文件已改制的企业与新政策的衔接  (一)改制企业尚未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理顺,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遗属、精简退职人员、伤残人员等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改制企业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可按《
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现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转让,所得收入可用于职工补偿。  (三)为安置职工而无偿划转给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用于职工补偿。  (四)改制企业提留、剥离的规划红线内的资产,由主管部门代为管理,改制企业逐步有偿使用,其所得可用于职工补偿。  (五)改制企业改制时的提留费用积余以及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积余部分可用于职工补偿。  (六)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直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其所得可用于职工补偿。  (七)改制企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手续。  八、其它  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海曙、江东、江北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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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广西国资委& 发布时间: 09:49:02 & 浏览: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53号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30021&&&&&&&&电子邮箱:gxgzwfgc@&&&&&&&&联系人:王家一&&&&&&&&传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规范我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全区各级各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一)[进场交易范围]应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包括:&&&&&&&&1、[产(股)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以股权为对象进行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包括: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减少的增资扩股等。&&&&&&&&2、[实物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改制企业)的资产转让,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在建工程等转让。&&&&&&&&3、[债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转让。&&&&&&&&4、[无形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转让。&&&&&&&&5、[涉诉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或权益(含破产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转让。&&&&&&&&6、[企业托管、承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委托管理2、承包经营3等面向社会寻找经营人的行为。&&&&&&&&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或者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认为有必要进场交易的其他行为。&&&&&&&&(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应积极引导前款所述的产权转让行为进场交易,保障国有出资人权益。&&&&&&&&(三)企业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如以企业资产为合作标的引入投资方的股权或资产置换行为1等)鼓励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转让。&&&&&&&&(四)产权交易机构应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功能,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二、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批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操作规范&&&&&&&&(一)[资产类产权转让]完善资产转让的审批和交易管理&&&&&&&&1、[进场交易限额]单项(含整批)资产的账面净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采用网络电子竞价方式交易。&&&&&&&&2、[评估]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底价(保留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没有成交的,转让方可调整挂牌底价(保留价),调整后挂牌底价(保留价)如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询价]单项(含整批)资产的账面净值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转让可根据市场询价、供需情况、资产现状等因素综合确定委托挂牌底价(保留价)。&&&&&&&&3、[公告期]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底价(保留价)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底价(保留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4、为吸引投资人参与竞价、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资产转让项目在确保不低于委托挂牌底价(保留价)成交的原则下可在交易中灵活设置挂牌价格,评估结果可在交易完成后再予公开。&&&&&&&&5、[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以外,资产转让项目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做出限制,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公示的意向受让条件给予确认意向受让资格。&&&&&&&&6、[一次性付款]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二)[网络电子竞价]创新竞价交易方式。完善网络电子竞价(拍卖式报价或投标式报价)、综合评审等产权交易竞价方式,根据标的及项目的不同类型及特点采用不同的产权交易方式;鼓励采用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防止项目围标、串标,努力提高产权交易的溢价率。&&&&&&&&(三)[协议转让]加强协议转让方式的监管&&&&&&&&1、完善协议转让的审批、交易流程&&&&&&&&[场内协议转让]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场内协议转让项目,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草签交易合同并将项目挂牌协议转让的过程形成《场内协议转让情况报告》提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场外协议转让]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资产评估结果获得核准(备案)后可以进行场外协议转让。&&&&&&&&2、[场外协议转让的把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场外协议转让项目条件的审核把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自行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场外协议转让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给予办理企业产权变动登记。&&&&&&&&(四)[交易鉴证]严格交易鉴证及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交易的产权转让行为给予开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凭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交易鉴证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等登记结果。转让方应当将产权变更、注销及工商登记等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五)[产权交割]加强产权交割履约监督。转、受让双方必须严格履约,不得改变受让条件。转让行为的批准机构应对转让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转让双方按照转让合同履约。&&&&&&&&(六)[投诉举报]完善产权交易投诉和举报制度。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设立产权转让投诉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告,认真受理、查办和处理投诉或举报事项。对实名投诉或举报的,要及时负责地予以查实并答复,同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七)[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产权转让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加强工作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可责令限期整改,进行约谈提醒或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或经营业绩考核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提请有权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并非改革要求 _ 财经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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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并非改革要求
近期,山东省制定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引起了强烈反响,各方有赞有弹,说法不一。
  编者按
