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总结公司用部份利润20万元购买汽车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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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部分)
县委〔2013〕3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业强县建设(28800万元)
(一)鼓励加大有效投入(16850万元)
1.突出产业发展导向
(1)对符合我县&1+5+3+X&产业发展导向、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零增地技改&项目3000万元)、5亿元、10亿元或实到外资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项目,分别按当年度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4%、5%、6%内给予奖励(高端纺织装备制造项目、新型化纤材料项目、列入重大科技转化或火炬计划等国家级项目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低效土地&二次开发&的项目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从高不重复,单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视项目投资进度在三年内到位,逾期不再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或实到外资1亿美元以上、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对上述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50%缓缴,待验收后进行补缴或退还。
2.鼓励购买县内企业设备。对购置县内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成套生产性设备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县内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加快推进印染产业集聚。对集聚到滨海工业区的印染企业,自土地摘牌之日起2年(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留成部份全额奖励给滨海工业区,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升级;符合投资强度标准,安置用地减少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对新集聚滨海工业区的印染企业(不包括现在滨海工业区的印染企业)排污费按1元/吨给予奖励;企业新建厂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对滨海工业区新集聚的印染企业,符合先进工艺技术、节能环保设备的要求,按当年度新增生产设备和生产性配套软件系统投资额(凭发票核定)一次性贴息15%。
(二)积极实施创新驱动(4500万元)
1.鼓励智能纺织印染装备企业研究院建设。对省级研究院试点企业根据省级要求给予配套奖励,对县级研究院试点企业给予每家200万元以内奖励(分三个年度兑现,按研究院年度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2.培育创新型企业。县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因生产发展需新增工业用地,可优先解决土地指标,并按土地出让价的20%给予奖励(不超过土地出让净收益总额);购买生产经营用房涉及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发展;免缴或缓缴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减半;当年在县内租赁厂房的,按每平方米120元/年给予补助,每家补助一次(不高于实际租赁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创新型企业按当年度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给予5%以内的奖励(凭发票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创新型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研究开发费用给予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技术、产品创新。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靠高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4.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重点软件企业、软件百强企业、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省级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软件业十强企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三十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CMMI认定,分别给予五级20万元、四级15万元、三级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信息化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省信息化示范(试点)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化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给予2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登记的省级软件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计算机软件产品和为装备智能化、自动化配套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分别按当年纳税销售额的10%以内和5%以内给予奖励(同一产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全力推进&腾笼换鸟&(2500万元)
1.实施土地&二次开发&
(1)凡被列为&腾退土地&项目的,可结合区域基准地价在不超过重新出让成本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如按工业用途重新出让其地价高于原出让地价的,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
(2)凡被列为并购重组项目的,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过户时,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转让过户时涉及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并购重组过程中淘汰落后产能生产设备的企业,享受县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政策。
(3)凡被列为&产业提升&项目的,退出的产业设备经县&二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街道、开发区)会同第三方核准,按生产设备净值价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退出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仍享受县政府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属化工、印染等行业中低端产业转移退出的再按其退出的原实际产业用地面积每亩奖励2万元;新办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鼓励类项目,相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土地重新出让或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按土地评估价挂牌出让,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4)凡被列为土地用途不变的&自主转型&项目,可保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出具今后征迁时仍按原工业用途进行补偿的书面承诺,征迁时原已缴纳的国有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5)凡被列为&收回出让&项目的,土地依法征收后公开出让,在债权债务自行处置的基础上,按县现行&退二进三&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对因全县节能减排需要,涉及印染、热电、化工类企业,已由政府按统一标准收回全部许可排放权并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或注销污染排放许可经营范围的&退二&项目,可按出让面积每亩留县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平均每亩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在100万元以下的按80%;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75%;200万元(含)以上的按70%]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6)对 &二次开发&后转型或提升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实缴税收超原企业上一年基数和全县平均增幅部分,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
