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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厦门中小在线
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商务局 日 阅读() 
关于做好2016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文的配套文件之一)、《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3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启动2016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及材料
  申请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须于2015年度在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上报数据并经商务部终审通过,并在以下申报项目的材料和有关复印件中加盖公章。
  (一)新设企业奖励、生产性企业剥离奖励、服务外包业务增量奖励、国际通讯费用补贴、企业房租费用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国(境)外接包中心补助、企业国际认证费用补贴和认证机构业务补贴等申报项目,请参照《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商务[号)的规定准备材料。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请参照《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商务〔号)的规定准备材料。
  (三)服务外包人才补贴,包括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评选、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评选、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申报、新设培训机构房租补贴、培训机构人才培训补助和中短期开办费补贴等申报项目,请参照《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商务[号)的规定准备材料。
  二、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企业须严格按照《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文的配套文件之一)、《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商务[号)、《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14]33号)、《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商务[号)和《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商务〔号)的有关要求提供材料,并于5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并报送电子档。
  (二)有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及拨付程序,将按照相应文件标准执行。
  (三)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反馈。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人才评选、申报注意事项
  1.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评选和骨干型人才申报。服务外包领军型人才和服务外包骨干型人才,是指日后入职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并按相关规定评审认定的人才。
  2.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申报。服务外包实用型人才,是指2015年入职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且社保缴交满1年的人才(因实用型人才分三年等额领取,申报年度社保缴交未满1年的,可于申报年度提出并于次年补报)。
  (二)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一是新设企业奖励、生产性企业剥离奖励、服务外包业务增量奖励、国际通讯费用补贴、企业房租费用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国(境)外接包中心补助、企业国际认证费用补贴和认证机构业务补贴以及培训机构补贴(新设培训机构房租补贴除外)等,仅限于日-日发生。
  二是国际通讯专线主要指通讯运营企业(移动、电信、联通等)与厦门服务外包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为企业开展境外业务而提供的数据、信息传输专用通道等服务。
  三是已申报房租补贴(包括向市级相关部门申报房租补贴)满2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企业房租补贴的企业,所在的园区必须为厦门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方可申报。
  四、各申报企业不得虚报、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及其他申报材料。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燕艺 & 电话:5302563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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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关于2015年度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审核结果的公示
关于2015年度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审核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资金工作的通知》(厦商务〔2015〕235号),经初审、联审和审计单位审核,现拟核定2015年度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共计3664651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审定结果(项目公示)
企业申请补贴金额(元)
商务局初审金额(元)
审计确认金额(元)
国际认证补贴
知识产权补贴
企业委外培训补助
个人资质认证补贴
开拓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补助
企业品牌建设奖励
设立接包及研发中心补助
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
2015年度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审定结果(企业公示)
国际认证补贴
知识产权补贴
企业委外培训补贴
个人资质认证补贴
开拓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补贴
企业品牌建设补贴
设立接包及研发中心补贴
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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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为<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BACKGROUND: COLOR: #个工作日(<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BACKGROUND: COLOR: #15年<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BACKGROUND: COLOR: #2月<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BACKGROUND: COLOR: #日至<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BACKGROUND: COLOR: #2月15日),如有对公示企业有异议,请向市商务局提出。联系电话:<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BACKGROUND: COLOR: #02563,<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BACKGROUND: COLOR: #02723。
厦门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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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行[号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5年工作部署,推动外贸和“走出去”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对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号)规定,支持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建材及化工生产线、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优势产业,以及农业、林业等国家重点规划的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合作。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2.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3.支持改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4.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围绕以上支持重点,分别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
  1.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事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2.鼓励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事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3.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号)要求,2015年,网络系统(网址为zxzj.)正式运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填报申请)。
  2.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鼓励进口及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于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6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3.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4年提前下达)。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于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并填报网络系统。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按程序上缴中央财政。对各省级财政部门2013年结余资金,财政部在下达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4年结余资金,可在不改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于2015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的要求,围绕国家外经贸发展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梳理年本地区外经贸发展重点项目及支出计划,于日前上报财政部、商务部。以上材料将作为以后年度向各地区分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的要求,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文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财政部& 商务部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电话:010-&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256号&
&法规分类:
&科教文卫&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颁布单位: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签订合同向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提供外包服务的承包方。  第四条
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激励创造、科学管理、诚信高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则,研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并协调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公安、工商、文广新闻出版、外经贸、财政、质监、政府法制、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下列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受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在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传递机制;  (四)建立、维护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五)协调执法案件移送,组织开展对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  (六)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调解服务外包行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个人的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载入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企业保护措施  第八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九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十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享有。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一)依照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  (二)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三)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四)依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依照浙江省、杭州市有关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明确保密岗位,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设备采取访问及存取控制、密钥管理、权限设置、使用正版软件及安全防护软件等安全防护措施。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订并实施商业秘密档案归档、保存、借阅、复制、销毁等各项制度,采取技术性保密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纪律宣传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费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除外。保密协议未约定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商业秘密的存续期。  第十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期限;  (二)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三)违约责任;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章
行政执法措施  第十七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处理。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著作权并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时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统一受理机制,并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内容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受理机制,定期将投诉或者举报内容通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发现有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线索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对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受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件信息纳入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警企联络制度,在案件查处、法律咨询、宣传培训、预警防范等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效突出或者通过有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点、示范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并将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奖励范畴。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服务外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其发包投资项目,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知识产权△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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