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工...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在什么时候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_百度知道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在什么时候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只要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开始生效(含试用期在内),就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的五险。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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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欠缴之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第八十六条规定; & &nbsp、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nbsp: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你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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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从用工之日30日u内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一般是试用期满就开始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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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l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5、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6、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7、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9、注销单: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10、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4、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5、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如果满足以下3点则可以免除工作资历证明:(1)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2)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3)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如TEFL证书。
6、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7、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在中国境内变换用人单位,需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基本条件,并提供最高学位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认证承诺书,并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三个月内补充提供认证材料原件,受理窗口核原件,收复印件。用人单位未变更但岗位变更新办证时,可免提供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的认证材料。
8、原则上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如外国人更换单位,公安出入境机构已将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并换成了停留签证,如外国人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注销一个月内,也可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9、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0、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10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30
13:30至17:00
9:00至11:30
13:30至15: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00
13:30至16:30
9:00至11:00
13:30至15:00
&&公安机关备案号27&&政府网站标识码&&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 ShangHai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邮编:200125
电话:86-21- 劳动人事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建议使用IE6.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结果反馈
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单位办事-境外人员-外国人就业证变更
《外国人就业证》申办变更用人单位
《外国人就业证》申办变更用人单位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
1、本市用人单位变更,应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注销证明(如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在代表机构任首席代表的,还应有工商行政部门的注销或变更证明)/外省市用人单位变更的,应有原发证部门出具的迁移或注销证明;
2、与本市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
3、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应具有有效的《代表工作证》;
4、男性一般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18至55周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柜面申办变更用人单位携带材料:
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可在网上下载);
2、本市用人单位变更的,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由原单位盖公章)或就业证注销证明(如原单位已关闭或注销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外省市用人单位变更到上海的,应提供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或注销证明。/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原代表机构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变更证明。
3、现用人单位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
4、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6、与现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证书;
7、被聘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
8、原在本市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上的其他内容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
9、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代表工作证》(正本及复印件,可不提供上述第5、6、7项材料);
10、《外国人就业证》正本;
1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就业居留许可(正本及复印件);
12、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
13、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网上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变更用人单位:
1、进入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2、点击“办事大厅”→“单位办事”→“境外人员”;
3、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登录系统;
4、选择点击相应的业务内容,即可在网上申请。
1、用人单位按规定递交变更申请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开出《行政许可收受单》;
2、受理部门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用人单位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及具体的领证时间;
3、用人单位可在15个工作日之内,登录网上办事系统查询是否予以行政许可。
4、持《外国人就业证》与《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申办就业居留许可手续。
●用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
●用人单位中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以及代表工作证(复印件)(可不提供“申请材料”之第5、6、7项材料)。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就业证期限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中的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以及用人单位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在300万美金以上的,或外国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外国人,其就业证期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的就业证期限可根据注册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的期限确定。并且上述人员的就业证期限不能超过护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的有效期。
●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及时间
办理机构: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外国人就业管理部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邮编:200070网址:http://www.12333sh.gov.cn&&&&&&&& &&&& http://wsbs.shwjzx.12333sh.gov.cn& 咨询电话:12333&&&&&&&&&&&&&&&&&&&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 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3:30
&&公安机关备案号27&&公安机关备案号27&&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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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电话:86-21-
邮编:200125
劳动人事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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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结果反馈
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单位办事-就业培训-退工登记备案
本市人员退工备案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名称办理退工登记备案
◆办理机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
◆办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沪就资[2007]25号)
◆申办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
◆申请材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办事程序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2、用人单位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后,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网址:https://zzjb.12333sh.gov.cn/zzjbdl/jsp/login.jsp)办理本市户籍人员退工登记备案业务3、用人单位因未申请“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通过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招工登记手续的,可前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按以下流程办理:(1)用人单位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加盖公章(2)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3)用人单位在办理持有《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退工手续时,还应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第三联退工证明交给被退劳动者本人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12333
&&公安机关备案号27&&公安机关备案号27&&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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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电话:86-21-
邮编:200125
劳动人事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建议使用IE6.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用人单位为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直接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事指南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l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l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本办事指南所列外国高端人才包括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人才、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官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u提供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3、提交所有上传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高端人才认定材料: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在涉及薪资事项申请时,应提交单位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外国人的年薪、在沪年交税金额等,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延期时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当年的税单。
3、工作资历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该项采用承诺制。其他达到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的仍需提供工作资历证明。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4、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及认证材料: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该项采用承诺制。
5、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6、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7、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8、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9、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最近的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10、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11、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3、已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过《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且已上传过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和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4、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5、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6、持有效的居留许可免提供体检证明。
7、网上审批通过10日内,用人单位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8、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1、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以提交完整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为准)
2、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u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也可直接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首页http://www.safea.gov.cn进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30
13:30至17:00
9:00至11:30
13:30至15: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9:00至11:00
13:30至16:30
9:00至11:00
13:30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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