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中为什么要由第三者对进出口商...

B【解析】试题分析:中国对外贸易遇到了贸易保护主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资源环境制约、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题肢中的4个组合项都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但题设置了限制词“从根本上”,即应着眼于我国产业发展自身的矛盾,只有①和③是符合这一要求的。故答选B。考点:本题考查了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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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材料一 连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号令下,广大军民万众一心奋起抗灾,来自全国各地的许多志愿者同灾区干部群众一道发扬“顾大家舍小家”精神,冒着暴雨和余震的危险,连续作战,始终坚守在抗震救灾的最前沿,有力推动了抗震就灾的有序进行。有人感慨地说,这是一场真正意义的“人民战争”。请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有关知识,谈谈你对材料四中“这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战争’”的认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哈师大附中高考终极预测文综合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读图7。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有强迫游客购物等行为。该法实施后,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上调。下列选项中,对价格上调理由合理及解释正确的有①旅游市场火热,出游人数增加——价格影响居民消费②旅行社借国家放长假等机会报高价——没有政府干预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③旅行成本和旅行社经营成本应得到如实反映——价值决定价格④游客要求旅行社确保服务质量——消费需求影响生产经营A.①②
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吉林省长春市高三第四次调研文综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在大学风靡一时的“慕课”今年走进了上海中小学,所谓慕课(M00C ) ,通俗地说,就是大规模的网络开放课程,它是为了增强知识传播而由具有分享和协作精神的个人组织发布的、散布于互联网上的开放课程。这种新型的课程模式优点在于 ①立足于联系的普遍性,将取代传统的课堂教学 ②充分发挥了网络的特殊性,是一种全新的课程模式 ③发挥了新科技的优越性,更容易激发学生的主动性 ④体现意识活动的自觉选择性,提高学习的有效性和针对性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吉林省长春市高三下学期第三次模拟考试文综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庄子说:“我和你辩论,你胜了我,我果真就错了吗?我胜了你,你果真就错了吗?究竟谁对谁错,在你我两人之间是无法断定的。请第三者来,也无法断定是非。因为第三者如果持有与你我相同的意见,就没有资格断定;如果持有与你我不同的意见,也没有资格断定。”这一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它认为 A.人的认识与实践检验密不可分、相伴而行
B.不能用一种认识去检验另一种认识正确与否C.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D.实践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认识的反复性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吉林省长春市高三下学期第三次模拟考试文综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在这里①人大代表行使的是审议权和表决权
②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提案权和质询权③全国人大行使的是监督权和决定权
④全国人大行使的是立法权和任免权A.①②
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吉林省吉林市高三第三次模拟考试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职场消费正呈持续攀升之势,有人把这类因求职而产生的支出称为“求职经济”。“求职经济”涉及面试妆、求职服装、简历制作、交通支出等诸多方面。按全国每年有200万求职者,每人花费500元计算,“求职经济”的规模超过10亿元。这表明①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和方式
②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③消费对生产有反作用
④消费能够拉动经济增长A.①②
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北京市西城区高三4月一模文综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清朝有一首钓鱼歌诀:“钓鱼钓鱼,心神专一。春钓浅滩,夏钓树荫,秋钓坑潭,冬钓朝阳。春钓深,冬钓清,夏池秋水黑阴阴。春钓雨雾夏钓早,秋钓黄昏冬钓草。深水钓鱼,浅水钓渊,雨季鱼靠边……”这强调了A.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
B.要善于分析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条件C.事物间的联系是具体的、本质的、必然的
D.认识对象是具体的,真理是抽象的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填空题
.材料四: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两岸经济关系的冲击显著,使两岸贸易出现了大幅衰退,台商对大陆投资显著减少。但同时,它也为两岸经济关系结构的调整及台商在大陆投资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机会,从而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海峡两岸加强了经济领域的合作,在互动过程中,增加了双方的互信,形成一些新的共识,改善了两岸关系发展的气氛,两岸关系出现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与局面。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卢中原在海峡经济区高层研讨会上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带来的严峻挑战。全面扩大和深化两岸经济交流合作,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势在必行。促进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有利于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挖掘相互的合作潜力;有利于加快区域内各板块的对外开放,提升两岸的竞争力,实现合作双赢。(7)结合材料四,运用市场经济的有关知识,说明两岸加强经济交流合作的必要性。(12分)(8)海峡两岸最近呈现出较好的“互动”势头,但仍有一些因素会影响这种趋势的延续。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你认为有哪些主要因素会影响这种趋势的延续?我们如何为维护祖国统一,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做贡献?(8分)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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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最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一编 国际贸易实务  在国内通行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对实际交易中的常识性内容介绍颇 多,相形之下,外贸业务员所真正需要了解掌握的技术性知识,特别是一些 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Internationaltrade law and practice) 介绍不多。因此,在本书中将不再赘述一般常识,而是结合《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三部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法律和惯例 探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第一章 国际销售合同的商订  国际销售合同的商订是国际货物买卖的首要环节,一般都要经过多次洽 商才能达成交易。在我们的进出口业务中,要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 按照国际市场上通常使用的方式同国外客户进行交易洽商。  第一节 合同的交易磋商  国际销售合同的交易磋商程序大致可分为 4 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 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一 询盘(Inquiry)  询盘,亦称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种货物,向另一方发 出的探询买卖该项货物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在法律中被 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 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询盘从发出入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两种:  (1)买方发出询盘,也称“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offer)。(2)卖方发出询盘,也称“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bid)。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询盘并不一定是为了达成交易,有时只是为了建立业务联系或探询某些商品的该国市场行情。