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税局监制的《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商业企业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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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通知
京国税函[号颁布时间: 10:43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有效遏制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市局决定,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商业专用发票》)上印制使用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市局印制的《商业专用发票》上将印制发票使用期限,即在发票各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标志,纳税人领购发票后需在此日期之前开具,在此日期之后开具的发票一律无效。《商业专用发票》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律停止发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二、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暂不加印使用期限。
  三、自日起,未印制发票使用期限的《商业专用发票》将停止使用。各分局于2007年12月底前将本局所存的未印制发票使用期限的《商业专用发票》与市局征管处票证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经市局批准的由各分局监督销毁。
  未印制发票使用期限的《商业专用发票》记帐截止日期到日,逾期不能作为列支及抵扣凭证。
  四、《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仍按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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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商业工业企业旧版发票全面停印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
2011年年底有望结束手写发票历史 
  目前本市国税部门向商业、工业企业等发售的旧版发票已全面停印,企业剩余的旧版发票仍可使用到2010年年底。据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了解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而2011年年底,北京有望全部结束手写发票的历史。
  “旧版发票已经不再新印,并开始逐步减量供应。”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发票简化合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大类。取消以往按行业设置发票名称的方法。国税部门已经开始增加新版发票供应,现在到2010年年底,是发票换版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日。
  本市现行普通发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此外,手工发票在本市长期存在。这不方便纳税人,增加了纳税人经营成本;也降低了税务部门办税效率,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发票违法问题较突出。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税务部门将“强化机打,压缩手工。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同时,“首都北京取消手工发票条件已经成熟。”
  根据国税部门的时间表,全国统一样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保留使用。而现行的《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等12种普通发票将全部取消。预计到2011年年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也将被取消,本市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将全部使用税控机开具发票。
  据悉,新版发票采用5种新型防伪技术,将大幅减少仿造假冒现象。在每份发票背面有防伪措施详细说明、识别和查询方式,方便公众识别。“此举将有效遏制虚假发票。”此外,新版发票采用大型票据印刷机印制,印刷精度、准确度更高。在大超市、商业零售企业中由计算机或税控机逐笔开具的发票得到推行后,公众取得发票会更加便捷。由于新版发票的号段都记录在税务部门的电脑系统中,纳税人开票信息可实现网上报税,税务部门得以大大推进“以票控税”和“信息管税”的目标。
  新版发票5种防伪识别办法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摄氏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5、统一在发票上加印密码。为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真伪,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窦红梅)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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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兴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北武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北京易兴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晶毅,男,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武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春华,女,日出生,汉字。特别授权。原告北京易兴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武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晶毅、郝保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签订《设备订货合同》,日签订《设备订货合同》的补充说明。约定由原告提供中信通讯设备给被告,合同总价款元。被告收货后于日、12月22日分两次支付给原告预付款94558元,原告收到货款后给被告出具了相应的发票,但余款94557.12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4557.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金元。被告辩称,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一是按期交货并验收合格,二是提供合同全额的专用发票。原告已按约定交货,但其日提供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是北京市国税局已下文废止的发票样式。只要原告提供全额正式发票,被告愿意支付货款94557.12元。目前支付货款的条件尚不成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日签订《武荆高速机电项目通讯设备销售合同》,日又签订该合同的补充说明,两份合同均约定由原告供应通讯设备给被告,合同总价款元。该合同第三条付款条件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于3日内付设备款的50%,计87668元。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当日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协议约定的交货时间将全部的设备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同时给甲方提供以甲方为抬头的合同全额的专用发票。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设备的现场开箱检验,验收合格后甲方即支付余下的50%货款,计人民币87668元”;第4条违约条款第2项约定:“甲方收货后10日内付剩余货款,不能及时付款,自第11日始以每日0.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供货收货。后因原告于日向被告开具编号为“”《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经被告核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日公布京国税发(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取消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其中第2项为《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该通知自日新旧版发票过渡完毕,适用全国统一新版发票。被告据此退回发票,并要求原告开具合格发票,并拒付剩余货款94557.12元。庭审中,原告称京国税发(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北京市各辖区规范发票使用尚有过渡期,可在庭审后补充证明其提供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在2012年1月仍为有效使用期内。后原告于日邮寄原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合同、《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被告的质证笔录等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核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设备供应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原告提供正式发票,现原告提供的发票已被税务管理部门限令停止使用,被告要求另行开具有效发票、拒绝先行支付剩余货款的抗辩理由符合合同约定,审理中多次组织调解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条件尚未成立,待条件成就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易兴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46元,邮寄费用92元,共计2638元,由原告北京易兴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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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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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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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种类
  (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适用范围
  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④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⑤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次性录入打印发票全部项目内容。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适用范围。适用于暂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年月日”、“项目内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名称”、“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全部项目。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在每本发票的封底印制填开发票的规定说明。
  ①“付款单位”付款方为单位的,填写付款单位的全称;付款方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字样。
  ②“收款单位名称”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税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
  ③“项目内容”栏目,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经销产品和商品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加工企业填写“加工费”;修理修配企业填写“修理费”;修理企业销售零配件,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二、普通发票式样
  (一)统一发票规格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以下规格:
  (1)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76毫米×152毫米。
  (2)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包括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在发票联的右上角加印“收购特种凭证”字样),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1.6毫米。
  (3)纳税人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采用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机打格式。
  ①平推式发票,企业可以在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选择,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 毫米规格,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联次。
  ②卷式发票,企业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组合确定规格,发票联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使用平推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210毫米×139.7毫米。
  (5)税务机关委托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使用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76毫米×152毫米。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订本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一式三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5毫米;每本发票为50份。
  (二)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额度
  1.税控收款机适用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额度设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执行。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设置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版式。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百元版发票;其他纳税人可使用千元版发票。
  (三)统一发票用纸。实施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后的普通发票,使用无碳彩纤纸。
  (四)统一防伪措施。面向社会公众的发票真伪识别采用以下方式,并在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五)统一发票代码编制。按照总局的授权,对我局设定的发票编制统一的发票代码。
  (六)统一在发票上加印“密码”。为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真伪,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七)新版发票的销售工本费,将依照政府采购办法招标确定,报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纳税人公示后执行。
  三、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使用总局的综合征管软件为纳税人代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受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使用计算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的市场,由税务机关负责代开。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申请领购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的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的规定,纳税人发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应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在我市的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中逐步推行使用计算机或税控器逐笔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取代企业现行在销售环节使用的自制收款凭证。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实施步骤
  自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停止使用。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日起,向纳税人发售新版发票。2010年10月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二)自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代开发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
  (三)自日起,企业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新的发票规格和样式的规定办理印制手续。
  (四)2010年年内,是发票换版工作的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日。
  &&&&&&&&&&&&&&&&&&&&&&&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发 票 知 识 讲 解(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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