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查询中心请问我是宁波 医保的.在...

&&& 宁波特殊病种医保怎么办理
  受理部门: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9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以下治疗: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申请材料:
  1、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殊病种治疗由专科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2、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本》)。
  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申报
  1.申请人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业务系统提出申请;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反馈结果;
  4.医疗机构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申请人在医疗资格核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业务系统:
  3.工作人员在《医保证历本》(《医保病历本》)首页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后反馈申请人,留存《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办理流程图:
将文章分享到:【导语】: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宁波市职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发(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2)城镇所有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职工、退休(职)人员;  (3)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职工)、特殊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外籍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2、户口不在本市的单位职工能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当然也包括这些单位中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  3、单位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需带齐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市(区)编委机构批文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证: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基层年报表(B104报表);  (5) 填报《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核定表》;  (6)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4、单位接收、录用员工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单位接收、录用员工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处办理异动手续:  (1)招工表、分配表、安置介绍信、劳动用工合同等;  (2)录用的职工身份证;  (3)续保职工原社会保障卡(IC卡);  (4)《职工异动名册表》软盘及报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办理个人新投保业务,产生新投保人员编号,确立新投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并向新投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卡。  5、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入学、入伍通知书;  (2)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的合法手续;  (3)自动离职的证明材料;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5)《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异动人员转 入综合库信息处理。  6、职工在市内转移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在市内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两个单位之间的转移。职工在市内转移时,单位需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市内转移手续:  (1)商调表、接收函及有效证明材料;  (2)《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转入市内非参保单位的职工,办理停止缴费、基本信息转入综合库手续。  7、职工中断投保如何办理异动手续?  答:职工中断投保时,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异动手续:  (1)商调表及接收函;  (2)入学、入伍通知书;  (3)辞退、开除的合法手续;  (4)辞职证明材料;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6)《职工异动名册表》。  社保处对上述资料审核确认后,进行中断投保人员转入综合库的信息处理。次月起参保单位停止为中断投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投保职工,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9、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负担?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为“8+2”,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及比照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  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建立的终身医疗专用帐户,用于记载、储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人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实行社会保障卡(1C卡)管理,由职工、退休人员支配使用。  12、个人帐户资全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①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按规定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③储存额的利息;  ④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1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14、个人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答:个人帐户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个人帐户支付。  1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是统筹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只有超过‘“门槛”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我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  1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0年限额标准为3万元)。  17、统筹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90.4%),个人自付12%(退休人员9.6%);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88%),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12%);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退休人员85.6%),个人自付18%(退休人员14.4%)。  18、统筹基金如何支付门诊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  答: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①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②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19、职工、退休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职工、退休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1)参保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的次月起,其职工、退休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基本医疗保隆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2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解决,由承担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但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  23、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如何支付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标准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4%呢,个人自付6%;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6%,个人自付4%;  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赔付98%,个人自付2%。  24、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答:(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人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紧急抢救除外);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5、何谓甲类药品、乙类药品?  答: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规定,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26、使用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有何规定?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时,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经职工、退休人员同意。  