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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银行贷款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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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称2/3贷款额流向大企业:越底层越残酷
  定向宽松:钱去哪儿了?
  大企业贷款松了,小企业融资更难
  华夏时报记者 陈小瑛 深圳报道
  理想很丰满,现实再次骨感。
  “从5月之后确实是感觉信贷放松了点,额度有所增加,不过是对央企和国企更加宽松,而对中小民企更加紧了。”中部某省建行一位支行行长近日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以前民企贷款做得比较多,但由于今年出现的不良贷款全部是中小微民企,银行因此提高了警惕,关紧了大门。
  而银行信贷放松得益于今年央行通过两次“定向降准”、调整存贷比等方式,增加银行流动性。原本,中央寄希望于定向宽松来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以及通过资金定向支持棚改、铁路等领域稳经济增长。但本报记者调查却发现,资金流向可能有些偏离了既定轨道。
  “很多房地产老板都有自己的实体企业,用企业作融资平台,输血给房地产。”湖北某市一位房企老板告诉记者,他正在寻求与实体企业合作,由实体企业出面找银行贷款,而房企拿土地和房产做抵押,贷款成功后,两家再私下分着用。
  一位对公业务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银行确实难以监测到资金流向,放给小微企业,可能被挪去他用,甚至用来还或者放高利贷,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只能倾向于优先放给大企业。
  小微企业贷款更难
  今年7月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多次提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相关问题。8月14日,国务院再次出台新“金十条”,继续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
  实际效果怎样呢?
  “只要是小微企业,我们都不会贷,除非是以前合作过的熟悉的小微企业,新增的小微民企都不做。”上述建行支行行长说,由于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尤其是现在经济不景气时,容易破产倒闭。
  此外,银行的考核机制也决定着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动力不足。
  “有一笔不良贷款我就惨了,即便是最后资产处置收回了贷款本息,但只要企业到期还不上,我就得担责,每出现一笔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处罚。”前述建行支行行长说。
  虽然各大银行都纷纷配合国家政策,出台了不少增加小微企业金融贷款的具体措施,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受益范围却十分有限。
  “中小企业为什么老是融资难,首先是因为中小企业本身不规范,信用状况不好,为了避税,企业有几套账目,银行要查清楚,成本也大,贷款1亿元与100万元,花费的成本一样,银行当然没有动力去做。”湖南一位国有银行分行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中央的表态是:“作为一家商业银行,大生意要做,小生意也要做,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有些银行只做大生意,对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不肯给一点阳光雨露。”
  但该国有银行分行负责人认为,银行大部分是国有控股,这种体制也导致了信贷趋向,给政府平台、国企、央企贷款出了问题也不用担责,但给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出现坏账责任重大。
  事实上,从去年底,为了防范风险,就有商业银行在缩紧小微企业贷款规模。
  以记者调查的某商业银行为例,2013年该行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一项战略业务发展,截至2013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4047.2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77.71亿元,服务小微企业户数190.5万户,同比增长91.97%。
  但今年该银行开始调整转型,小微企业贷款速度急剧萎缩。截至一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4050.25亿元,仅增加3亿元,而去年一季度小微贷款余额增长了373亿元。
  “我们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标准比以前更严格了,虽然现在资金可能宽松了,但并不意味着多出的额度必须全部放给小微企业,大企业分到的资金起码要多三分之二。”一位接受采访的银行负责人直言。
  据国家统计局海南省调查总队日前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61家有借款需求的小微工业企业中,能全部借到银行贷款的占9.8%,大部分借到的占8.2%,只借到少部分的占9.8%,没能借到的占72.2%。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
  信贷放松后的流向
  日前,中央再次提出,要优化基础货币的投向,适度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力度,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为棚户区改造、铁路、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
  但随着银行流动性增加,中央的“滴灌”意图,却出现各种支流分流。
  “由于小微贷款资金流向难以监管,有的流向了民间借贷和房地产。”该招商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称,很多小企业涉及民间借贷,银行根本无从查证,这也让银行更加谨慎。
  温州一家小贷公司老板告诉记者:“浙江很多银行其实不想给一些过剩行业的企业贷款,但政府出面提供过桥资金,并要求银行续贷,银行左右为难,不续贷马上出现坏账,而续贷,这些产业本身没有出路,只能延缓死亡期。”
  浙江银监局统计显示,截至6月末,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352亿元,同比增长11.37%。
  前述湖北省房企老板对记者说,实体企业没有抵押物也贷不到款,银行只认房地产的抵押物,但银行对房企比较防范,房企需要绕道贷款,“只要银行流动性放松后钱多了,自然能变相流入房地产行业。”
  “比如国家对棚户区有专项资金支持,目前地方就开始把普通的项目,往棚户区上靠,包装成棚户区改造项目,因为很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是交叉的,难以分辨。”湖北省房企老板告诉记者。
  “从去年开始,我们贷款不仅要抵押,还需要担保,比如1000万元贷款,担保公司扣除30万元担保费外,还要截留100万-200万元保证金,企业只能拿到800多万元,但需要支付1000万元贷款的利息。”湖北襄阳一家民营小企业老板告诉记者,担保公司会再拿着这些保证金去放高利贷。
  上述湖北省房企老板说:“高息资金流向哪里,实体企业最多只能负担月息2分利息,除了房地产相关的行业外,几乎没有行业可以承受。”
  “大企业有银行授信额度,但钱都用不完,为避免资金闲置,有的拿去委托贷款,胆子大的甚至直接入股开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实际上都是高利贷,然后小企业再从这些金融公司高息借钱发展。”上述襄阳小企业主告诉记者,今年从武汉进入该城市的金融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加。
  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认为,今年以来的结构性放松政策值得反思,政策本身争议较多,行政化、微观化倾向加重,对稳增长的效果或许难以持续。
  事实上,大项目投资稳增长的传统模式恰恰会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更难和成本更高,这在今年二季度再次出现的银行垒大户现象得到证实;另一方面,经济下行中,信用风险持续增大,多数处于传统行业和相对大企业抗风险能力更弱的小微企业,也是银行出于风险考虑理性规避的对象。
  “小微企业贷款从数据上看确实有所增加,但资金流向并不一定真正流向了小微实体企业,大企业旗下会有各种各样的项目子公司、孙公司,拆一拆就变小了。”一位对公贷款经理称。
  一位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负责人说,丛林法则,越底层越残酷,这不是仅依靠放松信贷就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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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日制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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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需做现金流量表,怎么做呢?
,没做过这种表,现金流量表是不是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某些数字有钩稽关系啊? 怎样做现金流量表才能让银行给我们公司贷款呢?
如果贷款需要现金流量表,可以根据贷款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决不能编制一个虚的,否则,报表之间的钩稽关系不等,被银行查出假报表,会影响你单位贷款的。
现金流量表编制比较复杂,给你提供一份快速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模板,只要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数据录入,就会自动生成的。
量表原理很简单,简单的说就是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持,就好像家庭收入和支出的流水账,只是要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汇总就可以了。你可以大概先了解一下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分类,然后分析现金和银行存款帐每笔借方(收入)和贷方(支出)的性质,然后归类进行汇总就可以了。归类过程中不用考虑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转账以及银行存款内部之间的转账的交易。这样做现金流量表虽然笨一些,但原理简单,结果不会出错(即净现金流量的变化应该等于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的前后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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