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业联合会外建筑企业备案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号)_甘肃省水利网站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水建管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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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甘肃省水利厅
         &&&&&&&&&&&&&&&&&&&&&&&&&& &2013年4月1日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以及市、县审批但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水利项目。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应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是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管理,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第二章 招标投标备案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由建设单位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项目招标备案信息,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审核。
参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系统》中填报注册,审核通过后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单位和市场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已备案的招标投标信息以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新,未及时更新造成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填报完整的招标投标备案信息并提交《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标投标备案信息提交《系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招标投标备案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申请备案,包含项目基本信息、招标组织机构、标段划分、评标办法、招标计划、资质资格要求、计划开工完工日期等;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结果备案,包含评标报告、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推荐中标人、中标金额等。评标专家开标前24小时内由建设单位在《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属水利项目和重大水利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他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评标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在《系统》网站进行。
第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填报、更新备案信息并提交《系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二)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市场主体在建项目考核记录;
(四)良好行为记录:市场主体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不良行为记录:市场主体受到有关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参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招标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打印《招标备案书》(由《系统》自动生成),履行相关签章手续。
招标申请备案应在开标前完成相关签章手续;招标结果备案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完成相关签章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要求市场主体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备案资料参加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投标报名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报名不予确认,并通知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的记录,并将结果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作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的奖励、处罚信息,应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三章&&&&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
 &&&&第十三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及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市场主体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记录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履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单个合同项目为考核单元,对主体工程基本完工的项目,依据中央及省上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分别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市、县评分比例分别为40%、60%。
省属水利项目或市管项目由省属建设单位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在《系统》中逐个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评分结果汇总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属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单位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考核评分结果直接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单位网上报送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盖章纸质件。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甘肃省水利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复核结果告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市场主体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履约情况与信用等级不符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调整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参建要求的评判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评标办法中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5%~10%。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首次登记备案后信用等级暂定为A级。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应用期内,市场主体受到处罚的,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原信用等级高于BBB级的降为BBB级,原信用为BBB级的降为CCC级;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CCC级,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要求,省级重点水利项目信用等级宜在A级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最低的市场主体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类监督检查、稽查审计等情况对履约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复核,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信息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评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通报并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辖区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属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进甘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并对其在甘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核查,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 第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驻甘分公司,配置如下人员:
1、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由具有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2、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
3、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相应资质等级人员标准的30%配备,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
4、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二)驻甘分公司已在我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20%。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不少于300平方米;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已在我省指定银行帐户按规定标准存入省外企业进甘保证金。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甘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表》(网址 下载)。
(二)建筑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及驻甘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驻甘分公司经营委托书。
(五)驻甘分公司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有效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书)及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驻甘分公司配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其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
(八)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
(九)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
(十)驻甘分公司在甘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兰州市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兰分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七条 对符合进甘条件的,发给《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备案手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企业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可以续期一年。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手册》后,应当按照《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到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办结后,其企业和人员信息录入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系统。项目管理班子中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岗位证书移交到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给IC卡,有效期为2年。
&&& IC卡是持卡人员参加工程投标和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凭证。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我省特殊工程(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专业标准达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抢险救灾等)建设施工备案时,可简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驻甘分公司需要对已备案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到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施工的省外劳务分包企业的备案工作,备案条件及具体办法由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一致,进甘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州)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新任负责人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施工企业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扣一分,原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工程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组织施工时,对使用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直接雇用的农民工,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按违法分包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上旬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电子签到一次,逾期不签到者,按不在岗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建筑业企业中标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一月之内进行入场检查。重点检查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相符,是否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记入企业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律尚无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停止该企业在我省重新备案资格。
(一)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工程行为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对事故阻碍调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办理进甘备案的;
(十一)在办理进甘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签到的;
(十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十四)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取得IC卡,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上岗的;
(十五) 使用未办理进甘备案的省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甘建建[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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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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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进甘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并对其在甘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核查,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驻甘分公司,配置如下人员:
1、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由具有工程专业技术
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2、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
3、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相应资质等级人员标准的30%配备,不少于5人。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
4、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二)驻甘分公司已在我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20%。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不少于300平方米;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已在我省指定银行帐户按规定标准存入省外企业进甘保证金。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甘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表》(网 下载)。
(二)建筑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及驻甘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驻甘分公司经营委托书。
(五)驻甘分公司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有效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书)及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驻甘分公司配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其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
(八)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
(九)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
(十)驻甘分公司在甘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兰州市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兰分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七条 对符合进甘条件的,发给《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备案手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企业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可以续期一年。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手册》后,应当按照《甘
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到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办结后,其企业和人员信
息录入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系统。项目管理班子中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岗位证书移交到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给IC卡,有效期为2年。
IC卡是持卡人员参加工程投标和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凭证。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我省特殊工程(省内建筑业企
业资质等级和专业标准达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抢险救灾等)建设施工备案时,可简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驻甘分公司需要对已备案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施工的省外劳务分包企业的备案工作,备案条件及具体办法由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一致,进甘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州)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新任负责人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施工企业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扣一分,原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工程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组织施工时,对使用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直接雇用的农民工,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按违法分包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上旬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电子签到一次,逾期不签到者,按不在岗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建筑业企业中标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一月之内进行入场检查。重点检查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相符,是否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记入企业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律尚无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停止该企业在我省重新备案资格。
(一)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工程行为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对事故阻碍调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办理进甘备案的;
(十一)在办理进甘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签到的;
(十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十四)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取得IC卡,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上岗的;
(十五) 使用未办理进甘备案的省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甘建建[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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