2.扶持节约集约发展。对鼓励类企业、支持类企业的项目有效投入,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参照本意见&突出产业发展导向&第(1)类奖励标准分别上浮1个百分点、0.5个百分点予以奖励。
(四)不断深化对外开放(3500万元)
(五)推进企业管理创新(1450万元)
1.对实施&下升上&的企业,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笼子(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不含拆分)奖励3万元;当年实缴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的县留成部分,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统计笼子重新进入的除外。
2.鼓励企业上市。对当年在境内上市、境内借壳上市且注册纳税地迁至县内、境外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境外上市所需的并购重组企业,奖励30万元(以工商登记为准)。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在企业上市当年全额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房产,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在补齐权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
企业在改制上市或上市后并购重组县内企业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依法给予减征、免征或不征相关税收;所涉相关税收的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变更或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或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上市前二年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企业上市后二年,对当年实缴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不含上市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所得税)为基数,增长超过全县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县留成50%,专项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加快实施服务业兴县战略(12500万元)
(一)大力推进轻纺城&二次创业&(3500万元)
1.支持&网上轻纺城&发展。网商集聚区当年完成50家企业入驻并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给予轻纺城网商服务公司统一租赁、装修、培训服务等前期投入费用500万元补助;对入驻企业当年通过网上轻纺城开展交易并实际产生纳税销售达1000万元的,每家奖励5万元,超过部分再按5&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轻纺城市场区新注册的贸易公司当年实缴税收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对当年县内实缴税费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的轻纺城贸易公司、经营户,每家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在柯桥城区新设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县涉外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扶持轻纺城花样版权登记,对当年在县内开展花样版权登记且数量排名前20名的市场商户,每家奖励1万元。
4.对会展公司和有关专业单位在中国轻纺城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展会(不含&纺博会&等县安排专项资金的展会),达到国际标准展位400个、6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举办单位30万元、40万元补助;对国际性著名展览机构、国家相应行业协会自主承办的展会,再补助20万元。车展、房展、农副产品展等传统零售类展览项目减半补助。对轻纺城企业、机构在中国轻纺城国际会展中心、轻纺城展示中心举办新产品发布会、客商对接会,且使用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到会专业客商300人以上的,每场补助5万元(实际费用不足5万的按实补助)。
(二)鼓励重大项目投入(1500万元)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整体经营的商场、酒店、商业街等商贸服务项目(不含市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当年度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内给予奖励(单只项目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资金按投资进度在三年内到位,逾期不再奖励;&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三)做强做大服务业(4000万元)
1.对新设立且在县内缴纳税收的县级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当年度信贷规模15亿元以上的单设小企业信贷中心)、证券业金融机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县内金融机构(分行级、村镇银行),在柯桥城区购买自用营业办公用房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总额以300万元为限);必要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2.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服务组织试点,开业后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1)按上年度&清科排名&,全国前十强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县注册登记(存续时间在3年以上),公司制企业根据实到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合伙制企业根据实到出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2)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企业个人投资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法人投资者在本县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个人限售股在本县减持的,当年度在县内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其县留成部分的50%、60%给予奖励。
(3)股权投资类企业副总以上高管,按照其从该股权投资类企业中取得的工薪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4)对在县内外进行创投、风投等股权投资业务且税收在我县缴纳的县内其他注册企业,在五年内(指企业享受该政策所属年度起的五年内)以当年度实缴来源于县内外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营业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其县留成部分的20%、30%、4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对经县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县金融办认定的其他属一次性引入我县缴纳税收的企业或个人,以当年度实缴税收在100万元及以下、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县留成部分的20%、30%、40%、50%、60%、70%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对新引进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取得收益产生的税收及一次性引入税收,实行镇(街道、开发区)专项分成,比例为其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除奖励企业外的县净留成部分的50%。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税收及一次性引入税收按&超额累退&的方法计入镇(街道、开发区)下一年度的财政收入考核基数,即不超过2000万元的,按50%计入;2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部分,按40%计入;1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30%计入。
