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统筹社会统筹办理

您的位置:&&&&&&&&&&&& > 正文
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被保险人
  第三章 保险费交纳
  第四章 养老金给付
  第五章 保险资金监督管理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 则
  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本省境内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含乡镇企业中的农民),依照本办定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待年老时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被保险人发放养老金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加强管理、确保兑现的原则逐步实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作为其申请结婚证、准生证、入学等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家庭赡养、优待抚恤、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等相结合,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其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设在乡(镇)的代办机构具体经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县、乡两级设立由政府及监察、审计、财政、税务、计生、乡镇企业、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民政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二章 被保险人
  第七条 凡男20周岁至60周岁、女20周岁至55周岁的农民,应当根据自愿原则逐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周岁以下的农民,也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 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当由投保人到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乡镇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位组织农民职工统一投保。
  第三章 保险费交纳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由投保人个人交纳,被保险人所在集体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十条 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代办机构必须向投保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交费凭证,并向被保险人发放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分按月、按年、不定期和一次性交纳四种类型。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交费类型和交费数量,并可以预交或者中途变更交费类型和数量。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按月、按年交纳保险费有困难时,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被保险人在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生活确实很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审核,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从其交纳的保险费中适当借支。
  第十二条 集体补助养老保险费,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所在企业讨论确定。乡镇企业对农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内税前列支。
  集体补助养老保险费,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待。
  民政部门发放到人的救济费、优抚费,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将少量数额用于扶助补救济和优抚的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省农村迁徙的,其交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往外省的,由保险经办机构退给被保险人处理。
  被保险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且有固定职业的,其交纳的保险费本息由保险经办机构退给被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转为城市户口但无固定职业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保险关系转到城市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其保险费本息全部退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全部付给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用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第四章 养老金给付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因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失去生活来源的,经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提前到男55周岁、女50周岁领取养老金。
  第十六条 养老金给付标准,根据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类型、数量、时间及利率确定。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类型、数量及利率的,应将不同类型、不同数量、不同利率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养老金的领取保证期为10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时间不足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一次性付给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生前所在单位,用作被保险人的丧葬费和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时间满10年仍健在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当月为止。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代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拖欠被保险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保险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县统筹,县级所有,省、地、县三级按2:3:5的比例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地、县两级不能达到规定的增值要求的,应当将其管理的保险费上交到省级管理,以确保其保值增值。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必须将所收的保险费于2日内上交给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底将保险费按比例上解到省、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省、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
  第二十二条 养老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年度养老金发放计划,省、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当年12月底以前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比例向县核拨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养老金给付需要外,其余基金主要采取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的方式保值增值,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直接用于风险性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从中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的年度预算、决算,由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足额给付被保险人养老金的;
  (二)擅自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三)违反规定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弄虚作假,冒领养老金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
  (六)遗失、损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帐表和证单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人。
  本办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年老时享有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6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6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66 公示公告最新新闻您现在的位置:&>>&&>>&&>>&&>>&公示公告大邑县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工作要点编辑日期:来源:统筹办点击次数:4802015年,县统筹办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部署,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抢抓新机遇,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统筹发展&工作主基调,紧扣&一地一区&目标定位,突出改革创新和项目建设,着力抓好四项改革、四大建设,力争在新一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继续走在全市前列,为全市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示范。
&&& 一、突出机制体制创新,深化统筹城乡各专项改革
&&& 按照县全面深化领导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意见,突出机制体制创新,不断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各项专项改革。
(一)以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为重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巩固完善集体资产清理核实、股份量化成果,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年报制度,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探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及示范章程,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规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推动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联社、乡镇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地位落实。有序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在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示范镇(片)、东部新区先行试点,以集体资产股权入股的形式,积极发展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2.巩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健全农村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产权登记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成20个乡镇农村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农村产权登记管理服务职能向乡镇延伸,推进市、县、乡农村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登记颁证,在做好斜源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以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为重点,深入推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改革。
1.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以探索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货币化补偿、进城入镇购房落户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民自主自愿向城镇转移为重点,进一步开展有条件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试点工作,形成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具体指导意见和宅基地退出后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或指标的使用路径。在有条件的乡镇选择2-3个点,推广运用沙渠镇龙湾村集中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工业的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以自主开发、参股合作、出让出租等方式,按规划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项目建设。建立创新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的奖励扶持机制和政府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调节机制。
2.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完善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编制农村产权入场交易目录,搞好农村产权网上交易无形市场建设,拓展交易品种,增加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额。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政策体系,修订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开展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3.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涉农银行、担保机构,优化简化贷款手续,探索现代农业融资服务创新试点,切实加大对&三农&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的作用,建立健全农业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三)以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为重点,深化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
&&&& 1.修订完善管理配套文件。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成委办〔2015〕2号),修订完善我县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明确专项资金优先项目、禁止项目和重点环节操作规范&清单&。
2.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市级&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类&专项改革试点。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完善宣传公示栏建设和村级专项资金项目标识标牌,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扎实推进村公改革专项防控试点工作。以苏家镇梓潼村为试点,梳理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村改权力运行清单,对村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3.深化&四步工作法&民主程序。强化宣传培训,提高群众对村级专项资金配备、资金使用范围的知晓率。畅通民主参与渠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一户一卡收集意见。健全议事制度,探索建立村级议事会、监委会成员的退出、罢免机制,对出勤率低、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不履行职责、民意测评不称职等情况的,进行劝退或者罢免。强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使改革成果进一步惠及广大群众。
(四)以解决拆迁区人居、人户分离为重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解决晋原、安仁、王泗等拆迁区域的人居分离、人户分离的问题。积极探索户籍自由迁徙的相关基层组织管理、产权固化、村(社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工作,促进群众自由迁徙、安心进城(镇)。积极贯彻《居住证管理办法》,根据市级实施意见、城乡居民市内迁徙服务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基本建立以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
&&& 二、坚持创新、集成、可推广性,扎实抓好统筹城乡示范建设
&& (一)以斜源镇示范镇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市级统筹城乡示范片建设。
