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强制保险从业资格证提案

关于加快建立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立法 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建议 -- 政协提案 -- 建议提案 --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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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立法 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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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
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海南的旅游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关系到海南旅游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更关系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成败。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海南的旅游安全问题也随之更加突出和重要。我省迫切需要加快建立旅游风险保障制度,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一、海南旅游业发展现状及旅游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海南旅游业发展现状&&&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推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已拥有国内许多地方所不具备的资源、环境、政策和法律优势,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吃、注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功能齐全、协调配套的产业体系,以观光为主,度假、会议为辅的海南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已初具规模。2012年全省接待过夜游客人数332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379亿元,全省共有挂牌星级宾馆209家。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西沙旅游和离岛离境免税购物等政策的实施,来琼旅游人数将有更大增长。&&&
(二)海南旅游安全的发展态势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海南旅游业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旅游者出游方式日趋多元化等综合因素等影响,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公共卫生事件、治安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均呈现上升势头。如2012年8月发生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141名客人食物中毒事件,产生较大消极影响。在这些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处理三亚国光豪生发生的游客食物中毒事件,还是政府全力协调,企业全额赔付,而作为分摊和化解旅游风险的旅游保险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一方面,增加了政府协调负担;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旅游企业的财务负担,给企业后续运行及发展造成严重困难。造成海南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若从人为因素来讲,没有建立起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没有建立起旅游安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救援基础设施不配套、旅游应急救援不完善,旅游保险体系不健全等。&&&
二、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建立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是海南旅游安全及旅游保险现状的迫切需要&&&
与发达国家的旅游保险相比,目前国内市场的旅游保险产品无论从产品设计、销售模式、理赔服务、救援机制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距。1.强制旅游保险制度缺失,仅有的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根本无法满足现有需求。目前,我国实施的强制保险范围较小,与游客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交通领域,如交强险和第三者强制保险等,新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可旅游业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完全有必要在参考现有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强制综合保险制度。2.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普遍缺乏保险意识及风险意识;3.旅游保险产品覆盖面窄、保额低、保障不充分;4.出现紧急灾害或事故,保险公司缺乏快速响应措施,并无能力提供紧急救援;5.出现需要紧急医疗抢救的情况,难以做到保险垫付;6.各险种各自为政,无法共享整个行业旅游风险数据及信息;7.旅游从业者安全管理及风险管理培训基本处于空白。&&&
(二)建立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是海南风险保障体系顺利运行的基础&&&
旅游风险保障体系作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重大项目,受到海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由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由海南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中心、12301、海南省旅游协会、海南星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海南威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共同建设的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项目于日正式启动。目前,旅游风险保障体系电子平台已测试成功并试运行。&&&
(三)海南具有经济特区先行立法的条件&&&
国务院已批准海南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综合试验区”,同意海南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先行试验。在此背景下,海南已先后出台7部旅游法规,内容涵盖旅行社管理、景区管理、导游管理、旅游局挨个管理、旅馆业管理和旅游客运管理等,旅游立法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
2010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保险业发展也纳入其中。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在《2011年全省旅游监管工作要》中明确要“加强旅游保险工作”。希望将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我国旅游安全管理综合试点示范项目,从政策法规、资金等方面支持海南先行先试。因此,海南作为有立法权的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又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建立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以确保海南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行。&&&
(四)国外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强制旅游保险是国际通行做法。欧洲各国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希腊、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冰岛等,入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障金额为三万欧元的旅游保险。俄罗斯、白俄罗斯也有类似规定。国际旅游保险保障内容包括: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个人财物保障、24小时全球紧急医疗救援和旅行支援服务。此外,保险期限灵活,可可按天数或月、年承保。 &&&
三、制订和实施海南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政策法规,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建议&&&
(一)尽快把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法规列入立法规划&&&