二 发盘(Offer)  发盘,又称发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交易条件,并愿意 按照提出的交易条件达成买卖该项货物的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 的表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14 条对 发盘的定义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 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 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 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一)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公约》的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 4 个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发盘是由发盘人向受发盘人(Offeree)发出的。因此,这里所谓特定的人是指受发盘人须为特定人,即 发盘人在发盘时必须指明收受该项发盘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把刊载普通商业广告或向广大公众散发商品目录 (Catalognes)、价目表(Price List)等行为与发盘区别开来。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 是指必须符合《公约》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公约》认为,一项关于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即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1)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2)应明示(expressed)或默示(implied)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 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例如,在发盘中可以明确规定“椰子油 1000 公升”等。 但也可以不规定具体的数量,而只规定某种确定数量的方法,例如,可在发 盘中规定“拟出售某农场在某段时间内所生产的全部小麦”等。  (3)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在国 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前者称为固定价(Fixed price),后者称为开口价(Open price)。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经常发生波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 对于某些敏感性的商品交易或长期性供货合同,往往愿意采用开口价的做 法,以减少风险。    按照《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如果包含了以上三项内容,便可以认 为是“十分确定”的,一旦它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交。至于发盘中 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可按《公约》有关规定办理。例 如,如果在发盘中对交货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在合同成立后,按照《公 约》处理。《公约》第 33 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指定日期交货;b 如果 合同规定有一定期限,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定期限,则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 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可在该期限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c 在其他情况下,应 在订立合同后一段时间内交货。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一项发盘,最好内容全面,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3.发盘人须有当其发盘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表示。发盘的目的是为了同 对方订立合同。因此,发盘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即须受 到约束。如果发盘人在其发盘中附有某种保留条件,表明即使他的“发盘” 被对方接受,他亦不受任何约束,那么,这就不是一项真正的、法律意义上 的发盘,而只是一种发盘的邀请。按照这种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业务中所 发出的“实盘”(Firmoffer),是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发盘的要求的,因 为我国外贸公司发出的实盘一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是,“虚盘” 则不符合《公约》关于发盘的要求,因为“虚盘”一般都附有保留条件,表 明发盘人在发出“虚盘”时并无受约束的意思。4.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公约》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发盘于送达受发盘人时生效。”(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而发盘的撤销则是 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发盘人之后,即在其发盘已经生效之后,将该 项发盘取消,从而使发盘失去效力。关于发盘的撤回,《公约》第 15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 送达被发盘人。”按照上述规定,一项发盘是在传达到被发盘人时才发生效 力,因此,在被发盘人收到该项发盘之前,发盘人可以用更为迅速的传递方 式,声明撤回,只要该声明是早于或与发盘同时送达被发盘人,撤回即可生 效。  关于发盘的撤销,《公约》第 16 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 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同 时,《公约》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即“发盘写明接受发 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 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在这 种情况下,发盘人如果撤销发盘,将会对受发盘人带来损失。(三)发盘的终止或失效 按照《公约》的规定,发盘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失效:1.发盘因受盘人拒绝而终止。2.发盘因发盘人撤回或撤销而终止。3.发盘因所规定的接受届满或“合理期限”已过而自然终止。三 还盘(Counter—offer )  还盘,是指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后,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接受, 向发盘人提出修改建议或新的限制性条件的口头或书面表示。  在交易洽商中,还盘具有以下性质: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是一项新 的发盘,原发盘即行失效;还盘是有约束力的新的发盘。四接受(Acceptance )  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之内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并愿意签订 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在法律中被称为“承诺”。《公约》第 18 条第 1 款对接受的定义是:“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一)接受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是被受盘人作出。一般说来,一项发盘都明确规定了受盘人, 即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只有他们表示接受才可以达成交易。除此之外, 任何第三人表示接受,均无法律效力。2.接受的必须是发盘内容。原则上说, 当接受中含有对发盘内容的增加,限制或修改,接受均不能成立。但是,为 了促进交易达成和发展国际贸易,《公约》对此做了变通,第 19 条明确规定:(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 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 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 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 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 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因此,应将还盘与肯定接受前提下的“请求”(Request)区分开来。还盘是指对发盘提出了新的附加条件,是对发盘的拒绝,如果发盘人不接受附 加条件,就不能达成交易。而请求则不然。无论发盘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 交易的达成。3.接受必须在一项发盘的有效期限之内或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做出。  4.接受必须由受盘人采用声明或做出实际行动来表示,并且在传达给发 盘人时生效。在《公约》18 条第 2 款规定:“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 达发盘人时生效。”第 3 款又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按照当事人之间确立 的习惯做法或惯例,被发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 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 做出时生效。”(二)接受的撤回  《公约》第 22 条规定:“接受得即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应于接受生效之 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但是,接受不得撤销。