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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法规文号】粤财综〔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
粤财综〔号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开招标,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被确定为广东省(深圳以外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被确定为深圳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因在代收业务中严重违规现已被取消代理资格。绝大多数代理银行中标后能积极开展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已经完成了银行端软件开发、联合调试、业务培训等多项工作,省财政厅“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系统”)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的收费系统实现了链接,运行情况良好。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的电子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1-2年时间分期分批将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省非税系统,通过执收单位、省非税系统、代理银行3方的连接,实现5家代理银行省内所有网点均能代收省级非税收入;在推进省级非税系统建设的同时,市、县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电子化建设也将逐步铺开。由于该项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时间紧,而且涉及的代理收入金额大,对资金安全性的要求很高,需要各代理银行从各方面积极参与和配合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级非税收入代收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面推行委托银行代收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执收执罚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整顿财政分配秩序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各代理银行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开展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工作。  二、各代理银行要指派专门负责的行领导和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口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开展系统对接、上线单位调试、银行端程序修改完善、资金缴库、对账、障碍和问题处理等等各项工作,并对省非税系统的建设、推广和运行全力提供支持和帮助。未与省非税系统实现对接的代理银行应加快该项工作的开展。为方便联系和沟通,应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请各代理银行按附表1格式填好有关人员的名单后于日前专函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  三、严格遵守开放省内所有网点的承诺。省级非税收入执收点数量多、分散,缴款人分布在全省各地,各代理银行必须由始至终开放所有网点办理非税收入代收业务,避免因网点拒收而发生缴款人投诉。各代理银行应开通咨询电话,专门受理缴款人对银行拒收的咨询和投诉。  四、为确保代收业务的正常开展,各代理银行必须做好对下属各网点业务人员,尤其是临时或新更换的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非税业务培训和银行的日常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制定完善的非税业务代理书面流程,供柜台操作人员使用。  五、严格执行代收资金划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向人民银行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划缴资金。  (一)对于纳入国库管理的预算内资金,由各代理银行按照“次日清零”的原则,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上一个工作日代收的,与省非税系统对账无误的预算资金划缴人行广州分行(收款人:广东省财政厅,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账号:)。缴库时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规范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要求按预算科目分别填制缴款书。深圳代理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缴资金,并在“附言”说明预算科目名称。  (二)对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由各代理银行按照“次日清零”的原则,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上一个工作日代收的,与省非税系统对账无误的财政专户资金划缴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款人:广东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  (三)已经与省非税系统实现了对接的代理银行,资金划缴的指令由省非税系统发出。对于需要与中央或市、县分成的资金,由省非税系统向各代理银行发出分账指令,各代理银行必须按照省非税系统发送的分账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金额和帐号进行资金的分账处理。各代理银行进行资金的划缴或分账处理后,必须及时向省非税系统反馈达账文件,否则视同未缴库处理。  (四)未与省非税系统实现对接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与执收单位进行对账,并将对账无误的资金按照“次日清零”的原则划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省级财政专户开户行。  (五)各代理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资金划缴规定,严禁滞留和截留代收资金。对各代理银行的资金划缴情况,人民银行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代理银行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代收资格。  六、认真按照以下规定做好跨年度资金的划缴工作。在省非税系统与人民银行系统实现联网前,为了实现各代理银行缴库数、执收单位征收数与该项资金实际入库数的基本一致,各代理银行当年向国库划缴上一年度代收资金时,必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预算科目名称”栏中注明“上缴××年度(上一年度)××(预算科目名称)”。人民银行在整理期内根据缴款书标明的资金所属年度进行账务处理。  七、进一步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下属网点的监督检查,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入库及资金的安全。各代理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各代理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营业网点非税收入内部清算账户、资金管理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避免非税收入资金被延压、占用和挪用等情况发生。  八、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非税收入代理业务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票据由各代理银行主办行向省财政厅票据中心领用并根据每个网点的业务量大小发放给各代理网点使用。各代理银行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网点财政票据的管理,一方面合理测算票据用量避免造成浪费,另一方面应制定财政票据保管、领用、作废等各个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将财政票据作为重要的凭证管理。  九、各代理银行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合作做好省级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承担非税收入代理业务和财政专户资金的归集工作的同时,应协助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非税系统建设和推进过程中各代理银行间的协调工作,包括协助省财政厅组织各代理银行的非税业务会议,牵头召开各代理银行间的协调会,为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系统连接工作提供支持等等。  以上要求,请各代理银行认真落实并加具贯彻意见后转发主办行和各代理网点执行(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一份),各代理银行贯彻落实该通知的情况,请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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