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承租梦见住别人的房子子,税务局通知我们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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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私房出租税收管理,现将私房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私房出租:  (一)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三)利用私有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的;(实际经营者系房屋产权人或直系亲属的按房产原值有关规定征税)  (四)除直系亲属外,以各种名义将房屋借于他人居住的。  二、税收征收方式  私房出租的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一)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缴纳的税种、税率、计算方法如下:  房产税=租金收入×4%;  营业税=租金收入×3%×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7%、5%、1%;  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营业税×1%;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义务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减除税费标准和顺序如下:  1.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准予扣除。  2.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余额的20%。  (二)核定计税租金征收。当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所载租金金额不实或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计税租金征收的方式,纳入定税管理,各区相邻地区计税租金标准应事先报市地税局征管处协调确定,具体计税租金标准由各基层局制订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三、纳税地点  私房出租或转租适用于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纳税人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拥有不同辖区的出租房屋或同一代理人代理多处房屋的,可选择某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   四、房屋转租有关政策问题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费,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义务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减除税费标准和顺序如下: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具有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五、有关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应在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证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对出租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承租房屋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承租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及出租人的情况。  六、私房出租档案的建立  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健全私房出租的基本档案,在建立新户(包括企业和个体户)档案时可要求纳税人出示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并据此建立房屋出租税收户管档案,将它纳入日常税收管理。  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39号)予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日印发您现在的位置: >>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责任部门
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信息有效性
洞地税发[2009]10号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县局成立出租房屋税收管理领导小组,肖和平同志任组长,刘晓红、李天平、朱达均、肖玉强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设税政科,刘晓红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税务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责任到人,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扎实有效地推进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二、税款征收
根据实地摸底和各分局实际上报情况制定洞口县城镇房屋出租每平方米租金收入标准,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租金收入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县局的规定,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个人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
2.做好纳税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讲解房屋出租的税收政策。
3.税收管理员定期将辖区内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核查出租房屋使用、变更、缴税以及实际租金收入等情况。
4.各分局将出租房屋税收情况及报表于9月20日前报县局税政科。
&&&&&&&&&&&&&&&&&&&&&&&&&&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附:洞口县城镇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核定标准
主题词:出租& 房屋& 税收& 管理& 通知 &&&&&&&&&&&&&&&&&&&&&&&&&&&&&&&&&&&&&&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印发&&&&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
打字:欧阳淑炼&&&&&&&&&&& 校对:刘晓红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邵地税发〔2009〕39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切实提高认识。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地税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各级务必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加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业务工作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实现新的突破。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公室,刘卫秋同志任主任,杨赟、匡玲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设税政二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责任到人,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扎实有效的推进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 三、明确工作步骤。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 (一)宣传发动和税源摸底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
&&&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强化出租房屋税收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切实抓好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源摸底工作,并按照市局的要求建立完善出租房屋税源电子台帐。
&&& (二)组织实施和整改建制阶段(7月1日—12月30日)。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具体的征收管理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确立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和执法程序,确保出租房屋税收逐步走上规划化、科学化的轨道。
&&& (三)总结验收和考核评比阶段(2010年1月)。市局组织考核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情况进行考评。
&&&&&&&&&&&&&&&&&&&&&
&&&&&&&&&&&&&&&&&&&&&&&&&&&&&&&&&&&&&&&&&&&&&&&&&&&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促进出租房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及《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发(200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办法
(一)凡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因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出租房屋是指单位和个人将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含不动产)及附属设施出租或转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
(二)对于我市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主管地税机关自行征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以及自征和代征相结合的办法,即:各主管地税机关可自行征收,也可委托辖区内房管、公安、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政府或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方”)代征,地税机关自征和委托“代征方”代征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三)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代扣代缴。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情况,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主管税务机关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应税款(纳税人仍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实施机构
(一)我市各级地税机关是出租房屋税收的主管部门。
(二)出租房屋税收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个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出租的,应分别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所在地代征方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
(三)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情况进行巡(检)查,及时掌握税源信息,核查出租房屋使用、变更、缴税以及实际租金收入等情况,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主管地税机关,更新征管档案,依法对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税,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税款的征收
(一)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纳税人应依法向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三)出租房屋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
(四)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
(五)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按照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地方各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按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区域、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算征收地方各税。
1.拒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七)主管地税机关要开展典型调查,根据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定期测算不同区域、不同地段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作为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租金收入的依据,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八)出租房屋税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季或按年缴纳,对年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四、登记管理
(一)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方报送《邵阳市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方据此登记《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台帐》。
(二)纳税人房屋所在地地址、门牌号、出租面积、租金发生变更或纳税人转移房屋使用权或出卖、变更房屋产权的,应在变更之日或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填写《邵阳市出租房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申请表》(附件二),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方办理变更手续。