2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28、哪些诊疗项目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出诊费、各类美容、减肥、催康体检、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  2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备。其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住院病床、隔离及危重病人住院病床、门(急)诊留观病床以及包含在床位费当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  30、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②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  ④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⑤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31、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需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①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带《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IC卡)、专用病历;  ②职工、退休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需带《医疗保险证》、IC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  32、什么是圈存机、POS机,如何使用?  答:圈存机是一种终端读写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可在圈存机上完成圈存(将个人帐户金额记人IC卡内)和查询等操作。IC卡持有人在持卡消费(就医、购药)之前,应先到各网点圈存机上将个人帐户资金圈存到IC卡上。  POS也机是一种终端设备。职工、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时,持IC卡刷卡记帐,用消费额冲抵卡内储存的个人资金。  持卡人使用圈存机、POS时,先刷卡,通过密码认证,然后在机器界面的提示下操作。退出系统时一定要按照界面的提示操作,以免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33、IC卡损坏了怎么办?  答:职工、退休人员IC卡损坏后,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携带持卡人补卡申请、旧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属辖区社保处申办补卡手续,再由社保处集中到市医疗保险中心IC卡部办理新卡。  34、如何办理IC卡挂失手续?  答:职工如果不慎遗失IC卡,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身份证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填写《社会保障卡报失、撤消单》。社保处在接受书面挂失后,应及时通过市医疗保险中心业务部、信息部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银行传递停止该卡使用的信息。  职工也可进行电话挂失。电话报失时,职工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IC卡号。社保处接到报失电话后,在规定时间内暂停该卡的使用;职工应在办理电话挂失后的规定时间内到社保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35、职工、退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转院治疗?  答:职工、退休人员有以下情况可转院治疗:  (1)经首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36、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单位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暂停计人,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赞给职工、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参保单位赔偿。  37、职工、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就医、购药,如何处理?  答:职工、退休人员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41条的规定,冒用、伪造、出借医疗保险证件,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8、医院和药店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不核验医疗保险证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3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损失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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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乡医保制度并轨 参保手续开始办理 可预约体检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从今年9月起,我市将依据市政府新近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实现医保城乡统一。9月1日起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本月开始,我市各地陆续开展居民和学生新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其中宁波市区(指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各街道、乡镇各类居民参保缴费将于6月15日开始,各类学生的参保缴费则从6月8日启动。
  参保对象:各类居民、学生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或住院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和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另一类则是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
  要注意的是,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日为基准日。
  本次参保设有过渡期
  由于原城镇居民医保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原来的新农合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了统一起见,本次新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顺利过渡,市区范围内日至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4个月缴费按全年标准三分之一执行,医疗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享受标准按全年度标准执行。
  成年居民设有两档缴费标准
  记者了解到,由于本次参保缴费周期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共16个月,折算后,参加成年居民A档的居民,个人需缴纳930元,参加成年居民B档的,个人需缴纳53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530元,中小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未入学未成年人个人缴纳200元,大学生个人缴纳部分则为130元。
  宁波市户籍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国家供养对象等五类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全额补助,市区范围内免缴人员中的成年居民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为有利于原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参保,新政策中为成年居民增加了一类低档(B档)的参保类型,缴费标准较低,相应的待遇水平也较低,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A档或B档参保类型,并按对应档次缴费后享受医保待遇,年度内不可变更参保类型。
  参保缴费可在街道(乡镇)或学校办理
  据了解,参保缴费的居民可在本月15日至7月27日工作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手续。
  学生的参保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学生过渡参保缴费办理时间为日至7月8日,第二阶段学生过渡参保缴费办理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27日,中小学、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请于相应时间内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新学年入学新生及因各种原因未在第一阶段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学生,在第二阶段通过学籍所在学校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今年即将毕业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班学生、高等院校即将毕业的学生不再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如果继续升学,由所在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小学毕业班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地域所属区)。
  &参保&&参合&的市民可以预约体检啦
  要注意的是,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参加了2015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可以预约体检了!从今年6月10日开始,整个体检过程将持续到2016年1月底。
  据了解,在市区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健康体检实施的有效时间内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合)人员,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健康体检。不过,长达半年的体检期内,如果您一直没去,这份&福利&可就相当于自行放弃了。
  今年的健康体检项目根据受检人群的年龄结构、健康风险等特点,分为老年人及非从业人员、高校(技校)学生、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生等四类,按不同人员类别,体检项目有所不同。60岁以上的老人,体检中会测定血糖血脂,检查肾功能,并进行癌胚抗原测定,而对于尚未入学的小朋友,体检项目中则安排了对口腔、视力、听力和生长发育等情况的判断。
  由于今年我市将出台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进行并轨。因此,今年参保参合人员体检将统一标准、统一项目、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时间。不过,城镇居保参检人员由75家定点体检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参保人员可随带本人社保卡(医保卡)到选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预约登记,也可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到体检医院凭本人医保卡(社保卡)进行体检。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健康体检,则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参合人员根据相应时间地点进行统一体检。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中小学校、高校(技校)参保学生的健康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各学校就近选择体检医院实施体检。