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 此时撤销接受,无异于违反合同。(三)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所谓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尚未具体 规定直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 能视作法律上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但是《公约》为了促成交易 的进行,对此做了变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 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 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 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 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于何时订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公约》第 23 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在国际 贸易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签约时 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的合同的日期为准。在这两种 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时成立。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在获得 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二 合同的成立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下列三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 形式,三是以实际行动表示。  《公约》第 11 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 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质在内的任何方法 证明。”由此可见,《公约》对合同形式没有限制,我国在参加《公约》对 这一条做出了保留,因为这一条与我国法律冲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7 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因此,我国的进出口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书 面合同包括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和协议书(Agree- ment)等,其中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居多。三 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三部分。1.约首部分 这部分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电报号码、电传号码等。2.基本条款 这一部分将在第二章概述。3.约尾部分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第二章 国际销售合同的基本条款  国际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自愿按照一定条件买卖某种 商品以达成的协议。为了提高履约率,在规定合同内容时,应当考虑周全, 力求使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具体、严密和相互衔接,且与磋商内容要一致, 以利于合同的履行。特别是一些基本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品名、品质、 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一 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品名,品名条款是买卖 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国际销售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应尽可能 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 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 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适合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 和节省运费开支。二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Commodity)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 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 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 成部分。《公约》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 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 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 包括以下两大部分:一、样品表示方法  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也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s bySample)。凭 样品买卖通常是由卖方提供样品,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但有时也可以由买方提供样品,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Buyer’sample)。二、文字说明表示方法 在出口贸易中,除部分商品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大部分是采用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的方法来表示买卖商品品质。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Grade、 Standard)。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农副产品的买卖,有时还采用以下两种 标准: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iy,缩写为 F.A.Q),即平 均中等品质。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缩写为 G.M.Q), 即品质上好,合乎商销。2.凭商标或牌名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如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和品 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 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所公 认的产品误差。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之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和索赔。三 商品的数量(Quantity of Commodity)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公约》规定,卖方 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相符,如果卖方支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 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 取多交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则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计量单位的采用,应根据货物性质而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重量(Weighi) :用于矿产品、农副产品等货物,如克、千克、盎 司等。2.数量(Number):多用于工艺制成品及杂货等,如件、双、套等。3.长度(Length):如米、英尺、码等,多用于纺织品、绳索类货物。4.面积(Area):多用于丝绸、玻璃等商品,如平方米、平方英尺等。  5.体积(Voiume):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等,主要用于计量木材、化学 气体等。  6.容积(Capality) :适用于计量粮食、石油等货物,如公升、加仑 等。由于各国使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也各不相同。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有:国际单位制,代号为 SI(International Systemof units);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和美制(The U.S. Syste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中 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在对外贸易中,应注意不同的度量衡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 1000 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 1016 公斤:实行美 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 907 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 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二)计量重量的方法  在外贸业务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特别是一些大宗货物,通常采 用以下几种:1.