(三)纳税人暂停房屋出租或停租后又发生房屋出租行为的,应在停租之日起或出租之日起15日内填写《邵阳市出租房屋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申请表》,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方办理停租手续。
五、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一)出租房屋应当开具发票。申请开具发票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代征方必须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取、使用、保存、缴销发票。
六、委托代征税款
(一)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辖区内房管、公安、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政府或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方”)代征出租房屋的税款。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与“代征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代征方不得再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三)主管地税机关在实施委托代征税款过程中,只委托税款的征收权,不委托税收的管理权。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征方实施代征税款前,应对代征方及从事代征税款工作人员进行税法宣传、辅导,明确代征税款的各项规定以及税收票证填写方法。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应及时通知代征方,并视情况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换发或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五)主管地税机关和代征方要建立《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台帐》,并实行定期对帐制度。
(六)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实际入库的代征税款,按协议确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代征方支付手续费。代征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七)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支持,由当地政府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违章处理
(一)代征方和房屋出租人有违反《邵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代征单位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时,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处理,代征单位无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罚。
(一)如遇国家、省调整出台新的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由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室&&&&&&&&&&&&&& 2010年5月31日印发
打字:朱小连&&&&&&&&&&&&&&&&&&&&&&&&& 校对:税政二科 匡玲
另需公开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两个文件:
洞政发[2007]14号,洞政办发[2007]83号
因是政府文件,我局无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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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中国税务资料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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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一)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具体计算如下:
  1、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Σ计税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土地面积或税额)×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
  以上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执行。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或提供虚假上述资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缴纳。
  2、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建筑)面积和当地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出租房屋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六条& 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如下: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6%;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7-10%;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15%;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20%。
  第七条& 纳税人转租房屋的,以收取的租金收入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幅度内下调1-3%。
  第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幅度内,根据不同纳税人收入规模、所处的征税范围、交纳的税种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综合征收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九条& 对纳税人的计税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核定的税收及附加定额,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结合房屋坐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类型、结构、用途和新旧程度、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等确定,并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或备案后执行。
  核定税额,应予以公布,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 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临时发生出租房屋行为,不能够确定为生产经营的,不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对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出租(转租)房屋收回不再出租(转租)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注销登记前,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进行注销登记的,自房屋收回一个月内,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等原因暂停出租(转租)房屋的,或纳税人与承租人协商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在发生上述行为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按期申报缴纳税收及附加;对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由其自行申报缴纳税收及附加,也可采用委托代征方式代征税收及附加。
  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税收及附加的具体计算征收方式。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委托公安、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承租人等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税收及附加,并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出租(转租)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出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人缴纳税收及附加。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由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或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
  纳税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或有关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或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代开发票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或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审核后予以开具,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的,其支付租金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并应依据《》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次性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凡能够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将收入所得分解到所属纳税期分别计算缴纳税收及附加。
  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多次取得一处房屋租金收入的,应合并计算缴纳税收及附加。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多次取得多处房屋租金收入的,应按照房屋坐落地分别合并计算缴纳税收及附加。
  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次计算缴纳税收及附加。
  第十九条& 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应分别税收及附加科目入库。
  第二十条& 税收及附加的缴纳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半年或年。纳税人的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租赁合同及应纳数额大小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房屋租赁业税收及附加的代征工作。代征税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税收完税证》),严禁以其他凭证代替《税收完税证》。代征人应按规定填写《税收完税证》,不得涂改、分联填写,不收税不得开具税票。填写错误的《税收完税证》要全套保存,不得销毁。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收及附加。
  第二十二条& 代征人应及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结报解缴税款,并在解缴票款的同时按月或季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委托代征房屋租赁业税收及附加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汇总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加强对代征人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税收完税证》,及时结报解缴票款,妥善保管税收票据。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代征人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完税证》的领发结报、税款的清缴、报表的统计等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税款、税收票据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辖区范围内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租赁业税收及附加政策、缴纳程序和代征单位信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个人出租(转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及附加管理台帐,加强日常动态监控。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建立个人出租(转租)房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要注意保密,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其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下岗失业、城市低保人员等个人出租唯一住房且缴纳税收及附加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
  1、房产税税率: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4%;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的12%;
  2、营业税税率: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3%;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的5%;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附征率:0.33-0.55%;
  4、个人所得税附征率:0.5-1%;
  5、土地使用税附征率:0.5-1%;6、印花税税率:0.1%.
  发布日期:
  有效性:有效;
  税种:,;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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