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鸿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险(分红型)趸交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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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费都在合同里有体现,什么时候领也有约定。您可以找一下,如实在找不到,可拨打95519.人工查询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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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明白你问的问题,你已经买过保险,你打开保险单就知道你所交的保费是多少了,你的保单里面很清楚的。另外你是否还要买国寿的养老金保险,问怎么买?交多少?怎么领?年分红多少?是这样的吗?具体可以面谈,我们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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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已经买过了呀!不知道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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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趸交保十年_百度知道
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趸交保十年
2003年的时候投保了一份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一万5年趸交保期10年,从2003年到现在一直没有收到红利通知单。请问 1.红利从那一年开始算?2.是否可以查到,到哪里可以查到以往每年的红利?3.10年以后不算红利,可以拿到多少钱?
红利只要保单生效日满一年就产生了请你提供你本人的保单号码,拨打中国人寿客房服务热线95519,全天候查询你的保单和投保单上都有95519这个号码的,全国最佳呼叫中心,嘿嘿,你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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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就有红利建议拨打客服电话.会得到很详细的回答
按照你现在交的这点钱,就是有红利说很多的话也是骗你的,因为从有些险种来说保险也是一种投资,投的多拿的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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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太平少儿守护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中国太平
太平少儿守护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太平少儿守护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高中大学 双重助力;成家立业 五倍支持;养老年金 终身领取;保费豁免 爱护一生。
产品特色:
高中大学 双重助力;成家立业 五倍支持;养老年金 终身领取;保费豁免 爱护一生。
适用人群:&&&&&&&&28天-15周岁
产品描述:
高中大学 &双重助力:
15周岁及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可分别领取200%及3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高中、大学成长金,及早的教育储备,助力孩子学业有成。
成家立业 &五倍支持:
28周岁可领取5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创业婚嫁金,在孩子人生事业起步阶段,提供鼎力支持。
养老年金 &终身领取:
65周岁开始,每年领取12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养老金,给孩子一份延续终身、稳健增值的养老资产补充金。
保费豁免 &爱护一生:
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剩余未交保费,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让爱守护孩子一生。
保障利益:
2、大学成长金:
  18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3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大学成长金。
3、创业及婚嫁金:
  28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50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创业及婚嫁金。
4、养老保险金:
  从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领取120%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身。
5、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按年交保险费&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后身故,按105%&年交保险费&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交保险费释义参见条款)。
6、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7、保单红利:
  本产品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该分红险的投资策略为坚持稳健投资,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为辅。进而以保障资产安全为基础,实现资产的增值。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我们坚持投资高信用等级的产品,保障资产的安全;对于权益类投资,则坚持价值投资理念。该策略可能随市场形势和监管规定变化而调整。
&&&&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利差、死差、费差。我们根据中国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水平主要取决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受投资收益、理赔情况、营业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保单,因为险种、保额、保费、交费期、被保险人性别、年龄等多种因素不同,实际红利分配也会存在差异。
&&&&我们每年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8、保单贷款:
  特设保单贷款功能,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90%,贷款期间仍享受增额分红利益及保障利益(合同中止期间除外)。
9、年金转换:
  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经协商同意后,有权申请订立我们当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身故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终了红利的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10、减额交清
  合同有效期间内,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交清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您不必再支付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投保示例:
1、生存金:
  高中、大学成长金: 15周岁及18周岁时可分别领取高中、大学成长金至少46000元及69000元,至18周岁按红利累计可领取约:18.5万元(高)、15.7万元(中)、13.4万元(低)。
  创业及婚嫁金: 28周岁还可领取一笔创业婚嫁金至少115000元,按红利领取约:28.1万元(高)、20.7万元(中)、15.3万元(低)。如果选择将高中、大学成长金及创业婚嫁金都留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享受复利增值收益,至64周岁时可领取约:190.9万元(高)、150.8万元(中)、120.7万元(低)。
  养老保险金:65岁开始,每年保证领取27600元,直至终身;从65至105周岁按红利累计可领取约:2549.4万元(高),854.2万元(中),301.6万元(低)。如果选择将高中、大学成长金、创业婚嫁金及养老保险金都留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享受复利增值收益,至105周岁时共可领取约:5407.1万元(高)、2262.5万元(中)、1110.5万元(低)。
2、身故保障:终身享有身故保障,真正做到安心理财,无后顾之忧。
3、保费豁免:同时享有的保费豁免权益让李先生如不幸遭遇身故或全残风险时,大宝都将依然享受应有的保障,让爱继续延续。
本公司声明:
&&&&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保单期末一次性领取。
&&&&上述利益演示中的累积生息利率为3.5%,公司有权对累积生息利率进行调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15周岁
交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20年
保障期限:至终身
公司声明: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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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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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单身未婚|丁客家庭|两口之家|三口之家
|少儿险|20岁以下|20-30|30-40|40-50|50以上
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六年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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