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皮重(Tare),即货物重量加包装材料重量。2.净重(Net Weight):即货物实际重量,不包括皮重。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用科学方法抽掉货物中的水分后, 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水分不稳定的货物,如羊毛、生 丝之类。  4.理论重量(TheoreticaI Weight):是指某些有固定和统一规格的货 物,如马口铁、钢板等,有统一形状和尺寸,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符合、其 重量大致相同,根据其件数即可计算出它的重量。(三)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按一定的机动幅度比合同规定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这种规定通常称为“溢短装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第 39 条 b 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指定数 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 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不适用。” 对溢装或短装部分货物的计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 是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第 39 条 a 款中还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 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或 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四商品的包袋(Packing of Commodity)包装被称为商品质量的延伸,在当今激烈的国际商战中,改进包 装更是成为各竞争方的得力武器。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可分 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类型。  (一)运输包装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要 求更高,它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和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也要考虑到有关国 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同时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并在保 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运输包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单件运输包装 和集合运输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又称为成组合运输包装,它是指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 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集合包装有集装箱、托盘和 集装袋等。集装箱(Container):是一种运输货物的容器,它既是货物的运输包装,又是运输工具的组成部分,一般由轮船公司提供周转使用。目前国际上通用 的集装箱规格有: 8×8×20 英尺和 8×8×40 英尺两种。20 英尺集装箱的 载重重量,最高可达 18 公吨,其容积为 31—35 立方米。一般计算集装箱的 流通量时,都以 20 英尺集装箱作为计算衡量单位,通常用“TEU”(Twenty—FootEquivalent Unit)表示,意思是“相当于 20 英尺单位”。  在运输包装上有包装标志。所谓包装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外部书写、 压印、贴印、刷制图形、文字和数字。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 指示标志和警告标志。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唛头(Mark),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 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此外, 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国际标准 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 号;(3)目的地;(4)件号。2.指示性标志(Indicaiive Mark)。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 包装上标出。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警告性标志是指对一些易燃品、爆炸 品、有毒品等危险品在其运输包装上清楚而明确地刷制的标志,以示警告。(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 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磺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 较高的要求,被称为“无声的销售员”。  现在,在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内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 如果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  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品市场。为此,在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应使用国 际通行条形码标志。(三)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中性包装(NentraI Packing),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家和厂家,也不 标明商标和品牌的包装。采用这种包装,主要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国家的关 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  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 的商标或牌号。  一 运输方式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  目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方式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 输和联合运输等。本节将重点介绍海洋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一)海洋运输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货 物总量约 2/3 是采用海洋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运费低和不受路线限制 的优点。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海洋运输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1.班轮运输 班轮(Liner),是指按照固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收取固定运费的运输船舶。班轮运输是国际航运中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船舶行使的路线和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2)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和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3)船方负责货物的装卸。(4)船方按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基本运费是指货物在预定航线的各基本港口之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按不同商品分为下列几种:  (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即重量吨(Weight ton),在运价表内用“W” 表示。(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即尺码吨(Measurement ton),在运价表上用“M”表示。  (3)按货物的价格计收,即按货物在装运地 FOB 货物价比收取,称为货 价运费(Ad Valorem),在运价表上用“A.V.”表示。(4)按货物件数计收。(5)对大宗低值货物,采用船、货双方临时议定运价的办法。 此外,还有各种计收方法的混合使用,如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在运价表中表示为“W/M”。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通常是指包租整船,大宗货物一般都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方式主要包括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1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在定程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租船人则应支付 双方约定的运费。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装运货物的数量计算,也有按船次包租 总金额计算的。至于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究竟由船方抑或租方负担,应在租船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按期限租船时,租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在期租船合同中订明。