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和基础如何背?请求背书的会计分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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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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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会计基础票据背书问题_百度知道
会计基础票据背书问题
始取得票据权利:“乙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乙自背书行为完成时即享有票据权利。但我在做题时看到这题甲将汇票赠与给其侄子乙时,附条件承兑的后果视为拒绝承兑。这是为什么呢,谢谢书上写。”答案是该记载不影响背书效力,在汇票上背书注明?答案越白话越好?不是不能附加条件吗
提问者采纳
一般是银行:付款人:1;出票人:承兑人,是针对银行的,乙自背书行为完成时即享有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希望对你有帮助,两者之间并不相同,背书行为无效不等于承兑行为无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就是排除了甲方的背书条件,但可以看出;背书人;2,而《票据法》第33条“背书时附有条件的。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本例是乙方:收款人。程序虽然有些复杂。承兑与背书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也就是说,支付款项——收款人收取款项,“乙自背书行为完成时即享有票据权利”、主体。不知道你能否明白,不合法的付款条件是不影响银行的承诺付款义务的。前述“票据到期达到付款条件”是指达到法定的付款条件。在本例中,不得附有条件,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履行承兑义务,付款人成为出票人——出票人取得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背书,背书是付款人的行为,所谓的票据权利就是该法定的付款条件,本例是甲方,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银行同意承兑——银行开出承兑票据,出票人成为背书人——背书的票据交与乙方——乙方成为持票人——票据到期达到付款条件——持票人成为收款人——收款人向银行提交票据。你所说的“不能附加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承兑是银行的行为:本例是乙方。该题就是故意混淆背书的附加条件和承诺的附加条件:本例是甲方,视为拒绝承兑。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流转程序。首先讲讲承兑票据的流转程序,因此“该记载不影响背书效力;持票人。《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对”:付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承兑合同成立,不能附加条件答案是,银行在承诺付款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银行的承兑义务不因背书行为的瑕疵而失效:也称付款保证人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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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不得附有条件: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以根据规定,如果附带条件的附带的条件无效票据法原文,即见票即付的(如果印鉴等无误)。,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知道你那里看的这句话;承兑附有条件的汇票是“不带条件支付的委托”。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汇票上是不允许附带支付条件的
汇票上可以记载非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本案例考的是背书而非承兑。经济法是这样说的: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你还没有弄清楚什么是背书什么是承兑。好好看看书把。
附有条件的背书其背书人的背书无效,但是不影响前手或者后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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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题:背书人
发布时间: 13:12
来源:互联网
小编导读:
【单选题】
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D、甲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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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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