4.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新办实际出资在1亿元以上整体经营的现代物流企业(项目),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80%部分(以50万元为限)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内给予补助(凭发票核定,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视项目投资进度在三年内到位);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内给予补助(总额以20万元为限)。
本县进出口企业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点属地报关的,每标箱(或每50吨)补助30元,在属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箱补助100元;国际货代企业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点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年规模达到200至1000标箱、标箱、3001标箱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标箱40元、50元、60元补助;属属地海关监管仓拼箱转关业务的每吨补助30元;报关公司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海关监管点报关的,按每票报关单补助30元。报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每家企业年补助额以30万元为限。
船公司或受其委托的管箱企业、集装箱运输车队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提还箱,年进出集装箱比上年净增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总额以80万元为限)。
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经营国际物流业务,集卡车10辆及以上、年营业额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本县海关监管车辆在中国轻纺城物流中心开展宁波(上海)港班线运输的,每车每趟补助300元(总额以30万元为限)。
5.扶持商贸、旅游、中介服务业发展
(1)扶持特色街(区)创建。对在柯桥中心城、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当年度新认定为商业特色街(区)内经营的、符合业态培育要求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户),按实际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单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通过省级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创建验收的,奖励10万元。
(2)鼓励引进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在柯桥中心城、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新开设营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整体经营的商贸服务业法人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3)鼓励发展商贸企业。对符合柯桥中心城、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商贸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规划,在首次使用的商业用房新开设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的有限公司(整体经营),套内面积经县商务局认定,在500&1000(含)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万元。
(4)支持商业节会活动。安排500万元用于提升县城商气人气、繁荣商圈、促进消费的促销节会活动。县商务局组织商业、餐饮、汽车等限额以上企业、协会,实施&柯桥城市购物节&系列消费主题节会(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5)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酒店、餐饮等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且当年实缴税收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6)提升培育品牌。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奖励1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四钻级、五钻级酒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7)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对年输送1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以下到县内景区的旅行社,奖励每人次5元,超10000人次以上部分奖励每人次8元。对输送游客在县内入住的旅行社,按三星(包括限额以上商务酒店)、四星、五星级分别奖励每人10元、20元、30元。对一次性输送游客到县内二个及以上的3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并在县内星级以上酒店入住的旅行社,100人以上团队奖励5000元,300人以上团队奖励2万元;对一次性输送1000人以上团队到县内二个及以上的3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的旅行社,奖励3万元。
(8)加强旅游评星创牌。对当年新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对总部在县内的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被评为全省五十强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对在柯桥中心城、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新注册的四星级及以上旅行社,当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县内旅行社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9)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且实际投资超5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8%以内的奖励(以100万元为限),&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10)加大旅游宣传促销、节庆品牌打造。安排300万元用于绍兴县整体旅游形象宣传推介和金柯桥旅游节庆品牌打造活动(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旅游企业在绍兴市外宣传推介绍兴县旅游形象,经县旅游局认定,宣传推介费超过50万元的,给予30%补助(凭发票核定,以50万元为限)。对列入&魅力柯桥&系列活动的旅游节会,每个补助10万元。
(11)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新增且在县内缴纳税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服务业机构和研发、设计、环境监测、软件研发、网站设计等科技服务企业,在首次使用的商业用房开设,且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奖励5万元。
(四)加快文化产业发展(1500万元)
1.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对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新建纯文化产业园区(独立法人单位),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总额以200万元为限)。
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标准厂房等改造成为纯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按入驻文化企业当年实收资本总额(含入驻企业当年增资部分)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3亿元以上6亿元(含)以下、6亿元以上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2.培育扶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在本县申报且独立制作的影视作品,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院线首播(映)的,每部奖励50万元;获国际A类、国家、省级政府奖项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列入县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中的民间工艺品类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年纳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鼓励创办各类艺术品经营机构,吸引文化贸易代理和拍卖企业入驻我县。企业在县内从事经营活动,按在我县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总额以50万元为限)。
