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个银行推出的兴业银行理财产品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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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存了700多元,其“电子账单”每年却要收费240元,这意味着700多元的存款因这每月一...[]
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4月到期银行理财产品共计6342款。其中,保证收益型79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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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如何破解银行理财产品营业税征税问题的困惑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编辑组 |
  近年来,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数迅猛增长,仅2013年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就达到4万多个,合计规模估计在万亿左右。但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的问题,国家总局层面一直没有任何政策的明确。但鉴于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普遍,无论是在基层的税务稽查中,还是在12366人的咨询中,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已经是各地税务机关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从目前我看到的各地税务机关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的答复口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简单的征或不征。即要么规定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征收营业税,或者直接规定就暂不征收营业税。
  2、按是否持有至到期来划分。如果单位或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就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未持有至到期,算金融商品买卖,按价差征收营业税。当然个人根据财税【号文可以享受。
  3、按是否承担风险和收益是否浮动和固定来划分。若不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4、按以谁名义开户投资来划分。金融机构代客理财,凡是以其自身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凡是以单位客户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单位客户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上述这些做法可以是各地对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所做的各种探索。从这些探索可以看出,各地税务机关已经认识到,明确如何对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征收营业税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的。但是,究竟如何认识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以及如何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的营业税征税政策,各地税务机关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出台的各种规定也差异很大。
  对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问题,部分税务机关就直接规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其他金融商品。但是,究竟对于什么是金融商品,实际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本就没有说的清楚。股票是金融商品,股权就不是金融商品。债券是金融商品,而债权就不是金融商品。因此,从这个推理来看,金融商品应该是在公开市场有公开报价和公开交易的。而我国银行发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不是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无公开报价,客户只能持有至到期,除非银行提前终结该理财产品。因此,给地税务机关简单的将银行理财产品定义为其他金融商品是缺乏足够的理由的。同时,对&其他金融商品&的解释权应该是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将银行理财产品归类为其他金融商品并由此来征收营业税,在执法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银行理财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明确银行理财产品营业税政策呢?个人认为,我们首先要认清银行理财产品的实质,不能仅盯着最终购买端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银行理财产品对接这一条很长的交易链条,要彻底解决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既要了解交易实质,更好准确把握我国整个金融改革的大的背景,在这个背景下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
  为了正确解决银行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我们首先要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分类。这个分类方法既不是按简单的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或者按以谁名义开户,也不是按是否持有至到期,而是按照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来进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从大类上来分就是两类:第一类是保本型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而在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又分为保本且收益浮动型和保本且收益固定型。而保本且收益浮动型的多为结构性理财产品。
  保本型理财产品营业税政策:银行发行的各种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是纳入银行的表内核算的。同时,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金额是算入银行存贷比的计算基数的。因此,从交易的实质出发,中国银行在2011年已经在中将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放入负债的&吸收存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结构性存款。即在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首先是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但是,对于存款利率还未完全市场化。而各家银行通过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募集存款可以看作是我国推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前奏。因此,从银行的会计核算和我国金融改革的大背景来看,我国可以将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银行正常吸收存款适用一样的营业税政策。即对于单位和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作为存款利息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于金融机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作为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此时,营业税政策的核心在于对于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银行,其用募集的资金从事各种投资,就相当于银行用吸收的存款做各种业务一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比如,对于保本且收益浮动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而言,银行可能是通过挂钩沪深300股指期货,此时银行交易股指期货正常按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如果是用于发放贷款,则按取得的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就和银行用其正常吸收的存款做业务一样。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营业税政策。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性质和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有本质差别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本质上是银行代客理财,实际是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即本质上银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法律地位上和信托产品是一样的,这一点在我国最近准备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中也准备明确。因此,银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会计上是不在表内核算的,而是和信托一样,按照发行的产品单独在表外核算。此时,银行发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发行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费用正常并入银行表内,作为金融经纪业务缴纳营业税。