船方应提供适航的船舶,关于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以及保证船舶具有适航价值(Seaworthy)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均由船方负担。在船舶出租期间,租船人 可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规定的航行区域自由使用和调动船舶, 但其间产生的燃油费、港口费等项目开支,均应由租船人负担。(二)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I MultimodaI Transport),是指按照 多式联运合同,须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 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 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贯运输;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 MultimodaITransportDocument );  3.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MultimodaI Transport Operator,MTO) 对全程运输负责。4.必须是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并采用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二 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是指国际销售合同中的货物支付条件,一般包括装运期、装卸 港、滞期、速遣分批装运和转运等条款。(一)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装运期是指卖方在启运地装运货物的期限,它与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概念,在业务中应避免混淆。在国际销售合同 中,对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1.明确规定交货期(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2)限于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在规定装运期,不应使用诸如“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二)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 )与卸货港(Port of Destination)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而卸货港则由买方提 出,然后经双方商订。其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卸货港;2.在分批装运的大宗货物情况,可适当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3.选择港(Optional Ports),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确定装运港或卖路货(Floating Goods)时,无法确定卸货港,则采用规定多个港口或某一航区 的港口的办法,如波罗的海沿岸港口等。(三)滞期与速遣 只有在程租船方式下,才能出现滞期和速遣的情况。在使用程租船运输货物时,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 此而造成船舶延期所产生的损失,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此项罚 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如果租船人在程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给船方节省了船期,船方为了鼓励租船人,而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 额做为报酬,称为速遣费(Despatch),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四)分批装运和转船1.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成若干批次装运。但有一种情况例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40 条规定:“b.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 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 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 不视为分批装运。”  该条的 a 款中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允许分批装运。”因此, 如果我方进口时不希望对方分批装运,以至延误交货期,应在信用证中明确 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isnot allowed)。  在 41 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期未按 信用证所规定期限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因此,在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保证每批装运的及时性。2.转船(Transhipment) 转船,是指在海洋运输中,由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交通不便,因此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至目的港。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23 条规定:“转运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的装运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 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运输。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 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 由此可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允许转船,由于转船不仅延误时间 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所以如我方进口不希望对方 转船,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 “不允许转船”(Transhipment is notallowed)。三 提单  运输单据,是指代表运输中的货物或证明货物已经装运或已被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接管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按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单据有海运提 单、铁路运单、航空货运单等。本书将仅对提单加以介绍。(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 简称 B/L),是货物的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这个证件说明了货物运 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性质 与作用,主要表现为下列三个方面: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goods), 证实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2.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 物,也可以用来抵押或转让。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of contract of carrier)。(二)提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Shipped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3.根据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4.根据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5.根据其它情况分为舱面提单(On Deck B/L)、过期提单(StaleB/L)、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B/L)。(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条款基本上是根据 1924 年制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 公约》,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制定的。正面对货物和运费等 事项做了记载,在提单背面还有印就的运输条款。由于《海牙规则》明显地 偏袒船方利益,因而受到代表货方利益的不发达国家的反对。为此,联合国于 1978 年 3 月在汉堡会议上通过了《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货方利益,至今 尚未正式生效。第三节 国际货运保险  国际货运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 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货物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 费用时,给予经济补偿。一 海上风险、损失和费用(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在海上和海与陆上、内河或与驳船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它可以分为一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般海上风险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I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不属意料中的原因或者说不可抗拒的原因 造成的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偷窃、雨淋、短量、渗露等一般 外来风险和战争、罢工等特殊外来风险。