对全年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的县内专业剧院,组织引进国家级(含国际间文化交流演出)、省级及省级以下演出团体,每场分别补助2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剧院全年补助以350万元为限)。对举办省级、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文化活动和品牌展会,经县文产办、县文广局联合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承办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柯桥曲艺高峰论坛&,每届给予50万元以内的承办经费(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每年安排2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用于小百花越剧艺术传习中心优秀剧目的创作、排演(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中国柯桥网影响力、竞争力有明显提升的,奖励30万元。
3.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对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纯文化产业项目(独立法人单位),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3%、2%、1%给予补助(总额以200万元为限)。对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不低于项目扶持资金20%的配套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4.支持引进、发展重点文化企业。经县文产办会同县文广局、县财政局认定的设在本县的文化产业总部机构,根据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以上800万元(含)以下、8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对列入全球500强、全国30强、省&百强振兴计划&的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房产开发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对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文化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和营业税首次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市场。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社会团体参加由县文产办会同县文广局批准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境内、境外分别按每个标准摊位补助1万元、3万元(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个摊位,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已享受国家、省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6.鼓励文化产业品牌创建。新评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评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列入省文化企业&百强振兴计划&)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国家、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品牌(活动)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2000万元)
1.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对2010年以来,土地拍卖带农贸市场规划且含有商品房的新建(改建)市场,按星级市场标准实行奖补:四星级及以上每个奖补160万元、三星级每个奖补120万元、二星级每个奖补50万元。对其他改建或改造的市场,按市场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以四星级及以上标准、三星级标准、二星级标准改造提升的,分别奖补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经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及星级文明规范市场验收认定后,奖补资金一次性兑现。上述两项奖补,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60%,辖区镇(街道、开发区)承担40%。市场检测点检测设备等公益服务设施按所需经费予以全额奖补,食品安全追踪溯源电子化系统按所需经费予以70%奖补。
2.农贸市场星级创建和省级示范市场创建。创建成功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市场的,分别奖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创建省级文明示范农贸市场每个奖补15万元。上述星级市场创建与省级文明示范市场创建奖补不重复计奖,按高额奖补。
3.农贸市场公益性建设
(1)公益设施运行奖补。对于农贸市场公平秤、检测设备维修、检测试剂购买、管理软件和电脑的维护,凭发票复印件和主管单位证明予以奖补,每个市场不超过1万元。对电子打码秤的打印纸费用补贴50%,每个市场不超过3万元。
(2)公益摊位设置奖补。对引进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的直销摊点,市级著名商标以上的农产品、副食品专卖店,经考核认定后,凭相关摊位租赁手续,给予每个摊点摊位租费的10%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元。
(3)管理考核达标奖补。最佳市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奖补3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2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15万元;营业面积2500(含)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奖补10万元。满意市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奖补15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1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8万元,营业面积2500(含)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奖补5万元。基本满意市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奖补10万元;营业面积(含)平方米的,每个奖补5万元,营业面积2500(含)平方米以下的,每个奖补3万元。被评为不满意市场的,不予奖励,并取消享有其它扶持政策的资格。市场创建与管理达标,不重复计奖,按高额奖补。托管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三、提升发展现代农业(4200万元)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1650万元)
1.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在省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全年油菜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2.对订单粮食实行保护价收购,对订单种粮大户继续发放一定的粮食预购定金。2013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32元、135元、150元。对种粮农户按订单交售早籼稻,在省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50公斤1元的种子补贴;交售粳稻每50公斤给予9元的价外补贴、2元的机械烘干费补贴和1元的种子补贴,完成订单任务后,再按订单数量每50公斤奖励5元。
3.对当年验收认定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每个奖励10万元。实施4.2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按照省定标准给予配套补贴。对种植县规定的杂交水稻品种,按实际种植品种和面积给予每亩25&40元的补贴。推广&千斤粮、万元钱&模式,扶持发展稻虾轮作、稻花轮作、稻菜(瓜)轮作、稻草轮作等农作制度创新模式。大力推广粮食生产节本增产增收、测土配方施肥、新品种引试推广等技术,开展农业机械化(农机安全)示范点创建。扶持省级水稻高产千亩示范方建设,开展粮食优质高产示范竞赛和示范户评比奖励。
4.对新购置省定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按照省定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建设区域性粮食烘干与育供秧服务中心,对新购置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的,在省定购置补贴基础上再补贴20%;对推广应用水稻机械插秧、油菜机械收获作业的农户每亩补贴40元;对接受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病虫统防统治面积全季500亩以上)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户,每亩补贴40元。