但是,此时,对于单位和个人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否要征收营业税呢?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就不能单独盯着银行理财产品来看。因为,类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和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性质是类似的。因为金融市场是充分竞争的,税务机关不能仅规范银行端,而忽略信托、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端,这样会导致很大的税负不公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不是在实际购买端来解决,他实际上涉及到资产证券化中营业税如何征收这个大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实际明确过: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因此,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背后的大背景是资产证券化。因此,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问题的研究,不能眼睛只盯着终端购买方,而是按照5号文的规定,盯着源头,即资产证券化的开始端。当然财税[2006]5号发文时间较早,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创新的手段和规模都急速增长,5号文已经不能适用当前的创新形势。同时,税务机关要迫切意识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银行的同业创新可能会对营业税税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是暂免征税的。而同业创新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交易实现信贷资产出表,一家银行信贷资产出表,可能到另外一家银行就进入了同业资产,收入从应税就变成了免税。因此,对金融机构同业创新营业税问题的研究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因此,总在最终购买端纠结是否对单位购买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征收营业税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在对信托、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相关产品政策明确之前,应暂缓对单位购买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营业税征收。税务机关应抓紧开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尽快明确资产证券化和各类同业创新业务的营业税征税环节,最终出台针对银行、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产品统一的营业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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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薛亮&&&&&&&&来源:金融时报
  自2013年支付宝正式推出“余额宝”以来,各种类似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出现。由于这些产品投资门槛低,赎回方便灵活,流动性极强,再加上收益率不俗,很快就吸引了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其中年轻一辈中低收入的投资者更是成为这类产品购买主力,因而这些产品也被誉为理财新“神器”。虽然,互联网理财已经在分流银行存款,但传统银行理财凭借综合化理财的优势,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互联网理财产品冲击市场&
  “其实无论是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还是天天基金网、东方财富网推出的‘活期宝’等,其实都将投资者账户资金用以认购货币基金份额,因而现阶段可以将余额宝与增利宝货币基金划上等号,将各种‘宝’视为货币基金的一个销售平台。”普益财富研究院叶林峰认为。&
  虽然各种“宝”的本质是若干货币型基金,但其有着不同于传统货币基金的创新之处。例如,余额宝实现了货币基金的T+0赎回,流动性较传统货币基金更强。而正是这一功能的实现,使得客户将投资理财和第三方支付功能融为一体,符合支付宝用户的切实需求。余额宝是根据网络消费群体的特征,提供的创新型个性化理财服务,让消费余额也能获得增值机会。&
  以各类“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本质是被称为“准储蓄”的货币基金,其独具的实时支付功能,使其对储蓄存款有了更强的替代性。而在国内理财市场,投资者更多地是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为储蓄存款的替代品,将其看成是“类存款”(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观念)。由于二者都对储蓄存款产生替代作用,因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逆袭”对银行理财产品形成一定的冲击。&
  以余额宝为例,虽然它针对的是支付宝用户的消费余额这样的“零用钱”,但一般人的“零用钱”更多是以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再加上余额宝的收益率却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利息,随着市场的推广,使得更多的活期甚至是定期存款流向余额宝。&
  叶林峰表示:“在余额宝业务推出之后,理财市场上各种类似的理财服务不断涌现,一时出现各种‘宝’。这些‘宝’同样都打着现金管理工具的旗号,但又有着不同的市场定位,如东方财富网推出的‘活期宝’则是针对股票账户的闲钱,更加明确精准的客户定位,将从不同方面分流本该流向银行的各种闲钱,加速货币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替代,长期来看就是在分流银行理财产品的潜在客户。”&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面临潜在风险&
  从收益性看,货币型基金的投向无疑是货币市场的各类工具,其中绝大部分是协议存款,其收益率受市场整体资金价格的影响无疑是很明显的。之所以2013年这类产品能够为众多投资者提供7天年化达到甚至超过7%以上的收益率,可以说正是“利率市场化”的“时势”,造就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各类“宝”,但是,一旦未来市场利率中枢下行,各类“宝”的高收益率优势将不复存在,这是必须意识到的。&
  从流动性上来看,虽然余额宝能够实现客户赎回资金T+0到账,但这并不是货币型基金的结算方式出现了变革,而是通过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客户提前垫资而实现的,这意味规模越大,垫付资金的压力越大,一旦出现大规模的赎回,超过基金公司垫资的能力,则可能对收益形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监管已经开始加强对基金公司的该类货币型基金的风险控制要求,特别是对基金公司就所投资的银行协议存款进行风险管理,要求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前者必须对后者全额两倍覆盖;最后,由于目前货币型基金享受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政策,因此一旦该项优惠政策被取消,货币基金将面临重大考验。上述三个风险点都对基金公司在与各类“宝”挂钩的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关于互联网理财的安全性问题,叶林峰认为,从资金安全性上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采用了互联网作为资金划付的渠道,其安全性始终是一个难以忽视的问题。此前也有媒体报道过有投资者因为支付宝账户被盗导致余额宝的份额被赎回并转出的情况。另外,在手机支付日益流行的现在,手机丢失导致投资账户损失的报道也常见诸报端。因此,在互联网理财产品大发展的今天,如何保障投资者账户的资金安全也是互联网各类“宝”的销售平台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来讲,安全性无疑高出很多。&
  银行理财将进一步巩固其优势&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银行理财业务有一定影响,将消费资金和储蓄资金打通,将银行中的睡眠资金唤醒,但是就家庭储蓄资金而言,互联网金融无法取代目前的银行综合理财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不局限于提供某种单一的金融产品,而且需要专业团队就不同客户提供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服务,具体可以包括为顾客制定储蓄计划、投资计划、税金对策、继承、经营策略等方案,并帮助其实施。秉承母行的资源和经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的优势尤其显著,以恒生银行尤为典型,该行根据投资者在人生不同阶段的理财需求,由专业的团队设计个性化的财富管理规划,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险、按揭贷款、海外投资和企业银行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其在事业、个人和家庭等各方面实现财富保值增值。使得国内的外资银行未来能够在银行理财产品朝着真正的代客理财方向转型的过程中更加迅速和富有成效。&
  “整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理财在经过去年爆发式的‘野蛮生长’后,今年不仅将面临自身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与问题,而且将逐渐被纳入监管,尽管其销售模式与产品特性对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形成一定的替代,但无法完全将其取代,传统领域的银行理财产品和服务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推进也在不断转型和创新,并朝着真正的财富管理转型。”叶林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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