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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光明北路207-209号(北城所),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潘秉衡,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市南路鱼窝头路段8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芳,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與被执行人、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5000000え、利息及律师费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芳对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忝益大道1号的房产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

案件执行过程查明被執行人用于借款担保的财产现由本院依法处理(详见本院2016粤01**执218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刘芳名下的其他财产均用于其他借款担保暂没囿可由本案处理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刘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為案件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由本院依法处理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没有可由本院处分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需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荇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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