(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即海损(Average),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按照损失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按照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 Arerage,简称 G. A),是指海洋运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一般海上风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识采取措施所 造成的牺牲和费用。二 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按照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 款》,可分为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缩写为 F.P. A),采用列明保险范围的方式,共分 8 节。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W.P. A),除包括平安险 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II 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外,还有一般附加险,如偷窃提货不着险(T.P.N. D)和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等。 有时,在业务中,国外客户可能要求按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nse,简称 ICC)为准,用户可酌情 考虑。第四节 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 检验条款  国际销售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 证书。(一)检验时间与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时间与地点,通常有下列各种不同的规定方法: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2.在装运港检验3.目的港检验4.装运港检验重量和目的港检验质量5.装运地检验和目的港复验(二)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的选定,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故交易双方应商定检验机构,并在合同中订明。我国的检验机构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常使用的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品质检验证书2.重量检验证书3.数量检验证书4.兽医检验证书二 索赔  此处的索赔即贸易索赔(trade claim),它是建立在双方已成立的贸 易合同的基础上的,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和事项,另一方当 事人才能依据贸易合同和违约的事实提出索赔。在合同中订好异议索赔条款,对于确定索赔范围、程序和方法都是十分重要的。异议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clause)是合同中十分重 要的条款。《公约》第 19 条(3)款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 人的赔偿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添加不同条件,应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 件”,由此可见异议索赔条款是合同的实质条款之一,它包括:索赔期限、 索赔范围、索赔证件等等。三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 措施的意外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件的一方 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 赔偿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和名称认识并不统一,在英美法中被 称为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在大陆法中被称为情势变迁(Clausnla rebus sic stantibus)。 对于不可抗力,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国际上对此有三种规定方法:概括规定,具体规定和综合规定。四 仲裁  对外贸易仲裁(Arbitration),是指经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在双方发生 争议时,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 进行裁决(Award),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照执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 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本章中应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考虑到其重要性,下两章将详细探讨。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性质和作用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 成,买卖双方有关手续、费用及风险责任的划分和物权转移的界限。例如: Cost lnsurance Freight,缩写为 C.I.F,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一 贸易术语的性质  在国际贸易中,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作为商业交易中的 一个环节,可能是要冒风险的。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 能交货,则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可能下降到引起诉讼的地步。因此人们采用 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 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所以,有些人便把它当作单纯表示 价格的用语,而称其为“价格术语”。二 贸易术语的作用  由于每种贸易木语都有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 也作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 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贸易术语大大简化了买卖双方之间洽谈业 务的内容,缩短了成交的过程,减少了误解和争议,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 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若干具有普遍意义 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和解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部。一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早在 1936 年,国际商会即制定了《国际贸易 木语解释通则》 ( InternationaI Rules for the l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 INCOTERMS)。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几经 修订,现行的《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90 通则”)是在“80 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 1990 年 7 月 1 日生效。国际商会修订 “80 通则”的主要原因:一是为了适应 EDI 发展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运输 方式变革的需要。  国际商会重新修订后公布的“90 通则”,其内容变化是比较大的。它把 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型划分为四组:E 组(EXW),卖方在其自己的所在地把货物交给买方。F 组(FCA、FAS 和 FOB),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C 组(CFR、CIF、CPT 和 CIP),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但装船和启运 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或其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 组(DAF、 DES、 DEQ、 DDU 和 DDP),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运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详见表 1)二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又名《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它 起源于 1928 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华沙制订的《1928 年华沙规则》,此后几 经修订,相继将此规则修订为《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 Oxford Rules l932)。表 1分类
略语
术语
E 组发运
EXW
工厂交货
F 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AS FOB
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 船上交货
  C 组 主要运费已付
CFR CIF CPT CIP
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 组 到货
DAF DES DEQ DDU DDP
