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全文有条文;被保险人连续俩年投保后,...

保险法16条到底对于投保超过2年的如实告知怎么规定_百度知道
保险法16条到底对于投保超过2年的如实告知怎么规定
一,新保险法是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按二年计算,这样,保险公司在日前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二,结合该问题,该保险合同在日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日起施行。保险法law of insurance就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律形态上看,保险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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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该问题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一。对于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二,该保险合同在日后,保险公司在日前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这样,按二年计算,并不退还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新保险法是日起施行
其他3条回答
是的。在保险中叫不可抗辩。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再以以前有疾病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
那你就自己承担啦
可以考虑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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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法第几条规定被保险人已满18岁要自己签名?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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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 年满18岁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购买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法律文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签具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保险法里没有此项规定。&&& 不知这样解释,你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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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民法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即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保险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的险种必须被保险人确认,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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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年满18岁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保险法里没有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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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非是保险法规定,是刑法规定的。不到18岁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自负法律责任。而保险合同是具备法律责任的,所以未满18岁不能自己签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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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可以致电该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保单验真。2.登陆到该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输入保单号进行查询。3.查看保单是否盖有保险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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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最合适的保险产品。最合适的选择就是购买保障型产品,主要有寿险、意外险、医疗保险、重疾险等。在建立了基础保障后,一些投资型的保险产品,可作为一种稳健理财的方式酌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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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新《保险法》2年不可抗辩条款
应完善新《保险法》2年不可抗辩条款 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在对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采纳了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的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标志2年不可抗辩条款,在
  应完善新《保险法》2年不可抗辩条款
  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在对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采纳了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纳的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标志&&2年不可抗辩条款,在社会上反响强烈。但笔者认为,该条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笔者认为,该条法律条文规定有瑕疵。假设某人就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1年后出险,也不去报案,1年后再去,在时间上满足了新《保险法》规定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不履行诚信的前提下继续钻法律条文规定的瑕疵,显属恶意,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法院也予以保护?显然,这是违背新《保险法》设立2年不可抗辩原则初衷的,也是违背立法机关的立法本意与立法原则的。
  笔者再提出一个案例假设:甲已经患有慢性疾病,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如实填写投保书,随后在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让乙冒名顶替去体检,保险合同成立3年后,甲的妻子B想杀害甲骗取保险金,但未遂。在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的过程中,侦查到乙冒名顶替甲去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这一事实,在随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这一事实被写入刑事判决书。当然,B等犯罪嫌疑人肯定会受到法律严惩,但被写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乙冒名顶替甲去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这一事实能否对抗新《保险法》设立的2年不可抗辩原则?
  请大家思考:此时合同成立之日已经超过2年了,保险人持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乙冒名顶替甲去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这一事实的确凿证据能否解除合同?
  请大家思考: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假设甲被刀砍伤、被车撞伤等外力受伤或致残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假设甲被妻子B下毒,造成受伤或致残,或者导致他原来已经患有慢性疾病复发、加重、致残、寿命缩短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据笔者了解,在对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最大诚信原则,但也不是无条件地适用2年不可抗辩条款。美国纽约州法院判例认为,即便保险合同中有不可抗辨条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或者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的情况存在,上述行为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违背,将不得适用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辨条款。因此,在适用美国纽约州法院判例的这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甲的遭遇,基本上按照&保险人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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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有病史的人入了保险后是不是两年后无条件赔偿
如果客户带病投保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顺利承保了如果,两年内,保险公司也没有发现那么,过了两年万一出险,这里的出险指的是出了保险合同条款里约定的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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