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问题,住院怎么使用医保卡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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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而言的包括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文名supplementary medical insurance实施方式自愿原则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1机构举办2机构经办3大集团大企业自办我国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制度以保证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规定是
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对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费在5%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办法应与当地相衔接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我国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由用人单位补充保险三者共同支撑的健康保障体系项医改确定单位为职工交纳其的6%作为统筹职工看病所需费用超过本地年的10%的开始为职工支付费用但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的附加责任可以与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或的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目前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高保障程度低
虽然医疗保险的投保价格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但经营此项业务的许多保险公司仍然亏本主要由两种现象导致
一是即投保者在得知自己得病时才去投保并以各种手段瞒过保险公司的检查投保后保险公司不得不依照条款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是即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采用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的方式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不住院只在医院虚开床位的骗取保险费的方式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包括两个方面1.为受助者提供资金的社会互助包括社会国内捐赠海外捐赠互助和义演义赛义卖等等2.为受助者提供服务的社会互助包括邻里互助团体互助和慈善事业等等
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社会互助包括以下的特点
1相互认同和相互依存
社会互助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观念和行为之一从原始人群开始人类就过着群体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使个人产生了对群体的认同感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又进一步使人与人之间必须构成这种以积极的互动关系为经纬的社会支持网络于是便又产生了相互依存感
2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
为了维护整体的利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得为所欲为他们都必须学会妥协学会让步学会约束自己克制自己的欲望约定俗成就产生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信奉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具有凝聚力才能成其为一个整体
3利他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社会互助
由此形成了两个层次的社会互助一是从人类最为朴素的情感出发纯粹利他主义的相互支持二是从功利主义的理性出发的相互依存从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看第一层次的社会互助是贯穿始终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得有这种相互支持第二层次的社会互助从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社会有了剩余产品之后就渐渐突出了
到出现有了不平等的阶级和阶级斗争从理性出发相互依存就显得极为重要甚至成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的职责这种现象可能要一直延续下去直到消灭而在当代这两个层次的社会互助交织在一起成为现代社会的社会支持网络的一个特征也是建立的基本立足点
我们现在要回到社会互助的本来意义上来理解上述界定我们极力提倡的是第一层次的社会互助因为这是我们民族古老的传统但也不反对第二层次的社会互助因为作为政府提倡社会互助本来就有其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的一面社区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保也就是针对中没有办法参加职工医保普通医保的人群交的费用比较少但是报销比例和总报销额度也没有职工医保高并且就医的时候在医院的选择上必须从社区医院开始符合转院规定了才可以上大医院直接上大医院的话可以不给报销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以为例
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属于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需携带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学龄前儿童提供母子或者父子同底照片以及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保情况的有效证明以医保部门核发的参保证件为准
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还需分别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长期随父母在西安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需提供父母一方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长期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治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且符合住院病种目录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居民医保专用病历门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等诊断依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莲湖区未央区含经开区即日起正式启动长安区临潼区将于明年6月底前逐步启动高陵县蓝田于2009年逐步启动
居民医保适用于未纳入的下列人员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另外已参加医保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参保后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为3.5万元少年儿童为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等方式解决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一是有利于提高,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的重要保证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和支付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  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下发要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同时突出解决重点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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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被医院丢失了医保卡怎么办
住院期间被医院丢失了医保卡,现在办不了出院手续。怎么办?