完善的旅游安全法规是旅游业平稳、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前提。近年来,旅游安全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各种相关关法规,对安全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旅游法规体制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旅游安全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诸多空白,更勿谈体系建设。以海南来说,目前已制订的旅游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等。但目前还没有关于旅游风险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事实上,现有旅行社强制保险制度(旅行社险)根本无法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不仅使游客在海南旅游时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而且使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遇到的意外伤害得不到及时有效赔付,既损害了海南旅游的整体形象,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与声誉。&&&
已于日正式启动的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项目能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投诉、救援、安全警示等多方服务,实现对海南各旅行社、景点等的实时监控管理,预防、减少旅游事故的发生,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事故,并且协调解决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保险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的推行还不够理想,急需通过立法来推动和落实。海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未来五年,省人大有“海南省旅游紧急(事故)处理法规”立法规划。建议把海南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法规也列入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内容。&&&
(二)尽快对地方性的旅游法规进行修订&&&
旅游安全政策法规系统由政策法规、标准、条例、规章制度四个要素构成。鉴于立法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建议海南省人大在修订《海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地方旅游法规时,增加有关旅游保险内容,包括对旅游强制综合保险、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平台、旅游风险保障储备金、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体系、监督保障体系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加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旅游安全风险保障立法的研究&&&
立法要作到科学性、可行性,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充分的依据。旅游安全风险保障体系涉及到旅游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涉及到游客、景区、宾馆、旅游交通、旅行社、政府以及当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因此,要加大投入,调动科研力量,加强研究。目前,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如海口经济学院和海南省旅游商品研究基地已将此课题作为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些前期成果,但课题经费太少,人手不足。建议省旅游委等部门尽快将此作为应急和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投入,尽快形成成果,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的支撑。&&&
内容二:&&&
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和民生建设的热点问题之一。本人在担任台盟海南省委专家期间,参与了海南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的一些调研活动。下面就加快我省旅游安全风险保障制度立法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充分认识加快海南旅游风险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一)加快海南旅游风险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海南旅游资源丰富,极富特色。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海南旅游业已拥有国内许多地方所不具备的资源、环境、政策和法律优势,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吃、注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功能齐全、协调配套的产业体系,以观光为主,度假、会议为辅的海南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已初具规模。2009年底,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未来10年,将海南打造成我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海南旅游业不但接待人数年年走高。据统计,2011年,海南全省接待旅游过夜人数达到3001.34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6.0%。全年旅游饭店客房开房率62.4%,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年末全省共有挂牌星级宾馆209家,其中五星级宾馆22家,四星级宾馆54家,三星级宾馆103家。有专家预见,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三沙旅游和离岛离境免税购物等政策的实施,来琼旅游人数将有更大的增长。&&&
海南旅游业的发展趋势是: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旅游产品将以生态旅游和度假型旅游为主;注重人文与自然的结合;绿色旅游与蓝色旅游的结合;探险旅游增多。但随之而来,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公共卫生事件、治安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均呈现上升势头。据了解,截至2012年7月,海南省餐饮服务环节共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2起,散发性食物中毒事故7起,涉及中毒人数累计173人。2012年8月发生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141名客人食物中毒事件,影响极坏;另外,2010年海南全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499起,上升12.5%;造成死亡471人;直接经济损失552.64万元。这其中有不少是旅游交通安全事故。日,发生在三亚至海口东线高速中巴车遇险的事件,造成多人重伤。同年9月19日,琼海高速公路上由于驾驶员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该车追尾,碰撞上重型集装箱挂车,造成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导游重伤离世。在这些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处理三亚国光豪生发生的游客食物中毒事件,还是政府全力协调,企业全额赔付,而作为分摊和化解旅游风险的旅游保险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一方面,增加了政府协调负担;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旅游企业的财务负担,给企业后续运行及发展造成严重困难。&&&
造成海南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若从人为因素来讲,游客保险意识及风险意识不足,旅游安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救援基础设施不配套、旅游应急救援不完善,旅游保险体系不健全等等。总之,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与国际旅游岛相适应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这不仅有损于海南在国内外的形象,还将制约海南旅游业的健康、稳定和永续发展。&&&
(二)加快海南旅游风险保障制度建设的紧迫性&&&
据调查,旅行社、旅游运输企业以及旅游产业链上其它相关从业者,在组织游客旅游的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逐渐加大,入岛游客仍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及后顾之忧。而与发达国家的旅游保险相比,目前国内市场的旅游保险产品无论从产品设计、销售模式、理赔服务、救援机制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强制旅游保险制度缺失,仅有的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根本无法满足现有需求。目前,我国实施的强制保险范围较小,与游客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交通领域,如交强险和第三者强制保险等,新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可旅游业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完全有必要在参考现有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强制综合保险制度。&&&
