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短期存、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率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传字[1999]11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收购、调销、简易粮仓、费用贷款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各档次利率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5.58%;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5.85%;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5.94%;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6.03%;五年以上年利率6.21%。

  三、粮棉油储备贷款执行调整后一年期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率即年利率5.85%。

  四、1991粮食年度末以前尚未消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所占用的贷款、1992年4月以后新增财务挂账所占用贷款执行调整后一年期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率即年利率5.85%。

  五、对尚未划转的粮棉油加工贷款、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凡不属于应划转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按科目归属执行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利率属于应划转而未划出并在专户中反映的粮棉油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执行调整后一年期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率并实行分段计息。

  陸、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调整后年利率2.07%

  七、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利率调整为年利率5.04%,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八、逾期貸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幅度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9年6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行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率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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