5.对粮食安全应急加工企业年加工100吨及以上的每吨补贴400元,100吨以下的每吨补贴300元;对30家粮食应急指定供应店每家补助500元;对10家粮情信息监测点每家补助1000元;百户县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抽样户每户补助300元。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国家、省定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加强粮食作为种子引试储备和农资应急储备、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
(二)培育提升农业精品基地(1650万元)
1.对连片100亩以上的高档次、无公害精品蔬菜基地且当年新建钢架大棚达到50亩的,每个补助30万元,再增加50亩钢架大棚及以上的追加补助20万元。
2.对新建、改造肉羊1000头、家禽1万羽等以上的高档次、无公害精品畜禽(生猪、奶牛除外)基地,达到省级标准的,每个补助20万元。
3.对连片200亩以上的高档次、无公害精品水产基地且当年新建钢架大棚达到50亩的,每个补助30万元,再增加50亩钢架大棚及以上的追加补助20万元。
4.对新建连片20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花卉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再增加100亩及以上的追加补助10万元;对新建连片3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鲜切花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
5.对改造连片10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茶叶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再增加100亩及以上的追加补助10万元。
6.对新建连片100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竹笋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再增加500亩及以上的追加补助10万元。
7.对新建连片200亩以上的高品质、高效益精品干鲜果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再增加100亩及以上的追加补助10万元。
8.对已列入省级的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经验收通过,分别对园区建设主体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培育6家全省领先的现代农业休闲观光示范区。
(三)发展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400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年度择优评选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家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建平水日铸茶加工连续化生产线的企业,每条生产线奖励20万元;对评为省级标准化名优茶厂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建符合省地方标准要求的名优茶厂,每家奖励10万元。培育以市场为导向、带动性强、生态型、观光型的特色农业观光园区,当年投资超过30万元的,每个补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年度择优评选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奖励1万元。对当年在柯桥城区、绍兴市区及其他城市设立优质农产品专卖店,且销售县内农产品占60%以上的,每家补助2万元。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含绿色证书、农村实用人才、农函大、农业机械化、农村信息化)培训,每人补贴300元。
(四)积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500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出口名牌)、浙江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绍兴市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的,每只(件)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认证(包括品牌升级获得)的省级及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森林食品),每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只奖励5万元,在境外注册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励2万元。
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开展农产品包装设计竞赛活动、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等。积极创建&茶叶强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实施名茶品牌战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重点对&贡茶酬知音&平水日铸茶万人品茶活动和浙江(南京)绿茶博览会、中国(杭州)茶业博览会等茶事活动进行补助。(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四、致力推进创新发展(10300万元)
(一)加快发展纺织工业创意设计产业(2500万元)
1.扶持中国轻纺城创意园开发建设
(1)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或其研发中心和国外高层次创意人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落户创意园并自行购置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认定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入园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购买园区用房的入驻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装修并开始办公,经考核认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符合创意园业态要求并以租赁形式落户的企业或研发中心,按符合业态要求的产品年纳税额分别达到5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房屋租金的100%、70%和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12万元、8万元)。
(4)对在园区落户并经申报认定或已获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整体迁入的给予每家补助200万元;省级的给予每家补助50万元。对建立各类技术、信息、咨询、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认定的,每家分别补助20万元和10万元。
(5)对新入园企业,当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购买创意园房产的入驻企业和个人,经创意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将50%以内的面积出租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租房企业同样享受园区政策支持(与出租方不重复享受)。
(7)对入驻园区的金融、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可享受上述有关政策。
(8)园区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总部(区域总部)以及金融、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奖励园区10万元;每引进一名国家、省级&千人计划&、市&330海外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落户创业,年纳税额达到 50万元的,奖励园区5万元。
2.加强工业设计人才培育与项目集聚
(1)对引进高层次设计人才落户创意基地注册设计服务类公司并有纳税实绩的给予引进者和落户者奖励,其中:给予服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中国&十佳&设计师、国际或国家级纺织品设计类专业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国(境)外纺织服装品牌企业设计总监等落户者奖励20万元,引进者奖励5万元;给予国际或国家级纺织品设计类专业大赛二、三等奖获得者,省级及以上品牌(商标)的纺织服装企业设计总监等落户者奖励10万元,引进者奖励1万元。
(2)高校院所来创意基地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派专人常驻180天以上实质性开展工作的给予年10万元补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与当地企业合作项目达10项及以上的,再给予年10万元的奖励,不足10项的按比例扣减。