按照《大邑县建设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示范片工作方案》的要求,坚持集中试验改革新举措、集成推广改革已有经验的原则,突出&创新性、集成性、可推广性&, 按照&重点突出、连片打造、特色错位、统筹发展、协调推进&的思路,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以城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群众在示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保障,立足已有改革成果的集成展现和改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新突破&双管齐下&,将斜源镇、出江镇和花水湾镇连片打造为全市山区乡镇创新发展、优质发展、高效发展的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示范样板。
(二)以打造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集中展示区为重点,主动融入大邑东区建设。将统筹城乡的思路和理念融入大邑沙渠、董场片精品农业园区建设,使大邑东区既是精品农业园区,更是以科学规划为基础、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为支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为重点、以民居特色风貌塑造为特色、以农民群众自主参与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发展成果集中展示区。
(三)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探索经济组织与自治组织分离、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在现居住地和原户籍地实行双重管理的新机制。推广以集中居住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议事会、管委会、监委会为自治平台,以物业服务中心为载体,以其他社会组织为有效补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自治管理经验,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严格按照村民自建项目管理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发挥村级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继续推进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置标准化建设工作。
&& (四)以&小组生&新农村综合体为重点,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打造幸福美丽新村为目标,建立健全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民主决策、产村相融、投融资、建设管理、公共服务、乡村治理&七大机制&,推广苏家镇香林村&小组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经验,完善&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重点抓好斜源、安仁镇5个&小组生&新农村综合体试点建设,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大邑县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2015年3月18日主办:大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大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2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1 技术支持:新农村社保和个人社保需要都办理吗?_百度知道
新农村社保和个人社保需要都办理吗?
  新农村社保和个人社保办理其中一个就可以。  “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你听说的是那个是个人办理社保。你母亲还得缴15年!社保是缴15年后有养老保险可以拿,但是基数只有1000多块钱之前办理的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其他2条回答
医疗报销费用比例不同,就没有必要再花大钱购买个人社保了新农村社保和个人社保性质是一样的,只是享受的养老金额。如果已经参加了新农村社保
前者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吧,不一样!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新农村社保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欢迎访问本站,今天是:
& | && | &
最新消息:
当前位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共和乡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基金内审和稽核工作;规范管理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和分解中央和同级财政对新农保补贴资金的计划;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完成有关统计和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并进行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
第二章 参保登记 &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新农保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村委会协办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按手印确认。 &&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
有条件的乡镇事务所可直接采集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 &&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县级社保机构为完成参保登记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
第九条参保人员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登记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参保人员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统筹区域转移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2)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3)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
(4)跨统筹区域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5)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
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信息系统中该参保人员的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第三章 缴费申报 &
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需更换银行存折的变更登记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领取银行存折,或由社保机构到金融机构统一领取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当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第十三条县级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清单,并将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缴明细清单定期从参保人员个人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若账户存款不足,不予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资金到账凭证等提交给县级社保机构。 &&
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实际扣款成功明细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将个人缴费到账信息导入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按县级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 &&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事务所,并由村协办员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直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应缴纳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集体补助明细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级社保机构。 &&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系统将集体补助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按县级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 &&
第十五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填写《一次性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一次性补缴申请表》),由村协办员于当月20日前将《一次性补缴申请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到指定金融机构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缴费存折。 &&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一次性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村委会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
第十七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组成。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标准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按县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一联交县级社保机构财务岗,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
第二十条对于中断缴费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
第二十一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 &&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可到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村委会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
第五章 待遇支付 &
第二十五条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附表十一),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
第二十六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 &&
第二十七条乡镇事务所应对村协办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信息系统审核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
第二十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 &&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三),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个人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个人账户记录。 &&
第二十九条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级社保机构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
第三十条对于发生死亡、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按手印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
第三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年初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数和资金进行预测,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预算表》(附表十四),报县级财政部门。 &&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
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委会和乡镇事务所向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
第三十五条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
第三十八条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管理。 &&
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新农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金结余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
第三十九条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第四十条每年年初,社保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
第四十一条基础养老金申请与划拨。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每年年初社保机构应逐级上报计划参保人数和财政补贴计划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确定中央财政计划补贴资金,年终根据实际参保等情况据实结算。 &&
省、市、县各级社保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社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补贴申请计划。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划拨财政补贴资金。 &&
各级社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发放保险金。 &&
第四十二条每年年末,进行基金收支平衡决算,编制财务报告,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省、市两级社保机构同时编制中央对地方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财务预决算等报表工作。 &&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和关系转移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五,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和《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开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转入接收函》从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寄出。 &&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并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
第八章 统计管理 &
第四十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下发统计结果,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服务。 &&
第四十五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
第四十六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
第九章内控与稽核 &
第四十七条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内控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
第四十八条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稽核。 &&
第四十九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业务和基金管理岗位。稽核部门应对内部各个业务环节、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
第五十条社保机构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和基金监督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
第十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
第五十一条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
第五十二条各级社保机构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
第五十三条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和村委会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讨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受理举报后经核查确实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保护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 &&
第十一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
第五十五条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
第五十六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从日起实施。 &&
------&&省部门相关链接&&------
------&&市部门网站链接&&----
-----&&县部门网站链接&&------
------&&相关友情链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养老统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