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华沙——牛津规则》对 CIF 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为那些按 CIF 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 CIF 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买卖双 方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此项 规则。凡在 CIF 合同中订明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则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即应按此规则的规定办理。三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 年 7 月 30 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理事会和美国对外贸易 理事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正式通过《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至今为止, 在美洲大陆具有相当的影响。该文本对 Ex
Point of Origin、FAS、FOB、 C&F、 CIF 和 EX Dock 等 6 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特别应注意该文本把 FOB 分为 6 种类型,其中只有第 5 种,即 FOB
Vessel 与国际贸易中通行的 FOB大体类似。第三节 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本书中,将只对重要的 6 种贸易术语,按照“90 通则”的规定作一介 绍,其余贸易术语和其他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下的术语则不再赘述。一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  FOB,即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 装船越过船舷后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 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滚 装船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不宜采用,此时使用 FCA 更合适。(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按港口习 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 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在买方要求下,提供办理保险所必 要的信息。(二)买方的基本义务1.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受领货物。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由当局签发的核准书,并办 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3.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4.自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 险。(三)FOB 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由于对“装船”概念解释不一,因而容易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的有关费用,如理舱费、平舱费等如何负担的问题。所谓理舱费,是指为了使装船货物按照舱图放置妥善和装载合理,货物装入舱底之 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的费用。所谓平舱费,是指为了保持船舶航行时船 身平稳和不损失船身结构,对散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粮食、煤炭等,需 要进行削平、整理所支出的费用。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为了说明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 题,买卖双方有时在 FOB 贸易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形成了 FOB 的价格 变形。  1.FOB 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 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 FOB 后要求加上“班轮条件”字样,以明确卖方不 负担装船费用。  2.FOB 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 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卖方一律不予承担。  3.FOB 包括理舱(FOBStowed)。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船费 用,而且还要负担理舱费。4.FOB 包括平舱(FOB Trimed)。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船费用,而且还要负担平舱费。二 成本加运费(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CFR,即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 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 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 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电 子信息,以及按合同规定需提供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凭证。  2.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用通 常用来运输该项货物的那种类型的海轮(或内河轮船,按情况需要)经惯常 航线,运至指定目的港。  3.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给予买方关于货 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以及为使买方能为其收取货物采取正常必需的 措施所需的其他通知。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二)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接受交货,并在指定目的港向承运人收 取货物。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由当局签发的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三)CFR 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大宗商品按 CFR 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用问题上 产生争议,由此产生了 CFR 的一些变形。1.CFR 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在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用,可在 CFR 后要求加上“班轮条件”字样,以明确卖方 不负担卸货费用。2.CFR 卸到岸上(CFR Landed)。在这一变形条件下,由卖方负担卸船费用,如果船只无法靠岸直接卸货,卖方需负担驳船费。  3.CFR 吊钩下交货(CFR EX Tackle)。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 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直接 卸货,卖方概不负担驳船费。  4.CFR 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 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三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named port Ofdestination) CIF,即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 指卖方除了负担与 CFR 术语下同样的义务,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 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 意到,按 CIF 术语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CIF 术语要求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船舷不适合 实际需要,比如在滚装运输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则 CIP 术语更为适用。(一)卖方基本义务  1.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与商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 电子信息,以及按合同规定需提供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凭证,并在规 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  2.自负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通 常用来运输该项货物的那种类型的海轮(或内河轮船,按情况需要),经惯 常航线,运至指定目的港。  3.自负费用,取得按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 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二)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接受交货,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向承运人 收取货物。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由当局签发的核准书,并办 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3.