(3)对基地人才取得省级高级、中级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认定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3.扶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壮大
(1)对新落户创意基地且正常运营的项目,经考核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支持,按&先交后补&原则给予一年房租补助;对获得&十佳创意机构&荣誉的基地企业给予一年房租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类优秀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研发投入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基地企业,按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凭发票核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新入驻企业,当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促进设计研发成果转化。经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同意,工业设计机构(设计师)、品牌企业、纺织类院校、全国性工业设计类比赛在轻纺城时尚发布厅、轻纺城市场等指定地点举办或以中国轻纺城名义在国内外举办动态新品发布会的,每场补助10万元;在中国轻纺城创意基地范围内举办新品静态展的,每场补助3万元(同一机构、设计师每年每种活动最多补助2场;总额以250万元为限)。
5.扶持工业创意设计类大赛及国内外交流活动
(1)引进国际性、国家级纺织品设计类专业大赛的,对引进者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获得绍兴县纺织面料和花样原创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面料组和花样组各9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鼓励基地设计机构(设计师)参加国际(德国红点、IF奖、美国IDEA奖等)、国内(红星奖、工业设计奖等)工业设计类比赛,对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一机构(设计师)多次获奖的可累计奖励。
(4)经创意产业服务中心备案同意,对举办(承办)国际、国内流行趋势发布、人才培训、设计师对接、时尚沙龙、专题讲座等创意活动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6.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对列入省工业设计科技项目的按省科技厅扶持补助资金1∶1配套奖励。
(2)安排200万元扶持&绍兴县科技时尚创意周暨中国(柯桥)纺织花样设计展览会&做大做强及加大创意产业宣传招商(经费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
(二)大力促进科技创新(4000万元)
1.鼓励科技进步
(1)对当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作为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当年获省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作为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扶持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
(1)对校企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凭合同及发票)的50%给予补助(与&两院&院士及在绍兴县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院所合作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其它院校科研机构的项目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浙江省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晋升为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省级、县级研究院试点企业实施的专项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专项资助。
3.培育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区域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校企共建创新载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
(4)对新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经费支持且上级要求配套的,给予最高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县级补助从高不重复)。
4.开展科技金融扶持。对科技型企业实施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或相关研发(成果转化)设备融资,分别按其当年新增贷款利息额、担保费用和科技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三项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5.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对县内纳税企业当年获得国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0.25万元;获得国内授权外观专利每30件奖励1万元(30件以下的不予奖励)。对发明专利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本县企业,按纳税销售额给予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扶持科技园建设与培育孵化科技企业
(1)对新入驻科技园的企业,按项目启动期(半年)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凭合同与发票核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在孵企业前三年房屋租金按&先交后补&的原则给予等额补助。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研发或生产性设备投资,按10%给予奖励(凭合同与发票核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孵化毕业的优质科技企业需产业化的,可参照培育&创新型企业&政策给予扶持。
(三)实施品牌战略(500万元)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名牌、知名商号)、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知名商号、老字号),每只(件)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每只奖励 50万元。对当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并发布的减半奖励;对新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质量措施项目的,每只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单位、质量管理五星级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省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当年建成投用的安全生产更新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内(凭发票核定)给予专项补助(与技改奖励不重复,单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大力引育高端人才(3300万元)。
对在我县创业创新的&鉴湖英才&[指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市级重点人才、县内急需的社会事业人才、其他优秀人才,以下依次简称第(1)、(2)、(3)、(4)、(5)类人才]提供以下扶持政策:
1.资助项目启动资金
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国内人才,经评审入选A类、B类、C类的,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对入选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创业、创新项目A类、B类、C类的,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业创新启动资金。对上述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在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内,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最多2年的全额贴息。
落户我县并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分别资助500万元、300万元。已经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并来我县创业创新的,分别资助300万元、200万元。
