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之所以要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收入,...

2014版政治高考模拟试题精编12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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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政治高考模拟试题精编1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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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主要指下列哪些?
  A.合法的收入、储蓄
  B.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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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主要指下列哪些?  A.合法的收入、储蓄  B.合法的土地、房屋  C.合法的房屋和交通工具、债券、股票  D.依法继承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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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昌吉州国税局纳税服务规划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篇(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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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公告内容】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自治区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昌吉州国税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的义务】
1、各地税务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网站的建设及内容的更新。网页内容应讲究时效性,至少一周更新一次。
2、各地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科(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税服务厅通告栏内容的更新,通告栏内容应讲究时效性,至少一周更新一次。
3、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所辖纳税人的需求进行纳税辅导,每年不少于二次。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在政策执行前7日内进行纳税辅导。
4、税务机关在公告时应注意纳税人保密权的保障。
5、应纳税额核定时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文书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内容】
1、我们将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大型税法宣传活动,并将分类型、分规模地根据您的需求开展纳税辅导,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您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保留业务的清单》、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业务指南》给予详细说明。
3、我们还将向您公开以下内容:①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②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③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⑤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包括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涉及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⑥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⑦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⑧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⑨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⑩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⑾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对于您在应纳税额核定方面的知情内容有:
4、应纳税额核定主要有增值税核定和企业所得税核定。
5、核定的对象主要包括: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6、核定的方法主要有:(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7、您对我们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我们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2条之规定:您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您是扣缴义务人)的,我们除责令限改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2001年5月1日之前,滞纳金按千分之二计算)。
9、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作出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1、您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您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2、您应在知道我们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3、您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4、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5、您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6、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7、您要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时效的计算起日期为:自我们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18、您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9、您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二)保密权
【公告内容】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未按照规定为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保障内容】
1、除下列情形外,我们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您的信息:(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3)您自身查询的信息;(4)经您同意公开的信息。
2、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您的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我们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1)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2)您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3)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我们提供您的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3、可以披露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1)根据您的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2)税收核算分析数据;(3)纳税信用等级;(4)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4、如果您的涉税保密信息因我们的如下行为导致泄密,而使您的保密权受到侵害,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87条的规定对我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维护您的权利:(1)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2)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3)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4)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三)税收监督权
【公告内容】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我们将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局领导办公电话,在明显位置设置局长信箱、意见薄、办税人员形象台,方便纳税人监督。
2、我们将聘请纳税人代表进行监督,并定期召开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收集监督信息,同时将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您。
【保障内容】
1、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4)您违反税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我们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5)勾结、唆使或者协助您偷税、妨碍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您进行打击报复的;(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您的。
2、您举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进行。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公告内容】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我们会建立、健全各类纳税申报方式供您选择。
2、我们会组织开发适用您的纳税申报网络平台,并组织好前期使用培训和后期维护。
【保障内容】
1、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2、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4、如果您是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公告内容】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您若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我们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保障内容】
1、延期申报,是指您因不可抗力或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特殊原因而导致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经我们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间,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2、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等)和社会意外事件(战争爆发、社会动乱等);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是指您在纳税期限内,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
3、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况,请您在申报期内向我们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经我们核准,方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若您不符合延期申报的情况,我们不核准您的申请,请您务必在正常的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4、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们报告。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公告内容】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您若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我们承诺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保障内容】
1、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您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我们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4)您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3、您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我们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4.对于我们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您滞纳税款将不会加收滞纳金。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公告内容】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您若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我们承诺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保障内容】
1、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查实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出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3、退税利息按照我们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多缴税款的数额计算,计息时间从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公告内容】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您若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我们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我们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您。
【保障内容】
减税、免税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企业所得税
   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款规定,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⑤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②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您还可以依照其他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税收协定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您本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您以书面形式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申请的,我们将予以认可。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公告内容】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的义务】
1、对于您委托的税务代理人,我们将在其代理范围内提供与您一样优质的纳税服务;
2、我们将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注册税务师的审核及年检情况,为您选择提供可靠依据。
【保障内容】
1、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为您办理以下业务:①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2、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是您自愿采取的一种办税方式,无论是税务代理人还是任何国税机关都不能强制您进行税务代理,是否委托税务代理是您的权利。您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3、税务代理是有偿的中介服务,代理人为您提供服务,可以向您收取合理的代理费。
4、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税务代理人也不得代理。
(十)陈述与申辩权
【公告内容】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我们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2、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我们会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我们会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我们将予以采纳。
3、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对您的处罚。
【保障内容】
1、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2、申辩权是您认为我们对您的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
3、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我们所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陈述您的理由,必要时可以申辩,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4、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无权对您实行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您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并且我们不得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公告内容】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我们依法对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税务检查职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
2、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转让和损毁。
【保障内容】
1、我们依法对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税务检查职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
