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2400超过1600需节假日加班费缴个税税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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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他()知识点分析,
试题“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相似的试题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民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部分不必纳税,超过8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此项税款按下表分段累进计算某人-月份应交税款190元,则他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公民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1600元的部分不必纳税,超过1600元的部分为全月应纳所得额,月个人所得税按如下方法计算:月个人所得税=(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适用率-速算扣除数.注:适用率指相应级数的税率.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500元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某高级工程师2006年5月份工资介于元之间,且纳个人所得税235元,试问这位高级工程师这个月的工资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公民月工资、薪金所得不超过1600元的部分不纳税,超过1600元的部分为全月纳税所得税,此项税款按小表分段累计计算: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若某人1月份应交纳此项税款为115元,则他的当月工资薪金为多少?(_____ )个人取得薪金、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_百度知道
个人取得薪金、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见下表?(2)小强的爸爸2008年7月份的工资是4400元,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工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薪金,7月份的工资是2600元,6月份的工资是2400元?分享到,小强的爸爸这个月实际领的工资多少元?(3)小亮的爸爸某月纳税265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小明的爸爸这三个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工资扣除2000元部分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实际领到工资多少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500元的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1)小明的爸爸2008年5月份的工资是1800元,他这个月工资是多少元
提问者采纳
5元(3)假设小明爸爸的工资超过纳税起征点2000元:()×5%+(0)×10%=500×5%+100×10%=35元所以小名的爸爸这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90×(20&#47!:500×5%=25
<265那么在超过2000元时缴纳500×5%+()×10%=25+150=175
<265那么在超过5000元时缴纳500×5%+()×10%+()×15%=175+450=625 大于265所以小明爸爸的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55元(2)工资为4400元纳税!(1)5月份工资:()×5%+(0)×10%+(00)×15%=500×5%+0×15%=25+150+60=235元实际领到工资为,但不超过5000设小明爸爸收入为X元:()×5%=400×5%=20元7月份纳税为,不需要纳税,那么在超过500元时缴纳;3)=600所以X=4600,6月份纳税为,则有(X-)×15%=265-175(X-4000)×15%=90
X-%=90÷ (3&#47,即是小明爸爸的实际工资为4600元本月实际领导的工资为5元请采纳
提问者评价
太棒了,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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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400,然后代纳税比例,纳税比例为Y,小明爸爸的实际工资=0元:1800元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6月,则(X-2000)*Y=265,不纳税,纳税=600*10%=60元,验证比例,只有10%正确:0,纳税=0元,*5%=20元:0。(2)00;Y,X=,Y=X-265=2385元,7月。(3)设小明爸爸月工资为X。X=4650元,实际到手的工资为Z(1)5月
(1)小明的爸爸这三个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0%-25=55(2)小强的爸爸这个月实际领的工资:()*15%-125=235(3)小亮的爸爸某月纳税265元,(X-2000)*15%-125=265,X=4600
他这个月工资是:4600
实际领到工资:4335
(1)3个月共缴个税=0+20+25+10=55(2)实际领到工资=-60=4165(3)265=25+150+90
所以工资是0+90/0.15=4600实际领到工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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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缴纳个税的22种情形(一)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陈志坚 |
  根据《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将结合现行政策,对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同时为了让员工安心上班,给有子女的员工发放托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规定。
  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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