2.&鉴湖英才&创办研发性公司的,在每年最高3至6万元限额内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最多3年。第(1)至(3)类人才创办企业在成果产业化阶段,在每年最高6万元限额内给予厂房租赁补贴,最多3年。
3.第(1)至(3)类人才新创办的研发型企业,当年度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中介机构、人才工作联络站、社团组织每引进1名海外&鉴湖英才&全职到我县工作,且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0海外英才计划&的,给予5至20万元的奖励;每引进1名国内&鉴湖英才&全职到我县工作,给予1至10万元奖励。个人正式引进&鉴湖英才&到我县创业创新的(与引进人才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除外),给予减半奖励。企业通过专业人才服务机构招聘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管理、技术人才,聘用时间满1年的,补助其30%的机构引才费用,最高补助3万元/人。
5.鼓励企业引进在国外担任过工程、技术、设计、管理主管(总监)及以上职务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按企业支付给&海外工程师&年薪15%的标准,给予企业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最长5年。企业柔性引进国外智力,经考核完成目标的,国家级高端项目、省级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国家级、省级常规项目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入选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或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补助5万元。
6.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行科研项目研究的,每个科研项目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第(1)至(3)类人才创办企业组建的研发机构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分别资助4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在国内外人才密集区、大城市创办研发机构。对招聘3名及以上符合第(1)至(5)类人才标准的全职研发人员、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国内研发机构资助10万元,境外研发机构资助20万元(海外人才创办企业除外)。对入选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奖励30万元。
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入选省特级专家、市高级专家、市拔尖人才的青年人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7.企业参加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国内校企合作、人才招聘等活动,给予摊位、会务、宣传等费用补贴,每家每人次不超过5000元(限1人)。参加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海外招才、智力对接等活动,补助其支付组织单位费用的50%,每次最多不超过3万元 (限1人)。企业每吸纳1名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或三年内历届毕业生,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服务1年及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补助2000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对组建并正常工作的,补助1万元工作经费;每吸纳10名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实践的,再补助5000元工作经费,10名以上按500元/人予以补助。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与高校签订合作协议,企业接收高校见习(实习)生的,根据合作协议给予一定费用补助。
8.&鉴湖英才&出国(境)参加国(境)外权威机构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1至5万元内给予会议期间个人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年最多补助2次。第(1)至(3)类人才自行参加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国内高层次学术研讨会、科技交流活动或专业培训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鉴湖英才&参加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培训、进修、考察及疗休养活动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鉴湖英才&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的,补助2万元;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的,补助1万元。对经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承担县、市、省级高级研修班的各类企业最高分别补助5万元、7万元和10万元;对承担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举办的复合型人才培训班的培训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内50%的经费补助。企业每培养一名技师、高级技师,分别补助1000元、2000元;企业每培养一名副高级职称人才,补助个人和企业各2000元。
9.人才住房保障
(1)在我县全职工作三年及以上、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我县房改政策或住房优惠政策、在我县无住房的第(1)至(3)类人才,在柯桥城区内自主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分别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分5年补助到位。
(2)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我县房改政策或住房优惠政策、在我县无住房的第(1)至(5)类人才,在县内自主租房的,给予每年最高1.5万元至3万元的租金补贴,最多5年。
10.在我县工作1年及以上的&鉴湖英才&可享受生活补助,最多5年。其中第(1)类人才每年10万元,第(2)类人才每年6万元,第(3)、(4)类人才每年4万元,第(5)类人才每年1万元。
对未正式调入我县,事先向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报备,与我县企业或教体、卫生、文广等社会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柔性引进协议,且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第(1)至(4)类&鉴湖英才&,比照全职工作人才的50%享受。第(1)至(5)类全职工作人才中,系县内规上企业负责人的,减半享受。
五、做强做大建筑产业(2000万元)
(一)鼓励企业转型发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积极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鼓励非政府性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对采用建筑工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建筑工业化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中纺CBD区建造总部大楼。
(二)鼓励企业创优创新。对县内工程项目获&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100万元、20万元;获国优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50万元、10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含单项和专业奖)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20万元、4万元。对我县建筑企业承建的县外工程获&鲁班奖&或&詹天佑奖&、国优工程和钢结构金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含单项和专业奖)的,分别给予总承建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参建企业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勘察设计项目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钱江杯&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分别奖励勘察设计企业10万元、5万元。对企业当年度主编、参编省级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对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企业创建的QC成果获国家级认定的奖励1万元。