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一般贸易进口收结汇额度怎么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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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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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操作流程
官方公共微信我们是上海的企业,今早一查可收汇额度&-7890&,怎么办呀??哪里出错了呀?急死了,现在银行待核查帐户还有2万美金呢,收不出来,怎么还会是负数???
xxk2010的答复:
一般银行不会承认他们有错的,而且看你说的,也不是银行的错!额度有个时间差,所以结汇的时候银行看到的是正数,款结回来,你们去注销预收款,导致额度变负了!!结汇用预收款结汇,同时报关的时候多报,把预收款15万慢慢逐笔冲回来!!既然你们做了预收款,肯定要做注销,注销的话,一般贸易金额就会相应减少同等金额!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说服银行帮你们调证回来,我记得有一份关于额度调整的说明和申请表格的,就是操作起来比较麻烦!!银行他们手上有一定的调整额度,可以办就是很麻烦!!关于企业错扣联网核查可收汇额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一)为妥善解决企业08年上半年出口收汇,错用08年7月1日以后可收汇额度(且相关核销单已办理核销手续),使08年7月1日以后出口收汇,因可收汇额度不足,无法再结汇或划转的问题,特制订本处理意见,企业和银行应按本意见要求恢复错扣额度。(二)企业处理要求发生上述情况,企业应先认真学习外汇局汇发(及汇综发118号文内容。并按下述要求进行自查,将情况核实清楚,准备相关材料,向银行要求恢复错扣额度: 1、自查要求:1)企业应先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询目前企业其他贸易方式可收汇余额(《企业2008年上半年出口可收汇额调整核注错误情况备案表》中的(I),以下简称《备案表》)(扣除7月1日以后出口的其他贸易可收汇额)是否为零或小于其要求结汇/划转的金额;2)确定被错扣贸易方式中哪几笔为错误核注的金额(H),明确对应的出口收汇和出口报关明细;3)确定2008年上半年出口至填表日仍未办理收汇的出口报关总额及相应的报关单明细(J);4)核实备案表中填写的&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值&[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值(D)=其他贸易可收汇核注合计金额+其他贸易可收汇额余额-7月1日后其他贸易出口额];5)计算截至08年6月30日,上半年企业未收汇额[上半年未收汇额(C)=出口报关日期在08年1至6月的出口未核销总额(A)-银行收汇日期在08年1至6月30日的贸易项下收汇未核销总额(B)];(注:未核销出口和收汇是指截至6月30日尚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上半年出口和收汇;如存在上半年出口7月1日至13日收汇情况的,可记入08年1至6月30日的贸易项下收汇未核销总额中。)6)计算联网核查系统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额度缺损额[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额度缺损额(E)=上半年未收汇额度(C)-联网核查系统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额度(D)];7)计算上半年未收汇额度的应调整额[上半年未收汇额度的应调整额(K)=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额度缺损额(E)-&08年上半年出口,7月14日至9月30日间收汇&,且已凭纸制报关单办理结汇/划转的金额(F)-&08年上半年出口,10月1日后收汇&,且已凭外汇局核准件结汇/划转金额(G)];8)企业经自查,核实情况后,应按要求正确填写《企业2008年上半年出口可收汇额调整核注错误情况备案表》(一式三份,第一受理行、调整银行和外汇局各持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章,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企业可参照使用],企业在填表时应确保各数据项之间的平衡关系,且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不得随意更改。2、企业应向银行提交下述材料办理调整:1)更正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章);2)保证函(应有保证所述情况和提交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接受外汇局处罚的保证);3)错扣金额对应的《出口收汇情况说明》;4)《企业2008年上半年出口可收汇额调整核注错误情况备案表》;5)外汇局已出具的核准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6)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清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7) 联网核查系统其他贸易项下已核注明细清单(加盖企业公章);8)错误核注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和银行申报单(08年6月30日前出口,08年7月14日后收汇);9)待核查帐户中因错误核注,造成无法结汇或划转的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和银行申报单(08年7月1日后出口,08年7月14日后收汇)。3、如存在多家银行错扣情况,企业应选择其中累计错扣金额最大的一家银行作为第一受理行,由该银行受理后进行审核和调整。其他银行根据第一受理行已审核的《备案表》(加盖业务公章)进行调整。(三)银行处理要求1、第一受理行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按下述要求核实情况后,根据备案表中的出口可收汇额调整金额(H)为企业办理调整手续:1)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企业的其他贸易项下可收汇余额(扣除7月1日以后出口的其他贸易可收汇额)是否为零或小于其要求结汇/划转的金额;2)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是否存在错误核注的金额(H);审核对应的出口报关是否为08年6月30日前出口,相应的收汇是否为08年7月14日后收汇;通过企业提交的外汇局已核销清单,审核上述报关单是否已办理核销手续,银行只对已办理过核销手续的错误核注金额进行调整。3)审核备案表中填写的&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值&(其他贸易可收汇初始值(D)=其他贸易可收汇核注合计金额+其他贸易可收汇额余额-7月1日后其他贸易出口额)是否正确;4)根据已办理结汇或划转的08年上半年出口报关单(已经核查银行签注),审核&08年上半年出口,7月14日至9月30日间收汇&,且已凭纸制报关单办理结汇/划转的金额&(F)是否正确;5)根据企业提交的外汇局核准件(复印件),审核&08年上半年出口,10月1日后收汇,且已凭外汇局核准件结汇/划转金额&的金额是否正确(G);6)审核《企业2008年上半年出口可收汇额调整核注错误情况备案表》中各数据等式的平衡关系(即K=E-F-G=H-I+J),如有不平衡,银行应要求企业说明客观原因(如汇率差)。2、第一受理行审核后,如没有多家银行错扣的,则由受理行直接调整,并填写《企业可收汇额已调整证明》(一式三份,调整银行、企业和外汇局各留一份)。如存在多家银行错扣的,第一受理行应先将《备案表》(调整银行和外汇局留存联,加盖第一受理行业务章)交企业,由企业到原错扣银行办理错扣额度的调整手续。原错扣银行应按照备案表中列明的错核注金额,为企业办理错扣额度的调整手续(在联网核查系统中,以负数冲正错核注金额,冲正金额不得大于错扣金额),并在《备案表》(外汇局留存联)上签注调整金额和日期后,填写《企业可收汇额已调整证明》(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备案表》(外汇局留存联,加盖原错扣银行业务公章)和《企业可收汇额已调整证明》(外汇局、企业留存联,加盖原错扣银行业务公章)退企业,由企业提交第一受理行(附件2)。第一受理行在收到原错扣银行退回的《备案表》(外汇局留存联)和《企业可收汇额已调整证明》(外汇局留存联)后,再调整本行的错扣额度。3、第一受理行在为企业办理调整手续后,应作好台账登记,留存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季(在下一季度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外汇局留存联)、《企业可收汇额已调整证明》(外汇局留存联)以及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送外汇局备案。原错核注银行只需留存《备案表》(调整银行留存联)和《企业可收汇额已调整证明》(调整银行留存联)。(五)企业和银行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在核实清楚相关情况后进行调整。外汇局将对银行报备的材料进行抽查,对企业未按本意见要求如实申报或存在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将相应结汇或划出金额从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中扣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银行按本意见要求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情况,将纳入外汇局对银行的考核范围。(六)本处理意见仅适用于本市企业。企业和银行在操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上海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核销科反馈。附件1:《企业2008年上半年出口可收汇额调整核注错误情况备案表》(企业参照使用) 附件2:《企业可收汇额已调整证明》(企业参照使用)外汇局上海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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