二是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普遍缺乏保险意识及风险意识,有数据显示,我国只有20%左右的旅客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绝大部分旅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
三是旅游保险产品覆盖面窄、保额低、保障不充分;保险产品不统一,条款内容复杂难懂,某些保险产品甚至存在“消费陷阱”。&&&
四是投保及交费手续复杂、繁琐,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无法正常投保,投保网络不稳定,数据修改时效缓慢。由于索赔程序复杂,理赔周期较长。&&&
五是出现紧急灾害或事故,保险公司缺乏快速响应措施,并无能力提供紧急救援。一旦出现需要紧急医疗抢救的情况,难以做到保险垫付。&&&
六是市场竞争不规范,报价及折扣随意性很强,甚至侵害消费者利益;&&&
七是各险种各自为政,无法共享整个行业旅游风险数据及信息;&&&
八是旅游从业者安全管理及风险管理培训基本处于空白。&&&
据了解 ,目前海南省旅游企业中只有大多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仍有一些中小型旅行社及旅游酒店及景点存侥幸心理,不投或少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于投保金额不足,即便是大型企业,也会陷入窘困的境地,甚至几年都无法走出困境。而对于许多中小型旅游企业来说,则更无力赔付受害旅客的损失。这样,旅游安全产生的矛盾,就全部转嫁给当地政府,为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形成了“经营者挣钱,政府买单”的怪象。&&&
综上,旅游保险作为辅助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市场上的产品及经营模式已远远无法满足当前旅游发展形势的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旅游风险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三)加快海南旅游风险保障制度建设的可行性&&&
1.海南具有经济特区先行立法的条件&&&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法规。2000年,通过的立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授权决定和立法的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已有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定作出变通。此外,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另外,鉴于国务院已批准海南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综合试验区”,同意海南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优势,在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先行试验。在此背景下,海南已先后出台7部旅游法规,内容涵盖旅行社管理、景区管理、导游管理、旅游局挨个管理、旅馆业管理和旅游客运管理等,旅游立法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
日,国务院在《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也成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出席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向大会提交建议,希望将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我国旅游安全管理综合试点示范项目,从政策法规、资金等方面支持海南先行先试。&&&
鉴于此,海南作为有立法权的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又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建立海南旅游风险保障制度,以确保海南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行。&&&
2.海南建立风险保障体系已经启动并取得初步成果&&&
旅游风险保障体系作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重大项目,受到海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旅游风险保障体系电子平台已测试成功并试运行。该保障体系整合了“海南省旅游信息服务平台”、“理赔服务平台”、“紧急事故处理救援平台”等,24小时为游客提供多国语言的旅游资讯、旅游投诉、旅游救援、旅游安全警示等多方服务,实现对海南省各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大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旅游强制综合保险的立法,将为平台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及法律依据,从而能够在游客及旅游经营者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强的前提下,通过平台让每一位入岛游客都享受到高保额、高保障、低费率、优服务服务的旅游保险,确保每一位入岛旅游者在享受阳光沙滩美景的同时,享受到一个更平安和谐的环境。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也可通过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得到圆满地处理和解决,使出现安全事故的个人和家庭得到补偿和保障,感受到阳光海南岛的温暖与人情。&&&
3.国外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强制旅游保险是国际通行做法。欧洲各国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希腊、卢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冰岛等,入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障金额为三万欧元的旅游保险。俄罗斯、白俄罗斯也有类似规定。国际旅游保险保障内容包括: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个人财物保障、24小时全球紧急医疗救援和旅行支援服务。此外,保险期限灵活,可可按天数或月、年承保。 &&&
三、加快海南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法规立法步伐的主要对策&&&
1.尽快把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法规列入立法规划&&&
近年来,旅游安全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各种相关法规,对安全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旅游法规体制尚不完善。海南目前已制订的旅游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等。但目前还没有关于旅游风险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事实上,现有旅行社强制保险制度(旅行社险)根本无法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不仅使游客在海南旅游时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而且使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遇到的意外伤害得不到及时有效赔付,既损害了海南旅游的整体形象,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与声誉。海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未来五年,省人大有“海南省旅游紧急(事故)处理法规”立法规划。建议把海南省旅游安全风险保障法规也列入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内容。&&&
2.尽快对地方性的旅游法规进行修订&&&
旅游安全政策法规系统由政策法规、标准、条例、规章制度四个要素构成。鉴于立法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建议海南省人大在修订《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等相关地方旅游法规时,增加有关旅游保险内容,包括对旅游强制综合保险、旅游风险保障体系平台、旅游风险保障储备金、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体系、监督保障体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3.进一步通过立法完善和推动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
建立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是海南风险保障体系顺利运行的基矗海南旅游风险保障体系项目于日正式启动。但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的推行还不够理想,急需通过立法来推动和落实。&&&