  近期,山东省出台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要求从山东省471家国有企业中“一次性”划转百分之三十国有资本充实省社会保障基金,由理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派出股东董事和监事,参加被划转出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管理。两个文件甫一出台,引起了不少学者、官员的热议。对此,国资国企资深专家张喜亮研究员撰写此文,与关注国企国资改革的各界人士商榷。
  近期,山东省制定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引起了强烈反响,各方有赞有弹,说法不一。
  在笔者看来,“直接从国有企业中一次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没有领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要义。
  深刻领会《决定》的要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定》虽然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并没有要求直接从“国有企业”中划转国有资本。《决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只是一个概括性表述,至于划转的主体、划转的客体、划转的方式、划转的程序等等,则是在后边的内容得到阐释:“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企业之国有资本上缴的收益,不仅仅是用于保障,还用于改善民生等方面。
  《决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的问题,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并非直接从国有企业中划转国有资本,“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是国有资本收益比例需要“逐步”提高,明确了时间表和封顶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三是不仅用于保障,还有改善民生等其他用途,“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由此可见,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并非是国有企业的责任,国有企业有义务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至于具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和改善民生或其他用途及分配比例,则是公共财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
  削弱国企功能不是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直接从国有企业中划转国有资本,实际上是分散国有资本的措施,分散国有资本客观上是削弱了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和国有资本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7月中旬在吉林长春考察调研国有企业时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直接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是在削弱国企、削弱党的执政基础的行为。直接划转国有企业之国有资本非但不是搞好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上策,却可能是掏空国有企业之举。
  回归“多头监管”旧体制要不得
  一次划转把国有企业百分之三十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社保基金理事会据此则成为了股东,履行划转股权出资人职责,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实施监管。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国资监管机构同时派出各自的股权董事、监事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样的构架表面上是实现了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对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政府财政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是社保基金会监督管理部门。两个以上政府行政部门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再派出股东董事和监事直接参加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客观上强化了“政企不分”,更是回归了改革前“五龙治水”的旧体制。这有悖于国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是历史的倒退。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就是要彻底改变“政企不分、多头监管”致使决策效率低下、责任主体缺失的行政监管的格局,促使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
  社保理事会监管国企有悖其责
  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担着来自各种渠道资金的“保值增值”职责,通过“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而非直接投资运作基金或直接委派董事、监事参加企业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派出股东董事、监事直接参加被“划转”出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之管理,客观上分享了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即国资委的职权,有悖于社会保障基金法定的性质和职责。
  国企股权未必充实社保基金
  直接从国有企业划转国有资本归属社保基金,表面上使社会保障基金获得了更多的资金,实际上只是获得了国有企业的股权,而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董事会成为国有企业股东,未必对社保基金有好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投资人必须要承担市场经济主体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应风险。社会保障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责决定其必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其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之承受力是相当脆弱的,一旦亏损则不仅仅是社会舆论的压力,对全国人民无法交代,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有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这个股东以后,国有企业就能够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就能够使国有资本更安全、决策更正确和执行更高效。
  社保理事会与国资委难成“一致行动人”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即便是持有国有企业股权,其性质决定之必然是“财务投资者”即更关注于回报。国资委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法定出资人代表,其性质决定之必须是国家经济的“战略投资者”即更注重的是服务于国家战略。作为注重本金安全与利润回报的财务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了其财务目的而大量减持国有股权或增加国有股减持频率,可能导致国有企业股权频繁变动,股权分散化还可能导致控制权的松动,则不利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发展。
  从理论上说,划转国有企业之国有资本实际上是缩减了国资监管机构投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数额,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财务投资者”更加追逐资本回报兑现而减持或增加减持频率,还有可能被非国有资本主体恶意收购或稀释国有股权而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追求的目标、功能的定位、考核评价等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很难成为企业治理中的“一致行动人”。“双头”监管“共治”国企,必然导致决策掣肘、效能低下,不但难以合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而且可能导致国有企业消失。
  提高上缴国资收益比例方能充实社保基金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国有企业通过上缴利润、税收和国有资本收益,给予了社会保障基金大力支持。上世纪90年代实施国有股权分置改革和国有股减持措施,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股票时,均按融资额的百分之十出售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上缴社会保障基金。国有企业目前直接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就占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的近百分之四十。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等多种方式,持续不断地加大支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力度。
  据报道,2015年社保基金收不抵支,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亏空”3024.87亿元,比2014年的收支差1563亿元显著扩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最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高达10万亿元人民币。在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初期,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国有股减转持、彩票公益金及投资收益等。十几年来,社保基金不断拓展新的筹资渠道,但是,其缺口不但没有减小却越来越大。
  社会保障基金缺口越来越大的问题根源并非是国有企业支持的力度不够,当然也就不应当由国有企业承担责任。直接从国有企业一次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这种“杀鸡”的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问题,还将严重制约国有企业的生产与再生产。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才是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作用。只有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才能强有力地支持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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