09-05-07 & 发布
一、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辽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是,省直驻沈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 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的范围     副厅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含享受副厅级以上职务待遇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费用  1.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04年4月起,工资基数暂以2004年3月份应发工资额扣除岗位津贴、独生子女费、电话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后的余额为基数,下同;  2.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3.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  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单位也不需为其缴费。  四、学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和划入个人帐户资金的工资基数     自2004年4月份起,至下一次调整工资基数为止,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基数,均以目前核定的基数为准。在此期间,参保人员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时,个人缴费基数均不予调整。   五、个人帐户资金额(即IC所显示的金额)是如何增加的?  1.不满46周岁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4%(包括个人缴纳的2%)。  2.满46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个人缴费基数的5%(包括个人缴纳的2%)。  3.退休人员每月的个人帐户资金增加额为经省社保局核定的退休费的6%。  六、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它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它的支付范围主要有以下三项: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方式  个人帐户资金通过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手中的&社会保障卡&又称&IC卡&,在省直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八、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存放在IC卡中?  如要将个人帐户每月增加的资金存放在IC卡里,参保人员须持IC卡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由收款人员进行拨号上网,将读卡器与省社保局的计算机总机连接,然后再将IC卡插入读卡器进行读卡、刷新记录,即可将个人帐户增加的资金存入IC卡中,这一过程称之为&圈存&。  九、是否每月都需做&圈存&?  如果参保人员不需支付个人帐户资金,则不需要每月都去做&圈存&。即使间隔几个月后再去做&圈存&,也可以将以前所有没做&圈存&的资金一并存入&IC&卡中。  十、在某一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做&圈存&后,未能将个人帐户资金存入&IC&卡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问清楚收款人员是否进行了拨号上网操作,如果做了以上操作还是做不了有效地&圈存&,可再换一个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做一下&圈存&。如还未存入,则通过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与省社保局进行联系、处理。  十一、IC卡如何保管?  IC卡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箱等),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十二、IC卡丢失怎么办?  参保人员发现自己的IC卡丢失时,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医疗保险的同志报告,并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准确地一并报告。如未找到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本人应立即打电话给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进行挂失,社保局接到报失电话一小时后停止该卡的使用或直接拨打96500进行电话挂失。(有关联系电话附后)  十三、IC卡报失又找到怎么办?  由单位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参保人身份证到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恢复该IC卡的使用。  十四、IC卡由于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参保人员的IC卡由保管不慎等原因损坏或丢失,应由单位的医疗保险经办人携带坏卡和参保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到省社保局办理补卡手续。每张IC卡省社保局收取25元制作工本费。  十五、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仅供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折叠、撕页、粘贴,不得出借、涂改、伪造。  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如发生丢失,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应在每月1-15日内携带介绍信到省社保局补办。  3.参保职工死亡、出国定居应交回就医手册,携带相关手续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并为其办理帐户结余基金返还手续。  十六、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支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中...  注:医大一院、二院其付标准为1200元。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费用的急诊抢救的病情包括哪些范围?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就近就地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的费用,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应符合下列病情:  1.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证实);  2.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急性大失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  4.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  5.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  6.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  7.严重急性中毒;  8.中度以上烧伤;  9.其它经专家认定属急诊抢救范围的病情。  以上急诊抢救范围不包括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各种急症。  十八、对非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省社保局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的,参保人或家属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本单位医保经办人联系。由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省社保局备案。备案时须带以下材料:1.单位介绍信2.急诊抢救病志原件以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另外,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的,如急诊后转住院的,给予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出院后携带门诊抢救病志原件、有效收据、出院小结到医院医保科结算。结算比例为:门诊抢救费用统筹支付60%,个人承担40%。门诊抢救后住院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基金补助60%,门诊抢救后死亡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基金补助70%  十九、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费用统筹基金是如何结算的?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或死亡的,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需盖病案室印章)、有效收据、费用清单由本单位医保经办人到省社保局结算门诊急救费用和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急诊急救后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补助40%;急诊抢救死亡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补助70%。  二十、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异地长期就医的条件  1、必须是经组织批准投靠配偶或子女以及回原籍安置,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的异地安置人员。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退休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比照异地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执行:①身边无子女或无配偶,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子女或配偶所在地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②经子女或配偶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长期居住,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  二十一、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如何审批?   1.申请享受长期异地居住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持以下手续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备案:①本人填写的异地就医审批表;②个人申请;③所在单位批准长期外地居住证明材料;④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或户口登记手续。  2.退休人员长期外地居住地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重新备案。经批准享受异地就医待遇期间发生在沈阳市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如何报销?  1.经批准可在安置地就医的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按规定应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基金,每季度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所在单位发放给本人。