另外,目前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也有一些急需完善的地方。比如,如何规定自某一时限开始,要求每一位进入海南岛的游客,无论参与何种旅游方式,均须通过海南旅游风险保障平台购买旅游强制综合保险。该产品的具体产品名称、保障类别、保障责任、费率、条款等又如何规定;如何规定在遵循“大数法则”的原则和前提下,实行集中统一全行业的“统投统保”模式,将以往分散的保险费用,由旅行社及游客通过保险经纪人向共同承保公司集中统一投保旅游强制综合保险,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由共同承保公司统一集中处理,统一理赔。此外,储备金如何进行管理,监督保障体系如何建立等等,都要有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
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旅游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海南的旅游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关系到海南在国内外的形象,关系到海南旅游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更关系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成败。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旅游安全问题也随之更加突出和重要,并更加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因此,加快建立海南旅游风险保障制度亟不可待。&&&
内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第14条规定:“(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据此,旅游者一旦遇险,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驻外使领馆等请求救援,实施救援将是后者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草案)第17条第3款规定:“旅游者接受国家或者社会公共组织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见,接受旅游救助并非是无偿的,旅游者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
旅游者接受旅游救助需要付费,这是一项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设有公益救助组织和营利性救助组织,专门从事紧急求助(包括旅游救助)。(草案)规定救助付费,符合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市场规律。然而这个救助费用的标准如何计算?是否应当建立旅游救助强制保险制度?(草案)尚无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发展提高,老百姓对于旅游的需求日益增加。而传统的跟团旅游时间紧凑,行动固定,难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旅游需求,为满足人们的多样化旅游需求,于是旅行社的自助游项目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更有许多 “驴友”干脆自发组织徒步、登山、探险,这使得旅游者遇险的情况日渐频发。旅游目的地的公安,消防机关以及从事救援的公益组织对遇险旅游者进行救助,有时会付出高额的救助费用和极大的救助成本,基中旅游者自身对遇险情况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不在少数。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或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然而事实表明,大多数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并不会进行备案,一旦发生危险也不会因不备案而受到行政行罚。&&&
近年来,“驴友”探险被困事件频发,给旅游救助工作造成很大负担。2010年,复旦大学多名探险学生被困,致一名救援民警坠崖身亡。2011年,北京房山周口店猫耳山39名“驴友”遇险;北京门头沟西龙门山涧野山上17名驴友因迷路求救。公安、消防出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甚至动用了直升机。今年国庆长假期间,一支14人组成的队伍违规穿越卧龙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核心区域时,一名女性驴友落水溺亡,6人被困。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面对旅游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遇险,进而产生高额救助费用,该由谁买单?旅游者个人支付的救助费用比例是多少,旅游者自身重大过错对支付费用比例的影响等等,(草案)中并未规定,给实践操作留下漏洞。&&&
因此,建议(草案)规定:旅游者特别是自助游者强制投保旅游救助险,通过基本的强制旅游救助险与商业旅游救助险结合的方式,分担旅游救助风险及其产生的高额费用。这既可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公益救助的负担,避免公共资源浪费。需要强调的是,旅游者因自身过错(如违法穿越自然保护区)产生的救助费用,个人应承担高额比例,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杜绝旅游者的违法出游行为。因此,(草案)第17条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自助旅游者出游之前,应当投保旅游救助险。因旅游者重大过错导致产生的救助费用,旅游救助者不予承担,由旅游者个人承担,或者其个人承担付费比例不低于全部费用的50%。当然,上述的旅游救助险仅指依法规定的强制旅游救助险,商业救助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不受该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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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旅游委于日前对提案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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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海南旅游强制综合保险制度立法 助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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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本报讯 (记者彭宇通讯员曾德明)&安全事故往往会给国家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然而目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却只注重于事故通报、责任查处、会议强调等被动措施,对于制定各行业安全指引、编写工作岗位安全手册、上岗前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检查等主动措施运用的还不够!&针对频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罗富和日前提案呼吁,制定安全指引,减少安全事故。
  提案指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督促各单位法人或出资人承担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任。提案同时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邀请部分专家共同调查研究,编制学校、道路、矿山、危险化学品、公众集聚场所等各行业的安全工作指引,制定各个工作环节、工作岗位安全守则,汇编成册,防范于未然。此外,各行各业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业务培训。
  据悉,这一提案得到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明确答复。省安监局表示,广东省目前已经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与企业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促使企业领导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了对企业领导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培训教育,已分别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全面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起草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修改后呈报省政府审定。对于提案提出的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问题,草拟了《广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法》(草案),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将在全省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广东省安委办也于日前发出《关于组织编写安全指引的通知》,将制定消防、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学校7个方面的安全指引,力争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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