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支付给包工头的生产工人工资计入该计入什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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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
根据新施行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信息来源:山西工人报
&&& 日前,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西街村21名农民工手持一张3万余元的欠条,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据他们反映,去年1月至8月,他们一直在太原某建设公司太长高速公路一标段务工。其间,该公司只和他们所在的劳务队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了劳务合同,他们的工资也由这名“包工头”代为领取。现在,工程结束了,“包工头”给他们打了这3万元欠条后就不知去向,他们的工资由此打了水漂。
&&& 了解情况后,生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一下子就指出了此案的症结所在。发包单位使用了没有资质的包工队,并且以包代管,将项目发包出去的同时,也失去了对农民工的管理职能。如果过去发生这类情况,农民工往往只有找“包工头”去要工钱一条路可走,但今后若发生这类情况,农民工就可以找发包单位来理论,如果发包单位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给“包工头”而放弃对农民工的管理,由此造成的“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将由发包单位负责承担。
&&& 7月1日刚刚施行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单位招用。”根据此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马上联系了太原某建设公司。虽然对方一直声称工资已支付给“包工头”,只是由于“包工头”用人不当导致资金出现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与该单位无关,但在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下,该公司最终认识到根据《条例》规定,出现这类情况,用工单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该公司主动承担责任,从保障21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为他们支付了因“包工头”出现问题而拖欠的工资。
&&&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以包代管”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普遍。许多发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后,并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导致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的发生。过去这类事件处理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发包单位和“包工头”互相推诿,劳动部门介入后也只能督促发包单位先给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再由发包单位和包工头协商解决,结果难免出现一家建筑单位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条例》的出台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划分,今后如果发包单位再简单地“以包代管”,由此造成的“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由发包单位负责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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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电话: &&包工头拒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包工头拒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日包工头宋某与永泰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宋某承包永泰建筑公司承建的“嵛景华城”42#、44#楼的劳务工作,但是宋某并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劳务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日至日期间宋某共招用8名农民工到建筑工地上干活。日宋某与永泰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终止,8名农民工被强行赶出工地。宋某以建筑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工资,但是向8人出具了共欠付5万元工资的欠条。8个农民工找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以宋某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提供有效的劳务费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包工头和建筑公司踢起了皮球,8名农民工遂到法律援助中心需求法律援助。农民工的权益如何维护?农民工工资到底应当由谁来支付?
办案过程:
我们在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因宋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宋某与永泰建筑公司是违法的劳务分包关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将包工头宋某与永泰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劳务报酬共&&&&&&
经法院审理查明,8名农民工在永泰建筑公司均做过劳务登记,工资是由包工头签字后由永泰建筑公司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的,又因包工头宋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因此其与永泰建筑公司之间是违法的劳务分包关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判决永泰建筑公司与宋某连带支付8原告工资共5万元
律师解析:
1、农民工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到当地建设局投诉,各地建设局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且建设局设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因此,一般经建设局协调处理,能快速的解决纠纷。
(2)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是较快捷的途径。
(3)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解决时,可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是最终的维权途径。
2、农民工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也就是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民工与建设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从本案来看,因包工头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欠条,可以依据该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将会加重农民工的举证责任,且因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包工头出具的工资欠条便没有了证据效力,因此我们选择了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本案。
3、劳务承包单位或者自然人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严格审查承包人的承包资质,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现实中,包工头不具备资质的情况普遍存在,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能够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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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筑行业总承包企业8月起将直付农民工工资
近日,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发布《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从日起,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  严禁通过“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一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分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夯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责任。同时指出,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总包企业项目部直接使用的农民工,由其直接逐人按月支付工资,严禁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农民工日常管理服务制度,规定总包和分包企业要建立农民工名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企业拖欠工资不得在陕分包劳务  根据《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西所承包建设项目一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在陕不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总包企业将被列入不良信用单位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分包企业拒不配合总包企业直发工资且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再在陕分包劳务和专业工程。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自8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总包企业,应自9月1日起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转载自《陕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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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快过年了,忙碌了一年的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尽快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可西安东郊一工地的包工头却从公司拿到钱后据为己有,根本不顾那些曾经给自己干活的工人。在公安机关的全力追捕下,这名包工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拘。
民警:“这是我们派出所给你们追回来的工资,还给你们。”
务工人员:“感谢新筑派出所。”
务工人员:“谢谢你们,非常高兴,能早日回家。”
民警:“祝你们一路顺利,回家过个好年。”
务工人员:“感谢你们。”
民警:“应该的。”
今天上午,三名进城务工人员从西安公安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领到了民警帮他们追讨回的工钱。
务工人员:“我心里感到特别高兴,能回家过个开心年。”
民警告诉记者,这三名务工人员是西安东郊一工地的钢筋工,和他们一样共有37名务工人员,共计45万多元的工资没有被支付。1月16号,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包工头朱某从建筑公司拿到了所有的工程款,因为数额巨大银行没有预约取不成现金,为了保证务工人员拿到工资,职能部门暂时保管了包工头朱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可第二天务工人员到工地领工资时,发现朱某却携款逃跑了。
西安公安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民警邵晓峰:“结清了所有的工程款之后,(朱某)以网上银行的形式把钱转走了,转走之后,有37名农民工没有拿到工资。”
进城务工人员:“当时抱着失望的感觉,人也跑掉了,钱也找不回来。”
1月18号,务工人员把这一情况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接到报警后,警方经过缜密侦查,终于在2月1号将包工头朱某抓获。而对于为何携款逃跑,朱某是这样解释的。
包工头:“借人家高利贷人家逼着要没办法。”
民警告诉记者,嫌疑人朱某在警方追捕过程中,已经支付了部分务工人员的工资,最终只追回了5万多块钱现金,而这三名务工人员已经购买了今天的火车票,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剩余七名务工人员的工资,警方还在积极追讨之中。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1月23号正式施行。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因为你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对你进行刑事拘留。”
西安公安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民警邵晓峰:“我们这起案子,是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这在我们分局也是我们办理的第一起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第一起案件。”
【】【】【】来源:西部网
编辑: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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