2、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3、我们在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我们在实施税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将会提前把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人,通知被检查人接受检查;对举报案件的检查、事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检查前无法事先通知的临时经营纳税人等,我们将不会提前通知,但在实施检查开始的同时,会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将通知联送达被检查人。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公告内容】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自治区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昌吉州国税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的义务】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我们应当受理:①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②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③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④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⑤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⑥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⑦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⑧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我们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您。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您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我们自受理您的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我们会及时告知您和被申请人。
4、您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您请求赔偿的,我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您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您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内容】
1、税务行政复议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行政决定时,可以向该程序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税收征纳和税务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您及其他当事人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税务行政诉讼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务检查、税款征收,处以法律制裁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请求国家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中有非法剥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5、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们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注意事项:第一,对于必经复议,您必须先经过征税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然后才能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是要以您的名义提出;②是要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还要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第二,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争议,即可以在法定期间向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诉诸法院;也可以在法定期间直接诉诸法院。但是,您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而只能选择一个途径。第三,对于您的“三不”(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行为,我们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确保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我们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可以对您的不作为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9、行政赔偿的范围: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告内容】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我们应当在收到您的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给您,通知您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我们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2、听证费用由我们支付,不得由提出听证要求的您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3、您提出听证后,我们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决定予以改变的,应及时向您说明。
【保障内容】
1、听证适用范围:我们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您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我们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4、对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您有权要求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5、您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我们将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6、您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您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我们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7、您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我们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您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8、在听证过程中,您或者您的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9、听证过程中,您或者您的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我们将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公告内容】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的义务】
1、我们应在征收税款或收取行政性收费后,向您开具完税凭证。
2、各地负责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代扣代缴税款后,向您提供完税凭证。
3、根据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执行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确认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能查封、扣押您及您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或者用品。
4、我们实施查封、扣押时,要凭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的《查封证》、《扣押证》上下联,上联为存根联,由我们留存;下联由我们的执行人员凭证执行任务,任务完毕要带回留存。
5、执行查封、扣押的税务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保障内容】
1、我们收到税款后,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种类主要包括:①各种完税证:比如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②税收通用缴款书;③扣(收)税凭证。
2、您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我们会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我们或扣缴义务人不开具有关凭据的,您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4、我们依法进行扣押的,按规定开付收据;扣押时,要有执行人和您的签字盖章,您拒绝签字盖章的,证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定我们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我们在确定应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还包括滞纳金和扣押、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在填开收据时,如果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数量、品种繁多,不能在一份列明的,可以将扣押的财产开列明细清单并进行汇总,根据汇总的金额开付收据;收据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您,一份由我们存档,同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我们依法进行查封的,按规定开付清单;查封时,要有执行人和您的签字盖章,您拒绝签字盖章的,证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决定书在执行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确认可以采取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规定我们可以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我们确定应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还包括滞纳金和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您,一份由我们存档,同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6、您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我们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二、您合法权益的保障途径
您对上述权利还有未解事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详细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 )
2、新疆国税局互联网站()
3、新疆国税12366
4、新疆国税各地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值班长台、通告栏等
5、税收管理员开展纳税辅导
6、税官QQ群
7、发放的纳税宣传资料、宣传手册等
8、开展税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
9、成立纳税人维权协会
10、税务机关举办的涉税新闻发布会
11、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
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
木垒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木垒县人民南路330号  &
奇台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奇台县东关街250号   &
吉木萨尔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吉木萨尔县文明东路62号
阜康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阜康市博峰路141号   &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昌吉市乌东路屯河大厦 &
昌吉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昌吉市长宁路16号& & 
呼图壁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呼图壁县东风路政务中心&
玛纳斯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玛纳斯县高速公路引线  &
各地税官在线QQ群号码:
木垒县国家税务局税官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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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国家税务局税官在线2      33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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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您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1、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按季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观察、网络在线交流等方式广泛收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分析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找出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和优化税收征管工作。同时,通过公告、网络、电话、信函等有效方式及时向纳税人反馈有关措施和处理结果,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2、推进办税公开,健全纳税人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纳税服务部门应拓展公开内容,规范税务公告制度,依托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社会传播媒体,采取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召开税收政策宣讲会、举办培训班、送法上门、新闻发布会、纳税人权益保障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等措施,深入推进办税公开,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公开、告知制度,把税务稽查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中,促进税务稽查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借助信息化手段,严格按照评定内容和指标进行评定,尽量减少评定中的人为因素。要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续服务与管理,探索建立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服务管理制度,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采取相对应的服务和管理方式;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探索建立纳税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对失信纳税人和对偷、逃、骗税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对失信纳税人按季度在公众媒体或税务网站进行公示,
3、健全纳税人投诉、监督制度: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与监察部门应完善纳税人举报、投诉相关工作制度,保障纳税人的举报、投诉权利,健全登记、受理、核实、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维权网、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打造维权服务平台。落实和完善税务举报奖励办法,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局领导接待来访制度,规定每月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二下午由局领导值班接待纳税人来访。
4、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作用,探索成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与监察部门应通过建立纳税服务定点监测企业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行风评议员等方式、税官QQ群、行风热线等方式,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联系,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银行、财政、海关、质检、电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搞好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广泛了解、征询和反馈纳税人意见,帮助纳税人解决在涉税过程中遭遇的特殊困难,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5、 畅通税收行政救济渠道:畅通受理渠道,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把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注重运用调节手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在实践中探索行政赔偿程序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完善税收行政赔偿制度。
6、大胆尝识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活动:依托税务干部,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发展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建成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服务优、层面广的志愿者队伍,找准服务切入点,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人士提供涉税事务的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志愿活动,形成品牌效应。
7、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和操作性强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通过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办事效率、态度等总体评价进行考核,将服务考评结果与工作人员业绩挂钩,对整个纳税服务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价,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从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稿源:昌吉州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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