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手续办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亲属以传真形式通过所在单位将住院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标准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每季度由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以前在安置地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未经审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二十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就医(产前检查、节育、生育住院)费用如何结算和报销?  (一)产前检查  1.怀孕的参保职工从立卡到分娩前常规检查项目,其费用在妊娠终止后,按人次定额报销,定额为500元。  2.参保职工在妊娠终止后,由所在单位持怀孕职工检查费用的有效收据、计划生育准生证原件、各种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及病志(分娩住院)复印件,于每月1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报销。  3.产前检查费用在定额内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据实支付,超定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4.产前检查费用报销应在产后六个月之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二)计划生育(节育)   定点医院持卡就医,否则不予报销。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50%,其余由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95%。   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请在术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医保手册封皮复印件,门诊记录复印件,开药处方,检查报告单及手术记录)到校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并上报省医保管理部门审定。    (三)生育住院   定点医院就医,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费用的50%,其余由公务员补助基金和统筹基金支付。  二十四、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  2.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或探亲因急、危重病住院治疗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本单位医保经办人联系,由单位经办人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外地住院的费用,于医疗终结当月到省社保局结算。结算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诊断书等有关资料。  3.外出学习和出差期间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在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探亲期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30%,超过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探亲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费用,没有公务员医疗补助。  4.外出人员因急、危重病在外地就医的,必须在乡镇以上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就医。一地多处就医只报销一处医院的医疗费用(法定传染病除外)。  二十五、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有什么规定?  转往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200元以上,省直参保单位年平均工资4倍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转出医疗机构负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省直参保单位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费用,按大额医疗补助规定执行。  二十六、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转诊、转院是如何规定的?  本地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从低级医院转往高级医院治疗的,由高等级医院收取起付标准差额医疗费;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下一等级或同等级专科医院的,不再重新收取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十七、转诊、转院、转往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办理哪些手续?  因病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能力所限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同意和主管院长批准,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方可转院治疗。  二十八、参保人员如何申请治疗型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有困难但又需住院系统治疗的,可以设立治疗型家庭病床。设立治疗型家庭病床,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建议,经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批准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建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  二十九、治疗型家庭病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终结时,凭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手册、IC卡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其余40%由参保人员自负。个人负担部分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800元,即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十、如何申请办理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特殊病种是指特定的一些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糖尿病(具有合病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  1.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这三种疾病,可随时办理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办理程序如下: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选择一个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填表,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组做出医疗鉴定,提出认定意见,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发给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患者就可以持证就诊了。  2.凡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这三种慢性病的参保职工,需持个人书面申请、近两年病志资料(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红章)、《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表》,一寸照片2张,每季度的第二月报到校人事处医保办,有人事处医保办统一报到省社保局先审核,再由省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检查费用自理),省社保局凭检查结果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发给《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参保职工持证就可以就诊了。此三种病省社保局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的第二月为学校报送材料期,第三月体检,审查合格发证。  三十一、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1.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伤、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付的费用。  三十二、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职工如何就医?  从日开始,参保人到医院就医购药所需的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如需住院治疗的,凭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医保IC卡就可以直接住院治疗了。  三十三、在定点医院门诊急诊抢救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后未住院的,费用自理。经门诊抢救后转住院或死亡的,其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志复印件、有效收据、费用清单由参保人直接到该定点医院医保科结算门诊抢救费用。结算办法: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补助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抢救死亡的,其急诊抢救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70%。  三十四、参保职工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1、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在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即4.4万元)以上至19.4万元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其余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2. 当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的80%(即3.52万元)时,应通过单位医保经办人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管理。   三十五、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是如何支付的?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2003年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另30%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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