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关于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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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批发、零售、运输。依照国家规定,对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运输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并通过燃放而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文化娱乐产品。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级别依照《GB/T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确定。国家出台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依照如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经营安全管理,主要负责: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经营条件和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对烟花爆
竹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牵头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负责:审查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废弃和罚没的烟花爆竹制品;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营业执照管理,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营业登记手续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
(四)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商业布点规划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车辆及人员的资质认定,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相关责任人员。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检测和质量鉴定。
(七)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经营活动管理,主要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市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拟定市场供应、布点计划;组织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
企业、零售经营点的安全条件、质量体系进行评估,并建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点的管理档案;宏观调控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产品价格及经营方式,检
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政策;参与依法查处非法、违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交通运输、供销、商务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打击、治理非法违规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烟花爆竹流通协会是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主要协调机构,应协调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服务性工作,及时收集并反馈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信息,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查处非法、违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运输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
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的社会监督。各级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应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发现的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曝光。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安全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积极披露、举报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法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烟花爆竹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
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市内中心区和各县(市)级行政区域分别划分设立,实行严格控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城区每个社区原则上不超过1个,农村每个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
鼓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采用连锁经营模式,实行统一配送;分布在农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产品供应,批发经营企业可以视情况向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设立配送站,配送站的经营、仓储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禁止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行政许可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控制数量,所在地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证。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业布点规划要求;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人员、押运员、
配送车辆驾驶员均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后方可上岗;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且有自主产权的烟花爆竹专用储备仓库及安全设施:市中心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专用储备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区、
县(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专用储备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仓库的内外安全距离和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及防火、防爆、防雷、
防静电安全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牌;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其专用运输车辆市中心区应不少于5台,其他县(市)应不少于3台,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风险抵押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布点符合商业布点规划要求;
(二)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三)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城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实行专店经营,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在农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可设立专店或专柜经营;
(五)专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经营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
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专柜经营的,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店经营限定销售B、C、D级烟花及B、C级爆竹,专柜经营限定销售D级烟花及C级爆竹;
(二)专店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按每平方米5个标准件计算确定(烟花类产品以1件口径1.2寸80发的组合烟花作为1个标准件,其他烟花产品以出厂时的
1整箱作为1个标准件,爆竹类产品以累加20000响作为1个标准件),总量不得超过100个标准件;专柜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经营市场安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本批发经营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二)拟采购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目录清单及与其相对应的《产品检测合格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产品包装上应有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等级、含药量、包装重量、燃放说明、产品检测合格证号等,并加贴销售防伪标志。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点、生产企业、外销经销商等均应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获准在本市进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只能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零售经营点批发其经营范围内的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者只能从获准在本区、县(市)的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禁止直接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跨区、县(市)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产品给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禁止直接销售、配送产品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四)外销经销商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及零售经营者;
(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之间需要互相补充经营品种的,需事先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台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采购、配送和销售下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及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地老鼠、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
(五)使用氯酸钾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
(六)礼花弹及1.2寸以上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二十三条
获准在本市进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是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配送责任单位,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经营点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对配送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对于已经达到规定存放量的零售经营点不得进行配送。
第二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仓储设施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关危险物品的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经专业检测合格,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驶记录仪,专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外地、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营物流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运达
地县级公安部门申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备注栏签收货物到达情况,并在3日之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
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
(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配送烟花爆竹至零售经营点经由道路运输的,应当事先制定烟花爆竹配送计划(包括配送单位名称、地点、路线、时间等),将烟
花爆竹配送计划和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资质审查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市或县级公安部门申办配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禁止零担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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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申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运人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依法订立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六、申请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8)申请单位申请证明材料;&
(9)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10)进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11)经办人居民身份及复印件1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一、办理地点
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7218617
投诉电话:7211996&软件咨询: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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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尤其是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促进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全面实施,全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幅提高,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烟花爆竹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组织等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质监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区县,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严格防范&炸市&事故。
  2.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3.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政府规划,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消防、电气和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加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向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应当粘贴市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政府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
  (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许可相应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扎实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明确区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加强协调,确保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机制,发挥好各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统一组织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整治活动,从公安、安监等部门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于可能藏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区域、场所,要一个不漏地入室登门、进村入户,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特别要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彻底解决出租房屋漏管失控等突出问题。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的地区,要建立排查档案,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并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乡镇、村委会之间要层层签订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责任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对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的重点村,区县、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指定专人,明确排查责任,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两委和公安派出所、安监办及工商所的职能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要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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