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印花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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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523326
关于印花税
印花税是按施工合同金额缴纳,还是按工程结算金额缴纳
提问者:广东-深圳税务浏览27次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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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帐务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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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都规定,一般企业,印花税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可是很多企业的印花税的金额相当大,印花税都按年或半年计缴,如果仅在发生时才进行会计核算,势必影响企业的资金状况,有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一般都把印花税作为预提费用核算,但新准则又不允许进行预提费用的核算
我公司在08年审计的时候就遇到这个问题
公司预提了08年的印花税税金,到明年1月份才去申报,做在预提费用里面,年末将其挂进应付帐款里面去
审计把印花税拎出来,说预提的费用不允许进费用
调帐将印花税调进
&&应交税金里面去
怎么都觉得别扭阿
09年,我们的印花税到底应该怎么核算阿??
应该说,所有的税费都应该进“应交税费”,这是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以前所谓“四小税”是可以直接进管理费。
由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一般是集中缴纳,对当期损益影响比较大,不管是预提还是不预提,都要经过管理费用体现经营费用状况。
至于是否预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预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我们的金额就是比较大阿
所以预提了
可是年末审计不让我们走费用
他们不让你走直接费用是对了,正确的做法是经过管理费用计提或者预提到应付税费中,
其实比较好理解,除了增值税(消费税)不经过损益,都必须经过
审计不让我们这么转
我们把应交纳的印花税进预提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每月转进管理费用中
可是审计认为这笔印花税还没有交给税务局,不让我们进管理费用
这也想起了有故事,我问老师为什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税金不一样的道理
这是职业性判断的问题
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支实现制问题,都有道理。税法也是比较混乱的,审计的常常审计事业单位习惯了收支实现制,不怪他们采用的职业性判断着力点不同。
使想起了件事:关于预存电话费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因为预存电话费不是正式发票,有意见是不能扣除,但是我们和国税讨论的结果是可以扣除的,因为其实根据预存电话费不能退回的特点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可以扣除的。
如果以权责发生制和收支实现制来分析,是扯不清楚的了。
实务中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
如果以权责发生制和收支实现制来分析,是扯不清楚的了。好在有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还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比较好
我也这么认为
可是我们公司没有按新准则的执行
未设应交税费科目
如果是税审,未支付的费用不让税前扣有道理,但如果是年报审计,不让提没道理,只要是合理的有依据的,
并且计提后更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没有理由不让计提!
在不违反会计准则和税法大原则的情况下,怎么有利于企业进行财务核算怎么做,我个人认为,
缴纳的税费都最好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这个样子一年你缴纳多少税款,一目了然,好查好审,不一定非得说印花税缴纳时直接进管理费用,印花税都按年或半年计缴,这本身就是违反税法的,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应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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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有关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详解
  委托人(资金提供方)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以及借款人、贷款人(银行)和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专家回答  欢迎您的提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
  委托人(资金提供方)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借款人、贷款人(银行)和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专家回答
  欢迎您的提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六、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十四、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参照《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号)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银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委托方与金融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如委托金融单位贷款,委托单位、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也不贴印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单独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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