自货物在装 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大宗商品按 CIF 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用问题上 产生争议,由此产生了 CIF 的一些变形,与 CFR 类似,在此不再赘述。四 货交承运人(FCA?named place)  FCA,即 Free Carrier Agent,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指定地或地 点将经出口海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如买方未指定确切的地点,卖方可在规定的交货地或地段内选择在何处由承 运人接管货物。如按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如铁路或航空运输) 卖方需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在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行事。FCA 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在这里有几个术语需要了解,即“承运人”,“运输站”和“集装箱”,对以后学习很有帮助。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给诸如货运代理人——非承运人的某个人,当货物在该人掌管之 下,卖方就被认为已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运输站”是指铁路站、货运站、集装箱站或码头,多用途货运站或类似的受货点。 “集装箱”是指包括用来组合货物的任何设备,如:不论是否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所承认的各种类型的集装箱和/或托盘、拖车、可转换车箱、滚装设 备、航空货柜,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按约定的交货 日期或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或该指定地点习惯的方式,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 运人。2.承担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前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给予买方货物已交由承运人掌管的充分通知。如果承运人未按约定时 间收受货物,卖方也必须相应地通知买方。  4.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 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买方的基本义务1.受领货物,支付货款。2.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3.承担货物在接收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为货 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五 运费付至(CPT?named placc of destination)  CPT,即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是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 定目的地的运费。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产生的任 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掌管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CPT 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承运人 掌管,或者如有后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2.承担货物在规定交付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通常条件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 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4.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买方的基本义务1.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接收时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 口以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六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lp?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P,即 Carriage and lnswrance Paid To,“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是指卖方除负有与 CPT 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 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 费。(一)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掌管,或者如有后续承运人则交付第一承运人,以使 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2.按照通常条件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以惯常航线和使用习惯方式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  3.根据合同约定自负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 可保权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4.承担货物交付前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二)买方的基本义务1.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支付买卖合同规定的货款。2.承担货物接收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 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买方应注意,根据 CIP 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第四章 国际贷款的支付  国际货款的支付,又名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 根据票据原理发展起来的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保理等结算方式 基本满足了不同贸易方式的需要,尤其是托收、信用证这两种方式融票据、 单据于一体,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为此,国际商会分别制定了《托 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我国加入国际商会后,将更多地 受其影响,本章将结合两个惯例对这两种支付方式重点探讨。  
第一节 托 收一 托收的概念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代收款项的一 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债权人为出口商,债务人即为进口商。出口商 根据贸易或商务合同发运货物,产生债权,进口商获得货物而发生债务。为 了结清这种债权债务,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通常随发票及 货运单据(物权凭证),委托银行收款。  托收是基于买卖双方信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银行虽居于其 间,但只是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不作任何关于付款的承诺,只根据委托 人或付款人的指示办事。二 托收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托收业务通常涉及 4 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 和付款人。(一)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即出口商,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作为出日商,应履行贸易或商务合同的责任;作为委托人,又应履行与托收银行的委托代理 合同的责任。(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托 收行处于代理人的地位,重要的责任就是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在向代收 行发出业务委托时,其内容要与委托人的委托书一致。(三)代收行(C0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它通常是与 进口商同在一地的某家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也处于代理地位,它受 托收行委托办事。因此,其基本的责任义务与托收行类似。(四)付款人  付款人是进口商,其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就是按贸易或商务合同规定付 款,以最终结清债权债务。三 托收的种类及其使用(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指以汇票、本票、支票而不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故也不涉及交单的方式问题。(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即是指汇票随附其他单据的托收,也是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简而言之,付款交单就是付款才能放单给付款人,付款人只有在交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凭以提货。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 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具体业务流程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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