(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不同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对主项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项资质晋升为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对增项资质晋升为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以上企业,劳务类资质的不予奖励,公路、水利类资质的加倍奖励。对主项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对企业当年申请获得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港口工程施工资质,或收购、兼并上述类别县外企业转注册到县内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县外建筑、市政、铁路、隧道、水利等一级、二级企业来我县新注册落户并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县内建筑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的县留成50%专项分成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扶持企业做强做大。对县外二级以上建筑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县,且当年实缴地税200万元以上的,其实缴地税200万元以上部分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30%专项分成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五)鼓励企业提升文明施工水平。对企业承建的县内工程获&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5万元;被评为年度县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示范工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15500万元)
(一)推进节能降耗(20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万吨千家&计划并获得国家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清洁生产的工业示范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20%内配套奖励。对列入省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经当年度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其它新能源企业的设备投入,按国家、省补助资金总额的20%内给予配套奖励。对在我县新办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开展&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实施天然气或蒸汽替代导热油定型改造的,每一台给予6万元以内补助(上述奖励与投入奖励不重复,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淘汰落后产能(1500万元)。对完成列入省级及以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实际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按中介机构核准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完成列入县、市级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实际设备购置发票为依据,按中介机构核准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给予5%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进污染减排(5800万元)。对当年完成定型机&静电吸附&二级处理设施建设的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台套;对按要求完成制革行业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的,奖励20万元/家;对开展并完成放射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第二批工业污染企业刷卡排污电磁阀及管理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按县统一招投标的实际中标价),给予全额补助;根据审计部门年度审计结果,对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污泥集中处置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对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150吨、130吨、90吨、75吨、65吨、45吨、35吨热电锅炉炉外脱硫改造分别补助每台274万元、238万元、164万元、137万元、119万元、82万元、64万元(简易湿法脱硫改造按半干法、湿法的60%标准实施补助);对150吨、130吨、90吨、75吨、65吨、45吨、35吨热电锅炉脱硝改造分别补助每台92万元、80万元、55万元、46万元、40万元、28万元、22万元。
(四)强化生态建设(6200万元)。继续按照&统一规划、属地负责、以奖代补&的原则,推进平原绿化&3318&工程(包括&四路&、&四河&沿线绿化提档升级改造)。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生态镇(街道、开发区)创建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级生态村创建验收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社区(学校)创建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七、大力表彰发展功臣(500万元)
(一)对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5亿元的企业(不包括银行业、房地产业和国资控股非工企业,下同)经营者,授予&绍兴县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牌;对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1亿元的企业经营者,授予&绍兴县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牌。
(二)对当年县内实缴税费数额较大的下列企业经营者,授予&绍兴县经济发展功臣&金质奖牌:
1.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5000万元且实绩超过上年的企业经营者;
2.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3000万元且实绩增幅超县平均增幅的工业企业经营者;
3.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20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5%及以上的建筑企业经营者;
4.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10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5%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经营者;
5.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3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5%及以上、带动农民致富作用强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者;
6.当年县内实缴税费超300万元且实绩比上年增长15%及以上的中国轻纺城贸易公司经营者(经营户)。
1.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2.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同一企业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新上项目或新办企业)。
对列入中央、省、市补助计划的政策项目,其要求的配套资金通过对县级同类项目的整合予以解决,确保上级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3.本政策意见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服务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均限于县级及以下。
4.本政策条款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相应的认定、兑现办法并具体负责实施,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县委办(县委政研室)、县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5.本政策意见从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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