  医保经办机构提醒广大参检人员,为了保证体检质量,体检医院对每日体检人数做了限定。请体检人员有序预约,准时体检,以免临近结束时因人多造成预约困难。同时注意在体检前三天清淡饮食,少吃高脂肪、高胆固醇食物;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避免过度疲劳;体检当天需空腹,定点体检医院将免费提供早点和茶水。体检结束后,体检医院会在约定时间内将体检结论和建议一并反馈给体检人员。
  相关链接
  居民医保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医院名称地址体检预约电话
  1镇海区势终蛏缜郎裰行恼蚝G势终蚧阍绰88号
  2镇海第二医院镇海区俞范东路811号
  3镇海区蛟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海区蛟川街道中官路村
  4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海区后葱园路29号康复住院部一楼
  5镇海区庄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海区庄市大道
  6镇海区炼化医院镇海区蛟川街道天益北路168号
  7镇海区九龙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九龙湖镇西经堂村
  8镇海区骆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海区骆驼街道镇骆西路631号
  9江东区东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桑田路326号
  10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惊驾路121号
  11江东百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镇安街23号
  12江东区福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穿路828号
  13江东区白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甬港南路225号
  14宁波康复医院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502号
  15宁波市颐康医院科技园区院士路328号
  16高新区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梅墟镇
  17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医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北路426号
  18海曙区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咏归路145弄12号
  19海曙区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呼童街108号
  20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粮丰街128号
  21海曙区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新芝路95弄6号
  22海曙区江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大沙泥街45号
  23海曙区月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青石路9号
  24海曙区望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悠云路270号
  25海曙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曙区环城西路白云街111号
  26华慈医院海曙区永丰路216号
  27江北区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庄桥外环东路10号121564
  28江北区孔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大庆北路55号
  29江北区文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双东路19号
  30江北区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慈城镇竺巷东路34号
  31江北区洪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洪塘通惠路5号9
  32宁波市第九医院江北榭嘉路619弄68号
  33江北区姚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大闸路164弄9号
  34江北区白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新马路50号6
  35江北区甬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梅堰路537弄18号
  36江北区儿童医院江北区新马路50号4
  37北仑区柴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仑区柴桥街道柴卫路2号
  38北仑区小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东路368号
  39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仑区小港戚家山街道环山路367号
  40北仑区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昆仑山路501号
  41北仑区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街道福利路12号
  42鄞州区横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横街镇横街南路46号
  43鄞州区集仕港镇中心卫生院(鄞州区第六医院)香雪路91
  44鄞州区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五乡镇爱民北路99号
  45鄞州区中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嵩江中路216号
  46鄞州区古林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古林镇古中路666号
  47鄞州区塘溪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塘溪镇塘盛路
  48鄞州区洞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洞桥镇文卫路58号
  49鄞州区龙观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龙观乡龙兴路21号
  50鄞州区姜山镇茅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茅山胡家坟村
  51鄞州区潘火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下应街道金达路北
  52鄞州区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石\雅戈尔大道143号
  53鄞州区咸祥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85号
  54鄞州区邱隘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邱隘镇文卫东路81号
  55鄞州区姜山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姜山镇人民南路18号
  56鄞州区高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高桥镇杨家槽路
  57鄞州区横溪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横溪镇文化路97号
  58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西路2
  59鄞州区章水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章水镇振兴东路58号
  60鄞州区首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州区学士路42
  61鄞州区东吴镇卫生院东吴镇
  62鄞州区云龙镇卫生院云龙镇王家岙村(云龙派出所旁)
  63鄞州区鄞江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鄞江镇鄞江路268号
  64鄞州区瞻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瞻岐镇东一村
  65鄞州区下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应河西村
  66大榭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榭开发区兴岛南路292号
  67宁波市海曙区妇幼保健院(限6周岁以下)宁波市海曙区南苑街299弄8号
  68宁波市江东区妇幼保健院(限6周岁以下)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42号
  69宁波市江北区妇幼保健院(限6周岁以下)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164弄9号
  70宁波市北仑区妇幼保健院(限6周岁以下)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闽江路627号
  71宁波市镇海区妇幼保健院(限6周岁以下)宁波市镇海区招宝街道苗圃路281号
  72宁波市鄞州区妇幼保健所(限6周岁以下)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甬兴西路88号
  73宁波口岸医院(限高校学生)宁波市柳汀街336号
  74宁波大学校医院(限高校学生)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75宁波美康中医医院鄞州区启明南路269号
  新闻延伸:
  四类人员容易漏保
  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说,根据往年参保办理情况,有四类人员比较容易发生漏报,从而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首先,市区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居民。这类居民由于搬迁等原因,离开了户籍地,例如户籍在海曙区,人已住到了鄞州区,导致海曙区的街道工作人员难以为他们落实参保。由于城乡居民医保按居民户籍所在区参保,请这类居民别忘记回到户籍地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其次是中小学生。部分中小学生容易因遗忘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暨市区中小学校学生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通知书)》、《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回执》造成漏保。
  第三是新生婴儿。市区户籍的新生婴儿自出生开始就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但需要在出生次月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是居住在市区,户籍在宁波各县(市)的各类居民。请关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宣传信息,按当地政策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以免错过参保,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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